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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民特殊稅制地圖:非居籍、定額稅、屬地徵稅與免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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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特殊稅制是為遷入某國的高淨值個人提供的、對一般稅制的臨時例外。作為交換,新居民為該國帶來資本、消費支出與稅基。這幾乎總是涉及境外收入:本地收入與其他所有人按相同基礎課稅,而來自荷蘭控股公司的股息或出售美國股票的利潤,則適用特別規則,或根本不課稅。

特殊稅制總有四個參數:豁免範圍(境外收入、資本利得、遺產)、期限、進入成本(定額稅、投資、費用),以及退出的後果。僅憑單一稅率作比較並不足夠。

全球有數十種制度,可歸入五種法律模式。各國每兩至三年調整一次參數,而模式本身幾乎從不改變。

五類稅制

1. 非居籍與匯入制

英國的傳統模式:境外收入在匯入該國之前不課稅。英國的非居籍(non-dom)制度本身已自2025年4月起由FIG制度取代——境外收入與收益(foreign income and gains, FIG)可享四年豁免,且這些資金現在可以自由匯入英國。資格取決於合資格新居民身份:在首個合資格年度之前連續十個課稅年度並非英國居民,另加一項關於個人本身年齡的獨立條件——在課稅年度開始時年滿十歲。Finance Act 2026收窄了該寬免,使其只能從與之相關的收入或收益中扣減,並追溯至2025-26年度生效。申請須每年提出,每個申請年度均會喪失個人免稅額(personal allowance)及資本利得稅年度免稅額(CGT annual exempt amount)。

該模式亦見於歐洲其他地方。馬耳他的全球居留計劃(Global Residence Programme)僅在境外來源收入匯入馬耳他時才按15%課稅,每年最低稅額為€1.5萬;塞浦路斯亦設有非居籍身份。另見:2026年的塞浦路斯稅制改革。

2. 定額稅——固定繳款

繳款金額事先確定,並決定全部境外收入的稅務處理。意大利的年度繳款取決於依《民法典》第43條轉移居所的日期:2024年8月10日或之前轉移者為€10萬;2024年8月10日之後、2026年1月1日之前轉移者為€20萬;自2026年1月1日起轉移者為€30萬。Decree-Law 113/2024第2條明確採用生效之後的日期,而生效日為2024年8月10日。Law 199/2025第1條第25–26款對自2026年1月1日起的轉移適用新的€30萬稅額及每名家庭成員€5萬的繳款;較早的群組保留其€10萬或€20萬的稅額,以及每名合資格家庭成員€2.5萬。因此,新群組中一名主申請人加三名合資格家庭成員每年須繳付€45萬。自2027年1月1日起,該制度改載於Legislative Decree 117/2026的第246條。廢止由第376條第1款(e)項作出,該項自第377條所定日期起廢止DPR 917/1986第1–191條,包括第24-bis條。各群組的獨立規定仍然適用。希臘根據《所得稅法典》第5A條,對境外來源收入每年徵收€10萬的定額稅款,每納入一名親屬另加€2萬,最長十五個課稅年度,且須在申請後三年內完成至少€50萬的投資(AADE指南)。瑞士計算按生活開支課徵的稅:稅基取實際開支、年租金的七倍、聯邦最低額(2026年為CHF 43.5萬)及州(canton)本身最低額中的最高者,然後對其適用一般的州及市鎮稅率。此處並無商定的固定金額:裁定(ruling)中的數字是上述計算的結果,而非其替代。繳款帶來可預測性,且無須披露收入結構。

3. 僱員及企業家特殊制度

西班牙的Beckham Law(LIRPF第93條)對不超過€60萬的僱傭收入適用24%的單一稅率。由於根據第93.2.c)條只對在西班牙取得的收入課稅,境外被動收入不課稅。根據LIRPF第93.2.b)條,在制度適用期間取得的全部僱傭收入均視為在西班牙境內取得,因此24%亦適用於由外國僱主支付的薪酬,而不僅限於西班牙部分。葡萄牙IFICI(NHR 2.0,即第二代非經常居民制度)對經認證活動所產生的合資格收入適用20%,為期十年,適用於過去五年內任何一年均非葡萄牙居民的人士。希臘第5C條對過去六年中有五年並非希臘居民的人士,豁免其希臘僱傭或營業收入的一半,為期七年。

4. 屬地徵稅制度

在屬地徵稅下,國家原則上不對境外收入課稅,因此無須另設專門制度。匯入制則僅在境外收入匯入該國時才課稅。

5. 定期免稅期

土耳其為自2026年起成為居民、且在之前三個曆年並非稅務居民的人士,引入了對境外收入——股息、收益、被動收入——為期20年的豁免;土耳其來源收入照常課稅,而在豁免期內經繼承轉移的財產適用1%的稅率。法律依據為Law No. 7582,刊於2026年6月4日第33270號《官方公報》,即《所得稅法》新增的mükerrer 20/D條。同一法律另設一項資產特赦,申報截止日為2027年7月31日。該特赦是獨立於境外收入豁免的另一項措施。

對於新移民及回流居民,以色列新居民豁免的期限自抵達之日起算。

豁免期自遷居之時開始,因此其運用須圍繞特定事件來規劃——出售企業、股權歸屬(vesting)或基金退出。

選擇標準

順序始終相同:首先是個人的收入結構(薪酬、股息、收益、附帶權益),其次是該制度豁免哪些收入,然後是進入成本及實際居留要求。氣候和學校放在最後考慮。若顛倒此順序,先因氣候和學校選定國家,再事後調整稅務安排,其代價通常高於普通居民身份。

風險

主要風險有三項。政治風險源於制度被取消(英國非居籍制度、葡萄牙第一版NHR)或收緊;唯一的保障是祖父條款(grandfathering)——前提是法律有此規定。形式風險源於幾乎每種制度都要求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在西班牙,須於開始工作後六個月內提交選擇適用通知(opt-in communication);在意大利,須於取得有利裁定後,在報稅截止日前行使選擇權。錯過期限即無法補救。第三項是行為風險:若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仍留在原國家,任何文件都無法確保該制度得以適用。

實際居留與稅務居民身份

任何制度的適用都取決於實際居留和真實聯繫。大多數國家以一年居留183天,或將重要利益中心——家庭、住所、業務——轉移至該國為依據,認定居民身份。稅務居民證明本身並不足夠:若公寓、帳戶和子女仍留在原國家,該國將透過稅務協定下的加比規則繼續視納稅人為其居民。因此,在發生爭議時,經濟實質——租用或購置的住所、實際在該國度過的天數、本地帳戶——決定該制度是否就該個人獲得承認。

俄羅斯稅務居民身份及相關義務

境外特殊稅制本身並不終止在俄羅斯的義務。只要該人仍是俄羅斯聯邦的稅務居民(同樣以183天為準),其全球收入須在俄羅斯申報,且CFC規則及外匯管制居民規則照樣適用,不論其在境外取得何種制度。因此,應先妥善終止俄羅斯稅務居民身份,處理離境稅、CFC及外匯申報等問題,之後才適用境外制度。否則,一個人可能同時成為兩國居民,並在加比規則適用之前被雙重課稅。

特殊稅制的變化

近年來,擁有自身稅基的富裕司法管轄區正在收回優惠:英國取消了非居籍制度,葡萄牙將NHR收窄至少數職業。爭取流動資本的國家則提高進入成本並延長制度期限:意大利將定額繳款提高至€30萬,土耳其引入了20年豁免。屬地徵稅制度存在於格魯吉亞等司法管轄區,而阿聯酋根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些司法管轄區並無可被取消的獨立優惠。與此同時,透明度要求持續提高。

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CRS)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歐盟及瑞士適用;報告新增了一個欄位,說明是否已取得有效的自我證明(self-certification),另新增一個欄位,填寫控權人(controlling person)在架構中的角色。加密資產申報分階段推行:第一批數據收集已於2026年1月1日開始;根據全球論壇(Global Forum)2026年9月14日版本的承諾名單,首次交換將由46個司法管轄區於2027年進行,另有27個於2028年進行,另有4個於2029年進行——阿根廷、阿塞拜疆、墨西哥和美國。

在這些透明度規則中,預先裁定(advance ruling)交換與特殊稅制最直接相關。Directive (EU) 2023/2226(DAC8)將跨境預先裁定的自動交換擴展至涉及個人稅務事宜的裁定,並把確定在發出國之稅務居民身份的裁定納入定義。2026年1月1日之後發出、修訂或續期的裁定,若其中所述交易金額超過€150萬,或其回答的正是上述居民身份問題,即須交換。就特殊稅制而言,居民身份條件比交易金額條件更具直接意義:制度參與者通常持有身份確認文件——意大利的interpello、西班牙DGT的consulta vinculante、葡萄牙的informação vinculativa——而這些文件所決定的正是居民身份。

該規定並無追溯效力:2021年的確認文件若只是維持有效,不會被交換。2026年1月1日之後對文件作出修訂或續期,會使其整體納入交換範圍;自此,有關該制度的資料即同時提供予每一個相關的歐盟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國。某項國內程序是否屬於交換範圍,由各國實務決定:賦予制度適用資格的登記行為——葡萄牙IFICI登記、西班牙的選擇適用通知——與預先裁定定義的對應程度,不如完整的裁定那樣明確。時間表亦有分歧:2026年1月30日,歐盟委員會因十二個成員國未將DAC8轉化為國內法而對其啟動違規程序(infringement procedures),其中包括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另見:個人預先裁定的交換。

實際節省取決於三個因素:制度豁免哪些收入、優惠持續多久,以及是否符合原司法管轄區的退出要求。優惠有明確期限;其運用須圍繞特定事件規劃,退出的後果亦須事先評估。

特殊稅制比較

以下按寬免範圍與期限、進入成本及所需的事先非居民期間,比較十種適合遷居家庭的制度。所列條件及數字為2026年9月時的現行規定。

制度寬免內容及期限進入價格或稅率事先非居民期間
意大利,第24-bis條境外收入適用替代稅;在首五個課稅期間內實現的合資格參股收益仍按一般稅制課稅自2026年1月1日起轉移民事居所者,每年€30萬,每名合資格家庭成員€5萬;2024年8月10日之後至2026年1月1日之前轉移者€20萬;2024年8月10日或之前轉移者€10萬。兩個較早群組保留每名合資格家庭成員€2.5萬。新法典第246條自2027年1月1日起適用,各群組的獨立規則予以保留。過去10個課稅期間中有9個
希臘,第5A條境外來源收入,最長15個課稅年度每年€10萬,每名親屬另加€2萬;須於申請後3年內投資€50萬過去8年中有7年
希臘,第5B條境外來源收入(包括退休金)按7%單一稅率課稅,最長15個課稅年度7%單一稅率過去6年中有5年
希臘,第5C條希臘僱傭或營業收入的50%,為期7個課稅年度無;須有新的希臘職位或業務過去6年中有5年
瑞士,按開支課稅按生活開支所定的稅基而非實際收入計稅對稅基適用一般稅率,稅基至少為CHF 43.5萬(自2026年起的聯邦最低額)與年租金七倍兩者中的較高者—
馬耳他GRP境外來源收入僅在匯入馬耳他時按15%課稅每年最低稅額€1.5萬;物業自€27.5萬起(南部及戈佐島€22萬),或租金自€9,600起(€8,750)—
葡萄牙IFICI經認證活動的合資格收入按20%課稅,連續10年無;須從事合資格活動過去5年
西班牙,Beckham制度僱傭收入€60萬以內按24%、超出部分按47%,依第93.2.b)條全部視為西班牙收入;僅西班牙收入課稅;遷入當年及其後五個期間無過去5個課稅期間
英國FIG合資格境外收入與收益,為期4個課稅年度;自Finance Act 2026起,每項寬免只從其相關的收入或收益中扣減每個申請年度均喪失個人免稅額及資本利得稅年度免稅額連續10個課稅年度;年滿10歲
土耳其,第20/D條境外來源收入,為期20年,適用於自2026年1月1日起定居者;期內繼承按1%課稅無3個曆年在土耳其既無住所亦無納稅義務

付費制度——意大利、希臘第5A條、瑞士及馬耳他的最低稅額——為境外收入的課稅提供確定性。無須進入繳款的制度——Beckham、IFICI、希臘第5C條、英國FIG制度及土耳其第20/D條——則在資格或期限上設有限制,包括須有僱傭關係或經認證的活動、十年的事先離境期,以及四年的寬免期。

實際居留與事先離境是兩項不同的條件。居留涉及遷入國的一般稅務居民規則,而事先離境則決定能否適用該制度:意大利為10個期間中有9個,希臘第5A條為8年中有7年,英國為10年,西班牙和葡萄牙為5年,土耳其為3個曆年。滿足第一項條件並不意味滿足第二項:一名四年前仍是居民的回流意大利人屬於居民,但就第24-bis條而言並非新居民。西班牙另按僱傭關係類型設限:第93條排除職業運動員的特殊僱傭關係。

個人稅率低或為零的司法管轄區

在另一組司法管轄區,低或零個人稅按一般規則適用,無須特殊制度;成本在於取得居留許可。這些司法管轄區在居留許可價格、所需居留時間、決定可追回哪些境外預扣稅的稅務協定網絡,以及銀行服務可及性方面各有不同,包括:摩納哥、安道爾、直布羅陀、澤西島及根西島、百慕達、開曼群島、列支敦士登、沙特阿拉伯及阿聯酋。主要差異在於稅務協定網絡:阿聯酋財政部列出137項已簽訂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使阿聯酋居民能追回境外預扣稅,這是沒有稅務協定的居住地無法提供的。

屬地徵稅與匯入制

在一組國家中,個人稅僅部分適用於境外收入——按屬地原則、按匯入,或為新來者提供豁免及免稅期——依各相關司法管轄區的規則而定:格魯吉亞、巴拿馬、巴拉圭、哥斯達黎加、馬來西亞、泰國、毛里求斯、香港、新加坡及烏拉圭。主要風險是重新定性(recharacterisation):在當地境內從事的工作按工作地點判斷,無論客戶多麼「境外」,這對為該稅務處理而遷居的遙距專業人士構成風險。在匯入制下,規劃的對象是銀行匯款而非合約。

按收入類型選擇制度

特殊稅制的選擇取決於收入類型。領取薪酬的人在降低本地稅率的制度之間選擇——Beckham的24%、IFICI的20%、希臘第5C條豁免一半收入——而每種制度各有其類別測試。依靠資本收入生活的人,則在提供確定性的付費制度(意大利、希臘第5A條、瑞士及馬耳他的最低稅額)與無須該繳款、但期限有限的豁免(英國的四年及土耳其的二十年)之間選擇。對計劃出售資產的人而言,時機最為優先:收益必須在原居民身份終止之後、且在新寬免期內產生,而原居住國的離境稅於離境當日產生,與目的地提供何種優惠無關。

實例:€200萬被動收入

本例涉及一名持有境外投資組合的個人,每年收取€120萬股息、€50萬利息及€30萬收益。該人並無本地收入,亦無受僱工作。數字為首個完整年度在新國家應繳的稅款。在本例中,境外來源預扣稅及遷出國的退出規則對每個選項均相同,故不計入計算。

制度首年應繳稅款實際稅率稅額未反映的條件及成本
意大利,第24-bis條€30萬15%每名家庭成員另加€5萬;首五個期間內合資格參股的收益按一般稅制課稅
希臘,第5A條€10萬5%三年內投資€50萬;每名親屬另加€2萬
馬耳他GRP最低€1.5萬;匯入馬耳他的任何款項按15%若匯入€10萬,約為1%合資格物業或租賃
英國FIG四年內合資格境外收入與收益為€00%,其後按英國一般稅率十年事先離境;每個申請年度均喪失個人免稅額及資本利得稅年度免稅額
西班牙,Beckham境外收入在西班牙為€00%須因受僱或創業活動而合資格遷入;六個期間
土耳其,第20/D條€00%二十年;此前三個曆年在土耳其既無住所亦無納稅義務

在此收入水平下,付費制度與零稅制度之間相差兩個數量級。其相對優勢隨收入下降而改變:年收入€40萬時,意大利定額稅相當於75%的稅率,希臘相當於25%,而零稅制度的稅率不變。付費帶來一個不會在四年後屆滿的法定期限,以及一個遷出國可依據法規而非居留許可加以核查的身份。

特殊稅制適用於境外收入,而本地收入與其他所有人按相同基礎課稅。類型只有五種:非居籍、固定繳款、僱員及企業家制度、屬地徵稅制度,以及有期限的免稅期。個人的收入結構決定選擇。三個同等重要的因素決定結果:按時提交選擇申請、重要利益中心確實遷移,以及符合原司法管轄區的退出要求。該制度並不取代CRS、加密資產申報或預先裁定交換。

Q/A

制度的選擇與運用

特殊稅制能否與為另一國家的公司遙距工作相結合?

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結合;這是Beckham Law和FIG的典型情境。然而,在制度所在國實際工作的日數所得收入,幾乎總是在當地課稅。西班牙LIRPF第93條制度規定,根據第93.2.b)條,在制度適用期間賺取的全部僱傭收入均視為來源於西班牙,包括由外國僱主支付的薪酬。固定的工作場所亦可能為僱主構成常設機構。

以€200萬股息和利息計,哪種制度最便宜?

土耳其的二十年豁免和英國FIG制度(在其四年內)對境外收入不收取任何稅款;馬耳他全球居留計劃按匯入馬耳他款項的15%課稅,每年最低稅額為€1.5萬。意大利對自2026年1月1日起轉移民事居所的群組每年收取€30萬(較早群組保留€10萬或€20萬);希臘收取€10萬,另須投資€50萬。付費帶來法定期限及遷出國可核查的身份;零稅則只在有限期間內適用。

哪些制度向自僱人士或自由職業者開放?

收入屬境外收入時,付費制度並不以活動類型作為資格條件:意大利及希臘第5A條評估的是境外收入,而非活動。僱傭類制度的範圍較窄:西班牙第93條涵蓋僱傭收入及被歸類為創業活動的收入,葡萄牙IFICI要求經認證的活動,希臘第5C條則適用於在希臘的僱傭或營業收入。無論工作實際在何處進行,該國的本地來源規則仍然適用。

職業運動員能否使用Beckham制度?

不能。LIRPF第93.1.b).1º條排除依RD 1006/1985確立的職業運動員特殊僱傭關係。依該法令簽約的球員須繳納一般個人所得稅(IRPF);該排除針對的是這種特殊關係,因此按普通僱傭合約受聘的管理人員不受其影響。

期限及屆滿後果

制度結束後會怎樣?

該人成為按全球收入課稅的普通居民。正因如此,退出策略(下一個司法管轄區、實現收益、重組控股架構)應在制度開始時就規劃,而不是在結束前六個月。

特殊稅制能否防範CFC規則及自動交換?

不能。CRS申報持續進行,居住國的CFC規則亦照常適用。特殊稅制與這些規則如何互動,須逐國核查:並無一般規則。必須區分遷出國的CFC規則(只要在該國的居民身份仍然存續便一直適用)與遷入國的CFC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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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na Peteneva
Author of the materialAlena PetenevaLawyer, Family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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