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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設立私募基金:VCFM、Section 13D/13O/13U 與 VCC 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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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新加坡私募基金由四個組成部分結合而成:基金載體、管理公司、稅務制度,以及銀行與移民架構——單憑註冊並不足夠。任何一環出錯,整個架構便會失效:沒有持牌管理人,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VCC)無法運作;沒有在新加坡的經濟存在,13O 不會獲批;沒有 KYC(了解你的客戶)背景說明,銀行不會開戶;沒有真實職位,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不會簽發。

當基金、家族辦公室、私人銀行與居留途徑需要整合為單一受管基礎設施時,新加坡的優勢尤其突出。

四個組成部分如何結合:投資者進入 VCC 及其子基金,由持牌管理人負責運作;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向管理人發出牌照,並向基金授予稅務優惠;銀行則持有帳戶並提供託管。

Diagram

基金的四大組成部分

基金載體

基金載體決定基金在投資者、核數師、銀行及稅務機關眼中的面貌。

  • Singapore Pte. Ltd.——普通新加坡公司。適合固定資本的單一基金。在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註冊程序簡單,但股本不會隨資產淨值(NAV)浮動——贖回及資本調整較為複雜。
  • VCC——可變資本公司,自 2020 年起可供設立。股本 = NAV,可採用傘型架構及子基金,子基金之間的資產相互隔離(ring-fenced)。ACRA 收費為:註冊成立 VCC S$8,000,另加名稱批准 S$15,合共 S$8,015;每個子基金 S$400。
  •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創投與私募股權(PE)所熟悉的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GP/LP)機制。新加坡 LP 較少採用;對國際 LP 基礎而言,開曼(Cayman)或特拉華(Delaware)LP 仍是標準。
  • 離岸載體——由新加坡管理人管理的 Cayman LP、BVI Ltd 或 Delaware LP。可適用 Section 13D,但沒有新加坡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的保障。

管理人

在新加坡收取報酬管理基金,只能在 MAS 的牌照監管範圍之內進行。

  • A/I LFMC——面向認可投資者及機構投資者的持牌基金管理公司(Accredited / Institutional Licens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基本資本 S$25萬,最少 2 名董事及 2 名代表,並須通過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評估。受 SFA 04-G05 規管。
  • Retail LFMC——用於零售分銷;資本及合規要求嚴格得多。
  • VCFM——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Venture Capital Fund Manager),為創投基金而設的簡化制度。不設最低基本資本及風險為本資本要求,但須有最少 2 名董事(其中 1 名為全職的新加坡居民),以及 2 名駐新加坡的全職專業人員。限制:只限創投基金、認可/機構投資者,且每隻基金至少 80% 的承諾資本須投資於在首次投資前成立不超過 10 年的非上市企業。
  • SFO 類別豁免——經 MAS 於 2026 年 6 月 15 日改革後,只管理單一家族資金的單一家族辦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SFO)依據類別豁免(class exemption)營運,毋須持牌。新制度不拘架構形式(structure-agnostic)——法律形式不再決定是否符合資格——但新增了通知義務:新設 SFO 須於開始營運後 14 日內遞交開業通知(Notice of Commencement of Business),已在營運者的期限則為 2027 年 6 月 15 日。這並不改變 13O 及 13U 的稅務條件——門檻、投資專業人員(investment professional,IP)要求及分級支出要求(Tiered Spending Requirement)仍各自適用。
  • RFMC——註冊基金管理公司(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制度已由 MAS 於 2024 年廢除(目標日期為 2024 年 8 月 1 日);希望繼續管理基金的 RFMC,須於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提交 Form 1AR,申請成為 A/I LFMC。

稅務制度

基金稅務優惠載於《Income Tax Act》(所得稅法),按載體及管理人選擇適用。

  • Section 13D——離岸基金。自動適用的制度,毋須 MAS 批准,但沒有新加坡 DTA 保障。
  • Section 13O——新加坡居民基金,須取得 MAS 批准函(award letter),並具備本地業務開支(local business spending,LBS)及投資專業人員。指定投資(designated investments)的 AUM 門檻視乎由誰管理基金:若由家族自設的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申請時及每個基期(basis period)均須達 S$2,000萬(適用於 2023 年 7 月 5 日起申請的 MAS 條件,取消了此前由 S$1,000萬逐步增至 S$2,000萬的寬限模式);若由持牌第三方管理人管理,則以 S$500萬指定投資作為准入條件:2026 年 7 月 31 日的 MAS 通告 FDD Cir 05/2026 取消了該門檻的年度測試,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而 13O 或 13OA 基金可於批准的第三個課稅年度(year of assessment)結束前達到 S$500萬。
  • Section 13U——規模較大的新加坡或離岸基金,指定投資由 S$5,000萬起,須有 3 名投資專業人員及更高的營運存在。其分級支出要求並非另設一套級距:兩條路徑均與 13O 相同,以指定投資 AUM 的 S$2.5億及 S$20億為分界——由持牌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為 S$20萬/S$30萬/S$50萬(MAS 通告 FDD Cir 10/2024,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由獲豁免的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者則為 S$20萬/S$50萬/S$100萬。家族辦公室級距自基期於 2026 年 8 月 1 日或之後結束的課稅年度起,適用於新批准,以及按 2022 年 4 月 18 日及 2023 年 7 月 5 日條件授予的既有批准;在其兩個較高級別中,分別至少須有 S$30萬及 S$50萬屬本地業務開支本身,其餘可透過合資格捐款及混合融資(blended-finance)撥款滿足,撥款按其價值的兩倍計算(FDD Cir 05/2026)。就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批准的新家族辦公室批准而言,13O 基金可憑一名合資格 IP、13U 基金可憑兩名合資格 IP 提出申請,前提是第二名(13O)或第三名(13U)IP(包括非家族成員)須於批准首個課稅年度的基期結束前獲聘用。
  • 13G——為信託而設的獨立優惠;不在本導覽頁範圍之內。

銀行與移民

基金必須能夠接收資本催繳(capital calls)、支付開支、持有託管資產,並證明經濟存在。銀行架構通常包括基金營運帳戶、管理公司營運帳戶、託管、基金行政管理,以及為最終實益擁有人(UBO)及 LP 提供的私人銀行服務。

投資專業人員,以及擔任主要行政人員的 UBO,都需要移民安排。若沒有就業准證及在新加坡的實際存在,MAS 及銀行會將該架構視為只存在於紙面。

四種典型模式

A:VCC + VCFM + 13O

AUM 為 S$2,000萬至5,000萬、遷居新加坡並需要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的超高淨值(UHNW)家族辦公室。適合家族辦公室及按世代劃分的子基金;可為家族取得永久居留權(PR)的 GIP Option C(全球投資者計劃)由 S$2億 AUM 起步,且至少 S$5,000萬須投放於新加坡,因此在此規模下,居留途徑是就業准證。

優點:來自指定投資的指明收入(specified income)獲豁免、DTA 網絡、新加坡居民身份的聲望、與就業准證的銜接,以及可透過子基金分隔資產。

缺點:就家族辦公室基金而言,指定投資 AUM 低於 S$2.5億時每年 LBS 為 S$20萬,S$2.5億至20億時為 S$50萬,S$20億起為 S$100萬,兩個較高級別中分別至少須有 S$30萬及 S$50萬屬本地業務開支本身,另須通過資本配置測試;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或之後結束的基期起,兩者亦約束按 2022 年及 2023 年條件授予的既有批准(FDD Cir 05/2026);此外還有每年向 MAS 申報、審計、IP 要求及真實辦公室。

B:VCC + LFMC + 13U

AUM 為 S$5,000萬至5億 的聯合家族辦公室(multi-family office)、對沖基金或 PE 管理人。通常採用傘型 VCC,為不同家族或策略設立多個子基金。

優點:新加坡投資者不受 30% 規則限制、DTA 保障、主聯基金(master-feeder)架構,以及 MAS 機構監管範圍。

缺點:S$5,000萬 AUM 門檻;按 FDD Cir 10/2024,分級本地業務開支每年由 S$20萬起(AUM S$2.5億至20億時為 S$30萬,S$20億起為 S$50萬);3 名投資專業人員;A/I LFMC 牌照;以及每年 MAS 審查。

C:開曼基金 + 新加坡管理人 + 13D

希望維持新加坡管理人、同時保留 Cayman LP 或 BVI/Delaware 架構的現有基金管理人。亦適合初創 GP:既需要新加坡的募資故事,又需要 LP 基礎熟悉的開曼架構。

優點:設立成本較低;13D 自動適用,毋須 MAS 批准函;沒有最低 AUM 及 LBS 要求。

缺點:沒有 DTA 保障;載體必須維持非新加坡居民身份;自 2027 財政年度結束(FYE 2027)/2028 課稅年度(YA 2028)起,新加坡管理人須維持最少 1 名投資專業人員。

D:Singapore Pte. Ltd. + VCFM + 13O

沒有子基金、亦無需 VCC 的單一封閉式基金。適合 AUM 為 S$2,000萬至8,000萬、LP 基礎固定的精品型 VC/PE/信貸基金。

優點:比 VCC 便宜、簡單;可申請 13O;架構對核數師及稅務顧問而言清晰易明。

缺點:策略之間沒有資產隔離;沒有靈活的子基金;股本不隨 NAV 浮動。

VCC 的子基金

VCC 允許在單一傘型架構內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子基金的資產與負債均與其他子基金隔離;董事會、管理人、核數師、行政管理人及公司秘書則可共用。

典型的子基金:

  • 第一代——創辦人一代的投資組合。
  • 第二代——為成年子女而設、具獨立風險取向的資產。
  • 慈善——慈善投資組合及分派規則。
  • 共同投資——用於 PE/VC 共同投資的側袋(side pocket)。

每個子基金各有自己的 NAV、投資政策、分派政策及 LP 基礎。ACRA 註冊費——每個子基金 S$400。

銀行架構:星展銀行(DBS)及其他選擇

完成註冊成立並(如適用)取得 MAS 批准函後,基金便進入銀行開戶程序。

  • 基金營運帳戶——資本催繳、分派、開支;通常選用 DBS、大華銀行(UOB)或華僑銀行(OCBC)。
  • 管理公司營運帳戶——管理費、薪酬支出、辦公室。
  • 託管——DBS Securities & Fiduciary Services、DBS Trustee Limited,或獨立託管人。
  • 基金行政管理——投資組合會計、過戶代理(transfer agency)、NAV 計算、估值監督;DBS、Apex、IQ-EQ、Citco、Trustmoore。
  • DBS Private Bank——為 UHNW LP 提供財富顧問服務、投資產品及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DPM)。
  • 為 UBO 的萬用壽險(Universal Life)保單提供保費融資。

移民架構

在新加坡沒有人員的基金,無法通過經濟存在測試。

  • GIP Option C——適用於 AUM 由 S$2億起、其中 ≥S$5,000萬投資於新加坡的家族辦公室。為 UBO 及其家人提供 PR;詳見新加坡投資/GIP。
  • 就業准證——適用於投資專業人員,以及擔任主要行政人員的 UBO。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的最低薪金:每月 S$5,600,金融業為 S$6,200;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S$6,000/S$6,600。13O/13U 的 IP 薪金——每人每月超過 S$3,500(MAS 2023 年 7 月 5 日的單一家族辦公室條件)。
  • 新加坡居留許可——為配偶及 21 歲以下子女申請家屬准證(Dependant Pass)。

成本與時間表

模式每年營運成本
開曼 + 13D,委聘外部持牌管理人每年 S$6萬起,包括管理費、審計及行政
VCC + 13O每年 S$8萬至20萬:公司秘書、居民董事、基金行政、審計及 IP 薪金
由自設 SFO 管理的 13O 家族辦公室每年 S$30萬至70萬,包括 IP 薪金、審計、秘書及基金行政
由持有資本市場服務(CMS)牌照的 A/I 管理人管理的 13U 基金每年 S$70萬至 S$150萬以上

典型時間表:

  1. 在 ACRA 註冊成立 VCC/Pte. Ltd.——文件備妥後 3 至 5 個工作天。
  2. 完成載體文件——2 至 8 週:有限合夥協議(LPA)、投資管理協議(IMA)、認購協議(Subscription Agreement)、反洗錢(AML)框架。
  3. 管理人安排——VCFM 申請需時 3 至 6 個月,或簽訂管理協議約需 1 週。對於完整且符合所有准入標準的申請,MAS 預計審核需時最多 6 個月(MAS,Fund Management Licensing,處理時間一節);按 MAS 本身的數據,VCFM 申請需時 1 至 6 個月,平均 3 個月(MAS 就 Processing Time for Licence Applications 國會提問的答覆,2022 年 2 月 15 日)。取得原則性批准(in-principle approval)後,申請人另有最多 6 個月時間滿足發牌條件。
  4. Section 13O/13U 申請——由提交至取得批准函約 3 個月:MAS 在 2025 年 9 月 24 日向國會作出的書面答覆中表示,大部分家族辦公室基金稅務計劃申請現已可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此前則需 12 個月。MAS 並未公布正式的服務標準,申請文件不完整會延長所需時間。
  5. 銀行與託管——KYC 及 AML 程序需時 2 至 8 週。

推出前須準備就緒的事項

稅務方面居首。資本承諾必須涵蓋指定投資門檻——由自設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 13O 為 S$2,000萬,由持牌第三方管理人管理者為 S$500萬;13U 為 S$5,000萬;13D 不設門檻。就家族辦公室路徑而言,該水平須於整個優惠期內維持;至於由持牌管理人管理的一般基金,S$500萬及 S$5,000萬僅屬准入條件,因為 FDD Cir 05/2026 已取消年度測試,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管理人路徑須同時確定:自設 VCFM 或 LFMC,抑或委聘外部持牌管理人。

經濟存在是第二部分。投資專業人員已物色妥當,並準備好持就業准證遷居;新加坡的辦公室是真實而非虛擬的;核數師、基金行政管理人及公司秘書均已委任。銀行路徑亦須同時選定——首選 DBS,UOB 或 OCBC 作為替代。

最後是文件。AML/CFT(反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KYC、內部審計及風險管理框架已經備妥;LP 文件包——LPA、認購協議、私募備忘錄(PPM)、附函(Side Letters)——已準備就緒;移民計劃涵蓋 UBO、投資專業人員及其家人。

適合與不適合的對象

適合

  • 遷居新加坡、AUM 達 S$2,000萬以上 的 UHNW 家族。
  • 擁有亞洲或歐洲 LP 基礎的創投 GP。
  • 將管理職能轉移至新加坡的現有離岸管理人。
  • AUM 達 S$5,000萬以上的聯合家族辦公室或 PE 團隊。
  • 需要利用新加坡 DTA 網絡處理流入股息的客戶。

不適合

  • 沒有可擴展基金計劃的一次性投資。
  • 純新加坡房地產——不屬於 13D/13O/13U 下的指定投資。
  • 帶有次級制裁風險的 LP 基礎(俄羅斯/白俄羅斯、伊朗、與制裁相關的投資者)。
  • 未準備好維持真實經濟存在的客戶:辦公室、IP、審計及營運開支。
  • 需要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或統一基金豁免(Unified Fund Exemption),而非新加坡 DTA 網絡的客戶;新加坡與香港、開曼群島、ADGM 及 DIFC 在監管機構、推出時間、最低投資額、服務供應商及公開收費方面的並列比較,見基金註冊地比較表。

MAS 條件:2022–⁠2025 年的收緊

2022 年 4 月,MAS 大幅提高單一家族辦公室適用 13O 及 13U 的門檻,一年後再度提高。2022 年的逐步增長模式——准入時 S$1,000萬,兩年內增至 S$2,000萬——已不再是標準:就 2023 年 7 月 5 日起提交的申請而言,寬限期已被取消,13O 要求於申請時及每個基期結束時持有 S$2,000萬指定投資;13U 的門檻為 S$5,000萬。10→20 的逐步增長只適用於初步申請(preliminary submission)在該日期前送達 MAS 的基金,因此仍引用此模式的概覽,描述的是舊制度。一般非 SFO 基金適用經 FDD Cir 05/2026 修訂的 FDD Cir 10/2024: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AUM 只按指定投資計算,13O 最低為 S$500萬、13U 為 S$5,000萬,均屬准入條件;年度測試已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取消,13O 及 13OA 基金可於批准的第三個課稅年度結束前達到 S$500萬。有關制度的詳細分析,見 Section 13O 與 13U。

投資專業人員

投資專業人員的計算十分嚴格:13O 最少 2 名,13U 最少 3 名,其中至少一名不得是實益擁有人的家族成員。每名 IP 均須是月薪超過 S$3,500 的投資組合經理、研究分析師或交易員,逾半數工作時間從事合資格活動,並保持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這就是 MAS 在准入時審查、並透過年度申報確認的經濟實質。

分級支出要求

營運開支與分級支出要求掛鈎。家族辦公室基金的兩個制度共用一套級距,已由 FDD Cir 05/2026 重訂:自基期於 2026 年 8 月 1 日或之後結束的課稅年度起——適用於新批准,以及按 2022 年 4 月 18 日及 2023 年 7 月 5 日條件授予的既有批准——指定投資 AUM 低於 S$2.5億時,基金每年須在新加坡至少開支 S$20萬;S$2.5億至20億時為 S$50萬;S$20億起為 S$100萬。在兩個較高級別中,分別至少須有 S$30萬及 S$50萬屬本地業務開支本身;其餘可來自向新加坡慈善機構作出的合資格捐款,以及向混合融資工具提供的撥款,撥款按其價值的兩倍計算(MAS)。於 2026 年 8 月 1 日之前結束的基期,沿用 MAS 此前以 S$5,000萬及 S$1億為分界的級距;於 2022 年 4 月 18 日之前申請的批准,維持 S$20萬的劃一開支下限,且不設資本配置測試。由持牌管理人管理的一般(非 SFO)基金另有一套級距,同樣由 13O 及 13U 共用:指定投資 AUM 低於 S$2.5億時每年 S$20萬,S$2.5億至20億時 S$30萬,S$20億起 S$50萬(FDD Cir 10/2024)。該級距自 2028 課稅年度起具約束力;在此之前,13O 或 13OA 非 SFO 基金須有 S$20萬的總業務開支,而 2025 年之前獲批的 13U 基金則須有劃一 S$20萬的本地業務開支。

管理費及審計費用計入本地開支;在上述限額內,向本地慈善機構的捐款及混合融資撥款亦可計入。基金如何融入整體擁有權架構,見控股架構。

Q/A

VCC 比 Cayman LP 好在哪裡?

VCC 提供新加坡 DTA 保障,以及受 MAS 監管的聲譽。Cayman LP 較便宜,也更為美國 LP 基礎所熟悉,但沒有新加坡 DTA 保障。選擇取決於 LP 基礎及策略:亞洲 LP 及股息受 DTA 影響較大的基金——選 VCC;傳統美國 LP 基礎及以美國為重心的創投——選開曼。

沒有自設管理人,可以推出基金嗎?

可以。透過與外部持牌管理人(例如 VCFM)簽訂管理協議即可。創辦人仍是 UBO 及主事人(principal),但不會成為持牌管理人。

取得 13O 批准需時多久?

由提交至取得批准函約 3 個月:根據 MAS 於 2025 年 9 月 24 日向國會作出的書面答覆,大部分申請現已可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此前則需 12 個月。這是 MAS 的審核時間,而非整個項目的時間:連同實體設立、聘用投資專業人員及銀行開戶,由首次架構設計會議到批准生效,13O 需時 6 至 9 個月,13U 需時 6 至 12 個月。獲批之前,基金可作為待批架構運作,但稅務豁免尚未生效。

「管理人即服務」(manager-as-a-service)有何作用?

持牌管理人作出投資決策、維持合規框架、向 MAS 申報,並監督代表。這降低了客戶的進入門檻,但不會免除經濟存在、銀行及稅務方面的要求。

離岸基金可以遷移至 VCC 嗎?

只限具類似公司架構的基金。若海外公司型基金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允許,ACRA 接受其將註冊轉移為 VCC,基金的義務、財產及權利維持不變(ACRA);開曼或 BVI 基金公司可循此途徑遷移,而 Cayman LP 或 Delaware LP 並非公司架構,因此不能。轉移完成後,基金可申請 13O 或 13U,而不必依賴 13D。

在新加坡最少需要多少人員?

13O——最少 2 名投資專業人員(其中一名不屬 UBO 家族),每人月薪高於 S$3,500,另加公司實體的居民董事。13U——最少 3 名投資專業人員。此外還需公司秘書、核數師及基金行政管理人;他們可以是服務供應商,而非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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