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或新加坡註冊成立公司,政府收費不過數百元,並不決定公司的整體營運成本。真正的差異在於三項義務:它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即告產生,並且每年重複——架構中由誰必須實際身處當地、是否必須進行審計,以及由誰對實益擁有權登記冊負責。
正是在這三點上,兩座城市分道揚鑣。香港不要求本地董事,但要求每家仍在運作的公司進行審計。新加坡豁免小型公司的審計,但要求至少一名通常居於當地的董事——而且自2025年起,對有償擔任這一職位的人收緊了規則。
概念
選擇歸結為一個問題:在特定架構下,履行哪一項義務的成本更低。無權在新加坡居住的東主,須在當地有償委任一名常駐董事:這是一筆每年重複的開支,並附帶對公司的責任。營業額低於新加坡豁免門檻的東主,可省下核數師費用——而香港公司無論如何每年都要支付這筆費用。兩地都仍須設有本地公司秘書、本地地址,以及一份切實運作的控制人登記冊。稅務上的計算另行處理,見企業稅比較。
六項準則對照
兩地的準則相同,只是答案各異。
| 準則 | 香港 | 新加坡 |
|---|---|---|
| 註冊成立 | 電子方式HK$1,545,紙本方式HK$1,720 | 名稱申請S$15加註冊S$300 |
| 經常性政府收費 | 商業登記證自2026年4月1日起每年HK$2,350,另加周年申報表HK$105 | 周年申報表S$60 |
| 董事 | 至少一名自然人董事,無居住要求 | 至少一名通常居於新加坡的董事(第145(1)條) |
| 公司秘書 | 自成立起即須委任;個人須居於香港,法人團體須在香港設有辦事處 | 須於六個月內委任,並須符合本地居住規定 |
| 審計 | 除不活動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須審計 | 小型公司豁免:三項門檻符合其二即可 |
| 實益擁有權登記冊 | 公司自行備存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另設香港指定代表 | 應登記控制人登記冊,並申報至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中央登記冊;自2025年6月16日起另設名義董事及名義股東中央登記冊 |
六項準則中只有兩項涉及可觀成本:審計與常駐董事。其餘各項由同一服務提供者處理,在兩地的費用屬同一數量級。
政府收費
香港方面是向兩個不同機構繳付的兩筆費用。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就以電子方式註冊成立一家有股本公司收費HK$1,545,紙本方式收費HK$1,720(公司註冊處);以電子方式申請,證書通常在一小時內發出,紙本方式則在四個工作天內發出(公司註冊處註冊成立常見問題第26題)。商業登記則由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另行收費:生效日期為2026年4月1日或之後的證書,一年期收費HK$2,350(登記費HK$2,200加徵費HK$150),三年期收費HK$6,170(稅務局)。在此之前的期間,徵費獲豁免,一年期證書收費HK$2,200,因此這項開支會隨財政預算決定而變動,每次續期前都須核實。
新加坡方面較簡單:名稱申請S$15、註冊S$300、提交周年申報表S$60,申請延期提交帳目或延期召開股東周年大會(AGM)則為S$200(ACRA)。
兩地之中,香港的逾期申報收費表更為嚴苛,值得留意。周年申報表(NAR1)如在公司註冊成立周年日後42天內交付,收費HK$105;隨着延誤時間加長,收費依次升至HK$870、HK$1,740、HK$2,610及HK$3,480。錯過期限的代價是按時申報的33倍。
誰必須身處當地
香港對董事沒有居住要求:只要至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即可。與當地的聯繫改由公司秘書承擔——個人秘書必須通常居於香港,法人團體秘書必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私人公司的唯一董事不得同時擔任其公司秘書。註冊辦事處同樣須設於香港(公司註冊處)。
外國東主經常忽略另一項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除上市公司外,每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並委任一名指定代表;指定代表可以是居於香港的公司董事、僱員或成員,亦可以是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登記冊備存於香港,供獲授權人員查閱,而非公開予公眾。
新加坡則把要求放在董事身上。Companies Act 1967第145(1)條規定,每家公司須至少有一名通常居於新加坡的董事;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符合資格,符合本地居住規定的其他人士亦然;ACRA另外提醒,持有外國人識別號碼(Foreign Identification Number, FIN)的人士在接受該職位前,應先向簽發其准證的機構——人力部(MOM)或移民與關卡局(ICA)——查詢。公司秘書須在註冊後六個月內委任,必須符合本地居住規定,且不得與唯一董事為同一人。
審計要求:最主要的差異
根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447條,香港要求除不活動公司外的每家公司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小型私人公司的匯報豁免(reporting exemption,第359–366條)只容許簡化匯報,並不免除審計;其門檻為三項符合其二——收入不超過HK$1億、資產不超過HK$1億、僱員不超過100人(公司註冊處)。即使是營業額只有20萬元的貿易公司,也須由執業會計師簽署審計報告;具體機制及一般時間表見香港審計一文。
新加坡的私人公司如在緊接的前兩個連續財政年度均符合三項準則中的兩項,即可豁免法定審計:收入不超過S$1,000萬、總資產不超過S$1,000萬、僱員不超過50人。屬於集團的公司須自身符合測試,集團整體亦須符合;成立不足兩年的公司按本年度評估(ACRA)。無論是否獲豁免,帳目仍須編製及提交,但有兩項例外:具償債能力的豁免私人公司(成員少於20名,且沒有法團持有其股份的實益權益)無須提交帳目;總資產不超過S$50萬的非上市不活動公司則既無須編製、亦無須提交(ACRA)——豁免免除的是審計,簿記仍然保留;詳情見新加坡審計一文。
第一年的比較通常取決於審計成本:新加坡小型公司在審計上省下的費用,超過兩地政府收費的全部差額。
新加坡常駐董事的成本
對沒有新加坡居留資格的東主而言,這一職位由服務提供者填補,而自2025年起,這個市場已不再開放。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4於2025年6月9日生效:凡在新加坡境內或從新加坡提供企業服務者,均須向ACRA註冊;以業務形式擔任名義董事(nominee director)的人士,只能透過已註冊的服務提供者委任,並須先通過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評估(ACRA)。
與此同時,自2025年6月16日起,ACRA設有名義董事及名義股東的中央登記冊:現有公司已於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資料,新實體在註冊成立當日提交,此外新增了每年核實控制人資料並簽署確認的要求(ACRA)。成本上升了,願意擔任此職的人選減少了,這一角色也不再匿名。董事實際上按東主指示行事的安排,見實益擁有權與名義安排一文;新加坡公司的實際設立流程見新加坡公司。
決策情境
- 與中國供應商或買家進行貿易。香港:沒有常駐董事要求,與中國的結算鏈條更近;此題見對華貿易比較。
- 設有真實東盟辦公室的區域控股公司。新加坡:常駐董事自然從員工中產生;只要集團保持在門檻之內,審計豁免就持續有效。
- 收入低於S$1,000萬、沒有本地員工的小型公司。兩地都需要做成本比較:新加坡省下的審計費用,會原封不動地作為常駐董事費用支付出去;而香港的審計是強制性的,董事一職則不產生費用。
- 家族投資工具。由稅務寬免主導,邏輯完全不同——比較見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與Section 13O比較。
- 由新加坡居民持有的香港公司。這是一種自成一格的架構,具有不同的稅務後果,見東主為新加坡居民的香港公司。
決策中屬於銀行的那一半,見銀行開戶比較;司法管轄區背景見香港及新加坡概覽。
風險
各司法管轄區的年度合規
年度義務——審計、帳目、報稅表及向註冊機構的申報——在控股公司或貿易公司通常註冊的每個司法管轄區都存在,但要求各有不同。以下比較涵蓋十個司法管轄區。各地的詳細要求見香港、新加坡及中國的審計專文。
| 司法管轄區 | 法定審計 | 財務報表:提交對象及時間 | 報稅表 | 向註冊機構申報 |
|---|---|---|---|---|
| 香港 | 除不活動公司外的所有公司(《公司條例》第447條);匯報豁免不能免除審計 | 提交成員省覽;經審計帳目連同報稅表交予稅務局 | 利得稅報稅表;首份通常在註冊成立後約18個月發出,其後每年一次 | 周年申報表(NAR1)須在周年日後42天內交付 |
| 新加坡 | 連續兩年符合三項中的兩項(收入及資產S$1,000萬、僱員50人)即享小型公司豁免 | 以XBRL格式編製並提交ACRA;具償債能力的豁免私人公司(無須提交)及資產不超過S$50萬的不活動公司(既無須編製亦無須提交)除外 | 年結後申報預估應課稅收入(ECI),其後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提交Form C-S或C | 周年申報表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七個月內提交 |
| 中國(內地) | 外商投資企業須由本地持牌事務所出具年度審計報告 | 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PRC GAAP)編製法定帳目;審計報告支持年度匯算清繳 | 年內預繳申報,5月31日前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 6月30日前向市場監管部門公示年度報告 |
| 阿聯酋 | 收入超過AED 5,000萬的應稅人及所有合資格自由區人士(Qualifying Free Zone Person)須提交經審計報表;個別自由區另有規定 | 保存七年;在自由區或審計規則要求時提交 | 企業稅申報表須在稅務期間結束後九個月內提交 | 在岸公司無須向註冊機構提交申報,改為每年續期營業執照;ADGM及DIFC公司每年向其註冊官提交確認聲明 |
| 英國 | 小型公司豁免;就2025年4月6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門檻為營業額£1,500萬、資產負債表總額£750萬、僱員50人 | 私人公司須在年結後九個月內向Companies House提交帳目 | CT600須在會計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提交;稅款在期間結束後九個月零一天到期 | 每年提交一次確認聲明(confirmation statement) |
| 塞浦路斯 | 所有公司均須審計,但連續兩年處於法定營業額及總資產限額之內的公司,可改由法定核數師審閱帳目;報稅表以經審計或經審閱的帳目為基礎 | 經審計或經審閱的帳目支持報稅表 | 以經審計或經審閱帳目為基礎的企業報稅表;暫繳稅於7月31日及12月31日繳付 | HE32周年申報表 |
| 愛沙尼亞 | 超過法定規模門檻須審計;較低門檻須審閱 | 年結後六個月內向商業登記冊(Business Register)提交年度報告 | 無年度利潤報稅表——稅款在分派時產生,按月申報 | 年度報告即為申報 |
| 愛爾蘭 | 三項符合其二即享小型公司豁免(營業額€1,500萬、資產負債表€750萬、僱員50人) | 帳目附於周年申報表 | CT1須在會計期間結束後第九個月的23日前提交(Revenue) | 周年申報表須在周年申報日後56天內提交 |
| 盧森堡 | 超過三項中的兩項須委任réviseur d'entreprises agréé;低於門檻的SA則設內部法定審計人 | 年度帳目經成員批准後提交RCS | 企業所得稅、市政營業稅及淨財富稅合併申報表 | 向RCS提交帳目即為年度申報事項 |
| 英屬維爾京群島及開曼群島 | 普通公司無須審計 |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年結後九個月內向註冊代理人提交年度財務申報表 | 無企業報稅表;改為提交經濟實質報告 | 年度政府費用;開曼群島於每年1月提交周年申報表 |
其中三個司法管轄區近期有法律修訂。英國的門檻來自Companies (Accounts and Reports) (Amendment and Transitional Provision) Regulations 2024,該規例自2025年4月6日起,將Companies Act 2006第382(3)條中的£1,020萬及£510萬分別改為£1,500萬及£750萬。阿聯酋的審計規定來自Ministerial Decision No. 84 of 2025,該決定就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稅務期間取代了Ministerial Decision No. 82 of 2023:收入超過AED 5,000萬的應稅人(稅務集團除外)及所有合資格自由區人士均須提交經審計報表,稅務集團則編製經審計的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在塞浦路斯,企業報稅表以經審計帳目為基礎編製——或自2022年修訂(Law 88(I)/2022)起,合資格的小型公司可改以經法定核數師審閱的帳目為基礎——暫繳稅分兩期等額繳付,分別在課稅年度的7月31日及12月31日。
公司無業務的狀態以及決定專業費用的因素,需要另作比較。
| 司法管轄區 | 無業務的公司 | 年度專業費用的決定因素 | 執法機構 |
|---|---|---|---|
| 香港 | 申報不活動狀態可免除審計,公司仍保持註冊 | 須逐項核證的交易量及銀行往來帳戶 | 公司註冊處及稅務局 |
| 新加坡 | 不活動公司豁免審計,如符合資格亦無須提交財務報表 | 是否適用審計豁免,以及是否有償委聘常駐董事 | ACRA及IRAS |
| 中國(內地) | 沒有不活動制度——匯算清繳及年度報告照常到期;唯一的暫停方式是經備案的歇業,最長三年(國務院令第746號第30條),適用於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導致經營困難的情形 | 須核對的發票數量及稅務登記數目 | 稅務機關及市場監管部門 |
| 阿聯酋 | 沒有不活動寬免——營業執照及企業稅登記持續有效 | 自由區本身的審計規則及執照類別 | 聯邦稅務局(Federal Tax Authority)及自由區管理機構 |
| 英國 | 不活動公司帳目,豁免審計,以簡式提交 | 帳目所屬的規模級別,以及審計豁免是否成立 | Companies House及HMRC |
| 塞浦路斯 | 無業務的公司仍須審計帳目,符合資格者可改為審閱 | 每家公司都需要的審計或審閱委聘 | 公司註冊官(Registrar of Companies)及稅務部門(Tax Department) |
| 愛沙尼亞 | 即使沒有任何業務,年度報告仍須提交 | 簿記量;只有超過門檻才須審計 | 商業登記冊及稅務及海關局(Tax and Customs Board) |
| 愛爾蘭 | 不活動公司可申請審計豁免 | 帳目編製;周年申報日的紀律 | 公司註冊辦公室(Companies Registration Office)及Revenue |
| 盧森堡 | 沒有不活動寬免——帳目照常提交,報稅表照常到期 | 所達到的審計級別,加上註冊地址託管(domiciliation) | RCS及Administration des contributions directes |
| 英屬維爾京群島及開曼群島 | 沒有申報寬免——年度費用及經濟實質申報照舊 | 註冊代理人的收費及經濟實質分析 | 註冊處,以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註冊代理人 |
年度義務如何影響選擇
按一項與稅務無關的標準,這些司法管轄區可分為兩組。在香港、塞浦路斯和中國,核數師委聘是公司存續的固定年度成本(在香港只有不活動公司可以免除;塞浦路斯的小型公司可以審閱代替審計);在新加坡、英國、愛爾蘭、愛沙尼亞和盧森堡,這是超過一定規模才產生的成本。一家永遠不會接近門檻的控股公司,在第二組中結構性地更便宜,差額就是公司存續期間每年一次審計委聘的費用。
審計豁免門檻不能直接按數字比較。新加坡的S$1,000萬是三項營業額測試中最窄的,而愛爾蘭的€1,500萬與英國上調後的£1,500萬,如今是不同貨幣下的同一面值。在其中一地屬小型的集團,按相同數字在另一地可能須接受審計;此外,新加坡、愛爾蘭和英國還另有集團測試(Companies Act 2006第479條),因此大型集團旗下的小型附屬公司無論自身規模如何都須審計——在英國,除非由英國母公司為其負債提供擔保,並符合第479A條的其他條件。
不活動規則同樣各異。香港、英國和愛爾蘭提供真正的不活動途徑,可免除審計;新加坡提供的途徑還可免除帳目提交;中國、阿聯酋、塞浦路斯和盧森堡則完全沒有,閒置的公司在這些地方仍須負擔完整的年度循環。因此,把公司「留待日後使用」的架構,在這十個司法管轄區中有四個成本低廉,有四個成本高昂。
缺乏共同基準時,專業費用的比較通常並不可靠。同一項工作的公開收費區間建基於互不相容的基準——中國按發票級別、香港按營業額及交易量、新加坡則以市場區間報價——因此唯一可比的數字是要求本身:是否須審計、能否以審閱代替,以及是否必須有償委聘常駐高級人員。這三個答案決定數量級;報價區間只是加以填充。
| 架構 | 年度循環成本最低之處 | 原因 |
|---|---|---|
| 控股公司,無貿易,東主不在當地 | 英國或愛沙尼亞 | 審計豁免加上真正的不活動或零業務途徑;無須有償委聘常駐高級人員 |
| 低於豁免門檻、有本地員工的貿易公司 | 新加坡或愛爾蘭 | 審計自然免除,常駐高級人員來自在職員工 |
| 具中國結算鏈條的貿易公司 | 香港 | 審計屬強制性,但無須常駐董事,申報循環只涉及一次申報 |
| 為日後交易而擱置的公司 | 香港或英國 | 不活動是明確界定的狀態,而非非正式狀態 |
| 永遠不得公開提交帳目的工具 | 英屬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 | 無須審計,亦無公開帳目;成本轉移至註冊代理人及經濟實質分析 |
Q/A
哪一地的年度營運成本較低?
在新加坡審計豁免門檻以下,通常是新加坡:省下的核數師費用足以同時覆蓋政府收費差額與公司秘書費用。如在新加坡沒有居留資格,計算就會改變,因為常駐董事的年費往往會吃掉這筆節省,令設有強制審計的香港方案大致與之相當。
香港是否要求本地董事?
不要求。《公司條例》要求至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且沒有為董事設定居住測試。與當地的聯繫來自公司秘書、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以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指定代表。
香港的小型公司是否獲豁免審計?
否。第359–366條下的匯報豁免容許簡化財務報告及董事報告,但審計義務仍然存在。唯一的完全豁免屬於第447條下的不活動公司,即在有關期間內沒有任何重大會計交易的公司。
2025年新加坡的常駐董事規則有何改變?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4於2025年6月9日生效:企業服務提供者須向ACRA註冊,以業務形式擔任名義董事只可透過已註冊的服務提供者進行,並須先通過適當人選評估。自2025年6月16日起,ACRA另設名義董事及名義股東中央登記冊。
註冊成立後,銀行要求哪些文件?
兩地相同: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公司章程、成員登記冊及董事登記冊、追溯至自然人的股權架構圖、控制人的護照及住址證明,以及支持業務模式的合約或發票。銀行評估的是這些文件是否與所述業務模式相符;文件數量並非決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