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13O 與 13U 是《Income Tax Act 1947》下的新加坡稅務制度,豁免基金收入繳納 17% 稅款。本文解析門檻、條件,以及 UHNW 與家族辦公室的選擇之道。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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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13D · VCC
《Income Tax Act 1947》下的 Section 13O 與 Section 13U,是新加坡為基金而設的兩項稅務制度,將來自指定投資(designated investments)的指明收入(specified income)豁免於標準 17% 企業所得稅之外。與 Section 13D 不同,這兩項並非自動適用的制度:基金必須在豁免期開始前取得 MAS 發出的批准函(award letter)。
13O 是為新加坡本地基金而設的新加坡居民基金計劃(Singapore Resident Fund Scheme),最常見的載體是 Pte. Ltd. 或 VCC。13U 則是為規模更大、更具彈性架構而設的增強級基金計劃(Enhanced-Tier Fund Scheme):在岸、離岸、主聯基金(master-feeder)、信託、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或傘型 VCC 均可。兩項制度均已延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MAS 通告 FDD Cir 10/2024 收緊了各項條件。AUM 現時只按指定投資計算;最低額須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維持;本地業務開支改為分級制;透過投資專業人員體現的經濟實質,亦由申請表上的形式欄目變成一項獨立的風險考量。
MAS 與 IRAS 的角色
MAS 負責批核程序,並核查制度條件的遵守情況。IRAS 則始終是稅務行政主管:年度申報、稅務立場、居民身份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sidence),以及豁免適用性的核實,均循稅務框架進行。
主要依據:
- Income Tax Act 1947,Section 13O 及 13U;
- 關於豁免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之基金收入的 Income Tax Regulations;
- MAS 通告 FDD Cir 10/2024(2024 年 10 月 1 日發出,自 2025 年 1 月 1 日適用);
- MAS — Fund Tax Schemes for Family Offices;
- IRAS 基金管理稅務指引。
Section 13O:新加坡居民基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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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C
13O 專為在新加坡註冊成立、並符合新加坡稅務居民資格的基金而設。實務上,通常是新加坡 Pte. Ltd. 或獨立 VCC。
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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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FM · Section 13D
基金必須:
- 在新加坡註冊成立,並獲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 由持有 CMS Licence 或 VCFM 牌照的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
- 經濟擁有權不得 100% 屬於新加坡;
- 在首個豁免期之前取得 MAS 批准函。
這是一項為具備真實新加坡稅務及管理基礎的架構而設的制度。若基金本身仍留在離岸,只把管理職能移至新加坡,通常會先考慮 Section 13D,而非 13O。
AUM
最低要求——申請時持有 2,000 萬新元的指定投資。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這一最低額須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維持。關鍵細節:AUM 並非按投資組合總值計算,而是按符合指定投資資格的資產價值計算。
各項依據並未提及讓 AUM「逐步增長」至門檻的寬限期。申請之時,您需要的不止是一個法律上就緒的基金,還要有可核實的投資規模。
本地業務開支
13O 適用分級制的本地業務開支(local business spending,LBS):
| AUM | 每年 LBS |
|---|---|
| S$50m 以下 | S$200,000 |
| S$50–100m | S$500,000 |
| S$100m 以上 | S$1m |
LBS 通常包括新加坡員工薪酬、辦公室、審計、律師、公司秘書服務、稅款、託管、MAS 合規開支,以及用於基金管理的本地 IT 基礎設施。不計入的項目:離岸顧問費用、於新加坡境外進行的基金行政管理,以及交易性經紀佣金。
投資專業人員
最少須有 2 名駐新加坡的投資專業人員。兩人均須為新加坡稅務居民,每人固定月薪不低於 3,500 新元;其中一人不得是最終實益擁有人(UBO)的家族成員。
若申請時只聘有一人——或可獲一年寬限期聘請第二人。但這並不免除經濟實質的要求:MAS 看重的是對投資組合管理、研究、交易及投資決策的真實參與。
資本配置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13O 要求將至少 10% 的 AUM 或 1,000 萬新元(以較低者為準)配置於合資格的本地投資。相關依據列舉了 SGX 上市股票、新加坡發行人的企業債券、新加坡 PE/VC 基金的基金份額,以及新加坡的氣候/ESG 項目。
這是一項獨立測試:不能以 LBS、AUM 或聘用員工來替代。
Section 13U:增強級基金計劃
13U 適合規模較大的基金及複雜架構。公司、信託、有限合夥、VCC、主聯基金、在岸或離岸基金均可申請。設有多個子基金的傘型 VCC,是多策略家族辦公室採用 13U 的典型配置。
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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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FM
基金必須:
- 由持有 CMS Licence 或 VCFM 牌照的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
- 取得 MAS 批准函;
- 符合 AUM、LBS、投資專業人員及年度申報方面的條件;
- 維持批准函所述的架構。
13U 允許單一家族辦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與聯合家族辦公室(multi-family office)。就主聯基金而言,只要在與 MAS 議定的層面滿足條件,一份批准可涵蓋整體架構。就傘型 VCC 而言,各子基金的資產各自隔離,但批准可涵蓋整個傘型結構。
AUM
最低要求——申請時持有 5,000 萬新元的指定投資。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該水平須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維持。
這一門檻不能單憑帳面 AUM、未經資產分類便作評估。直接持有的新加坡房地產,以及在有經營業務之關聯公司中的股權,就制度目的而言並不構成指定投資。
本地業務開支
13U 的 LBS 同樣採用分級制:
| AUM | 每年 LBS |
|---|---|
| S$250m 以下 | S$500,000 |
| S$250m – S$2bn | S$500,000 – S$1m(按 MAS 級距表) |
| S$2bn 以上 | S$1m |
開支構成與 13O 相若。離岸服務供應商及交易性經紀佣金不能滿足 LBS 要求。
投資專業人員
最少須有 3 名駐新加坡的投資專業人員。至少一人不得是 UBO 的家族成員。固定月薪最低 3,500 新元,但在經濟層面更重要的是職能不流於名義:投資委員會會議紀錄、盡職審查檔案及實際決策,均須能印證經濟實質。
哪些收入獲豁免
豁免涵蓋基金層面來自指定投資的指明收入。相關依據列舉:
- 出售股票、債券及基金份額的資本增值;
- 股息;
- 債券及存款利息;
- 衍生工具、外匯及商品合約收入;
- REITs 及私募基金份額的分派。
不獲豁免的項目:直接持有新加坡房地產的收入、來自有經營業務之關聯公司的收入,以及不符合指定投資收入資格的交易收入。
13O / 13U 基金向非居民受益人作出的分派,通常無須繳納新加坡預扣稅。13O 及 13U 在岸形式可取得居民身份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sidence),令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保障成為其與離岸 13D 制度的實務分別之一。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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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FM
- 在岸架構須向 ACRA 註冊基金——Pte. Ltd. 或 VCC。
- 委聘持有 CMS Licence 或 VCFM 牌照的新加坡基金管理人。
- 準備業務計劃、投資授權書、LP 基礎的 KYC 資料,以及投資專業人員的履歷與 Employment Pass 計劃。
- 投資政策、估值方法、審計框架、三年 LBS 預測,13O 另須資本配置計劃。
- 向 MAS Financial Markets Development Division 提交 Form 13O 或 13U。
- 回應 MAS 的多輪提問。
- 收取批准函,其中載明 AUM、LBS、投資專業人員數目及資本配置方面的承諾。
自 2025 年 7 月起,MAS 表示完整申請的目標審理時限為 3 個月。實務上,由首次架構設計會議到批准生效,13O 需時 6 至 9 個月,13U 需時 6 至 12 個月:實體設立、招聘及銀行開戶各自另需時間。
年度申報與實質維持
取得批准後,制度條件須每年持續維持。最基本的檔案包括:
- 經審計財務報表;
- IRAS 報稅及就指明收入的稅務立場;
- 財政年度結束時指定投資項下 AUM 的分類;
- 附有單據、薪酬紀錄及服務商合約佐證的 LBS 明細表;
- 投資專業人員的證明材料:僱傭合約、居民身份、薪酬、職責說明、投資委員會會議紀錄;
- 13O 的資本配置追蹤紀錄;
- 確認架構未超出批准函所載參數。
經濟實質與申報不應混為一談。AUM 回答的是「合資格資產是否足夠」,LBS 回答「基金在新加坡的開支是否足夠」,投資專業人員回答「是否存在真實的投資團隊」,IRAS 報稅則回答「哪些收入獲豁免、依據為何」。
以 VCC 作為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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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C
VCC 是 13O / 13U 的天然載體。獨立 VCC 可納入 13O;設有多個子基金的傘型 VCC 則更常用於 13U。
VCC 在此情境下的優勢:子基金之間資產與負債的法定隔離、靈活的資本操作、股份回購,以及從資本中作出分派。對多策略家族辦公室而言,這意味着可將 PE、對沖、房地產及流動性投資組合分置於不同隔離單元,而無須設立多個獨立基金。
適合對象
Section 13O——適合誰
- AUM 為 2,000 萬至 5,000 萬新元 的單一家族辦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
- 已準備好採用新加坡基金工具並建立真實經濟實質的家族。
- 需要 DTA 保障及居民身份證明書。
- 願意在新加坡進行資本配置。
- 與 GIP Option C 掛鈎的架構——SFO 通常需要具稅務效率的安排。
Section 13U——適合誰
- AUM 達 5,000 萬新元以上 的聯合家族辦公室或基金。
- 主聯基金、傘型 VCC 或多策略架構。
- 需要多個子基金及資產隔離的複雜投資組合。
- 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離岸或在岸基金。
- 經濟規模足以承擔 S$500K 以上的 LBS 及聘用 3 名投資專業人員。
13O / 13U 不適用的情況
- 在新加坡欠缺真實經濟實質:辦公室、居民身份的投資專業人員、持牌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紀錄。
- AUM 低於 2,000 萬新元(13O)或 5,000 萬新元(13U)。
- 就 13O 而言——經濟擁有權 100% 屬新加坡、欠缺離岸元素的架構。
- 經濟規模無法承擔 LBS、薪酬、審計、合規及管理開銷。
- 投資組合以直接持有的新加坡房地產或非指定投資為主。
問與答
13O 與 13U 在實務上有何分別
13O 適用於 AUM 由 2,000 萬新元起的新加坡居民基金,通常是 Pte. Ltd. 或獨立 VCC。13U 適用於規模更大、更具彈性的架構(主聯基金、傘型 VCC、由新加坡管理人管理的離岸載體),AUM 由 5,000 萬新元起,並須有 3 名投資專業人員。13U 容納 13O 未能涵蓋的架構。
甚麼算作指定投資
上市股票及債券、基金份額、REITs、存款、衍生工具、外匯及商品合約。不包括:直接持有的新加坡房地產、在有經營業務之關聯公司中的股權、投資活動以外的交易收入。完整清單見 Income Tax Regulations。
取得批准後才把 AUM 增至 2,000 萬新元,可以嗎
按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的更新規則——不可以。指定投資項下的 AUM 須於申請時已具備,並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維持。相關依據未提供寬限期。
本地業務開支包括甚麼
新加坡員工薪酬、辦公室、審計、律師、公司秘書服務、稅款、託管、MAS 合規開支、本地 IT 基礎設施。不包括:離岸顧問、新加坡境外的基金行政管理、交易性經紀佣金。
可否以 Section 13D 取代 13O / 13U
13D 是為由新加坡管理人管理之離岸基金而設的自動制度,無須 MAS 批准。但沒有新加坡 DTA 保障,亦沒有居民身份證明書。適合擁有離岸 LP 基礎的 GP;若需要 DTA 保障或在岸聲譽,則不適合。
取得批准需時多久
自 2025 年 7 月起,MAS 對完整申請的目標審理時限為 3 個月。實務上,由首次架構設計會議到批准生效,13O 需時 6 至 9 個月,13U 需時 6 至 12 個月,因實體設立、投資專業人員招聘及銀行開戶各自另需時間。
批准後經濟實質下滑,會發生甚麼
MAS 要求每年維持 AUM、LBS、投資專業人員,以及(就 13O 而言)資本配置。下滑會反映於經審計報表及 IRAS 稅務立場之中。屢次違規者,批准可被撤銷,豁免可被追溯撤回並附帶罰則。
13O / 13U 可否與信託結合
可以——這是典型的家族辦公室信託(Family Office Trust)結構。受託人持有 VCC 股份,VCC 在持牌管理人之下按 13O 或 13U 運作。信託本身另行課稅,13O / 13U 制度適用於 VCC,而非信託。參見新加坡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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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甚麼算作指定投資
上市股票及債券、基金份額、REITs、存款、衍生工具、外匯及商品合約。不包括:直接持有的新加坡房地產、在有經營業務之關聯公司中的股權、投資活動以外的交易收入。完整清單見 Income Tax Regulations。
取得批准後才把 AUM 增至 2,000 萬新元,可以嗎
按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的更新規則——不可以。指定投資項下的 AUM 須於申請時已具備,並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維持。相關依據未提供寬限期。
本地業務開支包括甚麼
新加坡員工薪酬、辦公室、審計、律師、公司秘書服務、稅款、託管、MAS 合規開支、本地 IT 基礎設施。不包括:離岸顧問、新加坡境外的基金行政管理、交易性經紀佣金。
可否以 Section 13D 取代 13O / 13U
13D 是為由新加坡管理人管理之離岸基金而設的自動制度,無須 MAS 批准。但沒有新加坡 DTA 保障,亦沒有居民身份證明書。適合擁有離岸 LP 基礎的 GP;若需要 DTA 保障或在岸聲譽,則不適合。
取得批准需時多久
自 2025 年 7 月起,MAS 對完整申請的目標審理時限為 3 個月。實務上,由首次架構設計會議到批准生效,13O 需時 6 至 9 個月,13U 需時 6 至 12 個月,因實體設立、投資專業人員招聘及銀行開戶各自另需時間。
批准後經濟實質下滑,會發生甚麼
MAS 要求每年維持 AUM、LBS、投資專業人員,以及(就 13O 而言)資本配置。下滑會反映於經審計報表及 IRAS 稅務立場之中。屢次違規者,批准可被撤銷,豁免可被追溯撤回並附帶罰則。
13O / 13U 可否與信託結合
可以——這是典型的家族辦公室信託(Family Office Trust)結構。受託人持有 VCC 股份,VCC 在持牌管理人之下按 13O 或 13U 運作。信託本身另行課稅,13O / 13U 制度適用於 VCC,而非信託。參見「新加坡信託」。
常見問題
13O 與 13U 在實務上有何分別
13O 適用於 AUM 由 2,000 萬新元起的新加坡居民基金,通常是 Pte. Ltd. 或獨立 VCC。13U 適用於規模更大、更具彈性的架構(主聯基金、傘型 VCC、由新加坡管理人管理的離岸載體),AUM 由 5,000 萬新元起,並須有 3 名投資專業人員。13U 容納 13O 未能涵蓋的架構。
甚麼算作指定投資
上市股票及債券、基金份額、REITs、存款、衍生工具、外匯及商品合約。不包括:直接持有的新加坡房地產、在有經營業務之關聯公司中的股權、投資活動以外的交易收入。完整清單見 Income Tax Regulations。
取得批准後才把 AUM 增至 2,000 萬新元,可以嗎
按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的更新規則——不可以。指定投資項下的 AUM 須於申請時已具備,並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維持。相關依據未提供寬限期。
本地業務開支包括甚麼
新加坡員工薪酬、辦公室、審計、律師、公司秘書服務、稅款、託管、MAS 合規開支、本地 IT 基礎設施。不包括:離岸顧問、新加坡境外的基金行政管理、交易性經紀佣金。
可否以 Section 13D 取代 13O / 13U
13D 是為由新加坡管理人管理之離岸基金而設的自動制度,無須 MAS 批准。但沒有新加坡 DTA 保障,亦沒有居民身份證明書。適合擁有離岸 LP 基礎的 GP;若需要 DTA 保障或在岸聲譽,則不適合。
取得批准需時多久
自 2025 年 7 月起,MAS 對完整申請的目標審理時限為 3 個月。實務上,由首次架構設計會議到批准生效,13O 需時 6 至 9 個月,13U 需時 6 至 12 個月,因實體設立、投資專業人員招聘及銀行開戶各自另需時間。
批准後經濟實質下滑,會發生甚麼
MAS 要求每年維持 AUM、LBS、投資專業人員,以及(就 13O 而言)資本配置。下滑會反映於經審計報表及 IRAS 稅務立場之中。屢次違規者,批准可被撤銷,豁免可被追溯撤回並附帶罰則。
13O / 13U 可否與信託結合
可以——這是典型的家族辦公室信託(Family Office Trust)結構。受託人持有 VCC 股份,VCC 在持牌管理人之下按 13O 或 13U 運作。信託本身另行課稅,13O / 13U 制度適用於 VCC,而非信託。參見「新加坡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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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算作指定投資
上市股票及債券、基金份額、REITs、存款、衍生工具、外匯及商品合約。不包括:直接持有的新加坡房地產、在有經營業務之關聯公司中的股權、投資活動以外的交易收入。完整清單見 Income Tax Regulations。
取得批准後才把 AUM 增至 2,000 萬新元,可以嗎
按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的更新規則——不可以。指定投資項下的 AUM 須於申請時已具備,並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維持。相關依據未提供寬限期。
本地業務開支包括甚麼
新加坡員工薪酬、辦公室、審計、律師、公司秘書服務、稅款、託管、MAS 合規開支、本地 IT 基礎設施。不包括:離岸顧問、新加坡境外的基金行政管理、交易性經紀佣金。
可否以 Section 13D 取代 13O / 13U
13D 是為由新加坡管理人管理之離岸基金而設的自動制度,無須 MAS 批准。但沒有新加坡 DTA 保障,亦沒有居民身份證明書。適合擁有離岸 LP 基礎的 GP;若需要 DTA 保障或在岸聲譽,則不適合。
取得批准需時多久
自 2025 年 7 月起,MAS 對完整申請的目標審理時限為 3 個月。實務上,由首次架構設計會議到批准生效,13O 需時 6 至 9 個月,13U 需時 6 至 12 個月,因實體設立、投資專業人員招聘及銀行開戶各自另需時間。
批准後經濟實質下滑,會發生甚麼
MAS 要求每年維持 AUM、LBS、投資專業人員,以及(就 13O 而言)資本配置。下滑會反映於經審計報表及 IRAS 稅務立場之中。屢次違規者,批准可被撤銷,豁免可被追溯撤回並附帶罰則。
13O / 13U 可否與信託結合
可以——這是典型的家族辦公室信託(Family Office Trust)結構。受託人持有 VCC 股份,VCC 在持牌管理人之下按 13O 或 13U 運作。信託本身另行課稅,13O / 13U 制度適用於 VCC,而非信託。參見「新加坡信託」。
Factual claims
- 《Income Tax Act 1947》下的 Section 13O 與 Section 13U,是新加坡為基金而設的兩項稅務制度,將來自指定投資的指明收入豁免於標準 17% 企業所得稅之外。
- 13O 是為新加坡本地基金而設的新加坡居民基金計劃(Singapore Resident Fund Scheme),最常見的載體是 Pte. Ltd.。
- 13O 專為在新加坡註冊成立、並符合新加坡稅務居民資格的基金而設。
- 最低要求——申請時持有 2,000 萬新元的指定投資。
- 13O 適用分級制的 LBS:
- LBS 通常包括新加坡員工薪酬、辦公室、審計、律師、公司秘書服務、稅款、託管、MAS 合規開支,以及用於基金管理的本地 IT 基礎設施。
- 最少須有 2 名駐新加坡的投資專業人員。
-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13O 要求將至少 10% 的 AUM 或 1,000 萬新元(以較低者為準)配置於合資格的本地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