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聯酋：居留、稅務、公司與銀行

> 阿聯酋全景：黃金簽證與稅務居民身份，本土公司、自由區與ADGM/DIFC的比較，企業及個人銀行開戶，以及自2026年起適用的俄阿稅收協定。

Author: Alena Peteneva — Lawyer, Family Office (https://wiki.private.law/en/authors/dunaeva)
Last modified: 2026-10-26T00:00: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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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banking, structures, migration
Jurisdictions: uae
Product tags: residence-permit, tax-regime, company, banking
Semantic tags: residence-permit, tax-regime, company, banking
Article type: h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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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二十多年來，阿聯酋（UAE）逐步建立起一套制度框架：全球收入不徵個人所得稅；企業稅（Corporate Tax）稅率為9%，並設零稅率首檔；稅務居民身份規則明確——聯邦測試加上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Tax Residency Certificate, TRC）；稅收協定網絡亦居全球最廣之列。該司法管轄區另設有兩個適用英國普通法的區域——阿布扎比環球市場（ADGM）及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各自擁有法院及監管機構；當地銀行熟悉非居民資本；合規要求嚴格但可預期——2024年2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已將阿聯酋從受加強監察的司法管轄區名單（即「灰名單」）中剔除。

在阿聯酋，稅務優惠、居留身份及銀行帳戶的取得，均取決於真實的實際存在；缺乏實質的身份，既會受到銀行質疑，也會受到遷出國稅務機關的挑戰。

- 個人所得稅 · 不徵收，全球收入亦然
- 企業稅 · 零稅率首檔以上為9%；合資格自由區人士（QFZP）僅就合資格收入適用零稅率
- 全球最低稅 · 自2025年1月1日起，對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徵收15%的國內最低補足稅（DMTT）
- 增值稅 · 5%，應稅供應超過門檻即須強制登記
- 稅務居民身份 · 183天，或具阿聯酋或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國籍、或持有有效居留許可，並在阿聯酋擁有永久住所、受僱或經營業務者90天（第85/2022號內閣決定）；以TRC證明
- 黃金簽證 · 十年，無居留要求；房地產途徑的門檻為價值AED 200萬起的資產
- 法律實體 · 本土（mainland）、自由區（free zone），以及受FSRA及DFSA監管的ADGM與DIFC普通法區域
- 俄羅斯稅收協定 · 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持有阿聯酋TRC者可享預扣稅上限

## 阿聯酋架構的法律組成部分

每個阿聯酋架構均由四個獨立的法律組成部分構成：法律實體、居留身份、稅制及銀行帳戶。四者相輔相成，但不能互相替代——建議遵循以下次序：先確立居留依據及稅務身份，再為具體業務設立公司，最後才開立銀行帳戶並轉移資產。次序錯誤是這類架構落實延誤的主要原因。

## 居留與簽證

簽證與稅務居民身份是兩種不同的身份。簽證——無居留要求的十年投資黃金簽證、為期一年的[遠程工作簽證](https://wiki.private.law/en/uae-remote-work-visa)、投資者簽證或工作簽證——賦予持有人阿聯酋身份證（Emirates ID）及在當地居住的權利。個人是否成為稅務居民，則依第85/2022號內閣決定（Cabinet Decision 85/2022）的測試判定：透過重要利益中心，或透過逗留天數——無附加條件的183天，或具阿聯酋或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國籍、或持有有效居留許可，並在阿聯酋擁有永久住所、受僱或經營業務情況下的90天；該身份由聯邦稅務局（Federal Tax Authority）簽發的TRC證明。

取得居留身份最常見的途徑是[購置房地產](https://wiki.private.law/en/uae-property-purchase)：價值至少AED 200萬的資產，可開通為期十年的房地產[黃金簽證](https://wiki.private.law/en/golden-visas)途徑。該期限由2022年第65號內閣決議（Cabinet Resolution No. 65 of 2022）附件第1條規定（2022年7月15日第731期《政府公報》〔Official Gazette〕，2022年10月3日起生效），該途徑的條件則由同一附件第8條第二節規定。簽證途徑及投資門檻涉及移民身份；TRC程序則涉及[稅務居民身份](https://wiki.private.law/en/uae-tax-residency)。

## 運動員及內容創作者的人才簽證

除投資類簽證外，阿聯酋另設兩條提名途徑。兩者均無須購置資產，但必須獲得相關主管機構的批准。

### 運動員

「傑出人才」（exceptional talent）類別的簽證為期十年，並明確涵蓋運動員（[u.ae](https://u.ae/)入口網站，2026年7月28日更新）。此類簽證不以投資金額為基礎：傑出人才途徑下的每個子類別各自設定要求，例如推薦信、實務經驗或經認可的學歷。

阿聯酋不徵個人所得稅，但在境外賺取的出場費可能須在來源國納稅：以經合組織（OECD）範本為藍本的稅收協定，容許比賽或表演舉行地所在國，就運動員在當地進行個人活動所得的收入徵稅——例如俄阿協定第16條即如此規定，並於第2款將該規則延伸至並非歸屬運動員本人、而是歸屬另一人（例如其公司，即借出安排〔loan-out〕）的收入。因此，必須區分[運動員簽證](https://wiki.private.law/en/athlete-visas)與[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17條（Article 17 OECD MTC）](https://wiki.private.law/en/article-17-sportspersons)所反映的來源國徵稅權：阿聯酋居民身份並不能消除賽事舉辦國的徵稅權。

### 內容創作者

就內容創作者而言，提名機構為位於杜拜Jumeirah Emirates Towers的Creators HQ，該機構為創作者提供黃金簽證提名（[creatorshq.com](http://creatorshq.com/)）；[u.ae](http://u.ae/)入口網站亦將文化及藝術領域的創意人才列入同一傑出人才類別。提名並不等於簽發——簽證本身仍由移民當局批出，因此後備方案十分重要：[遠程工作簽證](https://wiki.private.law/en/uae-remote-work-visa)、自由區自由職業者許可證，或按[牌照與自由區地圖](https://wiki.private.law/en/uae-license-map)設立公司並取得股東簽證。

### 媒體許可證

在阿聯酋境內發布廣告內容須另行取得許可證：《2023年第55號媒體監管聯邦法令》（Federal Decree by Law No. 55 of 2023 Regulating Media，2023年10月31日第762期《政府公報》）第12條規定，在社交媒體及其他現代技術途徑上「不論有無對價」（with or without consideration）提供廣告或媒體內容的自然人，須取得許可證。此要求不論追蹤人數多寡，亦不論是否涉及任何付款——贈品、品牌大使安排及聯盟行銷連結均受涵蓋。

該法律於2023年12月1日生效；主管機構於2026年1月1日更替，2025年第11號聯邦法令（Federal Decree-Law No. 11 of 2025）以國家媒體管理局（National Media Authority）取代阿聯酋媒體委員會（UAE Media Council）、國家媒體辦公室（National Media Office）及阿聯酋通訊社（WAM）。

費用由2025年第41號內閣決議（Cabinet Resolution No. 41 of 2025，2025年5月29日生效）訂定：表一第60項——居民個人許可證——簽發時收費AED 1,000，每年續期收費AED 1,000，自然人自其本人許可證簽發之日起首三年獲豁免，因此2026年簽發的許可證首次須繳費的年份為2029年；第61項——訪客個人——每三個月AED 500。

許可證屬個人性質：第12條將其授予提供內容的自然人，而非代理機構或品牌。

第55/2023號法律第23條訂明的法定罰款幅度為AED 1,000至AED 100萬，重犯加倍，上限為AED 200萬，另可處最長六個月的行政停業及吊銷許可證。具體金額視乎違規行為及其所處階段，按[2025年第42號內閣決議附件](https://uaelegislation.gov.ae/en/legislations/2868/regulations/1090/download)釐定。

表一區分以下違規行為：

- **無牌照或許可證從事媒體活動，第1項：**首次違規AED 1萬，第二次違規AED 4萬。設有30天糾正期；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糾正，將被行政停業直至完成糾正。
- **在牌照或許可證申請中提供不準確、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第5項：**AED 5,000，重犯加倍。
- **未取得許可證在社交媒體發布廣告或媒體內容，第11項：**首次違規予以書面警告，第二次AED 2萬，第三次AED 5萬，其後重犯加倍。
- **許可證屆滿後繼續發布，第12項：**首次違規AED 1萬，第二次AED 2萬，其後重犯加倍。
- **違反《實施細則》（Executive Regulation）第33條的廣告條件，第15項：**首次違規AED 2萬，第二次AED 5萬，其後重犯加倍。
在[網紅監管](https://wiki.private.law/en/influencer-regulation)方面，表二另按嚴重程度為違反媒體內容標準的行為分級。例如，A類第1項在四個等級分別規定AED 10萬、AED 20萬、AED 40萬及AED 100萬。該分級並不取代表一的金額或重犯規則。

金融內容另受專門監管：資本市場管理局（Capital Market Authority, CMA）——依據[2025年第32號及第33號聯邦法令](https://www.uaecma.gov.ae/en/new-cma-law)，自2026年1月1日起接替證券及商品管理局（Securities and Commodities Authority）——表示，其2025年第(10/R.M)號主席決議（Chairman's Resolution No. (10/R.M) of 2025）規管財經網紅（finfluencers），即在CMA登記、包括透過社交媒體就金融產品或虛擬資產提供財務建議的自然人；CMA並在其開放數據中公布獲授權財經網紅名單。金融自由區設有各自的監管機構：DIFC的DFSA及ADGM的FSRA。

### 內容創作者的稅務

以自然人身份活動的創作者，只有在該活動的營業額於一個公曆年度內超過AED 100萬時，才須繳納企業稅——2023年第49號內閣決定（Cabinet Decision No. 49 of 2023）第2條；工資、個人投資及房地產投資收入不計入該門檻。超過門檻後，應課稅收入中超過AED 37.5萬的部分按9%徵稅（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Federal Decree-Law No. 47 of 2022〕；2022年第116號內閣決定〔Cabinet Decision No. 116 of 2022〕）。創作者的自由區公司甚少符合QFZP零稅率資格：2023年第265號部長決定（Ministerial Decision No. 265 of 2023）所載的合資格活動（Qualifying Activities）封閉清單（製造、加工、合資格商品貿易、航運、再保險、基金及財富管理、向關聯方提供的總部及財資服務、物流、自指定區域分銷）既未提及內容製作，也未提及廣告或權利授權，而與自然人進行的交易更明確列為除外活動（Excluded Activities）。因此，品牌及平台收入按一般9%稅率徵稅。

另一相關規則規定，非合資格收入如超過總收入的5%或AED 500萬（以較低者為準），將導致在整個稅務期間及其後四個稅務期間喪失QFZP身份。增值稅亦適用，稅率為5%，應稅供應超過AED 37.5萬即須強制登記；向海灣合作委員會（GCC）以外地區出口的服務適用零稅率。

> ⚙️ 就創作者而言，次序是先取得簽證身份及Emirates ID，再申請第60項媒體許可證——應在發布第一則廣告帖文之前取得，而非在簽訂第一份合約之後。阿聯酋與美國之間沒有稅收協定，因此平台在付款方層面就款項中美國部分扣繳的[平台預扣稅](https://wiki.private.law/en/withholding-tax)，受美國國內規則規管，無協定稅率可用。個人直接持有權利與透過個人服務公司持有權利之間的區別，涉及[創作者個人服務公司（PSC）與IR35](https://wiki.private.law/en/creator-psc-ir35)。[網紅監管](https://wiki.private.law/en/influencer-regulation)的跨司法管轄區比較，涉及披露規則、登記冊及許可證。

## 公司：本土、自由區、ADGM及DIFC

法律實體依其市場及業務類型選擇。本土公司在阿聯酋國內市場營運；自由區涵蓋國際貿易，並提供QFZP制度——合資格收入零稅率，但僅限於符合條件並具備真實實質的情況。ADGM及DIFC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的金融自由區，設有各自的法院及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SRA及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用於基金、[基金經理](https://wiki.private.law/en/uae-fund-manager-adgm-difc)及家族辦公室。虛擬資產業務另行發牌——在杜拜境內及自杜拜開展的業務，由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https://wiki.private.law/en/uae-license-map)）發牌。

對於遷往阿聯酋的是管理職能而非貿易業務的集團，[2023年第265號部長決定](https://tax.gov.ae/Datafolder/Files/Legislation/Corporate%20Tax/MD-No-265-of-2023-Regarding-Qualifying-Activities-and-Excluded-Activities-en.pdf)所載的合資格活動封閉清單明確包括「向關聯方提供的總部服務」（headquarter services to Related Parties），並將該服務描述為管理、監督及經營關聯方的活動，包括高層及一般管理、行政及採購服務、業務規劃及發展、風險管理、集團活動協調，以及代關聯方承擔開支。因此，向集團提供服務所賺取的總部收入，在合資格自由區人士手中可按零稅率徵稅。

該寬免受全球最低稅所限——15%的國內最低補足稅（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期間、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從而限制了自由區寬免以往為大型跨國集團帶來的利益。此類遷移的移民層面，涉及[企業主的移民途徑](https://wiki.private.law/en/business-owner-routes)。

## 與新加坡及香港的比較

在控股公司及個人居留方面，阿聯酋與兩個亞洲中心——新加坡及香港——相互競爭。三者的比較並不僅取決於名義稅率。阿聯酋9%的稅率高於香港首檔的8.25%，低於新加坡的17%——而參股豁免、稅收協定網絡及居民身份測試同樣會影響比較結果。

| 準則 | 阿聯酋 | 新加坡 | 香港 |
| --- | --- | --- | --- |
| 企業稅 | AED 37.5萬以下0%，以上9%；合資格自由區人士的合資格收入0% | 17%，設部分豁免 | 首HK$200萬利潤8.25%，其後16.5%，按地域來源原則徵稅 |
| 參股豁免 | 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第23條：持股5%起且持有12個月的參股權益所得股息及收益，須通過應課稅測試 | 境外股息如已在境外納稅且標準稅率達15%或以上，依第13(8)–(9)條豁免 |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第15H–15Q條，參股豁免為5%及12個月 |
| 對外股息預扣稅 | 0% | 0% | 0% |
| 稅收協定網絡 | 已締結137份協定（財政部） | 與約100個司法管轄區訂有稅收協定（全面性及有限度）及資料交換安排 | 51份全面性協定已生效，9份已簽署（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
| 支柱二（Pillar Two） | 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適用15%國內最低補足稅，對象為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 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適用國內補足稅及收入納入規則（IIR） | [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ttps://www.ird.gov.hk/eng/tax/bus_beps.htm)，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依據2025年6月6日制定的條例 |
| 享受寬免所需的實質 | 在阿聯酋具備足夠實質以符合QFZP資格（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第18條）；取得TRC須有實際居留 | 至少一名通常居於新加坡的董事（《公司法》〔Companies Act〕第145條） | 公司秘書；FSIE豁免申索以經濟實質要求為依託 |
| 個人居民身份測試 | 183天，或具阿聯酋或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國籍、或持有有效居留許可，並在阿聯酋擁有永久住所、受僱或經營業務者90天（第85/2022號內閣決定），以TRC證明 | 一個公曆年度內183天 | 本地法律無天數標準；協定居民身份取決於通常居住，或一個課稅年度內超過180天，或連續兩年合共300天 |
| 基金及家族辦公室架構 | 受FSRA及DFSA監管的ADGM及DIFC基金 | 可變資本公司（VCC），以及13O及13U基金稅務優惠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以及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稅務寬減 |
| 身份成本 | 黃金簽證：AED 200萬資產起，十年，無居留要求 | Employment Pass自S$5,600起，另加COMPASS評分40分；或ONE Pass每月S$3萬起 | Top Talent Pass或按計分的優秀人才入境計劃（QMAS）；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IES）要求淨資產HK$3,000萬，其中投資HK$2,700萬 |

就純粹的[控股公司](https://wiki.private.law/en/holding-structures)而言，決定通常取決於兩個因素，而非稅率。三地均不對向外支付的股息徵收預扣稅。因此，徵稅發生在來源國，令稅收協定網絡成為關鍵：阿聯酋有137份協定，香港則有51份已生效協定。如營運附屬公司位於亞洲，而來源國為中國、越南或印尼，香港較窄的網絡往往更為有利，因為它恰好涵蓋這些付款路線。如附屬公司分布於歐洲、非洲及海灣地區，阿聯酋較廣的稅收協定網絡則更具優勢。

第二個因素是支柱二，它在這方面令三個司法管轄區趨於一致。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三地均對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徵收國內補足稅，將稅負補足至15%；因此，阿聯酋自由區的零稅率、香港8.25%的首檔稅率及新加坡的稅務優惠，對該規模的集團已不再帶來最終的稅務節省。低於門檻時，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差異依然重要；達到或超過門檻時，比較的重點在於實質、協定准入，以及集團希望將人員設於何處。

三個司法管轄區的個人居留取決於不同準則。阿聯酋是三者中唯一完全不徵個人所得稅的地方，亦是唯一憑購置資產即可授予居留身份且無居留要求的地方。新加坡對居民按累進稅率徵稅，並將身份與僱主或薪酬紀錄掛鈎。香港本地法律對個人完全沒有天數測試——協定上的居民身份取決於通常居住或180天及300天測試——其投資途徑是HK$3,000萬的財富測試，而非購置。移民身份與[阿聯酋稅務居民身份](https://wiki.private.law/en/uae-tax-residency)是兩回事。

| 目標 | 司法管轄區 |
| --- | --- |
| 個人零稅負，在海灣地區經營業務 | 阿聯酋 |
| 基金、信託、成熟的私人銀行業務，以及獲西方交易對手認可的架構 | 新加坡 |
| 營運附屬公司位於中國內地及東南亞，計劃公開上市 | 香港 |
| 附屬公司分布於歐洲、非洲及海灣地區的控股公司 | 阿聯酋，因其稅收協定網絡廣泛 |
| 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 三者均無純粹基於稅率的優勢——自2025年起三地均補足至15% |

## 銀行

註冊公司並不等於建立銀行往來紀錄。銀行須評估與帳戶相關的風險，包括擁有權透明度、[資金來源](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source-of-funds)及業務的經濟合理性。標榜「一週開公司」的方案，最常在這一階段遇到困難。營業牌照（trade licence）只是[公司銀行帳戶](https://wiki.private.law/en/uae-company-bank-account)開戶檔案中的一份文件。個人銀行業務另行評估：[四家老牌銀行](https://wiki.private.law/en/uae-banks)——FAB、Emirates NBD、ADCB及Mashreq——在總部所在酋長國、公布的入門門檻，以及帳戶以外提供的產品範圍等方面各有不同。

## 資本與傳承

就家族資本而言，ADGM及DIFC提供設有自身法院的英國普通法框架。就[DIFC家族辦公室](https://wiki.private.law/en/difc-family-office)而言，透過DIFC法院遺囑服務（DIFC Courts Wills Service）進行[傳承規劃](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succession-planning)屬另一項獨立的法律事宜。家族辦公室制度亦涉及[稅務居民身份](https://wiki.private.law/en/uae-tax-residency)問題；基金會安排則涉及[ADGM及DIFC](https://wiki.private.law/en/uae-fund-manager-adgm-difc)的法律架構。

## 俄羅斯背景

阿聯酋是俄羅斯資本的主要「友好」司法管轄區。自2026年1月1日起，首份全面的俄羅斯–阿聯酋稅收協定開始適用，企業及個人均可受惠：持有阿聯酋TRC者，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設有上限，阿聯酋本身亦從財政部的離岸「黑名單」中除名。在與「不友好」國家[暫停稅收協定](https://wiki.private.law/en/russia-tax-treaties-suspension)的背景下，這些變化同時重塑了控股架構及個人[自俄羅斯遷移](https://wiki.private.law/en/relocation-from-russia)的路線。按個人準則進行的[遷移路線比較](https://wiki.private.law/en/russia-to-uae-vs-singapore)涵蓋阿聯酋、新加坡、哈薩克及香港。

> 🍓 阿聯酋架構的成效取決於實質：取得TRC須有住所及逗留天數，享受自由區優惠須有真實業務，開立銀行帳戶須有一套連貫的證明文件。

## Q/A

### 居留與稅收協定

### 十年黃金簽證是否會令持有人成為阿聯酋稅務居民？

不會。簽證賦予Emirates ID及在阿聯酋居住的權利；稅務居民身份則須依第85/2022號內閣決定另行測試——在任何連續十二個月內逗留183天；或逗留90天，同時具阿聯酋或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國籍或持有有效居留許可，並在當地擁有永久住所、受僱或經營業務；或通常居所位於阿聯酋，且財務及個人利益中心亦在阿聯酋。聯邦稅務局以TRC確認稅務居民身份。

### 俄阿稅收協定是否自2026年起自動降低預扣稅？

不會。協定將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稅率上限定為10%，且僅適用於能證明在付款時屬阿聯酋居民的一方；沒有TRC則適用國內稅率。協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於所有阿聯酋居民，而非僅限於在當地實際須納稅者，自由區公司亦包括在內。

### 阿聯酋、新加坡與香港，哪個司法管轄區的居留途徑最簡便？

三者之中，阿聯酋的居留途徑明顯較為簡便。它是三者中唯一不徵個人所得稅的地方，亦是唯一憑購置AED 200萬起的資產即授予十年身份且無居留要求的地方。新加坡將身份與僱主或每月S$3萬的薪酬紀錄掛鈎，並對居民按最高24%的累進稅率徵稅。香港本地法律對個人完全沒有天數測試，其投資途徑是淨資產HK$3,000萬的財富測試，而非購置。

### 公司、銀行與控股

### 標榜企業稅0%的自由區公司，為何仍可能按9%納稅？

零稅率並不會自動適用於自由區公司。它僅適用於合資格自由區人士的合資格收入，而合資格收入取自2023年第265號部長決定的封閉清單，與自然人進行的交易屬除外活動。此範圍以外的一切均屬一般收入，超過AED 37.5萬的部分按9%徵稅。

### 為何已註冊並持牌的公司，可能沒有任何銀行願意為其開戶？

銀行評估的是客戶業務的風險；單憑牌照並不足夠。銀行需要清晰透明的擁有權鏈、有文件證明的資金來源，以及其被要求處理的資金往來的經濟合理性。標榜「一週開公司」的方案在這一階段會遇到困難。要解決開戶困難，需要為[公司銀行帳戶](https://wiki.private.law/en/uae-company-bank-account)準備一套連貫的開戶檔案，而非更換自由區。

### 就控股公司而言，阿聯酋是否優於新加坡或香港？

視乎附屬公司所在地。三地均不對向外支付的股息徵收預扣稅。因此，徵稅發生在來源國，令稅收協定網絡成為關鍵：阿聯酋有137份協定，香港有51份已生效協定，而新加坡公布與約100個司法管轄區訂有稅收協定及資料交換安排。附屬公司分布於歐洲、非洲及海灣地區，有利於選擇阿聯酋；附屬公司位於中國內地及東南亞，則往往有利於選擇香港，因其較窄的網絡恰好涵蓋這些付款路線。跨國企業集團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或以上時，比較結果會改變，因為三地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均徵收補足稅至15%。

### 媒體許可證

### 在杜拜發布、不涉及現金報酬的品牌合作內容，是否需要媒體許可證？

需要。2023年第55號聯邦法令第12條涵蓋「不論有無對價」提供的廣告及媒體內容，因此贈品、品牌大使安排及聯盟行銷連結均受涵蓋，亦無基於追蹤人數的豁免。許可證由國家媒體管理局簽發；居民個人首三年無須付費，其後每年AED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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