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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13D:新加坡離岸基金稅務優惠制度

概念

Section 13D Income Tax Act 1947 是新加坡針對由本地基金經理(Singapore-based fund manager)管理的外國基金提供的稅務豁免制度。在符合管理人、資產、投資者及年度合規條件的情況下,將指定投資(designated investments)產生的特定收入(specified income)豁免於新加坡 17% 企業所得稅。

13D 的關鍵特點是自動制度(automatic scheme)。基金無需像 Section 13O / 13U 那樣從金融管理局(MAS)獲得批准函(award letter),也不需要單獨申請優惠。但自動性質並不意味著無需證明:稅務檢查時,基金和管理人必須證明為何收入可豁免於一般稅率。

Section 13D 的適用場景

13D 適用於基金本身設於新加坡境外,但投資管理轉移至新加坡的情況。典型架構包括開曼有限合夥(Cayman LP)、英屬維京群島有限公司(BVI Limited)、外國信託(foreign trust)、特拉華有限合夥(Delaware LP)或類似離岸結構。

這是針對外國基金的制度。新加坡基金(VCC、Pte. Ltd. 或具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的 LP)適用 Section 13O / 13U 及 VCC 制度。若基金保持外國身份,但透過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CMS-licensed)的經理、VCFM 或其他合資格的 Singapore-based fund manager 從新加坡管理,13D 為投資收入的新加坡稅務提供安全港(safe harbour)。

實務權衡:13D 允許在無需將基金重新註冊至新加坡的情況下,透過新加坡進行管理及銀行/託管服務,但離岸基金通常不會成為新加坡稅務居民,無法獲得新加坡 DTA 的完整保護。

監管框架

主要法律為 Income Tax Act 1947 第 13D 條。實施細節載於 Income Tax (Exemption of Income of Prescribed Persons Arising from Funds Managed by Fund Manager in Singapore) Regulations 2010

該規例定義了 prescribed person、specified income、designated investments、30/50 規則及財務罰款(financial penalty)。2025 年修訂規例更新了 Schedule 5,適用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起的 designated investments 收入。AUM 門檻及分級本地業務支出(tiered LBS)門檻仍屬 13O / 13U 條件——不適用於 13D 離岸基金。

官方指引見 IRAS Specific topicsMAS Fund Tax Incentive Scheme

資格條件:四項要求

1. Prescribed person

離岸基金載體(fund vehicle),不在新加坡經營業務且在新加坡無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透過獨立的 Singapore-based fund manager 根據投資管理協議(investment management agreement)進行管理,不應構成基金的常設機構——這正是安全港的邏輯。

條件:基金非新加坡稅務居民;基金在新加坡無自有辦公室、僱員或從屬代理人;基金不在新加坡經營營運業務;資產並非人為從新加坡業務轉移至離岸基金。

2. Singapore-based fund manager

新加坡公司,具備管理投資者資金的權限:持有 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ce 的基金經理、持牌 VCFM、相關牌照豁免或在許可制度範圍內的 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自 2027 財年結束起,增加實質要求:至少一名在新加坡的全職 investment professional(投資組合經理或投資分析師,具備適當資格、經驗並實際參與投資決策)。

3. Specified income 來自 designated investments

豁免基於資產+收入的配對。資產必須是 designated investment,收入必須是 specified income。若基金持有 non-designated investment,不會失去整體制度資格,但該資產產生的收入不獲豁免。

13D 無最低 AUM 要求——不同於 13O(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為 SGD 5 百萬 designated investments)及 13U(SGD 50 百萬)。分級本地業務支出門檻——SGD 200,000 / 300,000 / 500,000——同樣屬 13O / 13U 條件,而非 13D 離岸基金。

4. Rule 30/50

合資格投資者(qualifying investors)通常不觸發罰款:個人、在新加坡無業務的外國公司及信託、特定機構投資者及適用類似制度的基金。

非合資格投資者(non-qualifying investor)——通常為新加坡投資者。門檻:投資者少於 10 人時,連同關聯方持股達 30% 或以上;投資者 ≥10 人時,達 50% 或以上。自 YA 2025 起,若 Section 13D 及 Section 13O 基金以信託或單位信託(trusts or unit trusts)形式設立,該規則不適用。對於公司及 LP,規則仍然適用。

Specified income 及 designated investments

Specified income 通常包括利息、股息、分派(distributions)、出售 designated investments 的收益、衍生工具收入及其他投資收入。

以下收入不獲豁免:

  • 新加坡上市房地產投資信託(Singapore-listed REITs)的分派;
  • 新加坡信託的特定分派;
  • 透過合夥企業 / LLP / LLC 結構取得的收入,若稅款已在相應層級扣繳或繳納;
  • 在新加坡經營業務(超出安全港範圍)產生的收入。

Designated investments 載於 Regulations 2010 Schedule 5,適用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起的收入(更早期間適用 Schedule 3 / 4)。實務中,投資組合的審查並非基於市場推廣類別「流動資產」,而是基於具體工具在法律上是否符合清單。

Financial penalty

若適用 30/50 規則,non-qualifying investor 須繳納 financial penalty:

>

B — 基金當年根據 Section 13D 本應豁免的 specified income。

>

C — 適用稅率,通常為現行企業稅率 17%

>

Penalty 補償因豁免而未在基金層面繳納的稅款。它不取代投資者本人在其司法管轄區的正常稅務。

若超出門檻非投資者可控——可能有 3 個月寬限期以降低持股比例。基金文件通常規定強制贖回(compulsory redemption)或強制回購(forced buy-back)、向投資者提供計算 penalty 所需數據的義務,以及 non-qualifying investor 自行繳納 penalty 的義務。

年度合規

13D 即使無需 MAS 批准函,仍要求嚴格紀律:

  • 審計確認 specified income、designated investments、基金在新加坡無營運存在及投資者組合數據;
  • 管理人自 FY 2027 起記錄實質 investment professional;
  • 最低 AUM 及分級 LBS 門檻不適用於 13D——這些屬 13O / 13U 條件;
  • 投資者登記冊檢查 30/50 規則及 financial penalty;
  • IRAS 立場以自我評估(self-assessment)方式記錄,包括零申報或內部通知(若選擇保守立場);
  • MAS 申報針對管理人身份:CMS / VCFM / RFMC,而非 13D 基金本身。

2025 年起的變化

2024 年 10 月 1 日,MAS 發布更新的 13D、13O 及 13U 基金優惠通函;修訂自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制度本身延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因此現在可以在明確的時間範圍內規劃架構。

關鍵變化——AUM 計算方法:最低門檻按 designated investments 計算(以往按總資產或淨資產值計)。對於 13U,仍為申請時及每個基準期末 50 百萬 SGD;對於 13O,門檻固定為期末 5 百萬 SGD designated investments。

團隊要求提高。13D 現需新加坡管理人至少配置一名 investment professional——此前無正式要求;13O 維持兩名 IP,13U 維持三名,最低薪資 3,500 SGD。本地業務支出與 AUM 掛鈎,範圍 200,000–500,000 SGD,強化經濟實質要求。

對於 master-feeder 結構,AUM 及 LBS 按整體架構作為單一基金計算——無需對每個增設實體重複計算門檻。多層基金(包括基於 VCC 的結構)因此在維護成本上顯著降低。

相關決策:新加坡公司、財富規劃、新加坡信託。

適用與不適用場景

適用

  • 離岸基金已存在且無需重新註冊至新加坡。
  • 管理可委託持有 CMS、VCFM 或許可豁免的 Singapore-based fund manager。
  • 投資者基礎主要為非新加坡人士,30/50 規則不影響經濟效益。
  • 策略持有流動證券、股票、債券、衍生工具、外國 REITs 或其他符合 designated investments 的資產。
  • 客戶不需新加坡 DTA 保護——13D 基金通常非新加坡居民。

不適用

  • 新加坡基金:VCC、Pte. Ltd. 或具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的 LP 適用 13O / 13U。
  • 投資組合主要為新加坡直接房地產或 non-designated investments。
  • 結構中大量新加坡投資者以公司或 LP 形式持有——financial penalty 抵消豁免效果。
  • 管理人無新加坡持牌存在。
  • 主要目的是利用新加坡 DTA 降低源頭預扣稅。

Q/A

13D 與 13O / 13U 有何區別

13D — 針對由新加坡經理管理的離岸基金的自動制度,無需 MAS 批准。13O — 針對 AUM 達 S$20M 的新加坡居民基金,需批准函。13U — 針對 AUM 達 S$50M 及配置 3 名 investment professionals 的更大型靈活結構。13D 不提供新加坡 DTA 保護;13O / 13U 提供。

何謂 prescribed person

離岸基金載體,不在新加坡經營業務且無常設機構。透過獨立新加坡基金經理根據 IMA 管理不應構成常設機構——這正是安全港。基金不得為新加坡稅務居民,不得在新加坡擁有自有辦公室或僱員。

哪些資產屬 designated investments

上市股票、債券、基金份額、REITs、存款、衍生工具、外匯及商品合約。新加坡直接房地產及經營業務的關聯公司股權——不包括。完整清單見 Regulations 2010 Schedule 5,適用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起的收入。

30/50 規則如何運作

門檻取決於投資者數量:投資者少於 10 人時,連同關聯方持股達 30% 或以上;投資者 ≥10 人時,達 50% 或以上。超出 non-qualifying investor 門檻觸發 financial penalty。自 YA 2025 起,若 13D / 13O 基金以 trust 或 unit trust 形式設立,規則不適用。對於 company 及 LP,規則仍適用。

可否在無新加坡經理的情況下適用 13D

不可。13D 要求持有 CMS Licence、VCFM 或許可牌照豁免的 Singapore-based fund manager。無新加坡經理,離岸基金按註冊地一般規則納稅;不產生 13D 豁免。

可否從 13D 遷移至 13O

可以,透過將基金重新註冊至新加坡(VCC re-domiciliation、轉換為 Pte. Ltd. 或新設新加坡 LP)並向 MAS 申請 13O。成為新加坡居民後,基金可使用 DTA 網絡及在岸聲譽,但須符合本地業務支出、investment professionals 及資本部署要求。

失去實質會發生什麼

13D — 自動制度,稅務審查時檢查。若失去實質(自 FY 2027 起缺少 investment professional、實際管理轉移至新加坡境外、出現常設機構),IRAS 可追溯質疑豁免,補徵 17% 企業稅並施加罰款。

FAQ

13D 與 13O / 13U 有何區別

13D — 針對由新加坡經理管理的離岸基金的自動制度,無需 MAS 批准。13O — 針對 AUM 達 S$20M 的新加坡居民基金,需批准函。13U — 針對 AUM 達 S$50M 及配置 3 名 investment professionals 的更大型靈活結構。13D 不提供新加坡 DTA 保護;13O / 13U 提供。

何謂 prescribed person

離岸基金載體,不在新加坡經營業務且無常設機構。透過獨立新加坡基金經理根據 IMA 管理不應構成常設機構——這正是安全港。基金不得為新加坡稅務居民,不得在新加坡擁有自有辦公室或僱員。

哪些資產屬 designated investments

上市股票、債券、基金份額、REITs、存款、衍生工具、外匯及商品合約。新加坡直接房地產及經營業務的關聯公司股權——不包括。完整清單見 Regulations 2010 Schedule 5,適用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起的收入。

30/50 規則如何運作

門檻取決於投資者數量:投資者少於 10 人時,連同關聯方持股達 30% 或以上;投資者 ≥10 人時,達 50% 或以上。超出 non-qualifying investor 門檻觸發 financial penalty。自 YA 2025 起,若 13D / 13O 基金以 trust 或 unit trust 形式設立,規則不適用。對於 company 及 LP,規則仍適用。

可否在無新加坡經理的情況下適用 13D

不可。13D 要求持有 CMS Licence、VCFM 或許可牌照豁免的 Singapore-based fund manager。無新加坡經理,離岸基金按註冊地一般規則納稅;不產生 13D 豁免。

可否從 13D 遷移至 13O

可以,透過將基金重新註冊至新加坡(VCC re-domiciliation、轉換為 Pte. Ltd. 或新設新加坡 LP)並向 MAS 申請 13O。成為新加坡居民後,基金可使用 DTA 網絡及在岸聲譽,但須符合本地業務支出、investment professionals 及資本部署要求。

失去實質會發生什麼

13D — 自動制度,稅務審查時檢查。若失去實質(自 FY 2027 起缺少 investment professional、實際管理轉移至新加坡境外、出現常設機構),IRAS 可追溯質疑豁免,補徵 17% 企業稅並施加罰款。

Key factual claims

  • Section 13D Income Tax Act 1947 是新加坡針對由本地基金經理(Singapore-based fund manager)管理的外國基金提供的稅務豁免制度。
  • 13D 的關鍵特點是自動制度(automatic scheme)。
  • 13D 適用於基金本身設於新加坡境外,但投資管理轉移至新加坡的情況。
  • 實務權衡:13D 允許在無需將基金重新註冊至新加坡的情況下,透過新加坡進行管理及銀行/託管服務,但離岸基金通常不會成為新加坡稅務居民,無法獲得新加坡 DTA 的完整保護。
  • 主要法律為 Income Tax Act 1947 第 13D 條。
  • 該規例定義了 prescribed person、specified income、designated investments、30/50 規則及財務罰款(financial penalty)。
  • Designated investments 載於 Regulations 2010 Schedule 5,適用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起的收入(更早期間適用 Schedule 3 / 4)。
  • 若適用 30/50 規則,non-qualifying investor 須繳納 financial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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