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 FIHV 與新加坡 13O：兩套單一家族辦公室制度比較

> 比較香港 FIHV 與新加坡 13O、13U：2.4億港元與2,000萬新元門檻、實質成本、Bill 2026 立法進度，以及 CIES 與 GIP 的移居優勢。

Author: Charlie Jianfeng Xie — Partner, Finance (China) (https://wiki.private.law/en/authors/charlie)
Last modified: 2026-10-26T00:00: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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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structures
Jurisdictions: hong-kong, singapore
Product tags: family-office, fund-vehicle, tax-regime, substance
Semantic tags: family-office, fund-vehicle, tax-regime, sub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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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新加坡向家族資本承諾的是同一個結果——家族投資工具的投資收入近乎零稅負——但兩地所依據的規則並不對應。香港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 FIHV）稅務寬免載於[《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附表 16E](https://www.ird.gov.hk/eng/tax/bus_fihv.htm)，以自行評估方式申索。新加坡的 Section 13O 與 13U 則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按申請批給，條件一旦未獲滿足即予撤回。

2026 年夏天，兩地的比較基礎都起了變化。香港提出條例草案，把合資格資產清單擴大至數字資產及私募信貸；新加坡則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將家族辦公室本身納入一項附帶通知義務的新牌照豁免。兩項改動都沒有觸及稅率——改變的是進入成本，以及寬免所能容納的範圍。

## 概念

兩者的差異比數字更深一層：FIHV 是法例賦予的權利，13O 則是監管機構給予的許可。香港的家族自行申索寬免，並須承擔稅務局（IRD）在數年後重新評定其資格的風險。新加坡的家族須通過 MAS 的盡職審查，取得附有固定條件的批准（award），並須就重大變更以書面通知監管機構。兩項制度的專題解析見[香港 FIHV](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hong-kong-family-office-fihv)與[新加坡 13O](https://wiki.private.law/en/singapore-sfo-13o)；更宏觀的架構見[家族辦公室](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family-office)。

> 💡 **簡短答案。**當由具資格的單一家族辦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 SFO）管理的附表 16C 資產達 **HK$2.4億**時，FIHV 就家族投資工具的合資格交易享 **0% 利得稅**；實質要求為固定水平，不隨投資組合規模遞增。Section 13O 豁免新加坡基金的指明收入（specified income），在單一家族辦公室軌道上，該基金須持有 **S$2,000萬指定投資（designated investments）**——若基金改為置於持牌管理人之下，則為 **S$500萬**——Section 13U 則為 **S$5,000萬**；新加坡的開支與資本配置要求隨管理資產（AUM）上升，所依據的級距表已由 MAS 就 2026 年 8 月 1 日起獲批的個案重新釐定。新加坡的入門門檻較低；香港承載大型投資組合的成本較低。

## Bill 2026：截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的狀態

截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條例草案 Bill 2026 尚未成為法律：法案委員會已完成逐條審議，恢復二讀辯論的目標時間為今年下半年；一經通過，相關措施將追溯適用於 2025/26 課稅年度起。草案的完整進度、擴充後的附表 16C、5% 上限的取消，以及稅務局的過渡性安排，均由本主題的主文章處理——見[香港 FIHV 專題解析](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hong-kong-family-office-fihv)。

## 八項準則對照表

兩項制度的準則相同；答案卻幾乎在每一行都出現分歧。

| 準則 | 香港 FIHV | 新加坡 13O / 13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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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門檻 | 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附表 16C 資產達 HK$2.4億 | 申請時及整段期間持有 S$2,000萬（13O）或 S$5,000萬（13U）指定投資——此為單一家族辦公室軌道；由持牌管理人管理的一般基金，13O 下限為 S$500萬 |
| 合資格資產 | 附表 16C；加密資產、私募信貸及海外不動產須待 Bill 2026 通過後方可納入 | 指定投資；加密資產、藝術品及新加坡房地產不計算在內 |
| 本地人手 | FIHV 須有 2 名合資格全職僱員（CIGAs，即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可外判予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 | 2 名（13O）或 3 名（13U）投資專業人員，其中一人非家族成員；須為新加坡稅務居民，逾 50% 時間投入，月薪高於 S$3,500 |
| 開支 | 每年 HK$200萬，固定不變 | 按 AUM 級別訂定 S$20萬／S$50萬／S$100萬的開支要求——2026 年 8 月 1 日前獲批者，級距為 S$5,000萬及 S$1億；自該日起獲批者，按 MAS FDD Cir 05/2026 為 S$2.5億及 S$20億（其中最少 S$20萬須為本地業務開支） |
| 資本配置 | 無此要求 | S$1,000萬或 AUM 的 10%（以較低者為準），乘數為 2 倍／1.5 倍／1 倍；2026 年 8 月 1 日起獲批者簡化為三類資產選項 |
| 程序 | 於利得稅報稅表中自行評估；可根據 IRO s.88A 申請事先裁定 | 向 MAS 申請 → 盡職審查 → 批准；自 2025 年 7 月起目標審理時限不超過 3 個月 |
| 牌照範圍 | 毋須另行取得豁免 | 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適用 SFA 2001（《證券及期貨法》）下的類別豁免：須作通知及提交年度申報 |
| 移居紅利 |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淨資產 HK$3,000萬起，透過同一 FIHV 持有 | 全球投資者計劃（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 GIP）Option C：AUM 達 S$2億起的單一家族辦公室；或為投資專業人員申請就業准證（EP） |

這種不對稱集中體現在三行：新加坡入門較便宜、維持較昂貴，香港則恰好相反；而香港取得居留身份的成本要低一個數量級。

## 資產：哪些可納入寬免範圍

兩項制度都以封閉式清單運作，而清單之間的差異比門檻更大。新加坡的指定投資涵蓋證券、衍生工具、基金權益及存款；加密資產、藝術品及新加坡房地產則在其外。基金可以持有這些資產，但它們不計入 S$2,000萬門檻——詳見[指定投資](https://wiki.private.law/en/designated-investments)。

現行附表 16C 較窄，並另有一項限制：FIHV 來自附帶交易的交易收入，不得超過該課稅年度合計收入的 5%。對於在架構範圍內設有營運業務的家族，最常令架構失效的正是這一上限。Bill 2026 擬同時取消該上限及兩類交易之間的區分；草案一經通過，香港的清單將比新加坡更寬。

## 實質的成本

香港的要求是固定的：HK$3億與 HK$30億的投資組合成本相同——兩名合資格僱員，以及每年 HK$200萬用於主要賺取收入活動的開支。新加坡的要求則隨投資組合規模而增加，並由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基金每個課稅年度的開支要求](https://www.mas.gov.sg/schemes-and-initiatives/fund-tax-incentive-scheme-for-family-offices)按 AUM 級別釐定。

| 參數 | 香港 FIHV | 新加坡 13O / 13U |
| --- | --- | --- |
| 年度開支 | HK$200萬，不論投資組合規模，固定不變 | 2026 年 8 月 1 日前獲批：AUM 低於 S$5,000萬為 S$20萬，S$5,000萬至 S$1億為 S$50萬，S$1億起為 S$100萬。2026 年 8 月 1 日起獲批（FDD Cir 05/2026）：低於 S$2.5億為 S$20萬，S$2.5億至 S$20億為 S$50萬，S$20億起為 S$100萬 |
| 本地部分 | 無獨立要求 | 最少 S$20萬須為本地業務開支；餘額可由合資格捐款及混合融資撥款（按 2 倍計算）補足 |
| 資本配置 | 無此要求 | S$1,000萬或 AUM 的 10%（以較低者為準）；新加坡上市股票及高度優惠資本按 2 倍計算，優惠資本按 1.5 倍計算 |

人手方面，13O 須有兩名投資專業人員，13U 須有三名，每人月薪高於 S$3,500，逾半數時間投入合資格活動，並在整段豁免期內保持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一個持有 S$3億投資組合的家族，如屬 2026 年 8 月 1 日前獲批的個案，該課稅年度須滿足 S$100萬的開支要求；如屬其後按重訂級距表獲批的個案，則為 S$50萬；無論哪種情況，均須將 S$1,000萬鎖定於本地投資。同樣的投資組合，香港只要求 HK$200萬。根據 FDD Cir 05/2026，新設的 13U 基金亦可在只有兩名投資專業人員的情況下提出申請，並於獲批後首個課稅年度結束前聘請第三名——包括須為非家族成員的那一名。

兩項寬免的對象都是投資工具，辦公室本身則在範圍之外：香港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費用收入按一般規則繳納利得稅，新加坡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則繳納標準的 17%。這些名義稅率在實際稅負上相差多少，見[兩地企業稅比較](https://wiki.private.law/en/hong-kong-vs-singapore-corporate-tax)。辦公室與基金之間的管理費按公平交易原則（arm's length）釐定。在任一制度下，部分投資委託都會交由外部管理人處理——運作機制見[外部資產管理人（EAM）](https://wiki.private.law/en/eam-external-asset-manager)。

## 進入：自行評估與批准之別

FIHV 從第一份報稅表起即可運作：程序中沒有事先批准這一步，確定性來自根據 IRO s.88A 取得的事先裁定（advance ruling）。這種速度的代價是事後審查，重新定性的風險由家族承擔。香港亦設有防止迂迴避稅（anti-round-tripping）規則：獲豁免的利潤可歸屬於持有重大實益權益的香港居民。

13O 經由 MAS 的金融發展部（Financial Development Department）處理：先作初步提交，再經盡職審查，然後發出在整段豁免期內附帶條件的批准；自 2025 年 7 月起，MAS 對完整申請的目標審理時限為三個月。

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單一家族辦公室本身依據《證券及期貨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下一項不區分架構形式的類別豁免運作：只可管理單一家族的資產（五代以內同一祖先的直系後裔，包括信託及受控公司）、主要僱員的資產以 AUM 的 10% 為上限、須在新加坡註冊成立，並在 MAS 持牌銀行開立帳戶。開業通知（Notice of Commencement of Business）方面，新設辦公室須於 14 日內提交，現有辦公室則須於 2027 年 6 月 15 日前提交。

銀行帳戶這項條件本身，在兩地的滿足方式並不相同：開戶要求、存款保障及專業投資者門檻各有分別，這方面見[香港與新加坡銀行服務比較](https://wiki.private.law/en/hong-kong-vs-singapore-banking)。圍繞基金的架構見[Section 13O 與 13U](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section-13o-13u)。

## 移居紅利與慈善

兩地差距在此最大：香港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https://www.familyofficehk.gov.hk/en/new-capital-investment-entrant-scheme/index.html)與新加坡的 GIP Option C，都是透過家族架構取得居留身份的途徑，但兩者相差一個數量級。

| 參數 | CIES（香港） | GIP Option C（新加坡） |
| --- | --- | --- |
| 申請人門檻 | 六個月期間內淨資產達 HK$3,000萬起 | 可投資淨資產達 S$2億起，並有五年往績 |
| 架構 |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可為申請人在香港的私人公司，以 FIHV 形式運作：兩名僱員、HK$200萬開支、一家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 | AUM 達 S$2億起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其中至少 S$5,000萬須於取得原則性批准（Approval-in-Principle）時轉入並存放於新加坡 |
| 時間要求 | 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該公司毋須事先已存續六個月 | 須於永久居留權（PR）最終批准（Final Approval）後 12 個月內，投放於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指定的投資 |

在香港，稅務架構與移居途徑使用的是同一個工具。對於 S$2,000萬至1億的投資組合，可行的途徑是為投資專業人員申請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而 13O 的條件本來就要求他們居於新加坡；相關選項見[新加坡居留](https://wiki.private.law/en/singapore-residence-permit)。

公司本身的義務——本地董事、審計、實益擁有權登記冊——並非源自稅務制度，在兩地的設計亦各不相同；兩者的對照見[香港與新加坡公司要求比較](https://wiki.private.law/en/hong-kong-vs-singapore-company)。

新加坡另一項獨立的優勢是慈善稅務優惠計劃（Philanthropy Tax Incentive Scheme, PTIS）：透過合資格本地中介機構作出的海外捐款可獲 100% 扣除，為期五年，上限為捐款人法定收入的 40%；條件是該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一隻 13O/13OA/13U 基金、委任並維持一名慈善專業人員、額外產生 S$20萬本地業務開支，並額外聘用一名本地專業人員（可以是該慈善專業人員）。香港沒有與家族辦公室掛鈎的同類安排——相關架構見[家族慈善](https://wiki.private.law/en/philanthropy-family-office)。

## 典型決策情境

1. **流動資產 US$3,000萬至5,000萬，數字資產佔相當比重。**在 Bill 2026 通過後，香港是兩地之中唯一令加密資產落入寬免範圍的一方；在立法完成前，架構須倚賴稅務局的過渡性安排。
2. **S$1億或以上、傳統投資組合、家族移居。**新加坡：13U、為投資專業人員申請就業准證、以 PTIS 承接慈善資金流，以及包含[可變資本公司（VCC）](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vcc-singapore)與[萬用壽險（Universal Life）](https://wiki.private.law/en/universal-life-singapore)等方案的生態系統。
3. **投資組合低於 HK$2.4億。**香港的寬免因門檻而無法觸及；剩下的是 13O，問題收窄為是否願意在新加坡負擔兩名投資專業人員。
4. **家族的生活重心轉移至中東。**比較範圍擴大至杜拜的架構——見[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家族辦公室](https://wiki.private.law/en/difc-family-office)。
該制度如何與家族架構的其他部分配合，見[家族專題地圖](https://wiki.private.law/en/family-hub)；司法管轄區背景則見[香港](https://wiki.private.law/en/hong-kong-hub)與[新加坡](https://wiki.private.law/en/singapore-hub)概覽。

## 風險

> ⚠️ **Bill 2026 尚未成為法律。**截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擴充後的資產清單及 5% 上限的取消仍屬建議；在 FIHV 內以加密資產為核心搭建的架構，須倚賴稅務局的過渡性安排。
> **批准可被撤銷。**若本地開支、資本配置或投資專業人員組成未達要求，家族將失去相關期間的新加坡寬免。
> **13O 門檻須持續符合。**就單一家族辦公室而言，整段豁免期內均須持有 S$2,000萬指定投資；沒有逐步達標的寬限期。這只適用於家族辦公室軌道：就持牌管理人之下的一般基金而言，FDD Cir 05/2026 追溯自 2025 年 1 月 1 日取消年度測試後，S$500萬與 S$5,000萬的最低額已成為入場條件。
> **2027 年 6 月 15 日的期限。**未提交開業通知的現有新加坡單一家族辦公室，將失去牌照豁免的依據。
> **銀行開戶。**新加坡的豁免要求單一家族辦公室及其基金工具在 MAS 持牌銀行開立帳戶（在外國註冊成立的基金工具，亦可改在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ML/CFT）標準的司法管轄區開戶），令開戶成為寬免的一項條件。

> 🍓 新加坡的入門門檻較低；香港承載大型投資組合的成本較低：HK$200萬與兩名僱員不隨 AUM 增加，而新加坡的開支最高可達 S$100萬，另加最多 S$1,000萬的資本配置。香港起步較快，在移居方面便宜一個數量級；新加坡則提供條件固定的批准、慈善寬免及基金生態系統。在 Bill 2026 成為法律之前，香港一方須按現行附表 16E 計算——即保留 5% 上限，清單亦不包括加密資產。

## Q/A

### 哪一項制度的資產門檻較低？

新加坡的 13O：S$2,000萬指定投資，對比香港合計 HK$2.4億的附表 16C 資產。S$2,000萬是單一家族辦公室軌道的門檻；若基金置於持牌管理人之下、而非家族自己的辦公室，入場門檻為 S$500萬，差距進一步拉大。對於投資組合低於 US$3,000萬的家族，香港的寬免根本無法觸及。

### 加密資產可以在寬免範圍內持有嗎？

在新加坡，數字資產不屬指定投資，不計入門檻，但基金可以持有。在香港，它們須待 Bill 2026 成為法律後方會納入附表 16C；在此之前，計算只能依據現行法律，或稅務局就 2025/26 年度報稅表推出的過渡性安排。

### 單一家族辦公室需要基金管理牌照嗎？

兩地都不需要基金牌照，但新加坡的豁免已正式化：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單一家族辦公室依據 SFA 2001 下的類別豁免運作，條件明文列出，並須作開業通知及提交年度申報。香港一方仍只是一項稅務寬免，本身沒有獨立的監管範圍。

### 兩項制度在家族移居方面各有甚麼安排？

香港把 CIES 與 FIHV 結合：淨資產 HK$3,000萬起，投資透過申索 0% 的同一工具持有。新加坡的 GIP Option C 由 S$2億 AUM 起步，因此對中型投資組合而言，可行的途徑是為投資專業人員申請就業准證，而 13O 的條件無論如何都要求他們具備稅務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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