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與計劃的發展
黃金簽證是以被動投資換取居留權:取得指定價值的資產,即可獲得在該國居住的權利(更常見的是無須在當地居住也能維持身份)。它與投資入籍有根本區別:所得的是居留權,而非護照;它與一般居留許可的區別則在於,無須就業、無須從事經營活動,也無須長期居留。
這類計劃興起於2012年:葡萄牙及其他歐盟邊緣經濟體在走出債務危機之際尋求資本流入,以購置房地產換取居留權。十年之內,這一模式擴展至約五十個國家——從加勒比海到海灣地區——並於2010年代後期達到高峰。此後,在歐盟機構施壓、反洗錢審查以及各國首都日益尖銳的住房問題影響下,計劃數量開始減少。
這一類別正在收縮:西班牙於2025年4月關閉黃金簽證,葡萄牙剔除了房地產途徑,愛爾蘭和英國更早已關閉。存續計劃的邏輯是:資金投入經濟(基金、企業),而非住宅房地產。
計劃的主要參數:
| 門檻 | 歐盟€5萬至€80萬,阿聯酋AED 200萬,新加坡S$1,000萬 |
|---|---|
| 形式 | 房地產、基金、企業、政府債券、存款、捐款 |
| 公民身份 | 不屬於該身份的內容:葡萄牙為10年,歐盟或葡語國家共同體(CPLP)國民為7年;沙特阿拉伯:無 |
| 稅務 | 絕不自動產生:取決於183天規則與生活重心 |
| 法律框架 | 屬成員國權限;以金錢換取公民身份已因C-181/23案而終結 |
| 家庭 | 教育權利不屬於該身份的內容:依歐盟第2003/109/EC號指令(Directive 2003/109/EC)享有的平等待遇,須待居留滿五年取得長期居民身份後方可享有 |
計劃索引
本索引列出各計劃的最低投資額及參與形式。取得身份所需時間、居留要求、永久居留或入籍前景、稅務影響以及改革風險,則在三篇地區綜述中按同一套七項參數比較。索引與地區綜述不一致時,以地區綜述為準。
歐洲:十個司法管轄區
全部十條途徑的比較,包括葡萄牙移民機構AIMA的排期以及各類許可的居留要求,見歐洲投資居留。
| 計劃 | 起步門檻 | 形式 |
|---|---|---|
| 葡萄牙,ARI | €25萬 | 基金€50萬;文化€25萬;科研;創造5個或10個職位的企業。不含房地產 |
| 希臘 | €25萬 | 房地產€80萬(A區)或€40萬(B區),面積120 m²起;改建項目€25萬;另類投資基金(AIF)€35萬 |
| 意大利 | €25萬 | 初創企業€25萬;公司€50萬;政府債券€200萬;慈善捐贈€100萬 |
| 匈牙利,客籍投資者計劃(guest investor) | €25萬 | 持有房地產基金憑證5年,或向一所國立大學投入€100萬 |
| 塞浦路斯 | €30萬 | 開發商新建房地產、商業房地產、塞浦路斯基金單位或公司股份 |
| 馬耳他,永久居留計劃(MPRP) | 各項繳費€9.9萬 | 行政費、捐款及慈善捐贈,另加購置€37.5萬起的房地產,或以每年€1.4萬起租賃 |
| 拉脫維亞 | €5萬 | 小型或大型公司的股本;新《移民法》於2026年9月15日生效後,房地產及存款途徑不再接受新申請人,已據此簽發的許可仍可續期(Imigrācijas likums) |
| 盧森堡 | €50萬 | 現有或新設公司;€300萬投入管理架構;€2,000萬五年期存款 |
| 安道爾 | €100萬 | 被動居留;投資於安道爾資產,其中€5萬繳付予安道爾金融管理局(AFA) |
| 西班牙與愛爾蘭 | — | 不設投資者途徑:仍保留Ley 14/2013創業者簽證、愛爾蘭初創企業家計劃(STEP)及Stamp 0 |
希臘€25萬的入門門檻僅適用於商業用途改作住宅、文物建築修復及初創企業投資。這是歐洲需求最旺的計劃:2025年獲批8,879宗,創歷史紀錄;2026年第一季申請量增長61%;同季意大利投資者簽證增長43%。安道爾則反向而行:Llei 2/2026第10條改寫了Llei 9/2012第96條,自2026年2月13日——即在安道爾官方公報(BOPA)刊登翌日——起,將安道爾資產投資額提高至€100萬,其中€5萬繳付予安道爾金融管理局(Autoritat Financera Andorrana),屬國家不可退還的收入,而非可返還的保證金。
葡萄牙基金須將至少60%投資於葡萄牙公司,且不得直接或間接涉及房地產;自2026年5月19日起,入籍年限自居留卡簽發之日起計算(Lei Orgânica 1/2026)。馬耳他的全球居留計劃(GRP)與直布羅陀的Category 2則以另一種邏輯並列其旁:所購買的不是入場門檻,而是稅負上限——匯入收入統一按15%課稅,以及為高淨值人士設定的稅額上限。
海灣地區與亞洲:十四個司法管轄區
海灣地區計劃的重點在於稅務條件,亞洲計劃則以活動要求為前提提供准入;兩組計劃的分析見海灣地區與亞洲的高端居留。
| 計劃 | 起步門檻 | 形式 |
|---|---|---|
| 阿聯酋黃金簽證 | AED 200萬 | 房地產或資本,10年;不設永久居留(PR)類別 |
| 沙特阿拉伯優質居留(Premium Residency) | 每年SAR 10萬 | 無限期類別SAR 80萬;房地產SAR 400萬起;投資者SAR 700萬起 |
| 卡塔爾 | US$20萬 | 房地產;US$100萬起可依第10/2018號法律(Law 10/2018)申請永久身份 |
| 巴林 | BHD 13萬 | 房地產;不設永久居留類別 |
| 科威特 | 未公布 | 最長15年的投資者居留 |
| 阿曼 | OMR 20萬 | 公司持股OMR 20萬起;投資OMR 25萬起;綜合旅遊區(ITC)內的房地產 |
| 新加坡全球投資者計劃(GIP) | S$1,000萬 | 企業S$1,000萬、基金S$2,500萬,或資產管理規模(AUM)S$2億起的單一家族辦公室 |
| 香港,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IES) | HK$3,000萬 | 淨資產HK$3,000萬,其中HK$300萬投入CIES投資組合(CIES Investment Portfolio) |
| 日本,經營管理簽證(Business Manager) | ¥3,000萬 | 股本、一名全職僱員,以及自2025年10月16日起要求的日語B2水平 |
| 大韓民國,IISPB | KRW 10億 | 房地產KRW 10億;KRW 15億可取得F-2,KRW 30億可直接取得F-5 |
| 臺灣 | US$20萬 | 憑投資取得外僑居留證(ARC);永久居留證(APRC)須NT$1,500萬並創造5個職位,或NT$3,000萬政府債券 |
| 泰國,LTR | ฿65萬 | Privilege Card ฿65萬起;LTR要求資產US$100萬起,其中US$50萬投入泰國 |
| 馬來西亞MM2H | US$15萬 | 按存款分三級——US$15萬、US$50萬、US$100萬——每級均須購置房地產;PVIP另行設立 |
| 印尼,黃金簽證(Golden Visa) | US$35萬 | 不設公司的E28:5年期US$35萬,10年期US$70萬;設立公司則US$250萬起 |
阿聯酋的門檻按房地產的全額價值而非已付金額計算,依據為2022年第65號內閣決議(Cabinet Resolution No. 65 of 2022)附件第8條第二節,自2022年10月3日起生效;因此按揭購置及樓花購置均符合資格;舊有的AED 100萬最低首付屬行政要求,已於2024年1月取消。
沙特阿拉伯是區內唯一一次性直接出售無限期身份的計劃,依據為伊斯蘭曆1440年9月10日(即2019年5月15日)的第M/106號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No. M/106),且不設入籍途徑;2024年1月新增的五個資格類別,從SAR 700萬的投資者到經部委推薦的特殊才能申請人,詳見沙特阿拉伯概覽。阿聯酋與沙特的身份本身均不會轉移稅務連結點:稅務連結由實際居留、永久性住所及居民身份證明書建立。
美洲與大洋洲:十二條途徑
區內發達經濟體幾乎同時退出投資居留,餘下的途徑分為兩類:取得特定國家的身份,以及取得市場准入;主要參數的比較見美洲與大洋洲的投資者途徑。
| 計劃 | 起步門檻 | 形式 |
|---|---|---|
| 美國,EB-5 | US$80萬 | 投資於目標就業區(TEA)、農村地區或基礎設施項目為US$80萬,其餘為US$105萬 |
| 美國,E-2 | 無最低金額 | 對營運中企業作出「實質性」投資;須持有條約國護照 |
| 美國,金卡(Gold Card) | US$100萬 | 個人US$100萬或企業擔保US$200萬,另加US$1.5萬費用;正在法院受到挑戰 |
| 加拿大,魁北克QIIP | CAD 100萬 | 五年期投資,另加CAD 20萬捐款;聯邦途徑已關閉 |
| 澳洲,NIV 858 | — | 以成就而非資本為準:自2024年關閉以來不設金額門檻 |
| 新西蘭,Active Investor Plus | NZ$500萬 | Growth NZ$500萬或Balanced NZ$1,000萬;2025年4月重新推出,並已簽發身份 |
| 巴拿馬,合資格投資者(Qualified Investor) | US$30萬 | 房地產US$30萬、證券US$50萬或存款US$75萬 |
| 巴拉圭,投資者通行證(Investor Pass) | US$7萬 | 製造業US$7萬、旅遊業US$15萬、證券或商業房地產US$20萬 |
| 烏拉圭 | 每年US$10萬 | 以投資適用的外來稅務居民(impatriate)制度:基金每年62.5萬UI(指數單位)起,或房地產逾1,250萬UI |
| 巴西,VITEM IX | R$15萬 | 投入公司R$50萬,創新項目R$15萬;全球收入全面課稅 |
| 智利 | US$50萬 | 投資生產領域的投資者臨時居留,須獲InvestChile擔保 |
| 墨西哥 | US$30萬 | 並非投資計劃,而是財力審查:公司約US$30萬,或房地產約US$59.8萬 |
區內有兩條途徑僅存在於紙面:加拿大在2026年1月1日將名額歸零後承諾推出的創業者試點計劃,至今未公布任何參數;阿根廷的Decreto 524/2025以「重大投資」換取公民身份,但金額未有公布。零稅率島嶼——開曼群島、巴哈馬和百慕達——的房地產居留,以及哥斯達黎加的rentista、inversionista和pensionado途徑,各按自身邏輯運作,不在本地區地圖之列。哥斯達黎加的投資者門檻已不再是常被引用的低數額:第9996號法律(Law 9996)第8條在該法五年有效期內定為US$15萬,該期限已於2026年7月14日屆滿,第5條的關稅及稅務優惠亦隨之終止;新申請人須向移民總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Migration and Immigration)確認的金額,因此回到基本移民法規所定的US$20萬。在加勒比海五國,US$20萬起的基金捐款換來的則完全是另一回事——護照,而非居留許可:這屬於投資入籍。
如何選擇
先定任務,再選計劃。如果目標是在不搬遷的前提下建立後備基地,應選擇沒有居留要求的計劃(希臘、阿聯酋、加勒比海)。如果目標是入籍,須計算歸化年限及實際居住要求。如果目標是稅務,黃金簽證本身解決不了任何問題:應關注特殊稅制和183天規則——居留許可不會自動令你成為稅務居民;反之,即使沒有簽證,在當地逗留天數過多亦會令你成為稅務居民。
第四個目的,是身份在居住權之外對家庭的價值。透過投資取得的居留許可,本身並不附帶家庭通常以為會有的教育權利,英格蘭是最清楚的例子:本地生學費只適用於在英國取得定居身份(settled)且已通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滿三年的人,因此投資者許可持有人須繳付海外生學費——2026/27學年本地生學費上限為£9,790,而已公布的海外生學費為£1.7萬至£6.282萬。依第2003/109/EC號指令第11(1)(b)條在教育及職業培訓方面享有的平等待遇,隨長期居民身份而來,而第4(1)條規定須合法且連續居住滿五年方可取得該身份;投資者居留卡則即時簽發。相關權利的分析見身份在入境之外的價值。
選擇計劃時的決定性因素,是其法律結構以及每種模式不可收回的成本——捐款、基金、房地產、企業或存款:見投資移民的五種模式。從模式到地區、再到具體計劃的整體次序,見投資者專題地圖。
監管與取消風險
歐盟機構透過兩種機制施加壓力。2025年4月,歐盟法院裁定以金錢換取公民身份與歐盟公民身份的性質不相容(Commission v Malta,C-181/23),歐盟最後一個投資入籍(CBI)計劃由此關閉。該裁決並未觸及居留權:黃金簽證仍屬成員國權限。然而政治壓力確實存在:西班牙自2025年4月起關閉其計劃;葡萄牙和希臘提高了門檻,並收窄了以房地產作為入場途徑的空間。
第二條戰線是透明度。資金來源須按反洗錢(AML)規則審查,新居民身份亦納入自動交換範圍:無論居留許可在何處簽發,共同申報準則(CRS)都能看到相關帳戶。因此,居留須與稅務居民身份及資料交換制度一併規劃,而不能取而代之;若真正搬遷,還須加上原居國的離境稅(exit tax)。
發展趨勢
趨勢是從住宅房地產轉向對經濟的投資:基金、企業、政府債券。新的入口亦陸續出現:2025年12月,美國開始受理「金卡」申請——該途徑由2025年9月19日的第14351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4351)設立(2025年9月24日刊登,90 FR 46031)。卡共有兩種,條件各不相同。
| 卡別 | 捐款額 | 所得權益 |
|---|---|---|
| 金卡(Gold Card) | 個人US$100萬或企業方案US$200萬,另加US$1.5萬費用(原宣布為US$500萬) | 以EB-1或EB-2持有人身份取得合法永久居民地位;持有人屬美國人(U.S. person),須就全球所得納稅 |
| 白金卡(Platinum Card) | US$500萬 | 承諾:每年最多270天,非美國來源收入免稅;並非由該行政命令設立,尚未開放申請 |
金卡不附帶任何稅務優惠:計劃官方網站指明,持有人須繳納美國稅,包括就非美國來源收入納稅。美國商務部長表示,實施白金卡需要國會採取行動。需求與法律基礎均屬薄弱。申請於2025年12月開始受理;截至2026年4月底,獲確認的批准僅一宗,而政府所稱排隊中的申請則有數百宗;2026年2月3日向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的訴訟指稱,以付款取代了國會為EB-1及EB-2類別設定的要求。在此案判決之前,金卡是一項法律風險懸而未決的產品,而非EB-5的替代方案——後者具有法定依據,並對已遞交的申請提供保障。
與此同時,海灣地區辦理快捷的零稅率樞紐和加勒比海地區穩守陣地;在需要身份而無意搬遷的人群中,「永久旅行者」(perpetual traveler)模式再度流行。
Q/A
黃金簽證與投資入籍有何不同?
居留許可賦予居住權,以及(在歐盟)在申根區內通行的權利,但不提供護照。投資入籍是另一類計劃(加勒比海、土耳其),門檻與風險各不相同:見「第二公民身份」專題。
持有黃金簽證而不成為稅務居民,是否可行?
可以——這正是標準配置:以最低限度的居留維持身份(希臘為零),而稅務居民身份留在另一國家。一旦實際的生活重心轉移,這一安排便告失效:形式上的天數計算已不足夠,須由稅務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tie-breaker)決定。
購買之後,國家可以取消計劃嗎?
計劃被取消屢見不鮮,但現有身份通常會獲保留(祖父條款):2025年4月前簽發的西班牙簽證仍可繼續續期。風險不在於失去身份,而在於無法升級條件——以及下一屆政府的政策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