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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FIHV 與新加坡 13O:兩套單一家族辦公室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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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新加坡向家族資本承諾的是同一個結果——家族投資工具的投資收入近乎零稅負——但兩地所依據的規則並不對應。香港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 FIHV)稅務寬免載於《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附表 16E,以自行評估方式申索。新加坡的 Section 13O 與 13U 則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按申請批給,條件一旦未獲滿足即予撤回。

2026 年夏天,兩地的比較基礎都起了變化。香港提出條例草案,把合資格資產清單擴大至數字資產及私募信貸;新加坡則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將家族辦公室本身納入一項附帶通知義務的新牌照豁免。兩項改動都沒有觸及稅率——改變的是進入成本,以及寬免所能容納的範圍。

概念

兩者的差異比數字更深一層:FIHV 是法例賦予的權利,13O 則是監管機構給予的許可。香港的家族自行申索寬免,並須承擔稅務局(IRD)在數年後重新評定其資格的風險。新加坡的家族須通過 MAS 的盡職審查,取得附有固定條件的批准(award),並須就重大變更以書面通知監管機構。兩項制度的專題解析見香港 FIHV與新加坡 13O;更宏觀的架構見家族辦公室。

Bill 2026:截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的狀態

截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條例草案 Bill 2026 尚未成為法律:法案委員會已完成逐條審議,恢復二讀辯論的目標時間為今年下半年;一經通過,相關措施將追溯適用於 2025/26 課稅年度起。草案的完整進度、擴充後的附表 16C、5% 上限的取消,以及稅務局的過渡性安排,均由本主題的主文章處理——見香港 FIHV 專題解析。

八項準則對照表

兩項制度的準則相同;答案卻幾乎在每一行都出現分歧。

準則香港 FIHV新加坡 13O / 13U
資產門檻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附表 16C 資產達 HK$2.4億申請時及整段期間持有 S$2,000萬(13O)或 S$5,000萬(13U)指定投資——此為單一家族辦公室軌道;由持牌管理人管理的一般基金,13O 下限為 S$500萬
合資格資產附表 16C;加密資產、私募信貸及海外不動產須待 Bill 2026 通過後方可納入指定投資;加密資產、藝術品及新加坡房地產不計算在內
本地人手FIHV 須有 2 名合資格全職僱員(CIGAs,即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可外判予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2 名(13O)或 3 名(13U)投資專業人員,其中一人非家族成員;須為新加坡稅務居民,逾 50% 時間投入,月薪高於 S$3,500
開支每年 HK$200萬,固定不變按 AUM 級別訂定 S$20萬/S$50萬/S$100萬的開支要求——2026 年 8 月 1 日前獲批者,級距為 S$5,000萬及 S$1億;自該日起獲批者,按 MAS FDD Cir 05/2026 為 S$2.5億及 S$20億(其中最少 S$20萬須為本地業務開支)
資本配置無此要求S$1,000萬或 AUM 的 10%(以較低者為準),乘數為 2 倍/1.5 倍/1 倍;2026 年 8 月 1 日起獲批者簡化為三類資產選項
程序於利得稅報稅表中自行評估;可根據 IRO s.88A 申請事先裁定向 MAS 申請 → 盡職審查 → 批准;自 2025 年 7 月起目標審理時限不超過 3 個月
牌照範圍毋須另行取得豁免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適用 SFA 2001(《證券及期貨法》)下的類別豁免:須作通知及提交年度申報
移居紅利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淨資產 HK$3,000萬起,透過同一 FIHV 持有全球投資者計劃(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 GIP)Option C:AUM 達 S$2億起的單一家族辦公室;或為投資專業人員申請就業准證(EP)

這種不對稱集中體現在三行:新加坡入門較便宜、維持較昂貴,香港則恰好相反;而香港取得居留身份的成本要低一個數量級。

資產:哪些可納入寬免範圍

兩項制度都以封閉式清單運作,而清單之間的差異比門檻更大。新加坡的指定投資涵蓋證券、衍生工具、基金權益及存款;加密資產、藝術品及新加坡房地產則在其外。基金可以持有這些資產,但它們不計入 S$2,000萬門檻——詳見指定投資。

現行附表 16C 較窄,並另有一項限制:FIHV 來自附帶交易的交易收入,不得超過該課稅年度合計收入的 5%。對於在架構範圍內設有營運業務的家族,最常令架構失效的正是這一上限。Bill 2026 擬同時取消該上限及兩類交易之間的區分;草案一經通過,香港的清單將比新加坡更寬。

實質的成本

香港的要求是固定的:HK$3億與 HK$30億的投資組合成本相同——兩名合資格僱員,以及每年 HK$200萬用於主要賺取收入活動的開支。新加坡的要求則隨投資組合規模而增加,並由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基金每個課稅年度的開支要求按 AUM 級別釐定。

參數香港 FIHV新加坡 13O / 13U
年度開支HK$200萬,不論投資組合規模,固定不變2026 年 8 月 1 日前獲批:AUM 低於 S$5,000萬為 S$20萬,S$5,000萬至 S$1億為 S$50萬,S$1億起為 S$100萬。2026 年 8 月 1 日起獲批(FDD Cir 05/2026):低於 S$2.5億為 S$20萬,S$2.5億至 S$20億為 S$50萬,S$20億起為 S$100萬
本地部分無獨立要求最少 S$20萬須為本地業務開支;餘額可由合資格捐款及混合融資撥款(按 2 倍計算)補足
資本配置無此要求S$1,000萬或 AUM 的 10%(以較低者為準);新加坡上市股票及高度優惠資本按 2 倍計算,優惠資本按 1.5 倍計算

人手方面,13O 須有兩名投資專業人員,13U 須有三名,每人月薪高於 S$3,500,逾半數時間投入合資格活動,並在整段豁免期內保持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一個持有 S$3億投資組合的家族,如屬 2026 年 8 月 1 日前獲批的個案,該課稅年度須滿足 S$100萬的開支要求;如屬其後按重訂級距表獲批的個案,則為 S$50萬;無論哪種情況,均須將 S$1,000萬鎖定於本地投資。同樣的投資組合,香港只要求 HK$200萬。根據 FDD Cir 05/2026,新設的 13U 基金亦可在只有兩名投資專業人員的情況下提出申請,並於獲批後首個課稅年度結束前聘請第三名——包括須為非家族成員的那一名。

兩項寬免的對象都是投資工具,辦公室本身則在範圍之外:香港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費用收入按一般規則繳納利得稅,新加坡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則繳納標準的 17%。這些名義稅率在實際稅負上相差多少,見兩地企業稅比較。辦公室與基金之間的管理費按公平交易原則(arm's length)釐定。在任一制度下,部分投資委託都會交由外部管理人處理——運作機制見外部資產管理人(EAM)。

進入:自行評估與批准之別

FIHV 從第一份報稅表起即可運作:程序中沒有事先批准這一步,確定性來自根據 IRO s.88A 取得的事先裁定(advance ruling)。這種速度的代價是事後審查,重新定性的風險由家族承擔。香港亦設有防止迂迴避稅(anti-round-tripping)規則:獲豁免的利潤可歸屬於持有重大實益權益的香港居民。

13O 經由 MAS 的金融發展部(Financial Development Department)處理:先作初步提交,再經盡職審查,然後發出在整段豁免期內附帶條件的批准;自 2025 年 7 月起,MAS 對完整申請的目標審理時限為三個月。

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單一家族辦公室本身依據《證券及期貨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下一項不區分架構形式的類別豁免運作:只可管理單一家族的資產(五代以內同一祖先的直系後裔,包括信託及受控公司)、主要僱員的資產以 AUM 的 10% 為上限、須在新加坡註冊成立,並在 MAS 持牌銀行開立帳戶。開業通知(Notice of Commencement of Business)方面,新設辦公室須於 14 日內提交,現有辦公室則須於 2027 年 6 月 15 日前提交。

銀行帳戶這項條件本身,在兩地的滿足方式並不相同:開戶要求、存款保障及專業投資者門檻各有分別,這方面見香港與新加坡銀行服務比較。圍繞基金的架構見Section 13O 與 13U。

移居紅利與慈善

兩地差距在此最大:香港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與新加坡的 GIP Option C,都是透過家族架構取得居留身份的途徑,但兩者相差一個數量級。

參數CIES(香港)GIP Option C(新加坡)
申請人門檻六個月期間內淨資產達 HK$3,000萬起可投資淨資產達 S$2億起,並有五年往績
架構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可為申請人在香港的私人公司,以 FIHV 形式運作:兩名僱員、HK$200萬開支、一家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AUM 達 S$2億起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其中至少 S$5,000萬須於取得原則性批准(Approval-in-Principle)時轉入並存放於新加坡
時間要求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該公司毋須事先已存續六個月須於永久居留權(PR)最終批准(Final Approval)後 12 個月內,投放於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指定的投資

在香港,稅務架構與移居途徑使用的是同一個工具。對於 S$2,000萬至1億的投資組合,可行的途徑是為投資專業人員申請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而 13O 的條件本來就要求他們居於新加坡;相關選項見新加坡居留。

公司本身的義務——本地董事、審計、實益擁有權登記冊——並非源自稅務制度,在兩地的設計亦各不相同;兩者的對照見香港與新加坡公司要求比較。

新加坡另一項獨立的優勢是慈善稅務優惠計劃(Philanthropy Tax Incentive Scheme, PTIS):透過合資格本地中介機構作出的海外捐款可獲 100% 扣除,為期五年,上限為捐款人法定收入的 40%;條件是該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一隻 13O/13OA/13U 基金、委任並維持一名慈善專業人員、額外產生 S$20萬本地業務開支,並額外聘用一名本地專業人員(可以是該慈善專業人員)。香港沒有與家族辦公室掛鈎的同類安排——相關架構見家族慈善。

典型決策情境

  1. 流動資產 US$3,000萬至5,000萬,數字資產佔相當比重。在 Bill 2026 通過後,香港是兩地之中唯一令加密資產落入寬免範圍的一方;在立法完成前,架構須倚賴稅務局的過渡性安排。
  2. S$1億或以上、傳統投資組合、家族移居。新加坡:13U、為投資專業人員申請就業准證、以 PTIS 承接慈善資金流,以及包含可變資本公司(VCC)與萬用壽險(Universal Life)等方案的生態系統。
  3. 投資組合低於 HK$2.4億。香港的寬免因門檻而無法觸及;剩下的是 13O,問題收窄為是否願意在新加坡負擔兩名投資專業人員。
  4. 家族的生活重心轉移至中東。比較範圍擴大至杜拜的架構——見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家族辦公室。

該制度如何與家族架構的其他部分配合,見家族專題地圖;司法管轄區背景則見香港與新加坡概覽。

風險

Q/A

哪一項制度的資產門檻較低?

新加坡的 13O:S$2,000萬指定投資,對比香港合計 HK$2.4億的附表 16C 資產。S$2,000萬是單一家族辦公室軌道的門檻;若基金置於持牌管理人之下、而非家族自己的辦公室,入場門檻為 S$500萬,差距進一步拉大。對於投資組合低於 US$3,000萬的家族,香港的寬免根本無法觸及。

加密資產可以在寬免範圍內持有嗎?

在新加坡,數字資產不屬指定投資,不計入門檻,但基金可以持有。在香港,它們須待 Bill 2026 成為法律後方會納入附表 16C;在此之前,計算只能依據現行法律,或稅務局就 2025/26 年度報稅表推出的過渡性安排。

單一家族辦公室需要基金管理牌照嗎?

兩地都不需要基金牌照,但新加坡的豁免已正式化: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單一家族辦公室依據 SFA 2001 下的類別豁免運作,條件明文列出,並須作開業通知及提交年度申報。香港一方仍只是一項稅務寬免,本身沒有獨立的監管範圍。

兩項制度在家族移居方面各有甚麼安排?

香港把 CIES 與 FIHV 結合:淨資產 HK$3,000萬起,投資透過申索 0% 的同一工具持有。新加坡的 GIP Option C 由 S$2億 AUM 起步,因此對中型投資組合而言,可行的途徑是為投資專業人員申請就業准證,而 13O 的條件無論如何都要求他們具備稅務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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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Jianfeng Xie
Author of the materialCharlie Jianfeng XiePartner, Finance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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