概念
移民身份、稅務居民身份與公民身份是三項相互獨立的法律屬性。三者各自基於不同的法律依據產生,在不同時間發生變化,並分屬不同機關的權限。入境、居住和工作的權利由移民部門授予;一國對全球收入課稅的權利,依其本國的測試標準,由實際逗留與聯繫的事實產生;公民身份則由國籍法授予。三者在同一司法管轄區重合屬於特例而非常態——移民規劃中幾乎每一個代價高昂的錯誤,都源於三者之間的錯配。
典型錯誤:許可與稅務狀況
這一典型錯誤在每條途徑上的表述都如出一轍:以為居留許可本身就會改變稅務狀況。事實並非如此。稅務居民身份依一國本國的測試標準產生——逗留天數、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而口袋裏的居留卡並不在此列;若兩國同時主張某人為其居民,結果由《經合組織稅務協定範本》(OECD Model Convention)第4條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決定,而不是由日曆決定。例外確實存在,但屬結構性例外:美國綠卡自取得合法永久居民(LPR)身份首日起即觸發稅務居民身份;在意大利,於稅務期間的大部分時間登記在人口登記冊上,即構成可推翻的居民身份推定——這兩種分岔均載於投資居留的稅務足跡。同一錯誤的鏡像,是指望數碼遊牧簽證讓人免稅:在一國逗留183天即觸發其稅率,不論許可上寫的是甚麼。
本領域的邊界
移民規則規管居留及工作的依據、逗留要求與天數計算、身份的續期與喪失,以及通往永久居留和公民身份的途徑。相關議題包括取得身份的稅務後果,以及離開原司法管轄區的成本。優惠稅務待遇由新居民特殊稅制規管,而公司架構、傳承及銀行准入則另行規管。一般稅務問題見私人財富的稅務。移民身份與個人法律架構其他元素之間的關係,由五旗理論闡述。
反覆出現的途徑模型
投資者、人才、創業者、就業、留學、數碼遊牧及護照途徑都遵循相同的階段。唯一不同的是第二階段:申請人滿足國家要求所依據的基礎。其餘七個階段完全相同,並決定途徑是否切實可行。
資格
誰有資格提出申請:申請人的國籍及慣常居住地、年齡、刑事紀錄、資金來源。這道篩選在任何預算形成之前就已生效;對持俄羅斯護照的申請人而言,全部限制範圍見俄羅斯申請人的投資移民。
合資格身份或投資
取得身份的依據因移民途徑類型而異。在投資移民模式中,以資本滿足要求;在人才途徑中,以獲認可的成就滿足要求;在企業主途徑中,以一家有營業收入及薪酬支出的營運公司滿足要求;在數碼遊牧簽證中,以向境外客戶賺取的外部收入滿足要求,西班牙遠程工作者許可即屬此類制度之一;在取得歐盟公民身份的途徑中,則以有文件證明的血統滿足要求。
家庭
誰隨申請人同行、條件如何:配偶、子女可隨行至何年齡、父母,以及受養人能否工作。新加坡家屬准證(Dependant's Pass)與工作權利的配對顯示,「家庭可隨行」與「家庭可工作」是兩回事。相關考慮包括國際學校、外籍人士醫療保險——部分許可在沒有保單的情況下根本不會簽發——以及遷居時退休儲蓄的去向。
與家庭相關的考慮,既包括私人購買的服務,也包括身份本身所產生的權利。第2003/109/EC號指令(Directive 2003/109/EC)第11(1)(b)條給予長期居民在教育及職業培訓方面的平等待遇,「包括依國家法律發放的助學金」;而第4(1)條規定須合法且連續居住滿5年方可取得該身份,因此這項權利要到家庭居留的第六年才會到來;在此之前,價格由本國的測試標準決定——部分國家只向已定居的居民收取本地學費,單憑合法許可未必能符合這一標準。相關規則見學費、入學與子女的公民身份。
程序與盡職調查
由誰審查、以甚麼理由拒絕,以及拒絕的效力會波及多遠。具體機制見投資移民中的盡職調查:自2027年7月10日起,移民代理依歐盟第2024/1624號條例(Regulation (EU) 2024/1624)第3(3)(l)條成為義務實體(obliged entity)。在資歷途徑上,同一職能並非由篩查服務供應商履行,而是由評估機構履行:向移民部門提出的自我申請(self-petition)、行業機構的背書(endorsement),或獲授權方的提名(nomination)。
逗留
維持身份所需的逗留要求,與稅務上的天數計算規則不同。短期逗留、稅務居民身份和移民身份分別適用不同的規則。
續期
第二輪審查的內容與第一輪不同。美國的「新辦公室」(new office)申請獲批期限為12個月,一年後須證明業務已發展至管理層級;為期一年的數碼遊牧許可,則要求以經指數調整的新數額達到同一收入門檻。
永久居留與公民身份
身份能否轉為永久身份,而永久身份又能否通往護照。英國Global Talent途徑視乎所屬領域,可在3年或5年後取得無限期居留許可(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美國O-1屬非移民身份,本身並不通往永久居留。歸化年限比任何其他要素變動得更頻繁:英國定居制度改革;葡萄牙Lei Orgânica 1/2026自2026年5月19日起生效,10年的合資格居住期自居留卡簽發之日起計算;以及德國取消3年快速歸化途徑。
喪失或退出
第八階段涉及個人身份的延續、變更與終止:移民身份的個人生命週期。其中包括續期與終止這兩個不同的問題。
取得身份依據的比較
選擇取得身份的依據,先於國家之間的比較:同一類型內部的差異,小於不同類型之間的差異。七種主要類型在決定途徑是否可用的四項特徵上各不相同。
| 入境類型 | 法律上取得的是甚麼 | 逗留要求 |
|---|---|---|
| 以資本換居留——投資居留 | 以出資換取居留權;該身份本身不產生稅務居民身份 | 視乎計劃,由零至象徵性 |
| 以資本換護照——投資入籍 | 無須事先居留即取得公民身份;加勒比地區的出資下限為US$20萬 | 無 |
| 資歷——人才途徑 | 基於獲認可成就的身份:要求針對申請人的履歷,無法以付款滿足 | 由具體身份而非計劃設定 |
| 營運活動——企業主途徑 | 與公司掛鈎的身份;申請人幾乎總是法律實體而非個人 | 由在接收實體中從事的工作設定 |
| 外部收入——數碼遊牧簽證 | 憑境外所得收入在一國居住的權利 | 反向要求:須在該國居住,而183天即觸發其稅率 |
| 工作與學習——留學居留及技術僱員途徑 | 與僱主或教育機構掛鈎的身份 | 由僱傭條款或課程條款設定 |
| 血統——依血統取得公民身份 | 承認既有聯繫,而非以付款取得身份 | 無 |
| 入境類型 | 通往永久居留與公民身份的途徑 | 撤銷或關閉時的後果 |
|---|---|---|
| 以資本換居留——投資居留 | 只能按該國一般年限經歸化取得;葡萄牙為自居留卡簽發之日起計10年 | 已簽發的許可繼續有效,但申請權利即時消失:西班牙第1/2025號組織法(Organic Law 1/2025),自2025年4月3日起 |
| 以資本換護照——投資入籍 | 入境時即取得結果 | 計劃關閉及喪失免簽待遇,有別於個別剝奪公民身份。安提瓜和巴布達報告稱,歐盟委員會於2026年6月要求在2028年6月1日前逐步終止五個計劃;該要求本身並非國家關閉法律,亦非歐盟暫停免簽的決定 |
| 資歷——人才途徑 | 視乎制度設計:英國Global Talent為3年或5年後,O-1本身則不能 | 途徑可能並非經廢除而關閉,而是悄然停止甄選 |
| 營運活動——企業主途徑 | 美國由L-1A至EB-1C的路徑可通往永久居留;臨時擴展途徑則未必 | 公司牌照或擔保終止時,身份即告喪失 |
| 外部收入——數碼遊牧簽證 | 通常沒有直接途徑 | 風險不在於撤銷,而在於未能按經指數調整的新收入門檻續期 |
| 工作與學習——留學居留及技術僱員途徑 | 透過轉換為另一身份——例如從學生簽證轉為遠程工作者許可 | 工作或學籍消失,依據亦隨之消失 |
| 血統——依血統取得公民身份 | 結果就是護照 | 資格由法律收窄:意大利以第74/2025號法律(Law No. 74/2025)將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限於兩代 |
留學途徑:入學、工作與下一個身份
| 高等教育途徑 | 合資格學習 | 在學期間工作 |
|---|---|---|
| 馬耳他 | 在持牌機構修讀全日制MQF 5+課程 | 每週最多20小時;須持SL 217.22居留卡及另行申領的Jobsplus就業牌照 |
| 西班牙 | 高等教育學習許可 | 與學業相容時自動准許受僱/自僱;每週最多30小時 |
| 德國 | 持留學居留許可就讀大學 | 每年140個全日或280個半日;或按官方計算規則,於授課期間每週20小時 |
| 畢業後 | 求職期與工作權利 | 下一個身份 |
|---|---|---|
| 馬耳他 | 完成MQF 5+課程後,在持有留學身份期間最多9個月,不可延長;不自動享有全職工作權利 | 由僱主擔保的工作許可或其他合資格身份 |
| 西班牙 | 取得至少EQF 6的西班牙高等教育學位後24個月,不可延長;求職許可不准許工作 | 申請相應的工作/經營居留許可 |
| 德國 | 取得德國學位後最多18個月,不可延長;求職期間可從事任何工作 | 符合條件後轉為合資格就業居留或歐盟藍卡 |
本比較涵蓋高等教育,而非所有語言課程。資料來源:Identità的留學及畢業後要求及其具體就業指引;西班牙的在學期間工作及畢業生求職居留;德國的學生工作規則及畢業生出路。資金、保險及按時提出申請,仍屬另行的入學條件。
留學年資如何計算。就歐盟長期居民身份而言,第2003/109/EC號指令第3(2)(a)條將仍持留學身份的人排除在外;第4(2)條則規定,一旦取得合資格的居留憑證,此前的留學期間只能計入一半。這與本國永久居留及公民身份的計時是兩套不同的時鐘,後者的規則須就下一條途徑另行核查。
身份、稅務居民身份與公民身份變化的時間
移民身份、稅務居民身份與公民身份在不同時間發生變化。因此,遷居與稅務狀況的改變是兩件不同的事,有時相隔整整一個稅務期間。
| 變數 | 由甚麼產生 | 何時變化 |
|---|---|---|
| 移民身份 | 特定國家移民機關的決定 | 在簽發、續期或撤銷之日——即以文件為準 |
| 稅務居民身份 | 依一國本國測試標準認定的逗留與聯繫事實 | 在稅務期間結束時,往往具追溯效力 |
| 公民身份 | 國籍法:歸化、血統,或在仍獲准許之處的投資 | 在取得或喪失的行為發生之日 |
| 變數 | 以甚麼證明 | 由誰解決衝突 |
|---|---|---|
| 移民身份 | 居留卡、簽證、工作許可 | 本國機關及本國法院 |
| 稅務居民身份 | 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及實際提交的報稅表 | 稅務協定的加比規則;如未能解決,則循相互協商程序處理 |
| 公民身份 | 護照及歸化決定 | 本國法律;在歐盟境內,須受歐盟法院2025年4月29日C-181/23案判決約束 |
兩者的變化都不取決於航班日期本身。居民身份通常按整個稅務期間認定,因此遷居當年正是兩套稅制可能同時適用的年度;若某國將該年度拆分為居民期間與非居民期間,也是按其本身的條件處理,例如英國的分割年度處理(split-year treatment)。款項的稅務期間歸屬另有規則:在遷居前賺取、但在遷居後支付的花紅或歸屬批次,通常跟隨其賺取的期間,而非入帳日期——相關規則見遷居後支付的收入,遷居後保留的待遇則見Roth帳戶在海外的協定待遇。
主要分岔
資本、資歷與無僱主入境
取得身份的各種依據,首先在風險性質上有所不同。透過投資取得的身份,風險是金錢上的、可預見的:交易標的可以量度,時間表已知,拒絕的原因在於合規——相關問題見投資者專題地圖。大多數投資要求是以購置房地產而非出資來滿足,而這項購置是一宗獨立交易,有其本身的業權、稅務及融資規則——見非居民購置房地產及非居民按揭。
基於資歷的途徑,風險主要在於結果而非開支:費用低一個數量級,但決定由官員或行業評審小組作出,結果仍是概率性的,而非依預定時間表而來——英國Global Talent、美國EB-1A、法國titre talent、新加坡ONE Pass。
創業途徑的風險屬營運性質:單是註冊成立公司,在續期時並不足夠,屆時會要求提供營業收入、薪酬支出及納稅紀錄的證明——Innovator Founder及相關途徑。無僱主入境同時消除了這兩種風險,但要求實際逗留:數碼遊牧許可要求在該國居住,而這恰恰正是產生稅務聯繫的原因。
居住國與稅務國
稅務居民身份與移民依據是兩項獨立的決定;稅務居民身份必須先行評估。第一個問題是稅務聯繫在何處產生、依甚麼測試標準產生——在聯繫足夠緊密時,英國可憑16天即認定某人為居民,而阿聯酋稅務居民身份則依其本身的天數與聯繫組合運作。其次是選擇新居民制度(如有適用者)。最後才是能提供所需天數的移民工具。次序顛倒會產生典型結果:許可到手,居民身份卻在別處產生。迴避選擇居住司法管轄區——即永久旅行者(perpetual traveler)模式——亦有其自身後果:沒有居民身份的人落在稅務協定網絡之外,而銀行仍會為共同匯報標準(CRS)目的要求一個前後一致的稅務地址。
擁有人遷居對公司的稅務影響
個人遷居中最常被忽略的另一個問題是: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在其實際管理所在地,而不僅是其註冊地,因此董事遷居可能改變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公司稅務居民身份闡述兩種相互競爭的測試標準——註冊成立地與中央管理及控制——而稅務協定已不再自動解決公司的雙重居民身份問題:自2017年修訂起,《經合組織稅務協定範本》第4(3)條——以及就其涵蓋的協定而言,多邊公約(multilateral instrument)第4條——將個案交由主管當局透過相互協商處理,並考慮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註冊成立地及其他相關因素,而不再直接把居民身份判給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創辦人遷居還有兩項進一步後果。在新國家工作,可能令舊公司在當地構成應稅存在,須依常設機構規則判斷;新的居住地亦可能啟動舊居住地所沒有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把公司利潤歸屬於股東個人——各制度的比較見受控外國公司(CFC)總指南。三者都在與個人遷居相同的稅務期間內決定,因此應納入同一項決定,而非留待其後的另一項決定。
身份的取得速度與持久性
快速取得的身份與持久的身份幾乎總是兩回事。以出資換取的護照數月內即可簽發,但其價值建基於免簽待遇,而免簽待遇可由次級立法終止——相關工具見歐盟免簽暫停機制。經居留歸化需時多年,但不受任何單一計劃的政治因素左右。兩者之間還有第三種情況:未經廢除的貶值,即文件仍然有效,卻失去實際價值;關閉情況及過渡規則彙集於投資移民計劃的關閉與修訂,加勒比計劃的前景則見2028年期限。評估一條途徑,要看計劃條款改變後仍能存續的權利,而不能只看現行條款。第二本護照亦應以同一標準評估,而非按其在護照指數中的排名。
逗留:三套獨立的天數計算規則
移民規劃涉及三套獨立的天數計算規則。將三者混淆會導致錯誤。
入境計數
申根90/180規則容許在任何180天期間內逗留不超過90天——這是滾動窗口,而非日曆上的半年。居留許可或國家D類簽證的持有人在居住國不消耗短期逗留天數,但其前往申根區其他國家的行程仍計入同一限額。自出入境系統(Entry/Exit System)啟用以來,計數由數據庫而非邊境官員記錄:EES於2025年10月12日啟動,並於2026年4月10日全面運作。歐洲旅行資訊及授權系統(ETIAS)投入運作後,增加的是一項授權,而非天數。
稅務計數
基準為183天,但每個國家都採用其本身的計算窗口及補充測試。英國適用法定居民測試(statutory residence test):在過去三個稅務年度中任何一年曾為英國居民的人,若具備四項英國聯繫,逗留超過15天即可成為居民;其他稅制則透過永久性住所或利益中心認定居民身份,完全不設天數門檻。各國專頁闡述各自的測試標準。
身份計數
保住居留卡所需的天數,與計入歸化年限的天數是兩組不同的集合。最低限度的逗留可以維持投資者身份,卻不會推進取得公民身份的資格;即使是永久身份,在續期再入境許可時亦可能取決於在該國度過的時間。最低限度的逗留可保住文件,但幾乎從不通往公民身份。
途徑的第八個問題:喪失、撤銷、退出
評估移民途徑時,須包括身份終止的後果。這是一個不能從其餘七個階段推導出來的獨立問題。它必須在提出申請之前考慮,因為它會改變途徑本身的選擇。
本領域任何分支都必須回答的問題,對投資者、人才、創業者、數碼遊牧者及血統繼承人而言都是相同的。身份以甚麼理由被撤銷,由誰作出決定。基本依據消失時——被解僱、被課程除名、公司結業、離婚、主申請人身故——會發生甚麼,是否設有恢復或轉換依據的寬限期。主申請人喪失身份時,家庭成員能否保留其身份。撤銷時已作出的投資如何處理,在持有期屆滿前自願退出又會如何。已喪失身份的年資是否仍計入累積的歸化期間。自願放棄與國家主動註銷有何不同,各自帶來甚麼稅務後果。最後,在取得或喪失身份後,對原國籍國仍存在哪些通知義務。
移民身份的個人生命週期把喪失、撤銷和退出作為一項獨立制度處理,並區分三種表面相似、但法律保障程度相差幾個數量級的事件:文件於某日到期;基本依據不復存在——被解僱、業務停止經營、離婚、主申請人身故、在境外度過一年;以及國家主動撤銷其已作出的決定。
基本依據不復存在時,保障最為薄弱,而這正是規劃中無人考慮的事件——婚姻結束或失去工作當天不會有信件寄來,居留卡照常使用至印明的到期日,喪失身份要到續期時,或擔保人提交一份持有人從未看到的報告時才會顯現。受養人尤其脆弱,因為他們的身份通常依附於主申請人的身份:同一事件在一國可轉為獨立身份,在另一國卻會終止整個家庭的居留依據;公司擁有人身故,在遺產方面影響企業傳承,而家庭的居留則由生命週期規則決定。
個別風險有別於集體風險:整個計劃的關閉或改革會一併影響相關群體,核心問題在於現有參與者能否保留原有條款(祖父條款,grandfathering)。相關後果見投資移民計劃的關閉與修訂。
詳細指南
移民規劃的主要問題包括身份依據、要求與成本、稅務後果以及身份終止。
| 本領域的分支 | 指南 | 涵蓋內容 |
|---|---|---|
| 以資本入境 | 投資者:資本、身份、稅務 | 投資者決策的六個元素——入境模式、全部成本、篩查、稅務足跡、地區、身份風險 |
| 以資歷入境 | 人才途徑 | 三種准入機制——自我申請、背書、提名——以及把創辦人指標轉譯為規則的語言 |
| 無僱主入境 | 數碼遊牧簽證 | 收入門檻、證明收入來源的形式,以及超過183天後的稅務分岔 |
| 以營運活動入境 | 企業主途徑 | 公司內部調派及創業,申請人為公司 |
| 護照分支 | 投資入籍 | 加勒比五國、區外的替代選擇,以及真實聯繫(genuine link)的前景 |
| 離境與抵達配對 | 遷居矩陣 | 比較離開原司法管轄區與抵達新司法管轄區 |
| 五年身份的代價 | 居留總成本矩陣 | 以共同指標比較十二個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收費、鎖定資本、住房條件、一個家庭收入的稅負及取得護照的前景 |
| 喪失、撤銷與退出 | 移民身份的生命週期 | 第八步作為一項制度:續期即重新審核、連續居住與離境期間的計算、依據不復存在、受養人、撤銷,以及上訴實際能保留甚麼 |
| 身份在入境之外的價值 | 學費、入學與子女的公民身份 | 由哪項測試決定學費及分配入學名額、助學金的獨立合資格期間,以及子女與父母取得公民身份的不同途徑 |
| 歐洲短期逗留 | 申根90/180規則 | 滾動窗口、居留許可及D類簽證的豁免,以及透過EES和ETIAS執行 |
| 稅務聯繫 | 稅務居民身份 | 183天、重要利益中心,以及「無處為居民」這一想法的局限 |
| 遷居後的公司 | 公司稅務居民身份 | 註冊成立地與中央管理及控制之爭、公司適用的協定加比規則,以及董事遷居對公司的影響 |
| 新居民的優惠制度 | 特殊稅制 | 比較初抵者適用的稅率及准入條件 |
| 離開的代價 | 離境稅 | 預算的最後一項,卻須最先計算 |
| 各法律身份之間的關係 | 五旗理論 | 移民身份與個人法律架構其他元素之間的關係 |
投資途徑因地區而異:歐洲途徑、海灣地區與亞洲的高端居留及美洲與大洋洲途徑,而EB-5、葡萄牙黃金簽證及希臘黃金簽證等國別研究則另行探討。個別司法管轄區的一般法律條件,見關於阿聯酋、新加坡、香港、西班牙、哈薩克的文章。
按國家
國家比較區分不同地區的投資途徑:歐洲途徑、海灣地區與亞洲的高端居留及美洲與大洋洲途徑。遷居矩陣把每個司法管轄區同時描述為離境地與抵達地。各國特有的條件包括門檻、稅制及取得護照所需的期間。稅制可分為全球課稅、屬地課稅、匯入課稅、設有稅額上限及零稅率的司法管轄區;這些差異先於門檻的比較。
Q/A
尚未決定遷居時,應從何處着手?
居留許可會令持有人成為該國的稅務居民嗎?
沒有足夠資本達到投資者門檻時,應如何選擇?
有三種替代方案以非金錢依據滿足要求。資歷途徑審查獲認可的成就:EB-1A採用自我申請,Global Talent採用背書,其他地方則採用提名。創業途徑審查公司的實際營運。數碼遊牧簽證審查外部收入,既不要求本地僱主,也不要求出資。透過投資取得的身份,只在一種情況下優於這三者:需要身份,但不想實際逗留,也不想承擔營運義務時。
以一種身份度過的年資,轉換為另一種身份後能否計入歸化年限?
視乎國家而定,原則上不能。公民身份依本國法律授予,每個國家自行決定哪些居住期間計入其合資格期間:在一個歐盟國家持居留許可的年資,不會轉移至另一個國家。在同一國家內轉換依據,只要居住合法且連續,通常會保留已累積的期間——從學生簽證轉為遠程工作者許可正是如此運作。計算方法也會改變:葡萄牙2026年的改革將合資格期間的起算點改為居留卡簽發之日。歐盟各國的合資格期間見取得歐盟公民身份的途徑。
計劃關閉時,已取得的身份會怎樣?
計劃關閉本身並不決定現有身份的命運:決定的是法律及其過渡條文。西班牙第1/2025號組織法保留已簽發的許可,並規定續期須依首次簽發時的規則辦理。但這並不等於免受個別撤銷:塞浦路斯2025年9月12日的官方聲明記錄了已完成的剝奪公民身份程序。申請權、待決個案及通往公民身份的途徑可能分別改變。有效文件亦可能因暫停機制而失去免簽待遇。相關情況及過渡規則見計劃的關閉與修訂。
俄羅斯國籍的影響
俄羅斯國籍影響的是步驟及付款的次序,而非各項標準的實質。人才與創業要求以中性措辭擬定,但第5b條的存款限制可能影響俄羅斯申請人。在繳付不可退還的費用之前,應先核查歐盟、歐洲經濟區(EEA)或瑞士國籍/居留豁免及任何可取得的授權,並與銀行確認擬作出的付款;單憑護照並不能斷定每一筆付款都受禁止。限制與豁免見俄羅斯申請人的投資移民,鄰近目的地見從俄羅斯遷居,而俄羅斯公民就外國國籍或證明在外國永久居留的文件作出通知的義務及其適用期限,見向內務部作出的通知。(資料來源:歐盟委員會:制裁指引;俄羅斯外交部:其他國籍的通知)。
擁有人遷居對公司的影響
遷居年度的課稅
居留許可能否讓我的子女按本地學費就讀?
視乎國家而定,因為各國適用各自的測試標準。意大利依第286/1998號立法法令(Legislative Decree 286/1998)第39(5)條,接受一般的合資格許可,並在大學入學及就學權利福利方面,讓持有人與本國國民享有同等地位。其他國家的要求更高——定居身份、居住紀錄或國籍——因此單憑合法許可未必能享有本地學費。適用的測試標準及有關助學金的不同規則,見學費、入學與子女的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