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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新加坡比較:非居民企業主的銀行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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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經註冊,董事已經委任,公司章程也已簽署——然後一切停擺,因為沒有銀行願意開立帳戶。非居民企業主在香港與新加坡之間的取捨,很大程度上就在這一步決定:兩地的公司註冊環節都可以預期,銀行環節則不然。

經得起時間檢驗的比較,建立在規則所確定的事項之上:誰有權吸收存款、銀行倒閉時國家會提供多少賠償、監管機構要求銀行在開戶前查明什麼,以及哪種客戶身份可以解鎖投資產品。個別機構的風險偏好變化之快,任何文字都追趕不上,因此實務做法只有註明出處和日期,才會出現在本文中。

概念

「帳戶」一詞涵蓋三種產品,選擇標準各不相同。貿易公司或控股公司的營運帳戶,看的是付款速度、幣種範圍、維持成本,以及銀行是否願意承接非居民架構的資金餘額。私人銀行看的是准入門檻、產品深度,以及該機構究竟願意接納哪些客戶。非居民個人的日常帳戶,看的是在沒有本地身份和本地地址的情況下能否開立。兩地在這三方面都有差異,而且差異的方向不同:在一項比較中香港領先,在另一項中則是新加坡。財富門檻、投資者身份和私人客戶開戶的詳細比較,見私人銀行比較。

六項標準,三個司法管轄區

各地的標準相同,不同的只是答案。阿聯酋之所以列入同一張表,是因為非居民企業主的實際候選名單很少只有兩座城市:擁有阿聯酋帳戶的海灣地區公司就是名單上的第三選項,而在這六項標準中的一項上,它是例外而非折衷選項。截至2026年9月20日的情況如下。

標準香港新加坡阿聯酋
誰可經營公司往來帳戶僅限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收HK$50萬起的存款,接受存款公司收HK$10萬起、期限至少三個月的存款全面銀行;批發銀行收取非銀行客戶S$25萬起的新加坡元定期存款阿聯酋中央銀行發牌的銀行;經DIFC或ADGM入帳的業務則改受DFSA及FSRA監管
存款保障每名存款人在每家銀行HK$80萬每名存款人在每家計劃成員S$10萬;批發銀行不在計劃之內沒有;2025年第6號聯邦法令第151條允許中央銀行設立存款人保障基金,但並無已公布上限的運作計劃
保障幣種任何幣種,以港元支付賠償僅限新加坡元不適用
公司存款人與個人按相同條件受保障作為非銀行存款人受保障對銀行的普通無擔保債權,不論幣種
監管與客戶盡職審查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20年及2023年的公司開戶通告MAS Notice 626;自2024年4月1日起運行的COSMIC平台央行AML/CFT制度;依2025年第6號法令第148條,央行獨立部門裁決客戶對銀行的投訴,爭議金額在AED 10萬以內的裁決為終局
客戶身份門檻投資組合HK$800萬起(專業投資者)個人淨資產S$200萬起、金融資產S$100萬起或收入S$30萬起(認可投資者)境內無此類法定分類;等級按餘額劃分,DIFC和ADGM則依DFSA及FSRA規則對客戶分類

有兩行的差距超出了措辭層面。其一是保障幣種:新加坡的存款保險完全不涵蓋美元餘額。其二是保障本身:阿聯酋沒有任何保障,因此阿聯酋境內的存款餘額無論金額大小、幣種為何,都只是對銀行的普通無擔保債權,這顛覆了人們對這三個司法管轄區的通常看法。在存款人保障方面,排序依次為香港、新加坡,最後是毫無保障的阿聯酋。

客戶身份一行揭示了第二個結構性差異。香港和新加坡以法定標準授予身份,而且居民與非居民適用同一標準。阿聯酋則按存款餘額授予客戶等級——傳統銀行的高端標準為AED 50萬(Emirates NBD Priority、Mashreq Gold),ADCB Privilege是唯一低於此標準的入口,門檻為AED 20萬;唯一公開的私人銀行門檻,是Emirates NBD的USD 500萬管理資產,以及Mashreq的USD 200萬客戶關係總額。這些等級還以持有Emirates ID(阿聯酋身份證)和居留簽證為前提,因此在阿聯酋,銀行決策跟隨移民決策而來,而非獨立存在;等級階梯詳見阿聯酋銀行和阿聯酋私人銀行與優先理財。

誰可以吸收存款

兩地都向多類機構發牌,但其中只有部分機構會為公司開立普通往來帳戶。香港實行《銀行業條例》(Banking Ordinance,第155章)下的三級制:只有持牌銀行可以經營往來帳戶和儲蓄帳戶,也只有持牌銀行可以接受任何金額及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銀行(restricted licence bank, RLB)接受HK$50萬及以上的即期、通知及定期存款,不設期限限制;接受存款公司(deposit-taking company, DTC)接受HK$10萬及以上、原定存款期或通知期最少三個月的存款(HKMA《認可指引》第2章)。

新加坡將銀行分為全面銀行(full bank)和批發銀行(wholesale bank)。批發銀行接受非銀行客戶的新加坡元定期存款,條件是首次存款不少於S$25萬,且餘額始終不低於該金額(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2022年5月26日修訂)。年營業額僅數十萬元的公司,在碰到合規問題之前,就會先碰到這道門檻。

牌照類型須在提出任何申請之前,於監管機構的登記冊上核實,因為它決定了該機構可以提供哪些服務。香港開戶的具體操作,見香港銀行帳戶一文。

存款保障:HK$80萬對S$10萬

這組數字在比較中常被引用,卻很少被拆解。存款保障計劃為每名存款人在每家計劃成員的存款提供最高HK$80萬的賠償;該上限在存款保障計劃優化措施的第一階段由HK$50萬上調,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HKMA)。該計劃明確同時涵蓋個人和公司存款人,保障任何幣種的存款並以港元支付賠償,且包括應計利息;目標是在七天內完成賠償(DPS)。

新加坡的存款保險計劃(Deposit Insurance Scheme)為每名存款人在每家計劃成員的存款提供最高S$10萬的保險,該上限於2024年4月1日由S$7.5萬上調。受保存款人的範圍很廣,包括公司、合夥及社團。限制在於另一方面:只有以新加坡元計價的存款受保,外幣存款、結構性存款和投資產品均不在保障範圍之內(SDIC)。計劃的成員資格同樣有限:全面銀行和金融公司必須加入,批發銀行和商人銀行則無此義務,因此存放在批發銀行的餘額不論幣種,完全不受保障(SDIC常見問題第8題)。

對以美元或人民幣持有餘額的非居民公司而言,這就是部分保障與毫無保障之間的區別。香港的計劃也有自己的除外項目:結構性存款、存款期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不記名票據,以及存放在計劃成員海外分行的存款。

公司開戶:規則與實務

兩地的監管底線一致:銀行須識別直至自然人層面的實益擁有人,了解帳戶的用途和預期活動,並在風險較高時採取強化措施。在新加坡,這些要求載於MAS Notice 626;在香港,則載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制度及HKMA的監管文件。兩地都不存在匿名公司帳戶。

分歧始於這條底線之上的監管文件。HKMA於2023年4月27日發出的通告「Access to banking services for corporate customers」闡述了公司開戶的良好做法和風險為本方針;2020年9月24日的通告「Remote on-boarding of corporate customers」則明確允許在監控措施足夠的情況下遙距開戶。這是監管機構對何為可允許做法的立場,並不要求任何一家銀行為任何一家公司開立帳戶。

新加坡走了另一條路。自2024年4月1日起,COSMIC平台讓六家銀行——星展 DBS、華僑銀行 OCBC、大華銀行 UOB、渣打 Standard Chartered、花旗 Citibank和滙豐 HSBC——在三個風險領域共享客戶資訊:濫用法人、濫用貿易融資,以及擴散融資(proliferation financing)(MAS)。在達到規定門檻後,平台會傳遞在上述三個領域出現多項警示信號的客戶資訊;拒絕開戶的決定本身並不經由該平台傳遞。

審批時間、最低餘額以及拒絕開戶的原因,仍屬個別機構的實務,只有註明出處和日期才有意義;銀行終止關係之後的情況,見銀行帳戶關閉一文。

私人銀行與客戶身份

這裡適用客觀標準:客戶身份由法規確定,並決定機構可以在不經完整零售適合性評估程序的情況下提供哪些產品。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Securities and Futures (Professional Investor) Rules)將以下人士視為專業投資者:投資組合不少於HK$800萬的個人、資產總值不少於HK$4,000萬的信託法團,以及投資組合不少於HK$800萬或資產總值不少於HK$4,000萬的法團。

新加坡的對應規定見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2001年證券及期貨法》)第4A條,劃分更為細緻:認可投資者是指個人淨資產超過S$200萬(其中主要住所最多計入S$100萬),或金融資產超過S$100萬,或過去12個月收入不少於S$30萬的個人;法團則以淨資產超過S$1,000萬為合格標準。

機構自身的准入門檻通常高於法定門檻,且公布方式不一,因此須直接向機構確認。各私人銀行部門另有專文介紹:新加坡方面有Bank of Singapore、DBS Private Bank和UOB Private,香港方面有香港的HSBC。為投資載體選擇制度的家族資本,可參閱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與Section 13O比較。

幣種、通道與替代方案

香港仍是主要的離岸人民幣中心,對於有中國資金往來的公司,這一點比其他因素更重要;清算安排和協定稅率見對華貿易一文。新加坡則在東盟(ASEAN)區內結算和大宗商品貿易融資方面更強。

銀行拒絕或拖延時,支付機構和虛擬銀行可承接部分資金流。在香港,這指的是虛擬銀行和支付帳戶;在兩地,則有提供多幣種帳戶和批量付款的Airwallex和Aspire。在信用證、貿易融資和大額餘額方面,它們都無法取代銀行,也都不屬於任何存款保障計劃。

決策情境

  1. 與中國交易對手往來的貿易公司。香港:在人民幣清算行開立帳戶,小額轉帳則使用支付機構。存款保障計劃的幣種覆蓋範圍在此發揮實際作用。
  2. 業務遍及東盟的區域控股公司。新加坡:結算網絡更廣,西方代理行提出的問題更少。超過S$10萬的任何餘額,依靠的是銀行自身的資產負債表,而非存款保險。
  3. US$500萬起的家族資本。兩地都提供私人銀行服務;選擇取決於投資組合構成、家族的稅務居民身份,以及資產管理人所在地。
  4. 創辦人居於阿聯酋的海灣地區業務。阿聯酋,但有一個條件:現金緩衝須保持在小額。由於沒有保障計劃作後盾,大額餘額須分散存放於多家獨立持牌機構,投資組合的核心部分則轉入與任何單一銀行資產負債表隔離的證券。同一選擇的稅務和控股層面,見阿聯酋概覽。
  5. 沒有營運、沒有員工的公司。三地都行不通:空殼架構在帳戶用途和預期活動的審查中難以過關。

決策中的公司註冊層面見香港與新加坡公司比較,稅務層面見企業稅比較;司法管轄區背景則見香港和新加坡概覽。

風險

Q/A

公司帳戶在哪裡受到更好的保障?

如果餘額以美元、人民幣或歐元計價,香港的保障更好:存款保障計劃保障任何幣種的存款,上限為HK$80萬,並涵蓋公司存款人。新加坡的計劃僅為新加坡元提供保險,因此公司的外幣餘額不論金額多少,都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非居民能否無須親身前往就開立公司帳戶?

香港監管機構於2020年9月24日發出通告,允許在監控措施足夠的情況下為公司客戶遙距開戶;MAS也不禁止遙距流程。這是關於何為可允許做法的立場;個別銀行仍可能要求親身或視像環節、經核證的公司文件以及本地簽署人。具體流程須在申請前向所選機構確認。

專業投資者或認可投資者身份有什麼作用?

可以獲得機構在未經完整適合性評估時不得向零售客戶提供的產品和流程。香港的門檻是HK$800萬的投資組合;新加坡的門檻是個人淨資產超過S$200萬、金融資產超過S$100萬,或過去12個月收入不少於S$30萬。

為什麼在新加坡出現警示信號會令再次申請更加困難?

自2024年4月1日起,新加坡六家大型銀行通過COSMIC在三個風險領域共享客戶資訊:濫用法人、濫用貿易融資和擴散融資。資訊共享僅限於這些領域,並不形成一般性的黑名單,但向另一家參與銀行再次申請會變得更加困難。

支付機構能否取代銀行帳戶?

就多幣種轉帳、批量付款和收款而言,基本上可以。就信用證、貿易融資和持有大額餘額而言,則不能:支付機構不參與存款保障計劃,客戶資金按照不同的規則進行隔離。

阿聯酋的存款餘額究竟有沒有保障?

沒有。2025年第6號聯邦法令自2025年9月16日起生效,允許中央銀行設立存款人保障基金,並以規例訂定保障範圍,但這項授權並未產生任何已公布上限的實際運作計劃。因此,存放在阿聯酋銀行的餘額無論金額大小、幣種為何,都只是普通無擔保債權——這與香港的情況恰恰相反,也比新加坡範圍狹窄的計劃更差。實際可行的做法是:保持小額現金緩衝、使用多家獨立持牌機構,並將投資核心以隔離證券的形式持有:阿聯酋銀行。

三地之中,哪裡進入私人銀行等級的途徑成本最低?

三者並非以同一尺度衡量。香港和新加坡以法規確定身份——HK$800萬的投資組合,或超過S$200萬的個人淨資產——且居民與非居民適用同一標準。阿聯酋則按存款餘額出售客戶等級:傳統銀行的高端標準為AED 50萬,最低的公開門檻為AED 20萬,唯一公開的私人銀行門檻是Emirates NBD的USD 500萬管理資產,以及Mashreq的USD 200萬客戶關係總額。阿聯酋的客戶等級還要求持有Emirates ID和居留簽證,因此須經由移民途徑取得,而不能以此替代移民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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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Jianfeng Xie
Author of the materialCharlie Jianfeng XiePartner, Finance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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