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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全球投資者計劃(GIP):以投資取得永久居留、REP與稅務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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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與法律條件

新加坡的全球投資者計劃(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通常簡稱GIP)並非購買永久居留權,也不會排除新加坡移民機關的裁量權。現行計劃條件載於Contact Singapore發布的資料;Contact Singapore是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轄下的部門。這些資料說明,GIP由Contact Singapore/EDB負責管理,而新加坡永久居留則經由移民與關卡局(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 ICA)正式辦理。

GIP的申請資格並非僅以資本為依據。新加坡將申請人作為經濟參與者加以審查:成熟企業主、高速成長企業的創辦人、新生代企業主,或家族辦公室主事人(principal)。因此,申請能否成功取決於財富來源、經營履歷、管理角色、在新加坡的實質經濟活動,以及持續遵守再入境許可證(Re-Entry Permit, REP)的條件。

EDB的GIP情況說明書(factsheet)明確表示,該文件並不構成保證計劃持續存在、保證任何GIP申請獲批,或保證任何REP續期獲批的承諾。GIP提供的是官方評估程序,並不賦予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合約性權利。

計劃的主要參數:

參數內容
REP有效期五年的再入境許可證,於正式辦理永久居留時簽發
未持有有效REP無有效REP離境即喪失永久居留身份;自2025年12月1日起,適用申請續期的180天框架
申請所含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父母及成年子女不包括在內;可申請與申請人REP掛鉤的長期探訪准證(Long-Term Visit Pass)
稅務稅務居民身份與永久居留獲批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問題

申請人類別

EDB列出四類申請人。成熟企業主須具備至少三年的創業及經營履歷,且目前經營一家合資格公司,該公司在緊接申請前一年的年營業額至少S$2億,且前三年平均每年營業額至少S$2億。若該公司為私人持有,申請人應持有至少30%股權;公司必須屬於現行EDB情況說明書附錄B(Annex B)所列行業。新生代企業主透過其直系親屬持股至少30%或為最大股東的公司取得資格:最近一年及三年年均營業額均須至少S$5億,且申請人須為管理團隊成員,例如最高管理層(C-suite)或董事會成員。高速成長類申請人須為一家估值至少S$5億的非上市公司的創辦人及最大個人股東之一,且該公司獲知名創業投資或私募股權機構支持;這兩類申請人同樣須屬於附錄B行業。

家族辦公室主事人另作處理。此選項涉及在新加坡建立財富管理職能,而非被動的家庭遷居;申請人須具備至少五年的創業、投資或管理履歷,且可投資淨資產至少S$2億。

投資選項

EDB目前提供三種投資選項(EDB情況說明書):

選項最低投資額條件
AS$1,000萬投資於新加坡的新設企業實體,或用於擴張現有業務。須持有選項A公司至少30%股權(若投資經由上市合資格公司進行,則須為其最大個人股東之一)、在其管理團隊任職、屬於附錄B行業,並提交載有預計僱用人數、支出及財務預測的五年業務或投資計劃;EDB據此評估可行性、申請人角色、業務活動及本地就業創造。
BS$2,500萬投資於以新加坡本地企業為投資對象的GIP指定基金(GIP-select fund)。EDB仍可能要求提交其他新加坡業務計劃。認購仍屬申請人自身的投資決定,須承擔一般私募市場風險;EDB不為該基金提供擔保。
C管理資產規模(AUM)至少S$2億的單一家族辦公室設於新加坡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及五年業務計劃。若在原則批准(Approval-in-Principle)前已有至少S$5,000萬轉入新加坡,境外資產可計入AUM;該S$5,000萬須於最終永久居留批准起12個月內,配置於新加坡核准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即2025年5月5日情況說明書所列唯一的EDB指定投資——並在REP有效期內持續維持。

申請流程與時間

GIP申請費為S$2萬,且不予退還,ICA另向每名申請人收取不予退還的S$100處理費。EDB要求以網上及紙本形式提交申請表格,其後進行盡職調查及EDB面談。若ICA發出原則批准,其有效期為六個月,申請人須在此期間內完成所選投資條件,並提交證明文件。ICA作出最終批准後,須在12個月內正式辦理永久居留。EDB所述的處理時間估計為:完整申請約需12個月,視盡職調查情況而定。

家庭成員與國民服役

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作為受養人納入GIP申請。EDB表示,父母及截至遞交申請之日已超過21歲的未婚子女不符合作為受養人納入的資格;他們可改為申請與申請人REP有效期掛鉤的長期探訪准證。

國民服役(National Service)義務同樣與移民身份相關。ICA表示,新加坡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除獲豁免外,均須服國民服役。以外國學生身份或在父母擔保下獲授公民權或永久居留權的男性申請人,須承擔國民服役義務。未履行國民服役義務而放棄或喪失身份,可能對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日後的移民便利造成不利影響。

永久居留與REP

ICA將永久居民定義為獲授永久居留身份、可在新加坡永久居住的外國人。15歲及以上的永久居民獲發新加坡藍色身份證。然而,永久居民仍須持有有效REP,方能以永久居民身份離開新加坡並返回。

就GIP個案而言,EDB表示,於正式辦理永久居留時會簽發有效期五年的REP。續期取決於是否符合相應投資選項的續期標準。就五年續期而言,各選項均設有各自的經濟測試:

選項五年續期標準
A維持選項A投資;新加坡公司僱用至少30人,其中至少一半為新加坡公民,且至少10人為自申請以來新增;申請人或所有經由GIP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受養人在新加坡居住超過一半時間。
B維持對GIP指定基金的S$2,500萬投資;適用相同的居住測試,即居住超過一半時間。
C單一家族辦公室僱用至少五名新增的家族辦公室專業人員,其中至少三名為新加坡公民,擔任法律、稅務、投資或慈善職能的顧問或董事會職務;S$5,000萬持續配置於EDB指定投資;適用相同的居住測試。

三年續期仍須維持相應投資條件,但只需符合其經濟測試或居住測試其中之一。因此,永久居留權能否保留,取決於與新加坡的持續經濟聯繫,而非僅取決於原始投資日期。

自2025年12月1日起,ICA對身在新加坡境外且未持有有效REP的永久居民適用180天框架。若永久居民在無有效REP的情況下離開新加坡,或其REP在其身處境外期間失效,當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申請REP。根據ICA公布的規則,未提出申請或申請不獲批准,均可能導致喪失永久居留身份。

永久居留與稅務居民身份

永久居留身份與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問題。稅務居民身份依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的規則認定,而非僅憑藍色身份證決定。對屬稅務居民的個人而言,自2024評稅年度(Year of Assessment 2024)起,最高邊際稅率為24%,適用於超過S$100萬的應課稅所得。

IRAS表示,個人在新加坡收取的境外收入(包括存入新加坡銀行帳戶的境外收入)一般毋須課稅。同一IRAS頁面列出了例外情況:經由新加坡合夥企業收取的收入、附帶於新加坡受僱工作的境外受僱工作、附帶於新加坡貿易的境外貿易或業務、在新加坡為外國僱主工作,以及代表新加坡政府在境外受僱工作。

公司、基金及家族辦公室需要另行進行稅務分析,涵蓋企業所得稅、基金豁免、管理活動、所得來源規則及在新加坡收取所得的認定。永久居留的移民條件並不能取代該分析。

家族辦公室與基金稅務優惠計劃

選項C是GIP的正式條件。與此同時,家族辦公室通常會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13O或13U稅務計劃資格,使其來自指定投資的特定收入獲豁免17%的企業所得稅。MAS的條件獨立於GIP:13O要求指定投資的管理資產至少S$2,000萬,13U要求S$5,000萬;13O須至少兩名投資專業人員,13U須三名,兩者均須至少一名非家族成員;本地開支按管理資產規模分級,每年由S$20萬至S$100萬不等;並須將管理資產的10%或S$1,000萬(以較低者為準)投入合資格的新加坡投資(MAS)。

常見的家族辦公室安排包括:

  • 以新加坡公司作為家族辦公室的法律實體;
  • 以設有子基金的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作為投資工具;
  • MAS的13O或13U計劃;
  • 持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的投資專業人員;
  • 經由私人銀行進行託管及結算,例如星展銀行(DBS)、Bank of Singapore及大華銀行(UOB)的私人財富管理部門。

對於擁有大量資本、但不希望將整個投資組合轉入新加坡經濟實體的家族,境外基金可經由新加坡基金經理運用Section 13D。

另請參閱新加坡公司及新加坡私募基金架構;有關居留、稅務、銀行及13O/13U計劃,請參閱新加坡。

公民權

GIP並不授予新加坡公民權。公民權須另行向ICA申請。年滿21歲、且已成為永久居民至少兩年者,可能符合申請資格,但ICA會評估多項因素,包括與新加坡人的家庭聯繫、經濟貢獻、學歷資格、年齡、家庭狀況、居住年期、融入能力,以及在新加坡落地生根的決心。這僅提供申請資格,而非GIP之後自動進入的階段。

證明與文件

GIP申請需要大量文件。EDB的資料要求提交業務概況資料、業務計劃、家庭文件、公司文件、資金來源證明及投資文件。GIP申請建立在有據可查的財富積累歷史及在新加坡真實的經濟活動之上,而非籠統聲明將在新加坡投入資金。

Q/A

依全球投資者計劃取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權,須投資多少?

EDB提供三種選項:向新設或擴張中的新加坡企業投資至少S$1,000萬(選項A);向以新加坡本地企業為投資對象的GIP指定基金投資S$2,500萬(選項B);或設立管理資產至少S$2億的新加坡單一家族辦公室,其中S$5,000萬須轉入並配置於EDB指定投資(選項C)。額外費用包括不予退還的S$2萬申請費,以及ICA向每名申請人收取的S$100費用。投資並不能取代申請人類別要求:申請人亦須符合EDB的經營履歷測試。

GIP申請需時多久?獲批後會怎樣?

EDB估計完整申請約需12個月,包括盡職調查及面談。其後ICA發出有效期六個月的原則批准,申請人須在此期間內完成並證明所選投資。經EDB核實後,ICA發出最終批准,永久居留須在該批准信發出後12個月內正式辦理;在選項C下,S$5,000萬亦須在同一12個月內完成配置。

完成投資是否就能確保永久居留權永久保留?

否。正式辦理永久居留時會簽發有效期五年的再入境許可證;若在未持有有效REP的情況下離開新加坡,永久居留身份即時喪失。各選項的條件至第五年時會再次接受審核:五年續期須同時符合經濟條件及在新加坡居住超過一半時間;三年續期只需符合其中之一。

S$5,000萬配置完成後,單一家族辦公室可以只是名義上存在嗎?

否。在選項C下,家族辦公室須僱用至少五名新增的家族辦公室專業人員,其中至少三名為新加坡公民,擔任涵蓋法律、稅務、投資或慈善事務的顧問職務或董事會職位。該S$5,000萬須轉入新加坡,在最終批准後12個月內配置於EDB指定投資,並在REP有效期內持續維持。

父母及成年子女可以納入GIP申請嗎?

否。只有配偶及截至遞交申請之日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納入申請。父母及超過21歲的未婚子女不符合受養人資格;他們餘下的選擇是申請與申請人REP有效期掛鉤的長期探訪准證。大家庭成員的安排與GIP申請分開處理。

以受養人身份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兒子,是否須服國民服役?

是。EDB的情況說明書明確指出:憑藉申請人受養人身份取得永久居留權的男性子女須服國民服役;若配偶為主申請人,作為受養人的男性亦可能須服國民服役。未履行該義務而放棄永久居留權,可能對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其後的移民申請造成不利影響。

藍色永久居民證是否賦予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

否。永久居留與稅務居民身份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問題。IRAS依其本身規則認定居民身份,而非依據藍色身份證:自2024評稅年度起,居民最高稅率為24%,適用於超過S$100萬的應課稅所得。個人在新加坡收取的境外收入一般毋須課稅,但IRAS列出五項例外,首項為經由新加坡合夥企業收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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