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金簽證與稅務居民身份：居留身份、實際逗留與稅務風險

> 投資居留許可在何處不改變稅務身份（葡萄牙、希臘）、在何處以市政登記為觸發條件（意大利），以及在何處居留卡本身即等於居民身份（美國）。

Author: Ksenia Voronova — Lawyer, Family Office (https://wiki.private.law/en/authors/voronova)
Last modified: 2026-10-26T00:00: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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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investments
Jurisdictions: eu, portugal, spain, italy, greece, cyprus, malta, uae, usa
Product tags: tax-regime, residence-permit, relocation
Semantic tags: tax-regime, residence-permit, re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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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居留卡與稅務身份遵循不同規則

投資居留許可依移民法批出；稅務居民身份則由稅法判定。這是兩項互相獨立的測試：標準不同、主管機關不同、計時方式也不同。在大多數計劃中，單憑持有居留卡，並不會令持有人落入該國的課稅範圍：居民身份取決於逗留天數、個人及家庭聯繫的中心、全年可供使用的永久性住所，以及——在少數國家——關於居住地的行政登記紀錄。

由此產生一種經常被低估的不對稱。葡萄牙ARI（投資居留許可）的持有人可以保持該身份五年，而其間沒有任何一年成為葡萄牙稅務居民。美國綠卡持有人則自憑移民簽證入境之日起即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即使此後再未踏足美國，仍維持該身份。介乎兩極之間的，是居留卡與稅務身份並非由法律、而是由持有人本身的行為聯繫起來的制度：租下一套公寓、向市政當局登記、把家人遷過去——觸發條件便已成立。

關鍵參數——在每個司法管轄區，答案都取決於以下各項。

- 各法律規管的事項 · 移民法批出居留卡，稅法判定居民身份；兩項測試互相獨立
- 受影響人士 · 投資居留許可及永久居留許可持有人，以及美國綠卡持有人
- 居民身份測試 · 逗留天數、個人及家庭聯繫中心、永久性住所、人口登記冊登記
- 一般門檻 · 每年183天；在塞浦路斯，如有當地聯繫，適用60天規則
- 居留卡帶來居民身份 · 僅美國：自取得合法永久居民（LPR）身份首日起適用綠卡測試
- 登記推定 · 意大利：依經Decree 209/2023修訂的TUIR（《所得稅統一法典》）第2條，anagrafe（人口登記冊）登記構成推定——可推翻
- 優惠制度 · 須另行申請，並有獨立期限：IFICI、第5A條、第24-bis條、LIRPF第93條、非居籍（non-dom）
- 狀況基準時點 · 2026年9月；西班牙計劃已停止接受新申請

## 第四個觸發條件：行政登記，以及居留卡發揮作用的三個渠道

國內測試的三個傳統要素——天數計算、重要利益中心，以及可供本人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已在[稅務居民身份基礎](https://wiki.private.law/en/tax-residency-basics)中闡述，此處不再重複。對投資居留卡持有人而言，關鍵在於第四個、也較不明顯的要素：在市政人口登記冊上的正式登記。在若干國家，該登記本身即構成居民身份的依據，或產生居民身份的推定——而且它在任何天數累計之前便已觸發，因為計劃本身通常要求提供地址並辦理登記。

投資者身份並不直接出現在任何國內測試中，而是間接發揮作用。它賦予在該國逗留的權利，不受申根[90/180](https://wiki.private.law/en/schengen-90-180)規則限制；它通常要求有地址，往往還要求有住所；在若干司法管轄區，它附帶一項行政登記，而這項登記才是真正的觸發條件。第二個渠道是取得優惠制度的資格：在許多國家，優惠身份只向稅務居民開放，因此申請人為換取優惠稅率而刻意啟動居民身份。第三個渠道是資料披露——居留卡成為根據共同匯報標準（CRS）向銀行作稅務居民身份自我證明時所申報的依據；若事實上並無居民身份，麻煩正是由此開始。

金融機構獲指示向帳戶持有人提出補充問題：客戶是否透過投資入籍／投資居留（CBI/RBI）計劃取得居留權、是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持有居留權、過去一年是否在任何其他國家逗留超過90天，以及在何處提交報稅表。

> ⚠️ **常見錯誤。**在根據投資居留許可所屬國家本身的國內測試並不構成居民的情況下，向銀行聲明自己是該國稅務居民。早在[2018年10月16日](https://www.oecd.org/en/topics/sub-issues/international-standards-on-tax-transparency/residence-citizenship-by-investment.html)，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已將下列計劃標示為規避CRS的高風險計劃：對境外金融資產適用低於1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且不要求每年至少90天實際居留。前後不一致的答覆會直接引致資金來源調查及交易凍結。

## 意大利：2024年改革使anagrafe登記成為可推翻的推定

意大利是行政紀錄發揮觸發條件作用的最典型例子。2023年12月27日第209號立法令（Legislative Decree No. 209/2023）重寫了TUIR第2條，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任何人在課稅期間內超過183天（閏年為184天）符合以下四項條件中任何一項，即為居民：民法上的居所、住所、身處意大利境內，或登記於常住人口登記冊（anagrafe della popolazione residente）。

對投資簽證持有人而言，有兩項變化至關重要。第一，住所的概念已與《民法典》脫鉤並重新界定：如今優先考慮個人及家庭聯繫，經濟利益中心則完全從定義中刪除。第二，anagrafe登記不再是確定性的依據，而成為可推翻的推定——可透過書面證據及雙重課稅協定的條文予以推翻。意大利稅務局（Revenue Agency）在2024年11月4日第20/E號通函（Circular No. 20/E）中闡述了其解釋。意大利至今仍沒有國內的分段課稅年度（split-year）規則：身份適用於整個公曆年度，只有透過協定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才可能得出部分年度的結果。

實務要點：意大利投資者簽證（Italy Investor Visa）本身並不產生居民身份。首次居留許可（permesso）為期兩年，可續期三年，門檻則視資金投向而定。

| 投資途徑 | 門檻 |
| --- | --- |
| 創新型初創企業 | €25萬 |
| 意大利公司 | €50萬 |
| 慈善捐贈 | €100萬 |
| 政府債券 | €200萬 |

但首次向市鎮（comune）辦理居所登記即會產生該推定，而推翻推定需要證據，而非單純的聲稱。

### 推翻推定：註銷登記途徑及所需證據

途徑取決於國籍，而這正是人們首先弄錯之處。移居海外的意大利國民會從常住人口登記冊中註銷，同時登記於海外意大利人登記冊AIRE（依1988年10月27日第470號法律〔Law No. 470〕）：須在遷居後90天內向新居住地的領事館提交申報，而申報日期即確定離境時點。

投資簽證持有人並非意大利國民，因此AIRE對其完全不適用：他是根據1989年5月30日第223號總統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223）第11(1)(b)條——「因外國國民遷往國外」——在向市鎮提交遷居申報後被註銷登記。

另有一個被動途徑：根據同一條文(c)項，外國國民若在居留許可屆滿後六個月內未更新慣常居所申報（DPR 223/1989第7(3)條），即會被註銷，但須先經市鎮發出通知，並給予三十天補正期。這不是可以倚賴的途徑：它把離境拖延至一年中的大部分時間，並讓登記紀錄在日後恰恰會被計算在內的那幾個月內繼續有效。

從登記冊註銷本身並不能解決問題——稅務局會審查事實。

2024年11月4日第20/E號通函確認，anagrafe登記屬可推翻的推定，可由書面證據及協定條文推翻；該通函並未列出封閉式的證據清單，而稅務局在實務中接受的證據組合可追溯至1997年12月2日第304/E號通函（Circular No. 304/E），此後未有改變：外國發出的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在當地提交的報稅表、海外住所的租約或業權文件連同付款收據、公用事業帳單、僱傭合約及僱主證明、當地銀行帳戶結單、社會保障供款紀錄，以及子女在海外學校的入學紀錄。

評估是累積式的：須證明住所、慣常居所及實際身處地，均在該期間內超過183天位於意大利境外。

協定的加比規則較後才介入，而且只適用於一種情況：兩國均依各自國內法主張該人為居民，即出現雙重居民。此時適用OECD範本協定第4(2)條的順序——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慣常居所、國籍、相互協商程序。這也是在意大利取得部分年度的唯一方法：意大利法律沒有國內的課稅期間分割，協定規則是疊加於已確定的身份之上，而非取而代之。

## 葡萄牙與希臘：居留卡屬中性，優惠制度須另行申請啟動

### NHR之後的葡萄牙

葡萄牙ARI要求首年最少逗留7天，其後每個兩年期最少14天。這不足以滿足任何居民身份測試，因此該身份預設為稅務中性；住宅房地產自2023年秋季起已被剔出計劃。

非經常居民（NHR）制度已不再接受新申請人。其後繼制度是IFICI，即科學研究與創新稅務激勵制度（EBF第58-A條，依[2024年12月23日第352/2024/1號部令（Portaria n.º 352/2024/1）](https://diariodarepublica.pt/dr/detalhe/portaria/352-2024-901014291)實施）。稅率、合資格類別清單及退休金的排除，已載於我們關於[IFICI](https://wiki.private.law/en/portugal-ifici)的說明及[優惠稅制概覽](https://wiki.private.law/en/special-tax-regimes)；此處有三點是那些文章沒有涵蓋的。

第一，投資完全不屬於該制度的條件——ARI持有人取得IFICI，是因為他擔任合適的職位，而不是因為他開了一張支票。第二，該制度要求成為葡萄牙稅務居民，且在之前五年內並非葡萄牙稅務居民，這意味必須真正遷居：ARI所要求的7天及14天並不符合該條件。第三是文件方面。

登記由納稅人本人透過Portal das Finanças，於遷居翌年的1月15日前提交，再由該處轉交主管相關活動類別的機構。

| 機構 | 活動類別 |
| --- | --- |
| FCT | 教學及科學研究 |
| AICEP | 營業額€7,500萬起公司的高資歷職位，以及PIN/PII項目 |
| IAPMEI | 低於該門檻公司的相同職位 |
| ANI | SIFIDE II下的研究及開發 |
| Startup Portugal | 經認證的初創企業 |
| AT（稅務機關） | 其他所有情況 |

附件視類別而定：僱傭合約副本；公司機關成員須提交商業登記證明（certidão comercial）；研究工作須提交獎學金或資助協議；學歷證明；以及公司的合規聲明。AT於3月31日前向納稅人公布每項登記的狀態。錯過1月15日並不會令該制度永久關閉，但代價高昂：若逾期登記，IFICI自登記年度而非遷居年度起適用——十年期限不會順延，而是按損失的年數縮短。

### 希臘

希臘黃金簽證採用Law 5100/2024第64條（2024年4月5日《政府公報》A 49期）引入的三級門檻；該條取代了《移民法典》（Law 5038/2023）第100條，自法律刊憲當日即2024年4月5日起適用；按原門檻的過渡期已於2024年8月31日結束，自2024年9月1日起的購置不再享有任何過渡寬免。各級門檻按地點而定。

| 門檻 | 適用地區 |
| --- | --- |
| €80萬 | 阿提卡大區、塞薩洛尼基區域單位、米科諾斯及錫拉（Thira）區域單位，以及最近一次人口普查居民超過3,100人的島嶼 |
| €40萬 | 其他所有地區 |
| €25萬 | 把商業建築改作住宅用途，或修復列級文物建築；投資€25萬於國家初創企業登記冊（National Startup Registry）上的公司，可依另一法律依據取得同一許可，不屬房地產途徑 |

法律訂立的是人口標準，而非封閉式的島嶼清單：哪些島嶼屬於最高一級，取決於人口普查數字，而非法律的任何附表。維持居留卡完全沒有最低逗留要求——該身份在設計上即屬稅務中性。

Law 4172/2013第5A條的替代課稅是另一項獨立程序；定額稅額、期限及家庭成員延伸適用，載於[希臘非居籍制度](https://wiki.private.law/en/greece-non-dom)及[優惠稅制概覽](https://wiki.private.law/en/special-tax-regimes)。就與黃金簽證的配合而言，有兩項條件至關重要。

投資可以計算在內：對已根據投資居留計劃獲准居留的人士，須在三年內投資€50萬的一般要求即視為已滿足——同一筆投資同時履行兩項要求，這是途徑與制度專為彼此而設計的少見例子。

但居民身份必須是真實的：第5A條適用於希臘稅務居民，即在該國逗留183天或其利益中心在該國的人士，而非持有一張完全沒有逗留要求的居留卡的人。

文件方面的要求十分嚴格。申請須於有關課稅年度的3月31日前，向獨立公共收入局（AADE）轄下的境外居民及替代課稅稅務局提交。

申請須附上將投資款項轉入希臘金融機構帳戶的證明——但已根據黃金簽證完成投資者除外；至於之前八年中有七年並非希臘居民，則以外國當局發出的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在當地提交的報稅表，以及海外固定居所證明作證；外國公文書須經海牙認證（Apostille）或領事認證。

決定於60天內作出，補充文件可於5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提交，定額稅本身則須在評稅後30天內繳付。3月31日屬失權期限：逾期提交的申請不會就該課稅年度處理——制度自翌年起適用，最長期限中的一年就此喪失。有關計劃本身的詳情，見[希臘黃金簽證](https://wiki.private.law/en/greece-golden-visa)。

> 💡 投資居留卡與優惠制度並非套餐，而是兩項獨立的決定。居留卡是為了流動性及居留權而取得；制度則是為了稅率而取得，而後者幾乎總是要求真正遷居。「我持有許可、住在第三國，並在許可所屬國家繳付優惠稅率」這種安排，在本文討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在法律上均不存在。

## 相容性對照：觸發條件、優惠制度與實際逗留

第一個表格說明稅務居民身份何時啟動，以及居留卡本身要求多少逗留時間。

| 司法管轄區及途徑 | 身份是否帶來居民身份 | 真正的觸發條件 | 維持居留卡所需的逗留 |
| --- | --- | --- | --- |
| 葡萄牙，ARI | 否 | 183天，或擁有一處有意作慣常居所而使用的住所 | 首年7天，其後每個兩年期14天 |
| 希臘，黃金簽證 | 否 | 183天或重要利益中心 | 無 |
| 意大利，投資者簽證 | 間接，透過登記 | anagrafe登記——依經Decree 209/2023修訂的TUIR第2條屬可推翻的推定；住所；183天 | 無正式最低要求；居留許可與維持投資掛鈎 |
| 西班牙，投資居留（計劃已關閉） | 否 | 183天，或依Ley 35/2006（LIRPF）第9條的主要經濟利益中心 | 自2025年4月3日起不再批出新許可：LO 1/2025廢除Ley 14/2013第63至67條；現行許可按原有規則續期 |
| 匈牙利，客籍投資者（guest investor） | 否 | 一個公曆年度內超過183天，或唯一永久性住所或重要利益中心（1995年第CXVII號《個人所得稅法》〔Act CXVII of 1995〕第3條第2點） | 無；依Act XC of 2023發出的十年許可，可再續期一次十年 |
| 塞浦路斯，投資者永久居留（PR） | 否 | 183天，或在有塞浦路斯聯繫時適用60天規則 | 每2年至少到訪一次 |
| 馬耳他，永久居留計劃（MPRP） | 否 | 通常居住，183天 | 無居住要求 |
| 阿聯酋，十年黃金簽證 | 否 | 第85/2022號內閣決定：183天，或90天加住所或工作 | 豁免180天離境規則 |
| 美國，EB-5 | 是，自動 | 綠卡測試——自取得LPR身份首日起 | 離境超過一年即令身份面臨風險 |

除綠卡外，沒有任何居留卡本身會帶來居民身份；西班牙計劃已由LO 1/2025第二十一項終局條款關閉，離開西班牙居民身份時適用LIRPF第95 bis條，而匈牙利客籍投資者身份並非永久定居。

第二個表格說明優惠制度：幾乎沒有任何地方以投資本身作為進入途徑。

| 司法管轄區 | 優惠制度及進入途徑 |
| --- | --- |
| 葡萄牙，ARI | IFICI（EBF第58-A條）：須有合資格職位及真正遷居；於1月15日前透過Portal das Finanças登記 |
| 希臘，黃金簽證 | Law 4172/2013第5A條：黃金簽證投資可計算在內，但須轉移居民身份；於3月31日前向AADE申請 |
| 意大利，投資者簽證 | TUIR第24-bis條：自2026年1月1日起€30萬，另加每名家庭成員€5萬；此前為€20萬加€2.5萬 |
| 西班牙，投資居留 | LIRPF第93條的入境外籍人員制度：投資不符合資格，須有僱傭或董事職務聯繫——[Beckham Law](https://wiki.private.law/en/beckham-law) |
| 匈牙利，客籍投資者 | 無獨立制度；個人所得稅單一稅率15% |
| 塞浦路斯，投資者永久居留 | 非居籍：20年中有17年豁免特別國防捐（SDC）；依SDC法第3D條，每五年期€25萬可延長 |
| 馬耳他，MPRP | 居民非居籍人士適用匯入制 |
| 阿聯酋，十年黃金簽證 | 個人所得稅0%——無需任何制度 |
| 美國，EB-5 | — |

破折號表示該制度不存在相關參數。加勒比海投資入籍計劃並未列入表中：在這五個司法管轄區中，公民身份均不產生稅務居民身份，而屬地規則及計劃本身的地位則因國而異——見[加勒比海計劃](https://wiki.private.law/en/caribbean-cbi-2028)。

### 歐洲、海灣地區及美國以外

將同一測試應用於亞洲、大洋洲及拉丁美洲的投資途徑，答案相同——沒有任何居留卡本身會帶來居民身份——但維持居留卡所需的逗留，從三年內三週到每年超過一半時間不等。

| 司法管轄區及途徑 | 身份是否帶來居民身份 | 真正的觸發條件 | 維持居留卡所需的逗留 | 制度及申報 |
| --- | --- | --- | --- | --- |
| 新加坡，GIP（永久居留） | 否 | 一個公曆年度內183天 | 續期再入境許可（Re-Entry Permit）須有一半以上時間在當地，因此幾乎必然成為居民 | 個人收取的境外來源收入一般不課稅；年度報稅表須於4月18日前網上提交 |
| 新西蘭，Active Investor Plus | 否 | 任何12個月內183天，或永久居所——依2026年3月例外規定購置的住宅可構成永久居所 | Growth：三年內21天；Balanced：五年內105天，每增加NZ$100萬減14天（最多減42天） | 過渡期居民豁免大部分境外收入約四年，一生一次；IR3報稅表須於7月7日前提交 |
| 泰國，LTR | 否 | 課稅年度內180天 | 無最低天數；整段期限內須持續符合資格條件 | LTR持有人匯入泰國的境外收入獲豁免，高技能專業人士（Highly-Skilled Professionals）適用17%單一稅率；年度報稅表須於3月31日前提交 |
| 巴拿馬，合資格投資者（Qualified Investor） | 否 | 依當地規則的逗留及在當地的住所 | 無法定最低要求；實務上每兩年到訪一次 | 屬地徵稅：境外收入不課稅，因此無需另設制度 |
| 烏拉圭，投資途徑的入境居民制度 | 否——投資僅就稅務居民身份取代天數計算 | 183天、利益中心，或Decree 163/020的投資門檻 | 稅務途徑無要求；合法居留是另一獨立程序 | 第24-BIS條：境外收入十一年免稅；年底透過稅務總局（DGI）確認居民身份 |

這些列所依據的計劃參數，載於[海灣及亞洲的投資途徑](https://wiki.private.law/en/investor-routes-gulf-asia)及[美洲及大洋洲的投資途徑](https://wiki.private.law/en/investor-routes-americas-oceania)。

## 塞浦路斯與馬耳他：無需逗留的身份，以及確實要求天數的制度

塞浦路斯的掛鈎最為寬鬆。任何人在島上逗留超過183天，或符合60天規則，即成為稅務居民；60天規則的條件是：在塞浦路斯逗留至少60天、在任何其他單一國家逗留不超過183天、在塞浦路斯經營業務、受僱或擔任董事職務，並在當地擁有永久性住所。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改革從測試中刪除了「並非其他國家稅務居民」這項條件，改為交由協定規則處理——這使得在另一國居民身份並行時，60天途徑更易使用。

非居籍制度在過去20年中的17年內，豁免股息及利息的特別國防捐（special defence contribution, SDC）；2026年改革後的稅率及其餘參數，載於[塞浦路斯非居籍制度](https://wiki.private.law/en/cyprus-non-dom)及[優惠稅制概覽](https://wiki.private.law/en/special-tax-regimes)。對投資者永久居留持有人而言，關鍵在於另一點：投資不屬於該制度的條件，也不會加快其中任何環節——非居籍身份向任何沒有塞浦路斯居籍的稅務居民開放，進入途徑是居民身份，而非居留卡。

然而，該制度已取得一個需付費的延長期，而這已不再只是顧問的解讀：2026年稅制改革引入的《特別國防捐法》（Special Contribution for the Defence Law）第3D條，容許以每五年期一筆過€25萬的費用，把保障延長至十七年以後，最多連續兩個五年期（五加五結構）。

程序載於稅務局2026年5月29日第2/2026號通函（Circular No. 2/2026），通函列明誰有資格申請、應遵循的程序及申請表格；款項須預先繳付且不予退還，而對於在2024、2025或2026年成為被視為居籍人士者，過渡性申請期限已於2026年6月30日屆滿。

馬耳他的MPRP授予永久居留，不附居住義務，因此本身不產生任何稅務後果；居民非居籍人士按匯入制課稅。馬耳他的投資入籍已經關閉，MPRP仍在運作——現況載於[馬耳他：依功績入籍](https://wiki.private.law/en/malta-citizenship-merit)。

## 阿聯酋：零稅率，但沒有逗留便沒有證明書

阿聯酋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問題不在於繳多少稅，而在於當事人所離開的國家是否承認其阿聯酋居民身份。答案取決於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其標準由[2022年第85號內閣決定（Cabinet Decision No. 85 of 2022）](https://tax.gov.ae/Datafolder/Files/Legislation/Corporate%20Tax/Cabinet%20Decision%2085%20of%202022%20-%20For%20publishing.pdf)訂立，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自然人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中任何一項，即為阿聯酋稅務居民：

1. 其通常或主要居住地，以及其財務與個人利益中心，均在阿聯酋境內。
2. 在任何連續12個月內實際身處阿聯酋183天。
3. 在阿聯酋逗留90天——但此較短途徑僅向阿聯酋及海灣合作委員會（GCC）國民以及持有有效居留許可者開放，且須同時在當地擁有永久居所，或受僱或經營業務。
十年黃金簽證——其期限由2022年第65號內閣決議（Cabinet Resolution No. 65 of 2022）附件第1條規定，於2022年10月3日生效，投資者途徑（AED 200萬起）則由同一附件第8條規定——解決了問題中移民的一半：持有人豁免一般規則，即普通居留簽證在連續離境超過180天後即告失效。它並未解決稅務的一半。沒有90天逗留及與該國的真實聯繫，證明書便不會發出；沒有證明書，原居住國便保留將該人視為其居民的依據。具體機制見[阿聯酋稅務居民身份](https://wiki.private.law/en/uae-tax-residency)。

> ⚙️ **程序基準。**幾乎在所有組合中都行之有效的順序是：首先依原居住國本身的規則終止在該國的居民身份，並確定日期；然後在新國家建立居民身份的依據（天數、住所、家庭）；其後在申請期內申請優惠制度；最後才更新在各銀行的稅務自我證明。反向順序——先向銀行申報、後實際遷居——會造成一段空檔，日後須同時向兩個稅務機關解釋。

各項期限及錯過的代價各不相同：在希臘，3月31日屬失權期限，逾期申請會損失一年的制度期；在葡萄牙，1月15日是附帶後果的期限——制度將自登記年度起適用；在意大利，TUIR第24-bis條的選擇權在轉移年度或翌年的報稅表中行使，可選擇先向稅務局提出預先裁定申請（interpello），替代稅須在所得稅餘額的繳納期限前一次過繳付。

## 美國：居留卡即等於居民身份的唯一常見途徑

美國投資移民自成一格。根據[綠卡測試](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determining-an-individuals-tax-residency-status)，合法永久居民無論在美國逗留多少天，均為美國稅務居民，須申報全球收入並披露境外帳戶。居民身份自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身處美國的首日開始，並持續至該身份經正式放棄，或經行政或司法程序終止為止——而不是持有人不再在當地居住之日。這是取得綠卡後離開、並以為事情已自行了結者的典型陷阱。

退出同樣要付出代價。長期居民——在過去十五年中有八年持有綠卡者——放棄綠卡時即落入放棄身份稅制（expatriation regime），須就視同出售資產按市值計價（mark-to-market）課稅。正因如此，美國途徑是唯一一個稅務規劃須在申請之前、而非之後進行的途徑：見[美國稅務居民身份](https://wiki.private.law/en/us-tax-residency)、[EB-5](https://wiki.private.law/en/eb-5-investor-visa)及[美國放棄身份稅](https://wiki.private.law/en/us-expatriation-exit-tax)。

## 另一半工作：退出

取得身份只是整個操作的一半；另一半是切斷原有的居民身份，而這通常是成本較高的一半。西班牙、法國及德國均在居民身份改變時對未實現收益課稅——門檻、法定依據及延期規則匯集於[離境稅](https://wiki.private.law/en/exit-taxes-overview)；美國的放棄身份稅見[美國放棄身份稅](https://wiki.private.law/en/us-expatriation-exit-tax)；英國在廢除居籍概念後的情況，連同暫時非居民規則，見[FIG制度](https://wiki.private.law/en/uk-fig-regime)。

有一條規則起決定作用：在申請投資計劃之前先為退出定價，因為退出成本往往高於投資款項及優惠制度下的年度稅款。這組配對的兩半——離開一個司法管轄區和進入另一個——在[遷居矩陣](https://wiki.private.law/en/relocation-matrix)中按十二個國家逐一列出。

與此同時，投資者身份並不會關閉CRS；它只是改變資料的去向，而事實上的居民身份與自我證明之間的不一致，會在首次核對時浮現——具體機制見[我們的CRS概覽](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crs-overview)及[投資移民的身份風險](https://wiki.private.law/en/investment-migration-status-risk)。

## 逗留的矛盾：要住，但不能住得太少

最被低估的矛盾，存在於兩項相反的要求之間。一方面，為避免取得不想要的稅務居民身份，當事人必須保持在門檻以下——不滿183天、不轉移利益中心，在意大利則不辦理anagrafe登記。另一方面，為維持居留卡並保留通往永久居留及公民身份的途徑，許多計劃要求持有人露面：葡萄牙ARI要求7天及14天，塞浦路斯永久居留要求每兩年至少到訪一次，阿聯酋普通居留簽證在連續離境180天後即告失效，而美國LPR身份則會因離境超過一年而受到質疑。

### 入籍與第一年的分岔

而入籍幾乎在所有地方，都按與維持居留卡不同的規則計算：公民身份要求實際居住，而非形式上持有某一身份。一位十年來小心避免成為居民的持有人會發現，自己距離護照並不比第一天更近。由此產生一個最好在第一年、而非第五年解決的分岔：要麼把身份作為保險及流動性工具，而不進行稅務遷移——此時公民身份便不在議程之內；要麼把它作為通往護照的第一級階梯，此時須認真規劃遷居，包括優惠制度、報稅表，以及與原居民身份的乾淨切割。中間形態的安排見[五面旗幟](https://wiki.private.law/en/five-flags)及[投資移民的真實成本](https://wiki.private.law/en/investment-migration-models)。

歐盟增添了一個外部因素：自2025年底起，單是營運投資入籍計劃本身，已成為根據[Regulation (EU) 2025/2441](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5/2441/oj)暫停免簽證入境的獨立理由——時序及時間表見[加勒比海計劃](https://wiki.private.law/en/caribbean-cbi-2028)及[簽證暫停機制](https://wiki.private.law/en/eu-visa-suspension-mechanism)。

優惠制度是一項獨立決定，有其自身條件及申請期限：意大利對自2026年1月1日起轉移居所者為每年€30萬，另加每名家庭成員€5萬，對自2024年8月10日起轉移者為€20萬加€2.5萬；希臘為€10萬，黃金簽證投資可計算在內；塞浦路斯非居籍為17年；葡萄牙IFICI只適用於合資格活動。

> 🍓 投資居留許可預設屬稅務中性：葡萄牙、希臘、塞浦路斯、馬耳他及阿聯酋在持有人累積足夠天數、轉移其利益中心或登記其地址之前，不會把居留卡持有人轉為稅務居民。結構性例外恰好有兩個：美國，綠卡自第一天起即等於居民身份；以及意大利，anagrafe登記依自2024年起經修訂的TUIR第2條產生可推翻的推定。兩方面須同時規劃——進入新身份及退出舊身份，而後者正面對離境稅、暫時非居民規則及CRS核對。

## Q/A

### **黃金簽證會令我成為葡萄牙稅務居民嗎？**

不會自動成為。ARI要求首年逗留7天，其後每個兩年期14天——不足以滿足任何居民身份測試。你在任何12個月內逗留183天，或保有一處有意作慣常居所而使用的住所，即成為葡萄牙稅務居民。登記稅務編號（NIF）本身並不產生居民身份，但稅務登記冊上記錄的居民身份狀態須審慎維持：申報了居民身份卻沒有事實支持，是不一致的現成來源。

### **在意大利登記地址就足以令一個人成為稅務居民，這是真的嗎？**

在2024年之前，anagrafe登記實際上具決定性。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據Decree 209/2023，它成為可推翻的推定，可透過書面證據及協定條文提出質疑。實務上，推翻推定意味須證明住所、實際身處地及慣常居所，均在超過183天的時間內位於意大利境外。如果並無成為居民的打算，一開始便不登記，遠比事後推翻推定容易。

### **投資者簽證能否與意大利定額稅結合？**

可以——這是少數完全按立法者原意運作的組合之一。但TUIR第24-bis條的制度要求實際把稅務居民身份轉移至意大利，且在之前十年中有九年並非意大利居民。金額取決於轉移居所至意大利的日期（《民法典》第43條）。自2026年1月1日起轉移者，為每年€30萬，另加每名家庭成員€5萬：2025年12月30日第199號法律（Law No. 199，即2026年預算法，刊於2025年12月30日第301期《政府公報》〔Gazzetta Ufficiale〕，2026年1月1日生效）第1條第25及26款，把這兩個數字從€20萬及€2.5萬調高。對於在2024年8月9日第113號法令（Decree-Law No. 113）生效後（2024年8月10日，第2條；經2024年10月7日第143號法律〔Law No. 143〕轉為法律）至2025年底前轉移者，為€20萬加每名家庭成員€2.5萬；更早轉移者為€10萬加€2.5萬。已在制度內者保留其原有數字。最長期限為15年。

### **加勒比海投資入籍會帶來稅務優勢嗎？**

本身不會。加勒比海國家的公民身份不產生稅務居民身份：稅務居民身份只會在實際遷居並符合當地標準時產生。護照並不豁免你在繼續居住之地的稅項，也不會取消你對原司法管轄區的義務。歐盟委員會的立場值得另行關注：在關於簽證暫停機制的報告中，營運中的CBI計劃本身被列為暫停歐盟免簽證入境的理由。

### **如果我放棄綠卡，我的稅務狀況會怎樣？**

長期居民——在過去十五年中有八年持有LPR身份者——放棄時即落入放棄身份稅制：資產被視為按市值出售，並就由此產生的收益計算稅款。是否適用該制度，取決於淨資產及平均納稅額門檻。在身份正式放棄之前，LPR身份仍持續附帶申報全球收入的義務，不論持有人實際居於何處。

### **應如何在保持非居民與進入優惠制度之間作出選擇？**

計算方法很直接：比較現行居民身份下的實際稅率、定額制度的成本，以及離開原國家的成本（包括任何離境稅）。定額稅制度在境外收入高時物有所值，適合本來就會遷居的情況。如果並無真正遷居，較明智的做法是把居留卡純粹作為移民工具保留，不主張稅務居民身份——但須接受通往入籍的時間並沒有在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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