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居留卡與稅務身份遵循不同規則
投資居留許可依移民法批出;稅務居民身份則由稅法判定。這是兩項互相獨立的測試:標準不同、主管機關不同、計時方式也不同。在大多數計劃中,單憑持有居留卡,並不會令持有人落入該國的課稅範圍:居民身份取決於逗留天數、個人及家庭聯繫的中心、全年可供使用的永久性住所,以及——在少數國家——關於居住地的行政登記紀錄。
由此產生一種經常被低估的不對稱。葡萄牙ARI(投資居留許可)的持有人可以保持該身份五年,而其間沒有任何一年成為葡萄牙稅務居民。美國綠卡持有人則自憑移民簽證入境之日起即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即使此後再未踏足美國,仍維持該身份。介乎兩極之間的,是居留卡與稅務身份並非由法律、而是由持有人本身的行為聯繫起來的制度:租下一套公寓、向市政當局登記、把家人遷過去——觸發條件便已成立。
關鍵參數——在每個司法管轄區,答案都取決於以下各項。
| 各法律規管的事項 | 移民法批出居留卡,稅法判定居民身份;兩項測試互相獨立 |
|---|---|
| 受影響人士 | 投資居留許可及永久居留許可持有人,以及美國綠卡持有人 |
| 居民身份測試 | 逗留天數、個人及家庭聯繫中心、永久性住所、人口登記冊登記 |
| 一般門檻 | 每年183天;在塞浦路斯,如有當地聯繫,適用60天規則 |
| 居留卡帶來居民身份 | 僅美國:自取得合法永久居民(LPR)身份首日起適用綠卡測試 |
| 登記推定 | 意大利:依經Decree 209/2023修訂的TUIR(《所得稅統一法典》)第2條,anagrafe(人口登記冊)登記構成推定——可推翻 |
| 優惠制度 | 須另行申請,並有獨立期限:IFICI、第5A條、第24-bis條、LIRPF第93條、非居籍(non-dom) |
| 狀況基準時點 | 2026年9月;西班牙計劃已停止接受新申請 |
第四個觸發條件:行政登記,以及居留卡發揮作用的三個渠道
國內測試的三個傳統要素——天數計算、重要利益中心,以及可供本人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已在稅務居民身份基礎中闡述,此處不再重複。對投資居留卡持有人而言,關鍵在於第四個、也較不明顯的要素:在市政人口登記冊上的正式登記。在若干國家,該登記本身即構成居民身份的依據,或產生居民身份的推定——而且它在任何天數累計之前便已觸發,因為計劃本身通常要求提供地址並辦理登記。
投資者身份並不直接出現在任何國內測試中,而是間接發揮作用。它賦予在該國逗留的權利,不受申根90/180規則限制;它通常要求有地址,往往還要求有住所;在若干司法管轄區,它附帶一項行政登記,而這項登記才是真正的觸發條件。第二個渠道是取得優惠制度的資格:在許多國家,優惠身份只向稅務居民開放,因此申請人為換取優惠稅率而刻意啟動居民身份。第三個渠道是資料披露——居留卡成為根據共同匯報標準(CRS)向銀行作稅務居民身份自我證明時所申報的依據;若事實上並無居民身份,麻煩正是由此開始。
金融機構獲指示向帳戶持有人提出補充問題:客戶是否透過投資入籍/投資居留(CBI/RBI)計劃取得居留權、是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持有居留權、過去一年是否在任何其他國家逗留超過90天,以及在何處提交報稅表。
意大利:2024年改革使anagrafe登記成為可推翻的推定
意大利是行政紀錄發揮觸發條件作用的最典型例子。2023年12月27日第209號立法令(Legislative Decree No. 209/2023)重寫了TUIR第2條,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任何人在課稅期間內超過183天(閏年為184天)符合以下四項條件中任何一項,即為居民:民法上的居所、住所、身處意大利境內,或登記於常住人口登記冊(anagrafe della popolazione residente)。
對投資簽證持有人而言,有兩項變化至關重要。第一,住所的概念已與《民法典》脫鉤並重新界定:如今優先考慮個人及家庭聯繫,經濟利益中心則完全從定義中刪除。第二,anagrafe登記不再是確定性的依據,而成為可推翻的推定——可透過書面證據及雙重課稅協定的條文予以推翻。意大利稅務局(Revenue Agency)在2024年11月4日第20/E號通函(Circular No. 20/E)中闡述了其解釋。意大利至今仍沒有國內的分段課稅年度(split-year)規則:身份適用於整個公曆年度,只有透過協定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才可能得出部分年度的結果。
實務要點:意大利投資者簽證(Italy Investor Visa)本身並不產生居民身份。首次居留許可(permesso)為期兩年,可續期三年,門檻則視資金投向而定。
| 投資途徑 | 門檻 |
|---|---|
| 創新型初創企業 | €25萬 |
| 意大利公司 | €50萬 |
| 慈善捐贈 | €100萬 |
| 政府債券 | €200萬 |
但首次向市鎮(comune)辦理居所登記即會產生該推定,而推翻推定需要證據,而非單純的聲稱。
推翻推定:註銷登記途徑及所需證據
途徑取決於國籍,而這正是人們首先弄錯之處。移居海外的意大利國民會從常住人口登記冊中註銷,同時登記於海外意大利人登記冊AIRE(依1988年10月27日第470號法律〔Law No. 470〕):須在遷居後90天內向新居住地的領事館提交申報,而申報日期即確定離境時點。
投資簽證持有人並非意大利國民,因此AIRE對其完全不適用:他是根據1989年5月30日第223號總統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223)第11(1)(b)條——「因外國國民遷往國外」——在向市鎮提交遷居申報後被註銷登記。
另有一個被動途徑:根據同一條文(c)項,外國國民若在居留許可屆滿後六個月內未更新慣常居所申報(DPR 223/1989第7(3)條),即會被註銷,但須先經市鎮發出通知,並給予三十天補正期。這不是可以倚賴的途徑:它把離境拖延至一年中的大部分時間,並讓登記紀錄在日後恰恰會被計算在內的那幾個月內繼續有效。
從登記冊註銷本身並不能解決問題——稅務局會審查事實。
2024年11月4日第20/E號通函確認,anagrafe登記屬可推翻的推定,可由書面證據及協定條文推翻;該通函並未列出封閉式的證據清單,而稅務局在實務中接受的證據組合可追溯至1997年12月2日第304/E號通函(Circular No. 304/E),此後未有改變:外國發出的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在當地提交的報稅表、海外住所的租約或業權文件連同付款收據、公用事業帳單、僱傭合約及僱主證明、當地銀行帳戶結單、社會保障供款紀錄,以及子女在海外學校的入學紀錄。
評估是累積式的:須證明住所、慣常居所及實際身處地,均在該期間內超過183天位於意大利境外。
協定的加比規則較後才介入,而且只適用於一種情況:兩國均依各自國內法主張該人為居民,即出現雙重居民。此時適用OECD範本協定第4(2)條的順序——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慣常居所、國籍、相互協商程序。這也是在意大利取得部分年度的唯一方法:意大利法律沒有國內的課稅期間分割,協定規則是疊加於已確定的身份之上,而非取而代之。
葡萄牙與希臘:居留卡屬中性,優惠制度須另行申請啟動
NHR之後的葡萄牙
葡萄牙ARI要求首年最少逗留7天,其後每個兩年期最少14天。這不足以滿足任何居民身份測試,因此該身份預設為稅務中性;住宅房地產自2023年秋季起已被剔出計劃。
非經常居民(NHR)制度已不再接受新申請人。其後繼制度是IFICI,即科學研究與創新稅務激勵制度(EBF第58-A條,依2024年12月23日第352/2024/1號部令(Portaria n.º 352/2024/1)實施)。稅率、合資格類別清單及退休金的排除,已載於我們關於IFICI的說明及優惠稅制概覽;此處有三點是那些文章沒有涵蓋的。
第一,投資完全不屬於該制度的條件——ARI持有人取得IFICI,是因為他擔任合適的職位,而不是因為他開了一張支票。第二,該制度要求成為葡萄牙稅務居民,且在之前五年內並非葡萄牙稅務居民,這意味必須真正遷居:ARI所要求的7天及14天並不符合該條件。第三是文件方面。
登記由納稅人本人透過Portal das Finanças,於遷居翌年的1月15日前提交,再由該處轉交主管相關活動類別的機構。
| 機構 | 活動類別 |
|---|---|
| FCT | 教學及科學研究 |
| AICEP | 營業額€7,500萬起公司的高資歷職位,以及PIN/PII項目 |
| IAPMEI | 低於該門檻公司的相同職位 |
| ANI | SIFIDE II下的研究及開發 |
| Startup Portugal | 經認證的初創企業 |
| AT(稅務機關) | 其他所有情況 |
附件視類別而定:僱傭合約副本;公司機關成員須提交商業登記證明(certidão comercial);研究工作須提交獎學金或資助協議;學歷證明;以及公司的合規聲明。AT於3月31日前向納稅人公布每項登記的狀態。錯過1月15日並不會令該制度永久關閉,但代價高昂:若逾期登記,IFICI自登記年度而非遷居年度起適用——十年期限不會順延,而是按損失的年數縮短。
希臘
希臘黃金簽證採用Law 5100/2024第64條(2024年4月5日《政府公報》A 49期)引入的三級門檻;該條取代了《移民法典》(Law 5038/2023)第100條,自法律刊憲當日即2024年4月5日起適用;按原門檻的過渡期已於2024年8月31日結束,自2024年9月1日起的購置不再享有任何過渡寬免。各級門檻按地點而定。
| 門檻 | 適用地區 |
|---|---|
| €80萬 | 阿提卡大區、塞薩洛尼基區域單位、米科諾斯及錫拉(Thira)區域單位,以及最近一次人口普查居民超過3,100人的島嶼 |
| €40萬 | 其他所有地區 |
| €25萬 | 把商業建築改作住宅用途,或修復列級文物建築;投資€25萬於國家初創企業登記冊(National Startup Registry)上的公司,可依另一法律依據取得同一許可,不屬房地產途徑 |
法律訂立的是人口標準,而非封閉式的島嶼清單:哪些島嶼屬於最高一級,取決於人口普查數字,而非法律的任何附表。維持居留卡完全沒有最低逗留要求——該身份在設計上即屬稅務中性。
Law 4172/2013第5A條的替代課稅是另一項獨立程序;定額稅額、期限及家庭成員延伸適用,載於希臘非居籍制度及優惠稅制概覽。就與黃金簽證的配合而言,有兩項條件至關重要。
投資可以計算在內:對已根據投資居留計劃獲准居留的人士,須在三年內投資€50萬的一般要求即視為已滿足——同一筆投資同時履行兩項要求,這是途徑與制度專為彼此而設計的少見例子。
但居民身份必須是真實的:第5A條適用於希臘稅務居民,即在該國逗留183天或其利益中心在該國的人士,而非持有一張完全沒有逗留要求的居留卡的人。
文件方面的要求十分嚴格。申請須於有關課稅年度的3月31日前,向獨立公共收入局(AADE)轄下的境外居民及替代課稅稅務局提交。
申請須附上將投資款項轉入希臘金融機構帳戶的證明——但已根據黃金簽證完成投資者除外;至於之前八年中有七年並非希臘居民,則以外國當局發出的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在當地提交的報稅表,以及海外固定居所證明作證;外國公文書須經海牙認證(Apostille)或領事認證。
決定於60天內作出,補充文件可於5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提交,定額稅本身則須在評稅後30天內繳付。3月31日屬失權期限:逾期提交的申請不會就該課稅年度處理——制度自翌年起適用,最長期限中的一年就此喪失。有關計劃本身的詳情,見希臘黃金簽證。
相容性對照:觸發條件、優惠制度與實際逗留
第一個表格說明稅務居民身份何時啟動,以及居留卡本身要求多少逗留時間。
| 司法管轄區及途徑 | 身份是否帶來居民身份 | 真正的觸發條件 | 維持居留卡所需的逗留 |
|---|---|---|---|
| 葡萄牙,ARI | 否 | 183天,或擁有一處有意作慣常居所而使用的住所 | 首年7天,其後每個兩年期14天 |
| 希臘,黃金簽證 | 否 | 183天或重要利益中心 | 無 |
| 意大利,投資者簽證 | 間接,透過登記 | anagrafe登記——依經Decree 209/2023修訂的TUIR第2條屬可推翻的推定;住所;183天 | 無正式最低要求;居留許可與維持投資掛鈎 |
| 西班牙,投資居留(計劃已關閉) | 否 | 183天,或依Ley 35/2006(LIRPF)第9條的主要經濟利益中心 | 自2025年4月3日起不再批出新許可:LO 1/2025廢除Ley 14/2013第63至67條;現行許可按原有規則續期 |
| 匈牙利,客籍投資者(guest investor) | 否 | 一個公曆年度內超過183天,或唯一永久性住所或重要利益中心(1995年第CXVII號《個人所得稅法》〔Act CXVII of 1995〕第3條第2點) | 無;依Act XC of 2023發出的十年許可,可再續期一次十年 |
| 塞浦路斯,投資者永久居留(PR) | 否 | 183天,或在有塞浦路斯聯繫時適用60天規則 | 每2年至少到訪一次 |
| 馬耳他,永久居留計劃(MPRP) | 否 | 通常居住,183天 | 無居住要求 |
| 阿聯酋,十年黃金簽證 | 否 | 第85/2022號內閣決定:183天,或90天加住所或工作 | 豁免180天離境規則 |
| 美國,EB-5 | 是,自動 | 綠卡測試——自取得LPR身份首日起 | 離境超過一年即令身份面臨風險 |
除綠卡外,沒有任何居留卡本身會帶來居民身份;西班牙計劃已由LO 1/2025第二十一項終局條款關閉,離開西班牙居民身份時適用LIRPF第95 bis條,而匈牙利客籍投資者身份並非永久定居。
第二個表格說明優惠制度:幾乎沒有任何地方以投資本身作為進入途徑。
| 司法管轄區 | 優惠制度及進入途徑 |
|---|---|
| 葡萄牙,ARI | IFICI(EBF第58-A條):須有合資格職位及真正遷居;於1月15日前透過Portal das Finanças登記 |
| 希臘,黃金簽證 | Law 4172/2013第5A條:黃金簽證投資可計算在內,但須轉移居民身份;於3月31日前向AADE申請 |
| 意大利,投資者簽證 | TUIR第24-bis條:自2026年1月1日起€30萬,另加每名家庭成員€5萬;此前為€20萬加€2.5萬 |
| 西班牙,投資居留 | LIRPF第93條的入境外籍人員制度:投資不符合資格,須有僱傭或董事職務聯繫——Beckham Law |
| 匈牙利,客籍投資者 | 無獨立制度;個人所得稅單一稅率15% |
| 塞浦路斯,投資者永久居留 | 非居籍:20年中有17年豁免特別國防捐(SDC);依SDC法第3D條,每五年期€25萬可延長 |
| 馬耳他,MPRP | 居民非居籍人士適用匯入制 |
| 阿聯酋,十年黃金簽證 | 個人所得稅0%——無需任何制度 |
| 美國,EB-5 | — |
破折號表示該制度不存在相關參數。加勒比海投資入籍計劃並未列入表中:在這五個司法管轄區中,公民身份均不產生稅務居民身份,而屬地規則及計劃本身的地位則因國而異——見加勒比海計劃。
歐洲、海灣地區及美國以外
將同一測試應用於亞洲、大洋洲及拉丁美洲的投資途徑,答案相同——沒有任何居留卡本身會帶來居民身份——但維持居留卡所需的逗留,從三年內三週到每年超過一半時間不等。
| 司法管轄區及途徑 | 身份是否帶來居民身份 | 真正的觸發條件 | 維持居留卡所需的逗留 | 制度及申報 |
|---|---|---|---|---|
| 新加坡,GIP(永久居留) | 否 | 一個公曆年度內183天 | 續期再入境許可(Re-Entry Permit)須有一半以上時間在當地,因此幾乎必然成為居民 | 個人收取的境外來源收入一般不課稅;年度報稅表須於4月18日前網上提交 |
| 新西蘭,Active Investor Plus | 否 | 任何12個月內183天,或永久居所——依2026年3月例外規定購置的住宅可構成永久居所 | Growth:三年內21天;Balanced:五年內105天,每增加NZ$100萬減14天(最多減42天) | 過渡期居民豁免大部分境外收入約四年,一生一次;IR3報稅表須於7月7日前提交 |
| 泰國,LTR | 否 | 課稅年度內180天 | 無最低天數;整段期限內須持續符合資格條件 | LTR持有人匯入泰國的境外收入獲豁免,高技能專業人士(Highly-Skilled Professionals)適用17%單一稅率;年度報稅表須於3月31日前提交 |
| 巴拿馬,合資格投資者(Qualified Investor) | 否 | 依當地規則的逗留及在當地的住所 | 無法定最低要求;實務上每兩年到訪一次 | 屬地徵稅:境外收入不課稅,因此無需另設制度 |
| 烏拉圭,投資途徑的入境居民制度 | 否——投資僅就稅務居民身份取代天數計算 | 183天、利益中心,或Decree 163/020的投資門檻 | 稅務途徑無要求;合法居留是另一獨立程序 | 第24-BIS條:境外收入十一年免稅;年底透過稅務總局(DGI)確認居民身份 |
這些列所依據的計劃參數,載於海灣及亞洲的投資途徑及美洲及大洋洲的投資途徑。
塞浦路斯與馬耳他:無需逗留的身份,以及確實要求天數的制度
塞浦路斯的掛鈎最為寬鬆。任何人在島上逗留超過183天,或符合60天規則,即成為稅務居民;60天規則的條件是:在塞浦路斯逗留至少60天、在任何其他單一國家逗留不超過183天、在塞浦路斯經營業務、受僱或擔任董事職務,並在當地擁有永久性住所。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改革從測試中刪除了「並非其他國家稅務居民」這項條件,改為交由協定規則處理——這使得在另一國居民身份並行時,60天途徑更易使用。
非居籍制度在過去20年中的17年內,豁免股息及利息的特別國防捐(special defence contribution, SDC);2026年改革後的稅率及其餘參數,載於塞浦路斯非居籍制度及優惠稅制概覽。對投資者永久居留持有人而言,關鍵在於另一點:投資不屬於該制度的條件,也不會加快其中任何環節——非居籍身份向任何沒有塞浦路斯居籍的稅務居民開放,進入途徑是居民身份,而非居留卡。
然而,該制度已取得一個需付費的延長期,而這已不再只是顧問的解讀:2026年稅制改革引入的《特別國防捐法》(Special Contribution for the Defence Law)第3D條,容許以每五年期一筆過€25萬的費用,把保障延長至十七年以後,最多連續兩個五年期(五加五結構)。
程序載於稅務局2026年5月29日第2/2026號通函(Circular No. 2/2026),通函列明誰有資格申請、應遵循的程序及申請表格;款項須預先繳付且不予退還,而對於在2024、2025或2026年成為被視為居籍人士者,過渡性申請期限已於2026年6月30日屆滿。
馬耳他的MPRP授予永久居留,不附居住義務,因此本身不產生任何稅務後果;居民非居籍人士按匯入制課稅。馬耳他的投資入籍已經關閉,MPRP仍在運作——現況載於馬耳他:依功績入籍。
阿聯酋:零稅率,但沒有逗留便沒有證明書
阿聯酋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問題不在於繳多少稅,而在於當事人所離開的國家是否承認其阿聯酋居民身份。答案取決於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其標準由2022年第85號內閣決定(Cabinet Decision No. 85 of 2022)訂立,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自然人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中任何一項,即為阿聯酋稅務居民:
- 其通常或主要居住地,以及其財務與個人利益中心,均在阿聯酋境內。
- 在任何連續12個月內實際身處阿聯酋183天。
- 在阿聯酋逗留90天——但此較短途徑僅向阿聯酋及海灣合作委員會(GCC)國民以及持有有效居留許可者開放,且須同時在當地擁有永久居所,或受僱或經營業務。
十年黃金簽證——其期限由2022年第65號內閣決議(Cabinet Resolution No. 65 of 2022)附件第1條規定,於2022年10月3日生效,投資者途徑(AED 200萬起)則由同一附件第8條規定——解決了問題中移民的一半:持有人豁免一般規則,即普通居留簽證在連續離境超過180天後即告失效。它並未解決稅務的一半。沒有90天逗留及與該國的真實聯繫,證明書便不會發出;沒有證明書,原居住國便保留將該人視為其居民的依據。具體機制見阿聯酋稅務居民身份。
各項期限及錯過的代價各不相同:在希臘,3月31日屬失權期限,逾期申請會損失一年的制度期;在葡萄牙,1月15日是附帶後果的期限——制度將自登記年度起適用;在意大利,TUIR第24-bis條的選擇權在轉移年度或翌年的報稅表中行使,可選擇先向稅務局提出預先裁定申請(interpello),替代稅須在所得稅餘額的繳納期限前一次過繳付。
美國:居留卡即等於居民身份的唯一常見途徑
美國投資移民自成一格。根據綠卡測試,合法永久居民無論在美國逗留多少天,均為美國稅務居民,須申報全球收入並披露境外帳戶。居民身份自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身處美國的首日開始,並持續至該身份經正式放棄,或經行政或司法程序終止為止——而不是持有人不再在當地居住之日。這是取得綠卡後離開、並以為事情已自行了結者的典型陷阱。
退出同樣要付出代價。長期居民——在過去十五年中有八年持有綠卡者——放棄綠卡時即落入放棄身份稅制(expatriation regime),須就視同出售資產按市值計價(mark-to-market)課稅。正因如此,美國途徑是唯一一個稅務規劃須在申請之前、而非之後進行的途徑:見美國稅務居民身份、EB-5及美國放棄身份稅。
另一半工作:退出
取得身份只是整個操作的一半;另一半是切斷原有的居民身份,而這通常是成本較高的一半。西班牙、法國及德國均在居民身份改變時對未實現收益課稅——門檻、法定依據及延期規則匯集於離境稅;美國的放棄身份稅見美國放棄身份稅;英國在廢除居籍概念後的情況,連同暫時非居民規則,見FIG制度。
有一條規則起決定作用:在申請投資計劃之前先為退出定價,因為退出成本往往高於投資款項及優惠制度下的年度稅款。這組配對的兩半——離開一個司法管轄區和進入另一個——在遷居矩陣中按十二個國家逐一列出。
與此同時,投資者身份並不會關閉CRS;它只是改變資料的去向,而事實上的居民身份與自我證明之間的不一致,會在首次核對時浮現——具體機制見我們的CRS概覽及投資移民的身份風險。
逗留的矛盾:要住,但不能住得太少
最被低估的矛盾,存在於兩項相反的要求之間。一方面,為避免取得不想要的稅務居民身份,當事人必須保持在門檻以下——不滿183天、不轉移利益中心,在意大利則不辦理anagrafe登記。另一方面,為維持居留卡並保留通往永久居留及公民身份的途徑,許多計劃要求持有人露面:葡萄牙ARI要求7天及14天,塞浦路斯永久居留要求每兩年至少到訪一次,阿聯酋普通居留簽證在連續離境180天後即告失效,而美國LPR身份則會因離境超過一年而受到質疑。
入籍與第一年的分岔
而入籍幾乎在所有地方,都按與維持居留卡不同的規則計算:公民身份要求實際居住,而非形式上持有某一身份。一位十年來小心避免成為居民的持有人會發現,自己距離護照並不比第一天更近。由此產生一個最好在第一年、而非第五年解決的分岔:要麼把身份作為保險及流動性工具,而不進行稅務遷移——此時公民身份便不在議程之內;要麼把它作為通往護照的第一級階梯,此時須認真規劃遷居,包括優惠制度、報稅表,以及與原居民身份的乾淨切割。中間形態的安排見五面旗幟及投資移民的真實成本。
歐盟增添了一個外部因素:自2025年底起,單是營運投資入籍計劃本身,已成為根據Regulation (EU) 2025/2441暫停免簽證入境的獨立理由——時序及時間表見加勒比海計劃及簽證暫停機制。
優惠制度是一項獨立決定,有其自身條件及申請期限:意大利對自2026年1月1日起轉移居所者為每年€30萬,另加每名家庭成員€5萬,對自2024年8月10日起轉移者為€20萬加€2.5萬;希臘為€10萬,黃金簽證投資可計算在內;塞浦路斯非居籍為17年;葡萄牙IFICI只適用於合資格活動。
Q/A
黃金簽證會令我成為葡萄牙稅務居民嗎?
不會自動成為。ARI要求首年逗留7天,其後每個兩年期14天——不足以滿足任何居民身份測試。你在任何12個月內逗留183天,或保有一處有意作慣常居所而使用的住所,即成為葡萄牙稅務居民。登記稅務編號(NIF)本身並不產生居民身份,但稅務登記冊上記錄的居民身份狀態須審慎維持:申報了居民身份卻沒有事實支持,是不一致的現成來源。
在意大利登記地址就足以令一個人成為稅務居民,這是真的嗎?
在2024年之前,anagrafe登記實際上具決定性。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據Decree 209/2023,它成為可推翻的推定,可透過書面證據及協定條文提出質疑。實務上,推翻推定意味須證明住所、實際身處地及慣常居所,均在超過183天的時間內位於意大利境外。如果並無成為居民的打算,一開始便不登記,遠比事後推翻推定容易。
投資者簽證能否與意大利定額稅結合?
可以——這是少數完全按立法者原意運作的組合之一。但TUIR第24-bis條的制度要求實際把稅務居民身份轉移至意大利,且在之前十年中有九年並非意大利居民。金額取決於轉移居所至意大利的日期(《民法典》第43條)。自2026年1月1日起轉移者,為每年€30萬,另加每名家庭成員€5萬:2025年12月30日第199號法律(Law No. 199,即2026年預算法,刊於2025年12月30日第301期《政府公報》〔Gazzetta Ufficiale〕,2026年1月1日生效)第1條第25及26款,把這兩個數字從€20萬及€2.5萬調高。對於在2024年8月9日第113號法令(Decree-Law No. 113)生效後(2024年8月10日,第2條;經2024年10月7日第143號法律〔Law No. 143〕轉為法律)至2025年底前轉移者,為€20萬加每名家庭成員€2.5萬;更早轉移者為€10萬加€2.5萬。已在制度內者保留其原有數字。最長期限為15年。
加勒比海投資入籍會帶來稅務優勢嗎?
本身不會。加勒比海國家的公民身份不產生稅務居民身份:稅務居民身份只會在實際遷居並符合當地標準時產生。護照並不豁免你在繼續居住之地的稅項,也不會取消你對原司法管轄區的義務。歐盟委員會的立場值得另行關注:在關於簽證暫停機制的報告中,營運中的CBI計劃本身被列為暫停歐盟免簽證入境的理由。
如果我放棄綠卡,我的稅務狀況會怎樣?
長期居民——在過去十五年中有八年持有LPR身份者——放棄時即落入放棄身份稅制:資產被視為按市值出售,並就由此產生的收益計算稅款。是否適用該制度,取決於淨資產及平均納稅額門檻。在身份正式放棄之前,LPR身份仍持續附帶申報全球收入的義務,不論持有人實際居於何處。
應如何在保持非居民與進入優惠制度之間作出選擇?
計算方法很直接:比較現行居民身份下的實際稅率、定額制度的成本,以及離開原國家的成本(包括任何離境稅)。定額稅制度在境外收入高時物有所值,適合本來就會遷居的情況。如果並無真正遷居,較明智的做法是把居留卡純粹作為移民工具保留,不主張稅務居民身份——但須接受通往入籍的時間並沒有在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