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同時包含美國股票、倫敦公寓與新加坡帳戶的遺產,至少同時受三套法律體系管轄。規劃的第一個問題是:這個家族落入哪一種稅制模式,以及哪些資產無論所有人居於何處,都會牢牢依附於外國司法管轄區。各地差距極大:超過門檻後,倫敦課徵40%;巴黎向無親屬關係的繼承人課徵60%;莫斯科與新加坡則分文不取。
下文所有稅率與門檻均取自第一手資料——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美國國稅局(IRS)、法國Service-Public、西班牙《國家官方公報》(BOE)、德國《繼承及贈與稅法》(ErbStG)、意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並以2026年為準。每個司法管轄區均列明其連結因素(nexus):向誰課稅、就甚麼課稅。本地圖涵蓋傳承與家族系列頁面通用的十四國組合——即互動式傳承導航的十二個司法管轄區,加上意大利與中國,與傳承地圖的範圍相同——並保留加拿大、澳洲、新加坡與香港,作為視同處分模式與零稅模式的參照。
概念
世界各地的制度可歸納為四種模式。遺產稅(estate tax)在分配之前就遺產本身課稅:美國與英國均採此模式,稅率同為40%;南韓同樣就整份遺產課稅,最高稅率50%,而2025年政府提出、改為按每位繼承人所得份額課稅的法案尚未獲立法通過。繼承稅(inheritance tax)則就每位繼承人各自所得的份額課稅,親屬關係愈疏遠,稅率愈高:法國、德國、西班牙、意大利,以及稅率居首的日本(最高55%)。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數據,該組織38個成員國中只有24個課徵繼承稅或遺產稅,平均僅佔稅收總額約0.5%。
第三種模式是視同處分(deemed disposal):完全沒有繼承稅,但死亡被視為一次變現,加拿大便在死者的最終報稅表中對資本利得課稅。第四種是零稅:俄羅斯、阿聯酋,已廢除遺產稅的新加坡與香港,讓受益人承接成本基礎(cost-base rollover)的澳洲,以及分別於2005年與2008年取消該稅的瑞典與奧地利。零稅幾乎總是附帶星號——遞延的稅負會在出售所繼承資產時浮現。
三項連結因素測試決定誰會被納入課稅範圍。屬人連結:美國將遺產稅與美國公民身份或死亡時以美國為住所地(domicile)掛鈎,英國以長期居民身份為準,而德國與西班牙亦會考慮繼承人的居住地。屬物連結——資產所在地(situs):當地不動產及當地公司的股份,無論所有人居於何處,均由其所在國課稅。協定連結:遺產稅協定為數甚少,因此兩國的課稅主張往往疊加,彼此並無抵免。
比較準則
針對特定家族的決策,由五項參數組成:
- 納稅主體:整份遺產,抑或每位繼承人分別納稅;
- 連結因素:死者的公民身份或居住地、繼承人的居住地、資產所在地;
- 累進方式:按遺產規模(美國、英國)或按親屬等級(歐洲大陸);
- 免稅額:從美國US$1,500萬的免稅額,到西班牙對無親屬關係繼承人完全不設減免;
- 對非居民的課稅範圍:該國將哪些資產視為本國資產。
這些參數也正是本地圖的欄目。
司法管轄區地圖——2026年
所有數字均以2026年為準;每個司法管轄區均列明其模式、稅率、免稅額與連結因素。
| 司法管轄區 | 模式 | 2026年稅率 |
|---|---|---|
| 美國 | 遺產稅 | 最高40% |
| 英國 | 遺產模式(Inheritance Tax,IHT) | 40% |
| 法國 | 向繼承人課稅 | 直系5–45%;兄弟姊妹35–45%;四親等以內55%;無親屬關係60% |
| 德國 | 向繼承人課稅 | 第I–III類:7–30% / 15–43% / 30–50% |
| 西班牙 | 向繼承人課稅 | 國家稅率表7.65–34% × 係數1.0–2.4 |
| 意大利 | 向繼承人課稅 | 4% / 6% / 8% |
| 瑞士 | 州級稅 | 配偶——幾乎各州均為0;直系卑親屬——多數州為0;無親屬關係繼承人稅率可觀 |
| 俄羅斯 | 無此稅(自2006年起) | 受領時為0(《稅法典》第217條第18款) |
| 葡萄牙 | 無償轉讓印花稅 | 10%(TGIS第1.2項);配偶、直系卑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免稅 |
| 塞浦路斯 | 無此稅(自2000年起) | 2000年1月1日起身故者,遺產稅已廢除 |
| 以色列 | 無此稅(自1981年起) | 0;出售時按死者的成本基礎計算資本利得 |
| 哈薩克斯坦 | 無此稅 | 受領時為0;不動產自登記起兩年內出售,收益須課稅 |
| 阿聯酋 | 無此稅 | 0;不設個人所得稅 |
| 中國 | 無此稅 | 0;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及房屋免徵契稅 |
| 加拿大 | 視同處分 | 資本利得——列入死者的最終報稅表 |
| 澳洲 | 無此稅 | 0;受益人出售時課徵資本利得稅(CGT) |
| 新加坡/香港 | 無此稅 | 遺產稅已廢除(2008年/2006年) |
同一批司法管轄區——免稅額,以及決定對非居民課稅範圍的連結因素。
| 司法管轄區 | 免稅額 | 連結因素 |
|---|---|---|
| 美國 | US$1,500萬——適用於美國公民及死亡時住所地在美國者(OBBBA法案);配偶之間可轉移 | 美國公民身份或死亡時住所地在美國——全球資產;非美國公民且住所地不在美國者——超過US$60,000的美國境內資產 |
| 英國 | 零稅率額度£325,000(至2031年4月5日)+ 住宅額度£175,000(至2030年4月5日);配偶免稅 | 長期居民(過去20年中有10年)——全球資產,離境後延續3–10年;英國資產——一律課稅 |
| 法國 | 每名子女€100,000;配偶及民事伴侶契約(PACS)伴侶全額免稅 | 依國內法,法國資產屬課稅範圍;若死者的稅務住所在法國,則及於全球資產。若死者為非居民,經由繼承人而及於全球資產,須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以法國為稅務住所,且在取得資產年度之前十年中至少有六年如此。適用的租稅協定須另行核查(《稅務總法典》(CGI)第750 ter條)。 |
| 德國 | 配偶€500,000;子女€400,000;孫子女€200,000;第II–III類€20,000 | 死者或繼承人居於德國——全球資產;德國資產——一律課稅 |
| 西班牙 | 第II組——國家稅率表下€15,956.87;各自治區另設本身的減免 | 居民繼承人——全球資產;非居民——西班牙資產 |
| 意大利 | 免稅額€100萬——配偶及直系親屬;€100,000——兄弟姊妹 | 死者為居民——全球資產;否則為意大利資產 |
| 瑞士 | 由各州訂定 | 死者居於該州;當地不動產 |
| 俄羅斯 | — | 持有未滿三年出售須繳所得稅 |
| 葡萄牙 | 配偶、直系卑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免稅(CIS第6條(e)項);不動產贈與仍須繳0.8% | 位於葡萄牙的資產,不論繼承人居於何處 |
| 塞浦路斯 | — | — |
| 以色列 | — | 繼承人處分資產時課徵資本利得稅 |
| 哈薩克斯坦 | — | 哈薩克斯坦不動產提前出售時 |
| 阿聯酋 | — | — |
| 中國 | 法定繼承人免徵契稅 | — |
| 加拿大 | 可結轉予在世配偶 | 加拿大居民的全球資產 |
| 澳洲 | 成本基礎結轉 | — |
| 新加坡/香港 | — | — |
單看名義稅率會產生誤導:對於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美國稅負自超過US$60,000起算,應稅遺產一旦超過US$100萬即進入40%級距;西班牙34%的稅率乘以2.4的係數,對富有且無親屬關係的繼承人理論上可達81.6%;而加拿大的「零」,則變成就每一元累積資本利得所課的稅。
遺產稅:美國與英國
美國按累進稅率對遺產課稅,最高為40%,但美國公民及死亡時住所地在美國者的免稅額為2026年每人US$1,500萬:OBBBA(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將額度固定於此水平,其後繼續按通膨指數調整,未使用的部分可轉移予在世配偶。就遺產稅而言,居民身份指死亡時的住所地,有別於所得稅上的居民身份測試。綠卡是相關證據,但並非決定性證據。
這一制度還帶來第二項好處——計稅基礎調升(basis step-up):繼承人以死亡當日的市值承接資產,生前累積的收益因而免繳所得稅,相關機制載於計稅基礎調升一文。對於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條件則完全相反:美國境內資產——美國不動產、位於美國的有形財產、依美國法律成立的公司股份——超過US$60,000門檻的部分須透過Form 706-NA課稅;細節與應對方法見美國遺產稅一文。
英國對超過£325,000零稅率額度(nil-rate band)的部分課徵40%;住宅若傳予子女或孫子女,可另加£175,000的住宅零稅率額度(residence nil-rate band)。主額度固定至2031年4月5日,住宅額度固定至2030年4月5日。自2025年4月6日起,課稅範圍取決於居民身份:英國長期居民——即過去20年中有10年為稅務居民者——須就全球資產繳納遺產稅(IHT),離境後該身份還會延續3至10年,視乎居住年期長短而定。這對前非居籍人士(non-dom)帶來的變化,包括舊有的視同住所(deemed domicile)測試,見2025年改革的分析;無論身份為何,英國資產始終屬課稅範圍。
向繼承人課稅:法國、德國、西班牙、意大利
法國
直系親屬適用5–45%的稅率表,每名繼承人超過€1,805,677的部分適用最高級距;兄弟姊妹繳納35–45%,四親等以內親屬55%,無親屬關係的受益人60%。每名子女的扣除額(abattement)為€100,000;在世配偶及PACS伴侶全額免稅。未締結PACS的未婚伴侶在稅務上視為無親屬關係:同樣適用60%。
德國
根據ErbStG:第I類——配偶、子女、孫子女——繳納7–30%;第II類——兄弟姊妹、姪甥——15–43%;第III類——其他所有人——30–50%。第16條規定的免稅額(Freibeträge)為:配偶€500,000、每名子女€400,000、每名孫子女€200,000,第II類與第III類€20,000。只要死者或繼承人任何一方居於德國,即產生納稅義務:一名子女遷居慕尼黑,就會把其在全球遺產中的份額納入德國課稅範圍。
西班牙
7.65–34%的國家稅率表須乘以1.0至2.4的係數,係數取決於親屬組別及繼承人本身既有的財富。第II組(配偶、21歲以上子女)的國家減免僅為€15,956.87,但各自治區可自行立法訂定本身的稅率表及減免(bonificaciones):在馬德里與安達盧西亞,近親只需繳納象徵性金額,其他地區的稅負則相當實在。依西班牙法律由誰繼承、按何種順序繼承,見西班牙無遺囑繼承一文。
意大利
這一組中最溫和的制度:配偶及直系親屬適用4%,每名受益人享有€100萬免稅額;兄弟姊妹(免稅額€100,000)及四親等以內親屬適用6%;其他所有人適用8%。
附帶星號的零稅:俄羅斯、加拿大、澳洲、亞洲
俄羅斯於2006年廢除繼承稅:無論親屬關係如何,受領財產均免繳個人所得稅(《稅法典》第217條第18款;例外是支付予作者繼承人的版稅)。稅負出現在出售之時:繼承財產的最短持有期為三年,居民若提前出售,須按13%繳納所得稅(稅基超過₽240萬的部分為15%),並可扣減死者有憑證的取得成本。法定繼承順序與特留分(forced share)見俄羅斯無遺囑繼承一文。
加拿大:沒有繼承稅,但死亡構成視同處分(deemed disposition)——死者被視為在臨終前一刻按市值出售了資本財產,收益須在最終報稅表中申報;轉移予在世配偶可遞延該稅負。澳洲則徹底廢除了死亡稅(death duties):只有在受益人處分資產時才產生資本利得稅,成本基礎則予以結轉。新加坡與香港已廢除遺產稅(分別於2008年2月15日及2006年2月11日)——兩個樞紐對所有人的身故均保持中性。瑞士的稅制屬州級:配偶幾乎在所有州均免稅,直系卑親屬在多數州免稅,可觀的稅率留給遠親及無親屬關係的繼承人。
導航所涵蓋的國家組合另有六個近乎零稅的司法管轄區,各有各的星號。葡萄牙本身沒有繼承稅,但對葡萄牙資產的無償轉讓課徵10%印花稅,配偶、直系卑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免稅;不動產贈與仍須繳納0.8%。塞浦路斯對2000年1月1日起身故者廢除了遺產稅。以色列於1981年廢除遺產稅,出售資產的繼承人須按死者的成本基礎繳納資本利得稅。哈薩克斯坦不對受領課稅,但不動產自登記起持有未滿兩年即出售的,其收益須課稅(《2026年稅法典》第382–383條)。阿聯酋既無繼承稅,亦無個人所得稅。中國沒有繼承稅,法定繼承人承受土地或房屋免徵契稅(國家稅務總局)。在上述各國,繼承的真正成本在於特留分與程序,而非稅負——各國情況詳見傳承地圖。
資產所在地陷阱
最常見的陷阱: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所持有的美國證券。存放於瑞士或新加坡證券帳戶中的Apple股票仍屬美國境內資產——帳戶所在地無關緊要,門檻為US$60,000,稅率最高40%。轉換為非美國的UCITS基金(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或以保單包裝持倉,即可保留市場敞口;股票、帳戶與黃金的所在地如何判定,見動產的所在地一文。
第二個陷阱:透過離岸公司持有的英國住宅物業。自2017年4月6日起,價值源自英國住宅物業的離岸封閉公司(close company)股份已不再屬於除外財產(excluded property)(F(No. 2)A 2017, Sch 10)——遺產稅會穿透控股架構,而作為外殼的公司每年須繳納包封住宅年度稅(ATED)。數十年來為倫敦房產提供庇護的架構,如今只產生成本而不再提供保護;境外不動產的相關制度見境外不動產的繼承一文。
第三個陷阱:雙重課稅。遺產稅協定遠比一般所得稅協定稀少——美國約有十五項,多數國家只有寥寥數項。沒有協定時,減免只能依賴國內法所提供的單邊抵免,而這類抵免鮮能涵蓋全部。資產分佈於多國時,需要為每個司法管轄區分別起草相互協調的遺囑。
真正有效的做法
生前贈與。贈與須經過多長時間才脫離遺產,以及每年的豁免額度,各國不同。
| 國家 | 期間與機制 | 免稅金額 |
|---|---|---|
| 英國 | 贈與滿七年即脫離遺產;第三至第七年間,大額贈與的稅負按32%、24%、16%、8%遞減 | 每年£3,000 |
| 美國 | 超出豁免額的贈與,會動用同樣涵蓋遺產的US$1,500萬基本免稅額(basic exclusion amount) | 每名受贈人US$19,000(2026年);非公民配偶US$194,000 |
| 德國 | 第16條免稅額每十年重新計算,可再次使用 | 每名子女€400,000 |
| 法國 | 贈與滿十五年即不計入遺產計算 | — |
各國制度的比較見生前贈與一文。
信託與基金會。將資產轉入信託,可在資產所在地與居民身份規則發揮作用之前改變所有人;英國信託有其自身的遺產稅制度,包括轉入時的入場稅及每十年一次的週年稅,見信託與遺產稅一文。美國家族把US$1,500萬的免稅額鎖定在跨越數代的王朝信託(dynasty trust)之中;歐洲大陸的替代方案則是私人基金會。
保險包裝。以死者為被保險人的保單,在許多制度下不計入遺產,或享有優惠待遇;私人配置人壽保險(PPLI)更改變了資產本身的性質:傳承的是一份擁有自身所在地與稅務待遇的保險合約,而非證券投資組合。
改變連結因素。在取得長期居民身份之前離開英國——或熬過3至10年的延續期——即可擺脫就全球資產課徵的遺產稅;美國公民身份則使全球遺產在移居後仍留在美國的課稅範圍之內。對非公民而言,結果取決於死亡時是否以美國為住所地,而不僅取決於綠卡身份。繼承人的居住地與死者的居住地同樣重要:只要子女仍居於德國或西班牙,無論如何規劃,其份額都會在當地課稅。從資產盤點到遺囑的完整決策流程,彙集於傳承規劃總覽;具體的公民身份、居住地與資產所在國組合,可透過互動式傳承導航進行推演。
風險
在跨境遺產中,有五種錯誤最常反覆出現。
Q/A
我的美國股票存放在歐洲證券商的帳戶中,美國仍可課徵遺產稅嗎?
可以。無論帳戶設於何處,在美國註冊成立公司的股票仍屬美國境內資產:非美國公民、亦不受租稅協定保護的非居民死者,門檻僅為US$60,000,超出部分的稅率最高達40%。US$1,500萬的免稅額適用於美國公民及死亡時住所地在美國者。在生前轉換為非美國的UCITS基金,或以保單包裝持倉,才能將其移出課稅範圍。
我已離開英國,就全球資產課徵的遺產稅何時才不再適用於我?
長期居民身份在離境後會延續三至十年:居住時間愈長,延續期愈長。居住滿二十年,意味著離境後仍須就全球資產繳納遺產稅整整十年;英國境內資產則無論如何都屬課稅範圍。
我們的資產都在沒有繼承稅的國家,繼承人真的分文不用繳嗎?
並無保證——稅負往往隱藏在另一套制度之中。加拿大在死者的最終報稅表中對累積收益課稅,澳洲將成本基礎結轉並等待資產出售,俄羅斯則在繼承財產於三年內出售時課徵所得稅。地圖上每一行「零」,都應核查是否存在變現時的稅負。
兩個國家同時對同一份遺產主張課稅,一國的稅款可以抵免另一國的嗎?
透過協定抵免的情況很少:遺產稅協定為數不多,美國約有十五項,多數國家更少。剩下的只有居住國的單邊抵免,而它既不涵蓋所有資產,也不涵蓋全部金額。在生前安排好資產所在地,使課稅主張只來自一國,才是更可靠的做法。
我打算把全部財產留給姪子和未婚伴侶,這會多付多少稅?
在歐洲大陸,稅負會高出數倍。法國對姪子課徵55%,對無親屬關係的伴侶課徵60%;德國將兩者歸入第II–III類,稅率15–50%,免稅額€20,000;西班牙則在稅率表之上再乘以係數。結婚、締結PACS、收養或保險架構可改變親屬組別——稅率也隨之改變。
地圖上的十四個國家中,哪些對子女繼承完全不課稅?
俄羅斯、塞浦路斯、以色列、哈薩克斯坦、阿聯酋與中國完全不課徵繼承稅;葡萄牙的10%印花稅豁免配偶、直系卑親屬及直系尊親屬;意大利僅就每名繼承人超過€100萬免稅額的部分向子女課稅,而瑞士多數州豁免直系卑親屬。每種情況的星號,都是出售時的稅負——俄羅斯為三年內、哈薩克斯坦的不動產為兩年內、以色列則按死者的成本基礎計算——以及特留分,而這是任何零稅都無法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