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居民特殊稅制地圖：非居籍、定額稅、屬地徵稅與免稅期

> 變更稅務居民身份時可用的特殊稅制地圖：非居籍、定額稅、屬地徵稅與免稅期。說明如何按收入結構選擇制度，以及申請期限、實際居留與退出規則中的風險。

Author: Alena Peteneva — Lawyer, Family Office (https://wiki.private.law/en/authors/dunaeva)
Last modified: 2026-10-26T00:00:00.000Z
Canonical: 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special-tax-reg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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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investments
Jurisdictions: glo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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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antic tags: tax-regime, non-dom, flat-tax, relocation
Article type: h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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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特殊稅制是為遷入某國的高淨值個人提供的、對一般稅制的臨時例外。作為交換，新居民為該國帶來資本、消費支出與稅基。這幾乎總是涉及境外收入：本地收入與其他所有人按相同基礎課稅，而來自荷蘭控股公司的股息或出售美國股票的利潤，則適用特別規則，或根本不課稅。

特殊稅制總有四個參數：豁免範圍（境外收入、資本利得、遺產）、期限、進入成本（定額稅、投資、費用），以及退出的後果。僅憑單一稅率作比較並不足夠。

全球有數十種制度，可歸入五種法律模式。各國每兩至三年調整一次參數，而模式本身幾乎從不改變。

## 五類稅制

### 1. 非居籍與匯入制

英國的傳統模式：境外收入在匯入該國之前不課稅。英國的非居籍（non-dom）制度本身已自2025年4月起由[FIG制度](https://wiki.private.law/en/uk-fig-regime)取代——境外收入與收益（foreign income and gains, FIG）可享四年豁免，且這些資金現在可以自由匯入英國。資格取決於合資格新居民身份：在首個合資格年度之前連續十個課稅年度並非英國居民，另加一項關於個人本身年齡的獨立條件——在課稅年度開始時年滿十歲。Finance Act 2026收窄了該寬免，使其只能從與之相關的收入或收益中扣減，並追溯至2025-26年度生效。申請須每年提出，每個申請年度均會喪失個人免稅額（personal allowance）及資本利得稅年度免稅額（CGT annual exempt amount）。

該模式亦見於歐洲其他地方。馬耳他的[全球居留計劃（Global Residence Programme）](https://wiki.private.law/en/global-residence-program)僅在境外來源收入匯入馬耳他時才按15%課稅，每年最低稅額為€1.5萬；塞浦路斯亦設有非居籍身份。另見：2026年的[塞浦路斯稅制改革](https://wiki.private.law/en/cyprus-tax-reform-2026)。

### 2. 定額稅——固定繳款

繳款金額事先確定，並決定全部境外收入的稅務處理。意大利的年度繳款取決於依《民法典》第43條轉移居所的日期：2024年8月10日或之前轉移者為€10萬；2024年8月10日之後、2026年1月1日之前轉移者為€20萬；自2026年1月1日起轉移者為€30萬。[Decree-Law 113/2024第2條](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atto/serie_generale/caricaArticolo?art.codiceRedazionale=24G00136&art.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24-08-09&art.flagTipoArticolo=0&art.idArticolo=2&art.idGruppo=1&art.idSottoArticolo=1&art.idSottoArticolo1=10&art.progressivo=0&art.versione=1)明確採用生效之後的日期，而生效日為2024年8月10日。[Law 199/2025第1條第25–26款](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atto/serie_generale/caricaArticolo?art.codiceRedazionale=25G00212&art.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25-12-30&art.flagTipoArticolo=0&art.idArticolo=1&art.idGruppo=1&art.idSottoArticolo=1&art.idSottoArticolo1=10&art.progressivo=1&art.versione=1)對自2026年1月1日起的轉移適用新的€30萬稅額及每名家庭成員€5萬的繳款；較早的群組保留其€10萬或€20萬的稅額，以及每名合資格家庭成員€2.5萬。因此，新群組中一名主申請人加三名合資格家庭成員每年須繳付€45萬。自2027年1月1日起，該制度改載於Legislative Decree 117/2026的[第246條](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atto/serie_generale/caricaArticolo?art.codiceRedazionale=26G00131&art.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26-07-03&art.flagTipoArticolo=1&art.idArticolo=246&art.idGruppo=46&art.idSottoArticolo=1&art.idSottoArticolo1=10&art.progressivo=0&art.versione=1)。廢止由[第376條第1款(e)項](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atto/serie_generale/caricaArticolo?art.codiceRedazionale=26G00131&art.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26-07-03&art.flagTipoArticolo=1&art.idArticolo=376&art.idGruppo=74&art.idSottoArticolo=1&art.idSottoArticolo1=10&art.progressivo=0&art.versione=1)作出，該項自[第377條](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atto/serie_generale/caricaArticolo?art.codiceRedazionale=26G00131&art.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26-07-03&art.flagTipoArticolo=1&art.idArticolo=377&art.idGruppo=74&art.idSottoArticolo=1&art.idSottoArticolo1=10&art.progressivo=0&art.versione=1)所定日期起廢止DPR 917/1986第1–191條，包括第24-bis條。各群組的獨立規定仍然適用。希臘根據《所得稅法典》第5A條，對境外來源收入每年徵收€10萬的定額稅款，每納入一名親屬另加€2萬，最長十五個課稅年度，且須在申請後三年內完成至少€50萬的投資（[AADE指南](https://www.aade.gr/menoy/hristikoi-odigoi/forologika-kinitra-proselkysis-neon-forologikon-katoikon-arthron-5a-5b-5g-toy-n-41722013-kfe)）。瑞士計算[按生活開支課徵的稅](https://wiki.private.law/en/switzerland-flat-tax)：稅基取實際開支、年租金的七倍、聯邦最低額（2026年為CHF 43.5萬）及州（canton）本身最低額中的最高者，然後對其適用一般的州及市鎮稅率。此處並無商定的固定金額：裁定（ruling）中的數字是上述計算的結果，而非其替代。繳款帶來可預測性，且無須披露收入結構。

### 3. 僱員及企業家特殊制度

西班牙的Beckham Law（LIRPF第93條）對不超過€60萬的僱傭收入適用24%的單一稅率。由於根據第93.2.c)條只對在西班牙取得的收入課稅，境外被動收入不課稅。根據LIRPF第93.2.b)條，在制度適用期間取得的全部僱傭收入均視為在西班牙境內取得，因此24%亦適用於由外國僱主支付的薪酬，而不僅限於西班牙部分。葡萄牙IFICI（NHR 2.0，即第二代非經常居民制度）對經認證活動所產生的合資格收入適用20%，為期十年，適用於過去五年內任何一年均非葡萄牙居民的人士。希臘第5C條對過去六年中有五年並非希臘居民的人士，豁免其希臘僱傭或營業收入的一半，為期七年。

### 4. 屬地徵稅制度

在屬地徵稅下，國家原則上不對境外收入課稅，因此無須另設專門制度。匯入制則僅在境外收入匯入該國時才課稅。

### 5. 定期免稅期

土耳其為自2026年起成為居民、且在之前三個曆年並非稅務居民的人士，引入了對境外收入——股息、收益、被動收入——為期20年的豁免；土耳其來源收入照常課稅，而在豁免期內經繼承轉移的財產適用1%的稅率。法律依據為Law No. 7582，刊於2026年6月4日第33270號《官方公報》，即《所得稅法》新增的mükerrer 20/D條。同一法律另設一項資產特赦，申報截止日為2027年7月31日。該特赦是獨立於境外收入豁免的另一項措施。

對於新移民及回流居民，[以色列新居民豁免](https://wiki.private.law/en/israel-10-year-exemption)的期限自抵達之日起算。

豁免期自遷居之時開始，因此其運用須圍繞特定事件來規劃——出售企業、股權歸屬（vesting）或基金退出。

## 選擇標準

順序始終相同：首先是個人的收入結構（薪酬、股息、收益、附帶權益），其次是該制度豁免哪些收入，然後是進入成本及實際居留要求。氣候和學校放在最後考慮。若顛倒此順序，先因氣候和學校選定國家，再事後調整稅務安排，其代價通常高於普通居民身份。

> ⚠️ 特殊稅制並不取消原司法管轄區的退出規則：離境稅（exit tax）、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以及稅務協定下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須在遷居之前而非之後處理。

## 風險

主要風險有三項。政治風險源於制度被取消（英國非居籍制度、葡萄牙第一版NHR）或收緊；唯一的保障是祖父條款（grandfathering）——前提是法律有此規定。形式風險源於幾乎每種制度都要求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在西班牙，須於開始工作後六個月內提交選擇適用通知（opt-in communication）；在意大利，須於取得有利裁定後，在報稅截止日前行使選擇權。錯過期限即無法補救。第三項是行為風險：若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仍留在原國家，任何文件都無法確保該制度得以適用。

## 實際居留與稅務居民身份

任何制度的適用都取決於實際居留和真實聯繫。大多數國家以一年居留183天，或將重要利益中心——家庭、住所、業務——轉移至該國為依據，認定居民身份。稅務居民證明本身並不足夠：若公寓、帳戶和子女仍留在原國家，該國將透過[稅務協定下的加比規則](https://wiki.private.law/en/tax-residency-tiebreaker)繼續視納稅人為其居民。因此，在發生爭議時，[經濟實質](https://wiki.private.law/en/economic-substance)——租用或購置的住所、實際在該國度過的天數、本地帳戶——決定該制度是否就該個人獲得承認。

> 🧭 只有當個人能令新國家信服其生活中心已遷至該國，並令原國家信服其離開是真實的，該制度才得以適用。

## 俄羅斯稅務居民身份及相關義務

境外特殊稅制本身並不終止在俄羅斯的義務。只要該人仍是俄羅斯聯邦的稅務居民（同樣以183天為準），其全球收入須在俄羅斯申報，且[CFC](https://wiki.private.law/en/kik)規則及外匯管制居民規則照樣適用，不論其在境外取得何種制度。因此，應先[妥善終止俄羅斯稅務居民身份](https://wiki.private.law/en/russia-tax-residency-exit)，處理[離境稅](https://wiki.private.law/en/exit-taxes-overview)、CFC及[外匯申報](https://wiki.private.law/en/russia-foreign-account-reporting)等問題，之後才適用境外制度。否則，一個人可能同時成為兩國居民，並在[加比規則](https://wiki.private.law/en/tax-residency-tiebreaker)適用之前被雙重課稅。

## 特殊稅制的變化

近年來，擁有自身稅基的富裕司法管轄區正在收回優惠：英國[取消了非居籍制度](https://wiki.private.law/en/uk-non-dom-2025)，葡萄牙將NHR[收窄](https://wiki.private.law/en/portugal-ifici)至少數職業。爭取流動資本的國家則提高進入成本並延長制度期限：意大利將[定額繳款](https://wiki.private.law/en/italy-flat-tax)提高至€30萬，土耳其引入了[20年豁免](https://wiki.private.law/en/turkey-tax-holiday)。屬地徵稅制度存在於[格魯吉亞](https://wiki.private.law/en/georgia-territorial-tax)等司法管轄區，而[阿聯酋](https://wiki.private.law/en/uae-tax-residency)根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些司法管轄區並無可被取消的獨立優惠。與此同時，透明度要求持續提高。

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CRS）](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crs-overview)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歐盟及瑞士適用；報告新增了一個欄位，說明是否已取得有效的自我證明（self-certification），另新增一個欄位，填寫控權人（controlling person）在架構中的角色。[加密資產申報](https://wiki.private.law/en/crypto-tax-reporting)分階段推行：第一批數據收集已於2026年1月1日開始；根據全球論壇（Global Forum）2026年9月14日版本的承諾名單，首次交換將由46個司法管轄區於2027年進行，另有27個於2028年進行，另有4個於2029年進行——阿根廷、阿塞拜疆、墨西哥和美國。

在這些透明度規則中，預先裁定（advance ruling）交換與特殊稅制最直接相關。[Directive (EU) 2023/2226](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3/2226/oj)（DAC8）將跨境預先裁定的自動交換擴展至涉及個人稅務事宜的裁定，並把確定在發出國之稅務居民身份的裁定納入定義。2026年1月1日之後發出、修訂或續期的裁定，若其中所述交易金額超過€150萬，或其回答的正是上述居民身份問題，即須交換。就特殊稅制而言，居民身份條件比交易金額條件更具直接意義：制度參與者通常持有身份確認文件——意大利的interpello、西班牙DGT的consulta vinculante、葡萄牙的informação vinculativa——而這些文件所決定的正是居民身份。

該規定並無追溯效力：2021年的確認文件若只是維持有效，不會被交換。2026年1月1日之後對文件作出修訂或續期，會使其整體納入交換範圍；自此，有關該制度的資料即同時提供予每一個相關的歐盟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國。某項國內程序是否屬於交換範圍，由各國實務決定：賦予制度適用資格的登記行為——葡萄牙IFICI登記、西班牙的選擇適用通知——與預先裁定定義的對應程度，不如完整的裁定那樣明確。時間表亦有分歧：2026年1月30日，歐盟委員會因十二個成員國未將DAC8轉化為國內法而對其啟動違規程序（infringement procedures），其中包括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另見：[個人預先裁定的交換](https://wiki.private.law/en/dac8-hnwi-rulings)。

實際節省取決於三個因素：制度豁免哪些收入、優惠持續多久，以及是否符合原司法管轄區的退出要求。優惠有明確期限；其運用須圍繞特定事件規劃，退出的後果亦須事先評估。

## 特殊稅制比較

以下按寬免範圍與期限、進入成本及所需的事先非居民期間，比較十種適合遷居家庭的制度。所列條件及數字為2026年9月時的現行規定。

| 制度 | 寬免內容及期限 | 進入價格或稅率 | 事先非居民期間 |
| --- | --- | --- | --- |
| [意大利，第24-bis條](https://wiki.private.law/en/italy-flat-tax) | 境外收入適用替代稅；在首五個課稅期間內實現的合資格參股收益仍按一般稅制課稅 | 自2026年1月1日起轉移民事居所者，每年€30萬，每名合資格家庭成員€5萬；2024年8月10日之後至2026年1月1日之前轉移者€20萬；2024年8月10日或之前轉移者€10萬。兩個較早群組保留每名合資格家庭成員€2.5萬。新法典第246條自2027年1月1日起適用，各群組的獨立規則予以保留。 | 過去10個課稅期間中有9個 |
| [希臘，第5A條](https://wiki.private.law/en/greece-non-dom) | 境外來源收入，最長15個課稅年度 | 每年€10萬，每名親屬另加€2萬；須於申請後3年內投資€50萬 | 過去8年中有7年 |
| 希臘，第5B條 | 境外來源收入（包括退休金）按7%單一稅率課稅，最長15個課稅年度 | 7%單一稅率 | 過去6年中有5年 |
| 希臘，第5C條 | 希臘僱傭或營業收入的50%，為期7個課稅年度 | 無；須有新的希臘職位或業務 | 過去6年中有5年 |
| [瑞士，按開支課稅](https://wiki.private.law/en/switzerland-flat-tax) | 按生活開支所定的稅基而非實際收入計稅 | 對稅基適用一般稅率，稅基至少為CHF 43.5萬（自2026年起的聯邦最低額）與年租金七倍兩者中的較高者 | — |
| [馬耳他GRP](https://wiki.private.law/en/global-residence-program) | 境外來源收入僅在匯入馬耳他時按15%課稅 | 每年最低稅額€1.5萬；物業自€27.5萬起（南部及戈佐島€22萬），或租金自€9,600起（€8,750） | — |
| [葡萄牙IFICI](https://wiki.private.law/en/portugal-ifici) | 經認證活動的合資格收入按20%課稅，連續10年 | 無；須從事合資格活動 | 過去5年 |
| [西班牙，Beckham制度](https://wiki.private.law/en/beckham-law) | 僱傭收入€60萬以內按24%、超出部分按47%，依第93.2.b)條全部視為西班牙收入；僅西班牙收入課稅；遷入當年及其後五個期間 | 無 | 過去5個課稅期間 |
| [英國FIG](https://wiki.private.law/en/uk-fig-regime) | 合資格境外收入與收益，為期4個課稅年度；自Finance Act 2026起，每項寬免只從其相關的收入或收益中扣減 | 每個申請年度均喪失個人免稅額及資本利得稅年度免稅額 | 連續10個課稅年度；年滿10歲 |
| [土耳其，第20/D條](https://wiki.private.law/en/turkey-tax-holiday) | 境外來源收入，為期20年，適用於自2026年1月1日起定居者；期內繼承按1%課稅 | 無 | 3個曆年在土耳其既無住所亦無納稅義務 |

付費制度——意大利、希臘第5A條、瑞士及馬耳他的最低稅額——為境外收入的課稅提供確定性。無須進入繳款的制度——Beckham、IFICI、希臘第5C條、英國FIG制度及土耳其第20/D條——則在資格或期限上設有限制，包括須有僱傭關係或經認證的活動、十年的事先離境期，以及四年的寬免期。

實際居留與事先離境是兩項不同的條件。居留涉及遷入國的一般稅務居民規則，而事先離境則決定能否適用該制度：意大利為10個期間中有9個，希臘第5A條為8年中有7年，英國為10年，西班牙和葡萄牙為5年，土耳其為3個曆年。滿足第一項條件並不意味滿足第二項：一名四年前仍是居民的回流意大利人屬於居民，但就第24-bis條而言並非新居民。西班牙另按僱傭關係類型設限：第93條排除職業運動員的特殊僱傭關係。

> ⚠️ 身份確認文件本身也可能須予交換。在歐盟境內，2026年1月1日之後發出、修訂或續期、用以確定稅務居民身份的裁定，會與每一個相關的稅務機關交換，包括遷出國。與該制度相關的每個帳戶無論如何都須按CRS申報。

## 個人稅率低或為零的司法管轄區

在另一組司法管轄區，低或零個人稅按一般規則適用，無須特殊制度；成本在於取得居留許可。這些司法管轄區在居留許可價格、所需居留時間、決定可追回哪些境外預扣稅的稅務協定網絡，以及銀行服務可及性方面各有不同，包括：[摩納哥](https://wiki.private.law/en/monaco-tax)、[安道爾](https://wiki.private.law/en/andorra-residence-permit)、[直布羅陀](https://wiki.private.law/en/gibraltar-residence-permit)、[澤西島及根西島](https://wiki.private.law/en/channel-islands-residence)、[百慕達](https://wiki.private.law/en/bermuda-residence)、[開曼群島](https://wiki.private.law/en/cayman-residence)、[列支敦士登](https://wiki.private.law/en/liechtenstein-residence)、[沙特阿拉伯](https://wiki.private.law/en/saudi-arabia)及[阿聯酋](https://wiki.private.law/en/uae-tax-residency)。主要差異在於稅務協定網絡：阿聯酋財政部列出[137項已簽訂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https://mof.gov.ae/en/public-finance/international-relations/double-taxation-agreements/)，使阿聯酋居民能追回境外預扣稅，這是沒有稅務協定的居住地無法提供的。

## 屬地徵稅與匯入制

在一組國家中，個人稅僅部分適用於境外收入——按屬地原則、按匯入，或為新來者提供豁免及免稅期——依各相關司法管轄區的規則而定：[格魯吉亞](https://wiki.private.law/en/georgia-territorial-tax)、[巴拿馬](https://wiki.private.law/en/panama-friendly-nations)、[巴拉圭](https://wiki.private.law/en/paraguay-residence)、[哥斯達黎加](https://wiki.private.law/en/costa-rica-residence)、[馬來西亞](https://wiki.private.law/en/malaysia-mm2h)、[泰國](https://wiki.private.law/en/thailand-foreign-income-tax)、[毛里求斯](https://wiki.private.law/en/mauritius-residence)、[香港](https://wiki.private.law/en/hong-kong-tax-residence)、[新加坡](https://wiki.private.law/en/singapore-foreign-income-individuals)及[烏拉圭](https://wiki.private.law/en/uruguay-tax-residency)。主要風險是重新定性（recharacterisation）：在當地境內從事的工作按工作地點判斷，無論客戶多麼「境外」，這對為該稅務處理而遷居的遙距專業人士構成風險。在匯入制下，規劃的對象是銀行匯款而非合約。

## 按收入類型選擇制度

特殊稅制的選擇取決於收入類型。領取薪酬的人在降低本地稅率的制度之間選擇——Beckham的24%、IFICI的20%、希臘第5C條豁免一半收入——而每種制度各有其類別測試。依靠資本收入生活的人，則在提供確定性的付費制度（意大利、希臘第5A條、瑞士及馬耳他的最低稅額）與無須該繳款、但期限有限的豁免（英國的四年及土耳其的二十年）之間選擇。對計劃出售資產的人而言，時機最為優先：收益必須在原居民身份終止之後、且在新寬免期內產生，而原居住國的離境稅於離境當日產生，與目的地提供何種優惠無關。

## 實例：€200萬被動收入

本例涉及一名持有境外投資組合的個人，每年收取€120萬股息、€50萬利息及€30萬收益。該人並無本地收入，亦無受僱工作。數字為首個完整年度在新國家應繳的稅款。在本例中，境外來源預扣稅及遷出國的退出規則對每個選項均相同，故不計入計算。

| 制度 | 首年應繳稅款 | 實際稅率 | 稅額未反映的條件及成本 |
| --- | --- | --- | --- |
| 意大利，第24-bis條 | €30萬 | 15% | 每名家庭成員另加€5萬；首五個期間內合資格參股的收益按一般稅制課稅 |
| 希臘，第5A條 | €10萬 | 5% | 三年內投資€50萬；每名親屬另加€2萬 |
| 馬耳他GRP | 最低€1.5萬；匯入馬耳他的任何款項按15% | 若匯入€10萬，約為1% | 合資格物業或租賃 |
| 英國FIG | 四年內合資格境外收入與收益為€0 | 0%，其後按英國一般稅率 | 十年事先離境；每個申請年度均喪失個人免稅額及資本利得稅年度免稅額 |
| 西班牙，Beckham | 境外收入在西班牙為€0 | 0% | 須因受僱或創業活動而合資格遷入；六個期間 |
| 土耳其，第20/D條 | €0 | 0% | 二十年；此前三個曆年在土耳其既無住所亦無納稅義務 |

在此收入水平下，付費制度與零稅制度之間相差兩個數量級。其相對優勢隨收入下降而改變：年收入€40萬時，意大利定額稅相當於75%的稅率，希臘相當於25%，而零稅制度的稅率不變。付費帶來一個不會在四年後屆滿的法定期限，以及一個遷出國可依據法規而非居留許可加以核查的身份。

特殊稅制適用於境外收入，而本地收入與其他所有人按相同基礎課稅。類型只有五種：非居籍、固定繳款、僱員及企業家制度、屬地徵稅制度，以及有期限的免稅期。個人的收入結構決定選擇。三個同等重要的因素決定結果：按時提交選擇申請、重要利益中心確實遷移，以及符合原司法管轄區的退出要求。該制度並不取代CRS、加密資產申報或預先裁定交換。

## Q/A

### 制度的選擇與運用

### 特殊稅制能否與為另一國家的公司遙距工作相結合？

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結合；這是Beckham Law和FIG的典型情境。然而，在制度所在國實際工作的日數所得收入，幾乎總是在當地課稅。西班牙LIRPF第93條制度規定，根據第93.2.b)條，在制度適用期間賺取的全部僱傭收入均視為來源於西班牙，包括由外國僱主支付的薪酬。固定的工作場所亦可能為僱主構成常設機構。

### 以€200萬股息和利息計，哪種制度最便宜？

土耳其的二十年豁免和英國FIG制度（在其四年內）對境外收入不收取任何稅款；馬耳他全球居留計劃按匯入馬耳他款項的15%課稅，每年最低稅額為€1.5萬。意大利對自2026年1月1日起轉移民事居所的群組每年收取€30萬（較早群組保留€10萬或€20萬）；希臘收取€10萬，另須投資€50萬。付費帶來法定期限及遷出國可核查的身份；零稅則只在有限期間內適用。

### 哪些制度向自僱人士或自由職業者開放？

收入屬境外收入時，付費制度並不以活動類型作為資格條件：意大利及希臘第5A條評估的是境外收入，而非活動。僱傭類制度的範圍較窄：西班牙第93條涵蓋僱傭收入及被歸類為創業活動的收入，葡萄牙IFICI要求經認證的活動，希臘第5C條則適用於在希臘的僱傭或營業收入。無論工作實際在何處進行，該國的本地來源規則仍然適用。

### 職業運動員能否使用Beckham制度？

不能。LIRPF第93.1.b).1º條排除依RD 1006/1985確立的職業運動員特殊僱傭關係。依該法令簽約的球員須繳納一般個人所得稅（IRPF）；該排除針對的是這種特殊關係，因此按普通僱傭合約受聘的管理人員不受其影響。

### 期限及屆滿後果

### 制度結束後會怎樣？

該人成為按全球收入課稅的普通居民。正因如此，退出策略（下一個司法管轄區、實現收益、重組控股架構）應在制度開始時就規劃，而不是在結束前六個月。

### 特殊稅制能否防範CFC規則及自動交換？

不能。CRS申報持續進行，居住國的[CFC規則](https://wiki.private.law/en/cfc-master-guide)亦照常適用。特殊稅制與這些規則如何互動，須逐國核查：並無一般規則。必須區分遷出國的CFC規則（只要在該國的居民身份仍然存續便一直適用）與遷入國的CFC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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