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加坡設立私募基金：VCFM、Section 13D／13O／13U 與 VCC 的組合

> 在新加坡設立私募基金：如何結合 VCC、VCFM 管理人與 Section 13D／13O／13U 稅務制度，以及為何單憑註冊並不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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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structures
Jurisdictions: singapore
Product tags: fund-vehicle, license-vcfm, tax-regime
Semantic tags: fund-vehicle, license-vcfm, tax-reg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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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新加坡私募基金由四個組成部分結合而成：基金載體、管理公司、稅務制度，以及銀行與移民架構——單憑註冊並不足夠。任何一環出錯，整個架構便會失效：沒有持牌管理人，[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VCC）](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vcc-singapore)無法運作；沒有在新加坡的經濟存在，13O 不會獲批；沒有 KYC（了解你的客戶）背景說明，銀行不會開戶；沒有真實職位，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不會簽發。

當基金、家族辦公室、私人銀行與居留途徑需要整合為單一受管基礎設施時，新加坡的優勢尤其突出。

四個組成部分如何結合：投資者進入 VCC 及其子基金，由持牌管理人負責運作；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向管理人發出牌照，並向基金授予稅務優惠；銀行則持有帳戶並提供託管。

```mermaid
flowchart TD
    LP["投資者（LP）"] --> V["VCC（傘型）"]
    V --> SF1["子基金：第一代"]
    V --> SF2["子基金：慈善"]
    M["VCFM / LFMC 管理人"] -->|管理| V
    MAS["MAS"] -->|牌照| M
    MAS -.->|13O / 13U 批准| V
    BK["銀行與託管"] -.->|帳戶與託管| V
```

> 🍓 新加坡方案的思路：基金 + 管理人 + 稅務制度 + 銀行與移民，必須一併設計，而非依次處理。適用哪種模式，取決於資產管理規模（AUM）、有限合夥人（LP）基礎、居留計劃與營運開支，而非反過來。

## 基金的四大組成部分

### 基金載體

基金載體決定基金在投資者、核數師、銀行及稅務機關眼中的面貌。

- **Singapore Pte. Ltd.**——普通新加坡公司。適合固定資本的單一基金。在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註冊程序簡單，但股本不會隨資產淨值（NAV）浮動——贖回及資本調整較為複雜。
- **VCC**——可變資本公司，自 2020 年起可供設立。股本 = NAV，可採用傘型架構及子基金，子基金之間的資產相互隔離（ring-fenced）。[ACRA 收費為：註冊成立 VCC S$8,000，另加名稱批准 S$15，合共 S$8,015；每個子基金 S$400](https://www.acra.gov.sg/manage/variable-capital-companies/service-transaction-fees/)。
-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創投與私募股權（PE）所熟悉的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GP/LP）機制。新加坡 LP 較少採用；對國際 LP 基礎而言，開曼（Cayman）或特拉華（Delaware）LP 仍是標準。
- **離岸載體**——由新加坡管理人管理的 Cayman LP、BVI Ltd 或 Delaware LP。可適用 Section 13D，但沒有新加坡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的保障。
### 管理人

在新加坡收取報酬管理基金，只能在 MAS 的牌照監管範圍之內進行。

- **A/I LFMC**——面向認可投資者及機構投資者的持牌基金管理公司（Accredited / Institutional Licens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基本資本 S$25萬，最少 2 名董事及 2 名代表，並須通過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評估。受 [SFA 04-G05](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fa-04-g05-on-licensing-registration-and-conduct-of-business-for-fund-managers) 規管。
- **Retail LFMC**——用於零售分銷；資本及合規要求嚴格得多。
- [**VCFM**](https://wiki.private.law/en/vcfm)——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Venture Capital Fund Manager），為創投基金而設的簡化制度。不設最低基本資本及風險為本資本要求，但須有最少 2 名董事（其中 1 名為全職的新加坡居民），以及 2 名駐新加坡的全職專業人員。限制：只限創投基金、認可／機構投資者，且每隻基金至少 80% 的承諾資本須投資於在首次投資前成立不超過 10 年的非上市企業。
- **SFO 類別豁免**——經 MAS 於 2026 年 6 月 15 日改革後，只管理單一家族資金的單一家族辦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SFO）依據類別豁免（class exemption）營運，毋須持牌。新制度不拘架構形式（structure-agnostic）——法律形式不再決定是否符合資格——但新增了通知義務：新設 SFO 須於開始營運後 14 日內遞交開業通知（Notice of Commencement of Business），已在營運者的期限則為 2027 年 6 月 15 日。這並不改變 13O 及 13U 的稅務條件——門檻、投資專業人員（investment professional，IP）要求及分級支出要求（Tiered Spending Requirement）仍各自適用。
- **RFMC**——註冊基金管理公司（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制度已由 MAS 於 2024 年廢除（目標日期為 2024 年 8 月 1 日）；希望繼續管理基金的 RFMC，須於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提交 Form 1AR，申請成為 A/I LFMC。
### 稅務制度

基金稅務優惠載於《Income Tax Act》（所得稅法），按載體及管理人選擇適用。

- **Section 13D**——離岸基金。自動適用的制度，毋須 MAS 批准，但沒有新加坡 DTA 保障。
- [**Section 13O**](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section-13o-13u)——新加坡居民基金，須取得 MAS 批准函（award letter），並具備本地業務開支（local business spending，LBS）及投資專業人員。指定投資（designated investments）的 AUM 門檻視乎由誰管理基金：若由家族自設的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申請時及每個基期（basis period）均須達 S$2,000萬（適用於 2023 年 7 月 5 日起申請的 MAS 條件，取消了此前由 S$1,000萬逐步增至 S$2,000萬的寬限模式）；若由持牌第三方管理人管理，則以 S$500萬指定投資作為准入條件：2026 年 7 月 31 日的 [MAS 通告 FDD Cir 05/2026](https://www.mas.gov.sg/-/media/mas-media-library/schemes-and-initiatives/fdd/fdd-cir-052026-tax-incentive-schemes-for-funds-31-july-2026.pdf) 取消了該門檻的年度測試，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而 13O 或 13OA 基金可於批准的第三個課稅年度（year of assessment）結束前達到 S$500萬。
- **Section 13U**——規模較大的新加坡或離岸基金，指定投資由 S$5,000萬起，須有 3 名投資專業人員及更高的營運存在。其分級支出要求並非另設一套級距：兩條路徑均與 13O 相同，以指定投資 AUM 的 S$2.5億及 S$20億為分界——由持牌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為 S$20萬／S$30萬／S$50萬（MAS 通告 FDD Cir 10/2024，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由獲豁免的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者則為 S$20萬／S$50萬／S$100萬。家族辦公室級距自基期於 2026 年 8 月 1 日或之後結束的課稅年度起，適用於新批准，以及按 2022 年 4 月 18 日及 2023 年 7 月 5 日條件授予的既有批准；在其兩個較高級別中，分別至少須有 S$30萬及 S$50萬屬本地業務開支本身，其餘可透過合資格捐款及混合融資（blended-finance）撥款滿足，撥款按其價值的兩倍計算（[FDD Cir 05/2026](https://www.mas.gov.sg/-/media/mas-media-library/schemes-and-initiatives/fdd/fdd-cir-052026-tax-incentive-schemes-for-funds-31-july-2026.pdf)）。就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批准的新家族辦公室批准而言，13O 基金可憑一名合資格 IP、13U 基金可憑兩名合資格 IP 提出申請，前提是第二名（13O）或第三名（13U）IP（包括非家族成員）須於批准首個課稅年度的基期結束前獲聘用。
- **13G**——為信託而設的獨立優惠；不在本導覽頁範圍之內。
### 銀行與移民

基金必須能夠接收資本催繳（capital calls）、支付開支、持有託管資產，並證明經濟存在。銀行架構通常包括基金營運帳戶、管理公司營運帳戶、託管、基金行政管理，以及為最終實益擁有人（UBO）及 LP 提供的私人銀行服務。

投資專業人員，以及擔任主要行政人員的 UBO，都需要移民安排。若沒有就業准證及在新加坡的實際存在，MAS 及銀行會將該架構視為只存在於紙面。

## 四種典型模式

**A：VCC + VCFM + 13O**

AUM 為 **S$2,000萬至5,000萬**、遷居新加坡並需要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的超高淨值（UHNW）家族辦公室。適合家族辦公室及按世代劃分的子基金；可為家族取得永久居留權（PR）的 GIP Option C（全球投資者計劃）由 S$2億 AUM 起步，且至少 S$5,000萬須投放於新加坡，因此在此規模下，居留途徑是就業准證。

*優點：*來自指定投資的指明收入（specified income）獲豁免、DTA 網絡、新加坡居民身份的聲望、與就業准證的銜接，以及可透過子基金分隔資產。

*缺點：*就家族辦公室基金而言，指定投資 AUM 低於 S$2.5億時每年 LBS 為 S$20萬，S$2.5億至20億時為 S$50萬，S$20億起為 S$100萬，兩個較高級別中分別至少須有 S$30萬及 S$50萬屬本地業務開支本身，另須通過資本配置測試；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或之後結束的基期起，兩者亦約束按 2022 年及 2023 年條件授予的既有批准（FDD Cir 05/2026）；此外還有每年向 MAS 申報、審計、IP 要求及真實辦公室。

**B：VCC + LFMC + 13U**

AUM 為 **S$5,000萬至5億** 的聯合家族辦公室（multi-family office）、對沖基金或 PE 管理人。通常採用傘型 VCC，為不同家族或策略設立多個子基金。

*優點：*新加坡投資者不受 30% 規則限制、DTA 保障、主聯基金（master-feeder）架構，以及 MAS 機構監管範圍。

*缺點：*S$5,000萬 AUM 門檻；按 FDD Cir 10/2024，分級本地業務開支每年由 S$20萬起（AUM S$2.5億至20億時為 S$30萬，S$20億起為 S$50萬）；3 名投資專業人員；A/I LFMC 牌照；以及每年 MAS 審查。

**C：開曼基金 + 新加坡管理人 + 13D**

希望維持新加坡管理人、同時保留 Cayman LP 或 BVI／Delaware 架構的現有基金管理人。亦適合初創 GP：既需要新加坡的募資故事，又需要 LP 基礎熟悉的開曼架構。

*優點：*設立成本較低；13D 自動適用，毋須 MAS 批准函；沒有最低 AUM 及 LBS 要求。

*缺點：*沒有 DTA 保障；載體必須維持非新加坡居民身份；自 2027 財政年度結束（FYE 2027）／2028 課稅年度（YA 2028）起，新加坡管理人須維持最少 1 名投資專業人員。

**D：Singapore Pte. Ltd. + VCFM + 13O**

沒有子基金、亦無需 VCC 的單一封閉式基金。適合 AUM 為 **S$2,000萬至8,000萬**、LP 基礎固定的精品型 VC／PE／信貸基金。

*優點：*比 VCC 便宜、簡單；可申請 13O；架構對核數師及稅務顧問而言清晰易明。

*缺點：*策略之間沒有資產隔離；沒有靈活的子基金；股本不隨 NAV 浮動。

## VCC 的子基金

VCC 允許在單一傘型架構內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子基金的資產與負債均與其他子基金隔離；董事會、管理人、核數師、行政管理人及公司秘書則可共用。

典型的子基金：

- *第一代*——創辦人一代的投資組合。
- *第二代*——為成年子女而設、具獨立風險取向的資產。
- *慈善*——慈善投資組合及分派規則。
- *共同投資*——用於 PE／VC 共同投資的側袋（side pocket）。
每個子基金各有自己的 NAV、投資政策、分派政策及 LP 基礎。ACRA 註冊費——每個子基金 S$400。

## 銀行架構：星展銀行（DBS）及其他選擇

完成註冊成立並（如適用）取得 MAS 批准函後，基金便進入銀行開戶程序。

- 基金營運帳戶——資本催繳、分派、開支；通常選用 DBS、大華銀行（UOB）或[華僑銀行（OCBC）](https://wiki.private.law/en/ocbc)。
- 管理公司營運帳戶——管理費、薪酬支出、辦公室。
- 託管——DBS Securities & Fiduciary Services、DBS Trustee Limited，或獨立託管人。
- 基金行政管理——投資組合會計、過戶代理（transfer agency）、NAV 計算、估值監督；DBS、Apex、IQ-EQ、Citco、Trustmoore。
- [DBS Private Bank](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dbs-private-bank)——為 UHNW LP 提供財富顧問服務、投資產品及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DPM）。
- 為 UBO 的萬用壽險（Universal Life）保單提供保費融資。
## 移民架構

在新加坡沒有人員的基金，無法通過經濟存在測試。

- **GIP Option C**——適用於 AUM 由 S$2億起、其中 ≥S$5,000萬投資於新加坡的家族辦公室。為 UBO 及其家人提供 PR；詳見[新加坡投資／GIP](https://wiki.private.law/en/singapore-investments)。
- **就業准證**——適用於投資專業人員，以及擔任主要行政人員的 UBO。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的最低薪金：每月 S$5,600，金融業為 S$6,200；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S$6,000／S$6,600。13O／13U 的 IP 薪金——每人每月超過 S$3,500（MAS 2023 年 7 月 5 日的單一家族辦公室條件）。
- **新加坡居留許可**——為配偶及 21 歲以下子女申請家屬准證（Dependant Pass）。
## 成本與時間表

| **模式** | **每年營運成本** |
| --- | --- |
| 開曼 + 13D，委聘外部持牌管理人 | 每年 S$6萬起，包括管理費、審計及行政 |
| VCC + 13O | 每年 S$8萬至20萬：公司秘書、居民董事、基金行政、審計及 IP 薪金 |
| 由自設 SFO 管理的 13O 家族辦公室 | 每年 S$30萬至70萬，包括 IP 薪金、審計、秘書及基金行政 |
| 由持有資本市場服務（CMS）牌照的 A/I 管理人管理的 13U 基金 | 每年 S$70萬至 S$150萬以上 |

**典型時間表：**

1. 在 ACRA 註冊成立 VCC／Pte. Ltd.——文件備妥後 3 至 5 個工作天。
2. 完成載體文件——2 至 8 週：有限合夥協議（LPA）、投資管理協議（IMA）、認購協議（Subscription Agreement）、反洗錢（AML）框架。
3. 管理人安排——VCFM 申請需時 3 至 6 個月，或簽訂管理協議約需 1 週。對於完整且符合所有准入標準的申請，MAS 預計審核需時最多 6 個月（MAS，Fund Management Licensing，處理時間一節）；按 MAS 本身的數據，VCFM 申請需時 1 至 6 個月，平均 3 個月（MAS 就 Processing Time for Licence Applications 國會提問的答覆，2022 年 2 月 15 日）。取得原則性批准（in-principle approval）後，申請人另有最多 6 個月時間滿足發牌條件。
4. Section 13O／13U 申請——由提交至取得批准函約 3 個月：MAS 在 2025 年 9 月 24 日向國會作出的書面答覆中表示，大部分家族辦公室基金稅務計劃申請現已可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此前則需 12 個月。MAS 並未公布正式的服務標準，申請文件不完整會延長所需時間。
5. 銀行與託管——KYC 及 AML 程序需時 2 至 8 週。
## 推出前須準備就緒的事項

稅務方面居首。資本承諾必須涵蓋指定投資門檻——由自設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 13O 為 S$2,000萬，由持牌第三方管理人管理者為 S$500萬；13U 為 S$5,000萬；13D 不設門檻。就家族辦公室路徑而言，該水平須於整個優惠期內維持；至於由持牌管理人管理的一般基金，S$500萬及 S$5,000萬僅屬准入條件，因為 FDD Cir 05/2026 已取消年度測試，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管理人路徑須同時確定：自設 VCFM 或 LFMC，抑或委聘外部持牌管理人。

經濟存在是第二部分。投資專業人員已物色妥當，並準備好持就業准證遷居；新加坡的辦公室是真實而非虛擬的；核數師、基金行政管理人及公司秘書均已委任。銀行路徑亦須同時選定——首選 DBS，UOB 或 OCBC 作為替代。

最後是文件。AML／CFT（反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KYC、內部審計及風險管理框架已經備妥；LP 文件包——LPA、認購協議、私募備忘錄（PPM）、附函（Side Letters）——已準備就緒；移民計劃涵蓋 UBO、投資專業人員及其家人。

## 適合與不適合的對象

**適合**

- 遷居新加坡、AUM 達 **S$2,000萬以上** 的 UHNW 家族。
- 擁有亞洲或歐洲 LP 基礎的創投 GP。
- 將管理職能轉移至新加坡的現有離岸管理人。
- AUM 達 S$5,000萬以上的聯合家族辦公室或 PE 團隊。
- 需要利用新加坡 DTA 網絡處理流入股息的客戶。
**不適合**

- 沒有可擴展基金計劃的一次性投資。
- 純新加坡房地產——不屬於 13D／13O／13U 下的指定投資。
- 帶有次級制裁風險的 LP 基礎（俄羅斯／白俄羅斯、伊朗、與制裁相關的投資者）。
- 未準備好維持真實經濟存在的客戶：辦公室、IP、審計及營運開支。
- 需要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或統一基金豁免（Unified Fund Exemption），而非新加坡 DTA 網絡的客戶；新加坡與香港、開曼群島、ADGM 及 DIFC 在監管機構、推出時間、最低投資額、服務供應商及公開收費方面的並列比較，見[基金註冊地比較表](https://wiki.private.law/en/fund-domicile-jurisdictions)。
## MAS 條件：2022–2025 年的收緊

2022 年 4 月，MAS 大幅提高單一家族辦公室適用 13O 及 13U 的門檻，一年後再度提高。2022 年的逐步增長模式——准入時 S$1,000萬，兩年內增至 S$2,000萬——已不再是標準：就 2023 年 7 月 5 日起提交的申請而言，寬限期已被取消，13O 要求於申請時及每個基期結束時持有 S$2,000萬指定投資；13U 的門檻為 S$5,000萬。10→20 的逐步增長只適用於初步申請（preliminary submission）在該日期前送達 MAS 的基金，因此仍引用此模式的概覽，描述的是舊制度。一般非 SFO 基金適用經 FDD Cir 05/2026 修訂的 FDD Cir 10/2024：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AUM 只按指定投資計算，13O 最低為 S$500萬、13U 為 S$5,000萬，均屬准入條件；年度測試已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取消，13O 及 13OA 基金可於批准的第三個課稅年度結束前達到 S$500萬。有關制度的詳細分析，見 [Section 13O 與 13U](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section-13o-13u)。

### 投資專業人員

投資專業人員的計算十分嚴格：13O 最少 2 名，13U 最少 3 名，其中至少一名不得是實益擁有人的家族成員。每名 IP 均須是月薪超過 S$3,500 的投資組合經理、研究分析師或交易員，逾半數工作時間從事合資格活動，並保持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這就是 MAS 在准入時審查、並透過年度申報確認的[經濟實質](https://wiki.private.law/en/economic-substance)。

### 分級支出要求

營運開支與分級支出要求掛鈎。家族辦公室基金的兩個制度共用一套級距，已由 FDD Cir 05/2026 重訂：自基期於 2026 年 8 月 1 日或之後結束的課稅年度起——適用於新批准，以及按 2022 年 4 月 18 日及 2023 年 7 月 5 日條件授予的既有批准——指定投資 AUM 低於 S$2.5億時，基金每年須在新加坡至少開支 S$20萬；S$2.5億至20億時為 S$50萬；S$20億起為 S$100萬。在兩個較高級別中，分別至少須有 S$30萬及 S$50萬屬本地業務開支本身；其餘可來自向新加坡慈善機構作出的合資格捐款，以及向混合融資工具提供的撥款，撥款按其價值的兩倍計算（[MAS](https://www.mas.gov.sg/schemes-and-initiatives/fund-tax-incentive-scheme-for-family-offices)）。於 2026 年 8 月 1 日之前結束的基期，沿用 MAS 此前以 S$5,000萬及 S$1億為分界的級距；於 2022 年 4 月 18 日之前申請的批准，維持 S$20萬的劃一開支下限，且不設資本配置測試。由持牌管理人管理的一般（非 SFO）基金另有一套級距，同樣由 13O 及 13U 共用：指定投資 AUM 低於 S$2.5億時每年 S$20萬，S$2.5億至20億時 S$30萬，S$20億起 S$50萬（FDD Cir 10/2024）。該級距自 2028 課稅年度起具約束力；在此之前，13O 或 13OA 非 SFO 基金須有 S$20萬的總業務開支，而 2025 年之前獲批的 13U 基金則須有劃一 S$20萬的本地業務開支。

管理費及審計費用計入本地開支；在上述限額內，向本地慈善機構的捐款及混合融資撥款亦可計入。基金如何融入整體擁有權架構，見[控股架構](https://wiki.private.law/en/holding-structures)。

> ⚙️ 資本配置要求（Capital Deployment Requirement）：基金須將 S$1,000萬或其指定投資 AUM 的 10%（以較低者為準）持有於合資格資產——在 MAS 認可交易所上市的投資、由新加坡 MAS 持牌金融機構分銷的投資（在非認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在新加坡設有營運業務及實質存在的新加坡非上市公司。認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主要投資於新加坡上市股票的基金、混合融資工具及新加坡非上市營運公司，均按其價值的兩倍計算，因此實際投入新加坡的現金可遠低於名義門檻。新批准亦要求在申請時及整個優惠期內，於 MAS 持牌金融機構維持私人銀行帳戶。

## Q/A

### **VCC 比 Cayman LP 好在哪裡？**

VCC 提供新加坡 DTA 保障，以及受 MAS 監管的聲譽。Cayman LP 較便宜，也更為美國 LP 基礎所熟悉，但沒有新加坡 DTA 保障。選擇取決於 LP 基礎及策略：亞洲 LP 及股息受 DTA 影響較大的基金——選 VCC；傳統美國 LP 基礎及以美國為重心的創投——選開曼。

### **沒有自設管理人，可以推出基金嗎？**

可以。透過與外部持牌管理人（例如 VCFM）簽訂管理協議即可。創辦人仍是 UBO 及主事人（principal），但不會成為持牌管理人。

### **取得 13O 批准需時多久？**

由提交至取得批准函約 3 個月：根據 MAS 於 2025 年 9 月 24 日向國會作出的書面答覆，大部分申請現已可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此前則需 12 個月。這是 MAS 的審核時間，而非整個項目的時間：連同實體設立、聘用投資專業人員及銀行開戶，由首次架構設計會議到批准生效，13O 需時 6 至 9 個月，13U 需時 6 至 12 個月。獲批之前，基金可作為待批架構運作，但稅務豁免尚未生效。

### **「管理人即服務」（manager-as-a-service）有何作用？**

持牌管理人作出投資決策、維持合規框架、向 MAS 申報，並監督代表。這降低了客戶的進入門檻，但不會免除經濟存在、銀行及稅務方面的要求。

### **離岸基金可以遷移至 VCC 嗎？**

只限具類似公司架構的基金。若海外公司型基金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允許，ACRA 接受其將註冊轉移為 VCC，基金的義務、財產及權利維持不變（[ACRA](https://www.acra.gov.sg/register/variable-capital-company/re-domiciling-into-singapore/)）；開曼或 BVI 基金公司可循此途徑遷移，而 Cayman LP 或 Delaware LP 並非公司架構，因此不能。轉移完成後，基金可申請 13O 或 13U，而不必依賴 13D。

### **在新加坡最少需要多少人員？**

13O——最少 2 名投資專業人員（其中一名不屬 UBO 家族），每人月薪高於 S$3,500，另加公司實體的居民董事。13U——最少 3 名投資專業人員。此外還需公司秘書、核數師及基金行政管理人；他們可以是服務供應商，而非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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