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二十多年來,阿聯酋(UAE)逐步建立起一套制度框架:全球收入不徵個人所得稅;企業稅(Corporate Tax)稅率為9%,並設零稅率首檔;稅務居民身份規則明確——聯邦測試加上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Tax Residency Certificate, TRC);稅收協定網絡亦居全球最廣之列。該司法管轄區另設有兩個適用英國普通法的區域——阿布扎比環球市場(ADGM)及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各自擁有法院及監管機構;當地銀行熟悉非居民資本;合規要求嚴格但可預期——2024年2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已將阿聯酋從受加強監察的司法管轄區名單(即「灰名單」)中剔除。
在阿聯酋,稅務優惠、居留身份及銀行帳戶的取得,均取決於真實的實際存在;缺乏實質的身份,既會受到銀行質疑,也會受到遷出國稅務機關的挑戰。
| 個人所得稅 | 不徵收,全球收入亦然 |
|---|---|
| 企業稅 | 零稅率首檔以上為9%;合資格自由區人士(QFZP)僅就合資格收入適用零稅率 |
| 全球最低稅 | 自2025年1月1日起,對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徵收15%的國內最低補足稅(DMTT) |
| 增值稅 | 5%,應稅供應超過門檻即須強制登記 |
| 稅務居民身份 | 183天,或具阿聯酋或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國籍、或持有有效居留許可,並在阿聯酋擁有永久住所、受僱或經營業務者90天(第85/2022號內閣決定);以TRC證明 |
| 黃金簽證 | 十年,無居留要求;房地產途徑的門檻為價值AED 200萬起的資產 |
| 法律實體 | 本土(mainland)、自由區(free zone),以及受FSRA及DFSA監管的ADGM與DIFC普通法區域 |
| 俄羅斯稅收協定 | 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持有阿聯酋TRC者可享預扣稅上限 |
阿聯酋架構的法律組成部分
每個阿聯酋架構均由四個獨立的法律組成部分構成:法律實體、居留身份、稅制及銀行帳戶。四者相輔相成,但不能互相替代——建議遵循以下次序:先確立居留依據及稅務身份,再為具體業務設立公司,最後才開立銀行帳戶並轉移資產。次序錯誤是這類架構落實延誤的主要原因。
居留與簽證
簽證與稅務居民身份是兩種不同的身份。簽證——無居留要求的十年投資黃金簽證、為期一年的遠程工作簽證、投資者簽證或工作簽證——賦予持有人阿聯酋身份證(Emirates ID)及在當地居住的權利。個人是否成為稅務居民,則依第85/2022號內閣決定(Cabinet Decision 85/2022)的測試判定:透過重要利益中心,或透過逗留天數——無附加條件的183天,或具阿聯酋或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國籍、或持有有效居留許可,並在阿聯酋擁有永久住所、受僱或經營業務情況下的90天;該身份由聯邦稅務局(Federal Tax Authority)簽發的TRC證明。
取得居留身份最常見的途徑是購置房地產:價值至少AED 200萬的資產,可開通為期十年的房地產黃金簽證途徑。該期限由2022年第65號內閣決議(Cabinet Resolution No. 65 of 2022)附件第1條規定(2022年7月15日第731期《政府公報》〔Official Gazette〕,2022年10月3日起生效),該途徑的條件則由同一附件第8條第二節規定。簽證途徑及投資門檻涉及移民身份;TRC程序則涉及稅務居民身份。
運動員及內容創作者的人才簽證
除投資類簽證外,阿聯酋另設兩條提名途徑。兩者均無須購置資產,但必須獲得相關主管機構的批准。
運動員
「傑出人才」(exceptional talent)類別的簽證為期十年,並明確涵蓋運動員(u.ae入口網站,2026年7月28日更新)。此類簽證不以投資金額為基礎:傑出人才途徑下的每個子類別各自設定要求,例如推薦信、實務經驗或經認可的學歷。
阿聯酋不徵個人所得稅,但在境外賺取的出場費可能須在來源國納稅:以經合組織(OECD)範本為藍本的稅收協定,容許比賽或表演舉行地所在國,就運動員在當地進行個人活動所得的收入徵稅——例如俄阿協定第16條即如此規定,並於第2款將該規則延伸至並非歸屬運動員本人、而是歸屬另一人(例如其公司,即借出安排〔loan-out〕)的收入。因此,必須區分運動員簽證與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17條(Article 17 OECD MTC)所反映的來源國徵稅權:阿聯酋居民身份並不能消除賽事舉辦國的徵稅權。
內容創作者
就內容創作者而言,提名機構為位於杜拜Jumeirah Emirates Towers的Creators HQ,該機構為創作者提供黃金簽證提名(creatorshq.com);u.ae入口網站亦將文化及藝術領域的創意人才列入同一傑出人才類別。提名並不等於簽發——簽證本身仍由移民當局批出,因此後備方案十分重要:遠程工作簽證、自由區自由職業者許可證,或按牌照與自由區地圖設立公司並取得股東簽證。
媒體許可證
在阿聯酋境內發布廣告內容須另行取得許可證:《2023年第55號媒體監管聯邦法令》(Federal Decree by Law No. 55 of 2023 Regulating Media,2023年10月31日第762期《政府公報》)第12條規定,在社交媒體及其他現代技術途徑上「不論有無對價」(with or without consideration)提供廣告或媒體內容的自然人,須取得許可證。此要求不論追蹤人數多寡,亦不論是否涉及任何付款——贈品、品牌大使安排及聯盟行銷連結均受涵蓋。
該法律於2023年12月1日生效;主管機構於2026年1月1日更替,2025年第11號聯邦法令(Federal Decree-Law No. 11 of 2025)以國家媒體管理局(National Media Authority)取代阿聯酋媒體委員會(UAE Media Council)、國家媒體辦公室(National Media Office)及阿聯酋通訊社(WAM)。
費用由2025年第41號內閣決議(Cabinet Resolution No. 41 of 2025,2025年5月29日生效)訂定:表一第60項——居民個人許可證——簽發時收費AED 1,000,每年續期收費AED 1,000,自然人自其本人許可證簽發之日起首三年獲豁免,因此2026年簽發的許可證首次須繳費的年份為2029年;第61項——訪客個人——每三個月AED 500。
許可證屬個人性質:第12條將其授予提供內容的自然人,而非代理機構或品牌。
第55/2023號法律第23條訂明的法定罰款幅度為AED 1,000至AED 100萬,重犯加倍,上限為AED 200萬,另可處最長六個月的行政停業及吊銷許可證。具體金額視乎違規行為及其所處階段,按2025年第42號內閣決議附件釐定。
表一區分以下違規行為:
- 無牌照或許可證從事媒體活動,第1項:首次違規AED 1萬,第二次違規AED 4萬。設有30天糾正期;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糾正,將被行政停業直至完成糾正。
- 在牌照或許可證申請中提供不準確、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第5項:AED 5,000,重犯加倍。
- 未取得許可證在社交媒體發布廣告或媒體內容,第11項:首次違規予以書面警告,第二次AED 2萬,第三次AED 5萬,其後重犯加倍。
- 許可證屆滿後繼續發布,第12項:首次違規AED 1萬,第二次AED 2萬,其後重犯加倍。
- 違反《實施細則》(Executive Regulation)第33條的廣告條件,第15項:首次違規AED 2萬,第二次AED 5萬,其後重犯加倍。
在網紅監管方面,表二另按嚴重程度為違反媒體內容標準的行為分級。例如,A類第1項在四個等級分別規定AED 10萬、AED 20萬、AED 40萬及AED 100萬。該分級並不取代表一的金額或重犯規則。
金融內容另受專門監管:資本市場管理局(Capital Market Authority, CMA)——依據2025年第32號及第33號聯邦法令,自2026年1月1日起接替證券及商品管理局(Securities and Commodities Authority)——表示,其2025年第(10/R.M)號主席決議(Chairman's Resolution No. (10/R.M) of 2025)規管財經網紅(finfluencers),即在CMA登記、包括透過社交媒體就金融產品或虛擬資產提供財務建議的自然人;CMA並在其開放數據中公布獲授權財經網紅名單。金融自由區設有各自的監管機構:DIFC的DFSA及ADGM的FSRA。
內容創作者的稅務
以自然人身份活動的創作者,只有在該活動的營業額於一個公曆年度內超過AED 100萬時,才須繳納企業稅——2023年第49號內閣決定(Cabinet Decision No. 49 of 2023)第2條;工資、個人投資及房地產投資收入不計入該門檻。超過門檻後,應課稅收入中超過AED 37.5萬的部分按9%徵稅(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Federal Decree-Law No. 47 of 2022〕;2022年第116號內閣決定〔Cabinet Decision No. 116 of 2022〕)。創作者的自由區公司甚少符合QFZP零稅率資格:2023年第265號部長決定(Ministerial Decision No. 265 of 2023)所載的合資格活動(Qualifying Activities)封閉清單(製造、加工、合資格商品貿易、航運、再保險、基金及財富管理、向關聯方提供的總部及財資服務、物流、自指定區域分銷)既未提及內容製作,也未提及廣告或權利授權,而與自然人進行的交易更明確列為除外活動(Excluded Activities)。因此,品牌及平台收入按一般9%稅率徵稅。
另一相關規則規定,非合資格收入如超過總收入的5%或AED 500萬(以較低者為準),將導致在整個稅務期間及其後四個稅務期間喪失QFZP身份。增值稅亦適用,稅率為5%,應稅供應超過AED 37.5萬即須強制登記;向海灣合作委員會(GCC)以外地區出口的服務適用零稅率。
公司:本土、自由區、ADGM及DIFC
法律實體依其市場及業務類型選擇。本土公司在阿聯酋國內市場營運;自由區涵蓋國際貿易,並提供QFZP制度——合資格收入零稅率,但僅限於符合條件並具備真實實質的情況。ADGM及DIFC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的金融自由區,設有各自的法院及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SRA及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用於基金、基金經理及家族辦公室。虛擬資產業務另行發牌——在杜拜境內及自杜拜開展的業務,由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發牌。
對於遷往阿聯酋的是管理職能而非貿易業務的集團,2023年第265號部長決定所載的合資格活動封閉清單明確包括「向關聯方提供的總部服務」(headquarter services to Related Parties),並將該服務描述為管理、監督及經營關聯方的活動,包括高層及一般管理、行政及採購服務、業務規劃及發展、風險管理、集團活動協調,以及代關聯方承擔開支。因此,向集團提供服務所賺取的總部收入,在合資格自由區人士手中可按零稅率徵稅。
該寬免受全球最低稅所限——15%的國內最低補足稅(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期間、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從而限制了自由區寬免以往為大型跨國集團帶來的利益。此類遷移的移民層面,涉及企業主的移民途徑。
與新加坡及香港的比較
在控股公司及個人居留方面,阿聯酋與兩個亞洲中心——新加坡及香港——相互競爭。三者的比較並不僅取決於名義稅率。阿聯酋9%的稅率高於香港首檔的8.25%,低於新加坡的17%——而參股豁免、稅收協定網絡及居民身份測試同樣會影響比較結果。
| 準則 | 阿聯酋 | 新加坡 | 香港 |
|---|---|---|---|
| 企業稅 | AED 37.5萬以下0%,以上9%;合資格自由區人士的合資格收入0% | 17%,設部分豁免 | 首HK$200萬利潤8.25%,其後16.5%,按地域來源原則徵稅 |
| 參股豁免 | 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第23條:持股5%起且持有12個月的參股權益所得股息及收益,須通過應課稅測試 | 境外股息如已在境外納稅且標準稅率達15%或以上,依第13(8)–(9)條豁免 |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第15H–15Q條,參股豁免為5%及12個月 |
| 對外股息預扣稅 | 0% | 0% | 0% |
| 稅收協定網絡 | 已締結137份協定(財政部) | 與約100個司法管轄區訂有稅收協定(全面性及有限度)及資料交換安排 | 51份全面性協定已生效,9份已簽署(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
| 支柱二(Pillar Two) | 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適用15%國內最低補足稅,對象為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 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適用國內補足稅及收入納入規則(IIR) | 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依據2025年6月6日制定的條例 |
| 享受寬免所需的實質 | 在阿聯酋具備足夠實質以符合QFZP資格(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第18條);取得TRC須有實際居留 | 至少一名通常居於新加坡的董事(《公司法》〔Companies Act〕第145條) | 公司秘書;FSIE豁免申索以經濟實質要求為依託 |
| 個人居民身份測試 | 183天,或具阿聯酋或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國籍、或持有有效居留許可,並在阿聯酋擁有永久住所、受僱或經營業務者90天(第85/2022號內閣決定),以TRC證明 | 一個公曆年度內183天 | 本地法律無天數標準;協定居民身份取決於通常居住,或一個課稅年度內超過180天,或連續兩年合共300天 |
| 基金及家族辦公室架構 | 受FSRA及DFSA監管的ADGM及DIFC基金 | 可變資本公司(VCC),以及13O及13U基金稅務優惠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以及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稅務寬減 |
| 身份成本 | 黃金簽證:AED 200萬資產起,十年,無居留要求 | Employment Pass自S$5,600起,另加COMPASS評分40分;或ONE Pass每月S$3萬起 | Top Talent Pass或按計分的優秀人才入境計劃(QMAS);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IES)要求淨資產HK$3,000萬,其中投資HK$2,700萬 |
就純粹的控股公司而言,決定通常取決於兩個因素,而非稅率。三地均不對向外支付的股息徵收預扣稅。因此,徵稅發生在來源國,令稅收協定網絡成為關鍵:阿聯酋有137份協定,香港則有51份已生效協定。如營運附屬公司位於亞洲,而來源國為中國、越南或印尼,香港較窄的網絡往往更為有利,因為它恰好涵蓋這些付款路線。如附屬公司分布於歐洲、非洲及海灣地區,阿聯酋較廣的稅收協定網絡則更具優勢。
第二個因素是支柱二,它在這方面令三個司法管轄區趨於一致。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三地均對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徵收國內補足稅,將稅負補足至15%;因此,阿聯酋自由區的零稅率、香港8.25%的首檔稅率及新加坡的稅務優惠,對該規模的集團已不再帶來最終的稅務節省。低於門檻時,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差異依然重要;達到或超過門檻時,比較的重點在於實質、協定准入,以及集團希望將人員設於何處。
三個司法管轄區的個人居留取決於不同準則。阿聯酋是三者中唯一完全不徵個人所得稅的地方,亦是唯一憑購置資產即可授予居留身份且無居留要求的地方。新加坡對居民按累進稅率徵稅,並將身份與僱主或薪酬紀錄掛鈎。香港本地法律對個人完全沒有天數測試——協定上的居民身份取決於通常居住或180天及300天測試——其投資途徑是HK$3,000萬的財富測試,而非購置。移民身份與阿聯酋稅務居民身份是兩回事。
| 目標 | 司法管轄區 |
|---|---|
| 個人零稅負,在海灣地區經營業務 | 阿聯酋 |
| 基金、信託、成熟的私人銀行業務,以及獲西方交易對手認可的架構 | 新加坡 |
| 營運附屬公司位於中國內地及東南亞,計劃公開上市 | 香港 |
| 附屬公司分布於歐洲、非洲及海灣地區的控股公司 | 阿聯酋,因其稅收協定網絡廣泛 |
| 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 三者均無純粹基於稅率的優勢——自2025年起三地均補足至15% |
銀行
註冊公司並不等於建立銀行往來紀錄。銀行須評估與帳戶相關的風險,包括擁有權透明度、資金來源及業務的經濟合理性。標榜「一週開公司」的方案,最常在這一階段遇到困難。營業牌照(trade licence)只是公司銀行帳戶開戶檔案中的一份文件。個人銀行業務另行評估:四家老牌銀行——FAB、Emirates NBD、ADCB及Mashreq——在總部所在酋長國、公布的入門門檻,以及帳戶以外提供的產品範圍等方面各有不同。
資本與傳承
就家族資本而言,ADGM及DIFC提供設有自身法院的英國普通法框架。就DIFC家族辦公室而言,透過DIFC法院遺囑服務(DIFC Courts Wills Service)進行傳承規劃屬另一項獨立的法律事宜。家族辦公室制度亦涉及稅務居民身份問題;基金會安排則涉及ADGM及DIFC的法律架構。
俄羅斯背景
阿聯酋是俄羅斯資本的主要「友好」司法管轄區。自2026年1月1日起,首份全面的俄羅斯–阿聯酋稅收協定開始適用,企業及個人均可受惠:持有阿聯酋TRC者,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設有上限,阿聯酋本身亦從財政部的離岸「黑名單」中除名。在與「不友好」國家暫停稅收協定的背景下,這些變化同時重塑了控股架構及個人自俄羅斯遷移的路線。按個人準則進行的遷移路線比較涵蓋阿聯酋、新加坡、哈薩克及香港。
Q/A
居留與稅收協定
十年黃金簽證是否會令持有人成為阿聯酋稅務居民?
不會。簽證賦予Emirates ID及在阿聯酋居住的權利;稅務居民身份則須依第85/2022號內閣決定另行測試——在任何連續十二個月內逗留183天;或逗留90天,同時具阿聯酋或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國籍或持有有效居留許可,並在當地擁有永久住所、受僱或經營業務;或通常居所位於阿聯酋,且財務及個人利益中心亦在阿聯酋。聯邦稅務局以TRC確認稅務居民身份。
俄阿稅收協定是否自2026年起自動降低預扣稅?
不會。協定將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稅率上限定為10%,且僅適用於能證明在付款時屬阿聯酋居民的一方;沒有TRC則適用國內稅率。協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於所有阿聯酋居民,而非僅限於在當地實際須納稅者,自由區公司亦包括在內。
阿聯酋、新加坡與香港,哪個司法管轄區的居留途徑最簡便?
三者之中,阿聯酋的居留途徑明顯較為簡便。它是三者中唯一不徵個人所得稅的地方,亦是唯一憑購置AED 200萬起的資產即授予十年身份且無居留要求的地方。新加坡將身份與僱主或每月S$3萬的薪酬紀錄掛鈎,並對居民按最高24%的累進稅率徵稅。香港本地法律對個人完全沒有天數測試,其投資途徑是淨資產HK$3,000萬的財富測試,而非購置。
公司、銀行與控股
標榜企業稅0%的自由區公司,為何仍可能按9%納稅?
零稅率並不會自動適用於自由區公司。它僅適用於合資格自由區人士的合資格收入,而合資格收入取自2023年第265號部長決定的封閉清單,與自然人進行的交易屬除外活動。此範圍以外的一切均屬一般收入,超過AED 37.5萬的部分按9%徵稅。
為何已註冊並持牌的公司,可能沒有任何銀行願意為其開戶?
銀行評估的是客戶業務的風險;單憑牌照並不足夠。銀行需要清晰透明的擁有權鏈、有文件證明的資金來源,以及其被要求處理的資金往來的經濟合理性。標榜「一週開公司」的方案在這一階段會遇到困難。要解決開戶困難,需要為公司銀行帳戶準備一套連貫的開戶檔案,而非更換自由區。
就控股公司而言,阿聯酋是否優於新加坡或香港?
視乎附屬公司所在地。三地均不對向外支付的股息徵收預扣稅。因此,徵稅發生在來源國,令稅收協定網絡成為關鍵:阿聯酋有137份協定,香港有51份已生效協定,而新加坡公布與約100個司法管轄區訂有稅收協定及資料交換安排。附屬公司分布於歐洲、非洲及海灣地區,有利於選擇阿聯酋;附屬公司位於中國內地及東南亞,則往往有利於選擇香港,因其較窄的網絡恰好涵蓋這些付款路線。跨國企業集團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時,比較結果會改變,因為三地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均徵收補足稅至15%。
媒體許可證
在杜拜發布、不涉及現金報酬的品牌合作內容,是否需要媒體許可證?
需要。2023年第55號聯邦法令第12條涵蓋「不論有無對價」提供的廣告及媒體內容,因此贈品、品牌大使安排及聯盟行銷連結均受涵蓋,亦無基於追蹤人數的豁免。許可證由國家媒體管理局簽發;居民個人首三年無須付費,其後每年AED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