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稅與遺產稅：各國稅制地圖

> 2026年繼承稅地圖：美國與英國遺產稅40%，法國、德國、西班牙及意大利稅率，零稅制度，以及非居民面對的資產所在地陷阱。

Author: Alena Peteneva — Lawyer, Family Office (https://wiki.private.law/en/authors/dunaeva)
Last modified: 2026-10-26T00:00: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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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structures
Jurisdictions: global
Product tags: estate-planning, tax-regime, wealth-planning
Semantic tags: estate-planning, tax-regime, wealth-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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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同時包含美國股票、倫敦公寓與新加坡帳戶的遺產，至少同時受三套法律體系管轄。規劃的第一個問題是：這個家族落入哪一種稅制模式，以及哪些資產無論所有人居於何處，都會牢牢依附於外國司法管轄區。各地差距極大：超過門檻後，倫敦課徵40%；巴黎向無親屬關係的繼承人課徵60%；莫斯科與新加坡則分文不取。

下文所有稅率與門檻均取自第一手資料——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美國國稅局（IRS）、法國Service-Public、西班牙《國家官方公報》（BOE）、德國《繼承及贈與稅法》（ErbStG）、意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並以2026年為準。每個司法管轄區均列明其連結因素（nexus）：向誰課稅、就甚麼課稅。本地圖涵蓋傳承與家族系列頁面通用的十四國組合——即互動式[傳承導航](https://wiki.private.law/en/legacy)的十二個司法管轄區，加上意大利與中國，與[傳承地圖](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succession-planning)的範圍相同——並保留加拿大、澳洲、新加坡與香港，作為視同處分模式與零稅模式的參照。

## 概念

世界各地的制度可歸納為四種模式。遺產稅（estate tax）在分配之前就遺產本身課稅：[美國](https://wiki.private.law/en/us-estate-tax)與英國均採此模式，稅率同為40%；[南韓](https://www.law.go.kr/LSW/lsInfoP.do?lsId=001561&ancYnChk=0)同樣就整份遺產課稅，最高稅率50%，而2025年政府提出、改為按每位繼承人所得份額課稅的法案尚未獲立法通過。繼承稅（inheritance tax）則就每位繼承人各自所得的份額課稅，親屬關係愈疏遠，稅率愈高：法國、德國、西班牙、意大利，以及稅率居首的日本（最高55%）。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https://www.oecd.org/en/publications/2021/05/inheritance-taxation-in-oecd-countries_2d33ceae.html)的數據，該組織38個成員國中只有24個課徵繼承稅或遺產稅，平均僅佔稅收總額約0.5%。

第三種模式是視同處分（deemed disposal）：完全沒有繼承稅，但死亡被視為一次變現，加拿大便在死者的最終報稅表中對資本利得課稅。第四種是零稅：俄羅斯、阿聯酋，已廢除遺產稅的新加坡與香港，讓受益人承接成本基礎（cost-base rollover）的澳洲，以及分別於2005年與2008年取消該稅的瑞典與奧地利。零稅幾乎總是附帶星號——遞延的稅負會在出售所繼承資產時浮現。

三項連結因素測試決定誰會被納入課稅範圍。屬人連結：美國將遺產稅與美國公民身份或死亡時以美國為住所地（domicile）掛鈎，英國以長期居民身份為準，而德國與西班牙亦會考慮繼承人的居住地。屬物連結——資產所在地（situs）：當地不動產及當地公司的股份，無論所有人居於何處，均由其所在國課稅。協定連結：遺產稅協定為數甚少，因此兩國的課稅主張往往疊加，彼此並無抵免。

## 比較準則

針對特定家族的決策，由五項參數組成：

- 納稅主體：整份遺產，抑或每位繼承人分別納稅；
- 連結因素：死者的公民身份或居住地、繼承人的居住地、資產所在地；
- 累進方式：按遺產規模（美國、英國）或按親屬等級（歐洲大陸）；
- 免稅額：從美國US$1,500萬的免稅額，到西班牙對無親屬關係繼承人完全不設減免；
- 對非居民的課稅範圍：該國將哪些資產視為本國資產。
這些參數也正是本地圖的欄目。

## 司法管轄區地圖——2026年

所有數字均以2026年為準；每個司法管轄區均列明其模式、稅率、免稅額與連結因素。

| **司法管轄區** | **模式** | **2026年稅率** |
| --- | --- | --- |
| 美國 | 遺產稅 | 最高40% |
| 英國 | 遺產模式（Inheritance Tax，IHT） | 40% |
| 法國 | 向繼承人課稅 | 直系5–45%；兄弟姊妹35–45%；四親等以內55%；無親屬關係60% |
| 德國 | 向繼承人課稅 | 第I–III類：7–30% / 15–43% / 30–50% |
| 西班牙 | 向繼承人課稅 | 國家稅率表7.65–34% × 係數1.0–2.4 |
| 意大利 | 向繼承人課稅 | 4% / 6% / 8% |
| 瑞士 | 州級稅 | 配偶——幾乎各州均為0；直系卑親屬——多數州為0；無親屬關係繼承人稅率可觀 |
| 俄羅斯 | 無此稅（自2006年起） | 受領時為0（《稅法典》第217條第18款） |
| 葡萄牙 | 無償轉讓印花稅 | 10%（TGIS第1.2項）；配偶、直系卑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免稅 |
| 塞浦路斯 | 無此稅（自2000年起） | 2000年1月1日起身故者，遺產稅已廢除 |
| 以色列 | 無此稅（自1981年起） | 0；出售時按死者的成本基礎計算資本利得 |
| 哈薩克斯坦 | 無此稅 | 受領時為0；不動產自登記起兩年內出售，收益須課稅 |
| 阿聯酋 | 無此稅 | 0；不設個人所得稅 |
| 中國 | 無此稅 | 0；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及房屋免徵契稅 |
| 加拿大 | 視同處分 | 資本利得——列入死者的最終報稅表 |
| 澳洲 | 無此稅 | 0；受益人出售時課徵資本利得稅（CGT） |
| 新加坡／香港 | 無此稅 | 遺產稅已廢除（2008年／2006年） |

同一批司法管轄區——免稅額，以及決定對非居民課稅範圍的連結因素。

| **司法管轄區** | **免稅額** | **連結因素** |
| --- | --- | --- |
| 美國 | US$1,500萬——適用於美國公民及死亡時住所地在美國者（OBBBA法案）；配偶之間可轉移 | 美國公民身份或死亡時住所地在美國——全球資產；非美國公民且住所地不在美國者——超過US$60,000的美國境內資產 |
| 英國 | 零稅率額度£325,000（至2031年4月5日）+ 住宅額度£175,000（至2030年4月5日）；配偶免稅 | 長期居民（過去20年中有10年）——全球資產，離境後延續3–10年；英國資產——一律課稅 |
| [法國](https://wiki.private.law/en/france-intestate-succession) | 每名子女€100,000；配偶及民事伴侶契約（PACS）伴侶全額免稅 | 依國內法，法國資產屬課稅範圍；若死者的稅務住所在法國，則及於全球資產。若死者為非居民，經由繼承人而及於全球資產，須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以法國為稅務住所，且在取得資產年度之前十年中至少有六年如此。適用的租稅協定須另行核查（[《稅務總法典》（CGI）第750 ter條](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odes/article_lc/LEGIARTI000024453202)）。 |
| 德國 | 配偶€500,000；子女€400,000；孫子女€200,000；第II–III類€20,000 | 死者或繼承人居於德國——全球資產；德國資產——一律課稅 |
| 西班牙 | 第II組——國家稅率表下€15,956.87；各自治區另設本身的減免 | 居民繼承人——全球資產；非居民——西班牙資產 |
| 意大利 | 免稅額€100萬——配偶及直系親屬；€100,000——兄弟姊妹 | 死者為居民——全球資產；否則為意大利資產 |
| 瑞士 | 由各州訂定 | 死者居於該州；當地不動產 |
| 俄羅斯 | — | 持有未滿三年出售須繳所得稅 |
| 葡萄牙 | 配偶、直系卑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免稅（[CIS第6條(e)項](https://info.portaldasfinancas.gov.pt/pt/informacao_fiscal/informacoes_vinculativas/patrimonio/selo/Documents/PIV_26029.pdf)）；不動產贈與仍須繳0.8% | 位於葡萄牙的資產，不論繼承人居於何處 |
| 塞浦路斯 | — | — |
| 以色列 | — | 繼承人處分資產時課徵資本利得稅 |
| 哈薩克斯坦 | — | 哈薩克斯坦不動產提前出售時 |
| 阿聯酋 | — | — |
| 中國 | 法定繼承人免徵契稅 | — |
| 加拿大 | 可結轉予在世配偶 | 加拿大居民的全球資產 |
| 澳洲 | 成本基礎結轉 | — |
| 新加坡／香港 | — | — |

單看名義稅率會產生誤導：對於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美國稅負自超過US$60,000起算，應稅遺產一旦超過US$100萬即進入40%級距；西班牙34%的稅率乘以2.4的係數，對富有且無親屬關係的繼承人理論上可達81.6%；而加拿大的「零」，則變成就每一元累積資本利得所課的稅。

## 遺產稅：美國與英國

美國按累進稅率對遺產課稅，最高為40%，但美國公民及死亡時住所地在美國者的免稅額為[2026年每人US$1,500萬](https://www.irs.gov/newsroom/irs-releases-tax-inflation-adjustments-for-tax-year-2026-including-amendments-from-the-one-big-beautiful-bill)：OBBBA（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將額度固定於此水平，其後繼續按通膨指數調整，未使用的部分可轉移予在世配偶。就遺產稅而言，[居民身份指死亡時的住所地](https://www.irs.gov/instructions/i706)，有別於所得稅上的居民身份測試。綠卡是相關證據，但[並非決定性證據](https://www.irs.gov/businesses/small-businesses-self-employed/gift-tax)。

這一制度還帶來第二項好處——計稅基礎調升（basis step-up）：繼承人以死亡當日的市值承接資產，生前累積的收益因而免繳所得稅，相關機制載於[計稅基礎調升](https://wiki.private.law/en/upstream-basis-step-up)一文。對於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條件則完全相反：[美國境內資產](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some-nonresidents-with-us-assets-must-file-estate-tax-returns)——美國不動產、位於美國的有形財產、依美國法律成立的公司股份——超過US$60,000門檻的部分須透過Form 706-NA課稅；細節與應對方法見[美國遺產稅](https://wiki.private.law/en/us-estate-tax)一文。

英國對超過[£325,000](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ates-and-allowances-inheritance-tax-thresholds-and-interest-rates/inheritance-tax-thresholds-and-interest-rates)零稅率額度（nil-rate band）的部分課徵40%；住宅若傳予子女或孫子女，可另加£175,000的住宅零稅率額度（residence nil-rate band）。主額度固定至2031年4月5日，住宅額度固定至2030年4月5日。自2025年4月6日起，課稅範圍取決於居民身份：[英國長期居民](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esidence-based-tax-regime-technical-amendments/technical-amendments-to-the-residence-based-tax-regime)——即過去20年中有10年為稅務居民者——須就全球資產繳納遺產稅（IHT），離境後該身份還會延續3至10年，視乎居住年期長短而定。這對前非居籍人士（non-dom）帶來的變化，包括舊有的視同住所（deemed domicile）測試，見[2025年改革](https://wiki.private.law/en/uk-non-dom-2025)的分析；無論身份為何，英國資產始終屬課稅範圍。

## 向繼承人課稅：法國、德國、西班牙、意大利

### 法國

直系親屬適用[5–45%的稅率表](https://www.service-public.gouv.fr/particuliers/vosdroits/F14198)，每名繼承人超過€1,805,677的部分適用最高級距；兄弟姊妹繳納35–45%，四親等以內親屬55%，無親屬關係的受益人60%。每名子女的扣除額（abattement）為€100,000；在世配偶及PACS伴侶全額免稅。未締結PACS的未婚伴侶在稅務上視為無親屬關係：同樣適用60%。

### 德國

根據[ErbStG](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erbstg_1974/__19.html)：第I類——配偶、子女、孫子女——繳納7–30%；第II類——兄弟姊妹、姪甥——15–43%；第III類——其他所有人——30–50%。第16條規定的免稅額（Freibeträge）為：配偶€500,000、每名子女€400,000、每名孫子女€200,000，第II類與第III類€20,000。只要死者或繼承人任何一方居於德國，即產生納稅義務：一名子女遷居慕尼黑，就會把其在全球遺產中的份額納入德國課稅範圍。

### 西班牙

[7.65–34%](https://www.boe.es/buscar/act.php?id=BOE-A-1987-28141)的國家稅率表須乘以1.0至2.4的係數，係數取決於親屬組別及繼承人本身既有的財富。第II組（配偶、21歲以上子女）的國家減免僅為€15,956.87，但各自治區可自行立法訂定本身的稅率表及減免（bonificaciones）：在馬德里與安達盧西亞，近親只需繳納象徵性金額，其他地區的稅負則相當實在。依西班牙法律由誰繼承、按何種順序繼承，見[西班牙無遺囑繼承](https://wiki.private.law/en/spain-intestate-succession)一文。

### 意大利

這一組中最溫和的制度：配偶及直系親屬適用[4%](https://www.agenziaentrate.gov.it/portale/schede/pagamenti/imposta-di-successione/aliquote-e-franchigie)，每名受益人享有€100萬免稅額；兄弟姊妹（免稅額€100,000）及四親等以內親屬適用6%；其他所有人適用8%。

## 附帶星號的零稅：俄羅斯、加拿大、澳洲、亞洲

俄羅斯於2006年廢除繼承稅：無論親屬關係如何，受領財產均免繳個人所得稅（[《稅法典》第217條第18款](https://www.nalog.gov.ru/rn91/ifns/ifns7/info/15942606/)；例外是支付予作者繼承人的版稅）。稅負出現在出售之時：繼承財產的最短持有期為三年，居民若提前出售，須按13%繳納所得稅（稅基超過₽240萬的部分為15%），並可扣減死者有憑證的取得成本。法定繼承順序與特留分（forced share）見[俄羅斯無遺囑繼承](https://wiki.private.law/en/russian-intestate-succession)一文。

加拿大：沒有繼承稅，但死亡構成[視同處分（deemed disposition）](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services/tax/individuals/life-events/doing-taxes-someone-died/prepare-returns/report-income/capital-gains.html)——死者被視為在臨終前一刻按市值出售了資本財產，收益須在最終報稅表中申報；轉移予在世配偶可遞延該稅負。澳洲則徹底廢除了死亡稅（death duties）：只有在受益人處分資產時才產生[資本利得稅](https://www.ato.gov.au/individuals-and-families/deceased-estates/if-you-are-a-beneficiary-of-a-deceased-estate)，成本基礎則予以結轉。新加坡與香港已廢除遺產稅（分別於[2008年2月15日](https://www.iras.gov.sg/taxes/other-taxes/estate-duty)及[2006年2月11日](https://www.ird.gov.hk/eng/tax/edu.htm)）——兩個樞紐對所有人的身故均保持中性。瑞士的稅制屬州級：配偶幾乎在所有州均免稅，直系卑親屬在多數州免稅，可觀的稅率留給遠親及無親屬關係的繼承人。

導航所涵蓋的國家組合另有六個近乎零稅的司法管轄區，各有各的星號。葡萄牙本身沒有繼承稅，但對葡萄牙資產的無償轉讓課徵10%印花稅，配偶、直系卑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免稅；不動產贈與仍須繳納0.8%。塞浦路斯對2000年1月1日起身故者廢除了遺產稅。以色列於1981年廢除遺產稅，出售資產的繼承人須按死者的成本基礎繳納資本利得稅。哈薩克斯坦不對受領課稅，但不動產自登記起持有未滿兩年即出售的，其收益須課稅（[《2026年稅法典》第382–383條](https://prg.kz/document/?doc_id=39076515)）。阿聯酋既無繼承稅，亦無個人所得稅。中國沒有繼承稅，法定繼承人承受土地或房屋免徵契稅（[國家稅務總局](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nsrxt/11200000000/0500/050013/20220901173731444.shtml)）。在上述各國，繼承的真正成本在於特留分與程序，而非稅負——各國情況詳見[傳承地圖](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succession-planning)。

## 資產所在地陷阱

最常見的陷阱：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所持有的美國證券。存放於瑞士或新加坡證券帳戶中的Apple股票仍屬美國境內資產——帳戶所在地無關緊要，門檻為US$60,000，稅率最高40%。轉換為非美國的UCITS基金（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或以[保單](https://wiki.private.law/en/life-insurance-succession)包裝持倉，即可保留市場敞口；股票、帳戶與黃金的所在地如何判定，見[動產的所在地](https://wiki.private.law/en/movable-asset-situs)一文。

> 💡 一名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持有US$500萬的投資組合，其中US$300萬為在美國註冊成立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身故後，美國財政部將取得約US$113萬的遺產稅（US$300萬對應的暫定稅額US$1,145,800，減去非居民非公民的抵免額US$13,000），即使其居住國完全不課徵繼承稅。在生前轉換為市場敞口相同的愛爾蘭UCITS基金，便可將整個帳戶移出課稅範圍。

第二個陷阱：透過離岸公司持有的英國住宅物業。自2017年4月6日起，價值源自英國住宅物業的離岸封閉公司（close company）股份已不再屬於除外財產（excluded property）（[F(No. 2)A 2017, Sch 10](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7/32/schedule/10)）——遺產稅會穿透[控股架構](https://wiki.private.law/en/holding-structures)，而作為外殼的公司每年須繳納包封住宅年度稅（ATED）。數十年來為倫敦房產提供庇護的架構，如今只產生成本而不再提供保護；境外不動產的相關制度見[境外不動產的繼承](https://wiki.private.law/en/foreign-real-estate-succession)一文。

第三個陷阱：雙重課稅。遺產稅協定遠比一般所得稅協定稀少——美國約有十五項，多數國家只有寥寥數項。沒有協定時，減免只能依賴國內法所提供的單邊抵免，而這類抵免鮮能涵蓋全部。資產分佈於多國時，需要為每個司法管轄區分別起草[相互協調的遺囑](https://wiki.private.law/en/multi-jurisdiction-wills)。

> ⚙️ 規劃須在生前進行，並逐一司法管轄區處理：死者、每位繼承人及每項資產的連結因素都要分別釐清。在所有人身故之後才拼湊的架構，令家族付出的代價遠高於事先建立的架構。

## 真正有效的做法

生前贈與。贈與須經過多長時間才脫離遺產，以及每年的豁免額度，各國不同。

| 國家 | 期間與機制 | 免稅金額 |
| --- | --- | --- |
| 英國 | 贈與滿七年即脫離遺產；第三至第七年間，大額贈與的稅負按[32%、24%、16%、8%](https://www.gov.uk/inheritance-tax/gifts)遞減 | 每年£3,000 |
| 美國 | 超出豁免額的贈與，會動用同樣涵蓋遺產的US$1,500萬基本免稅額（basic exclusion amount） | 每名受贈人US$19,000（2026年）；非公民配偶US$194,000 |
| 德國 | 第16條免稅額每十年重新計算，可再次使用 | 每名子女€400,000 |
| 法國 | 贈與滿十五年即不計入遺產計算 | — |

各國制度的比較見[生前贈與](https://wiki.private.law/en/gift-tax-lifetime-gifting)一文。

信託與基金會。將資產轉入[信託](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trust-basics)，可在資產所在地與居民身份規則發揮作用之前改變所有人；英國信託有其自身的遺產稅制度，包括轉入時的入場稅及每十年一次的週年稅，見[信託與遺產稅](https://wiki.private.law/en/trusts-inheritance-tax)一文。美國家族把US$1,500萬的免稅額鎖定在跨越數代的[王朝信託（dynasty trust）](https://wiki.private.law/en/us-dynasty-trust-cross-border)之中；歐洲大陸的替代方案則是[私人基金會](https://wiki.private.law/en/private-foundations)。

保險包裝。以死者為被保險人的保單，在許多制度下不計入遺產，或享有優惠待遇；[私人配置人壽保險（PPLI）](https://wiki.private.law/en/ppli)更改變了資產本身的性質：傳承的是一份擁有自身所在地與稅務待遇的保險合約，而非證券投資組合。

改變連結因素。在取得長期居民身份之前離開英國——或熬過3至10年的延續期——即可擺脫就全球資產課徵的遺產稅；美國公民身份則使全球遺產在移居後仍留在美國的課稅範圍之內。對非公民而言，結果取決於死亡時是否以美國為住所地，而不僅取決於綠卡身份。繼承人的居住地與死者的居住地同樣重要：只要子女仍居於德國或西班牙，無論如何規劃，其份額都會在當地課稅。從資產盤點到遺囑的完整決策流程，彙集於[傳承規劃總覽](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succession-planning)；具體的公民身份、居住地與資產所在國組合，可透過互動式[傳承導航](https://wiki.private.law/en/legacy)進行推演。

## 風險

在跨境遺產中，有五種錯誤最常反覆出現。

> ⚠️ **繼承人的居住地。**德國與西班牙向受領人課稅：只要有一名居民繼承人，其在全球遺產中的全部份額便會被納入課稅。
> **把「零稅」照單全收。**加拿大在死者的最終報稅表中，就死亡時視同處分的收益課稅；澳洲與俄羅斯則透過出售時的資本利得稅及所得稅收取稅款。
> **以離岸外殼持有英國住宅物業。**自2017年起，這類架構已不能規避遺產稅，還要每年加繳ATED。
> **未婚伴侶與遠親。**法國60%，德國第III類30–50%；西班牙對遠親（第III組）適用1.5882–1.9059的係數，只有無親屬關係的繼承人（第IV組）才升至2.4。
> **依賴抵免。**協定為數甚少，遺產遭雙重課稅是切實存在的情況，而單邊減免並不涵蓋所有資產。

> 🍓 決策取決於三個問題：模式（遺產稅、向繼承人課稅、視同處分、零稅）、連結因素測試（公民身份、死者及每位繼承人的居住地、每項資產的所在地）以及工具（贈與、信託或基金會、保單、改變居住地）。2026年代價最高的情況是：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持有美國證券、置於離岸公司內的倫敦住宅，以及直到所有人身故後才被想起的歐洲大陸居民繼承人。

## Q/A

### 我的美國股票存放在歐洲證券商的帳戶中，美國仍可課徵遺產稅嗎？

可以。無論帳戶設於何處，在美國註冊成立公司的股票仍屬美國境內資產：非美國公民、亦不受租稅協定保護的非居民死者，門檻僅為US$60,000，超出部分的稅率最高達40%。US$1,500萬的免稅額適用於美國公民及死亡時住所地在美國者。在生前轉換為非美國的UCITS基金，或以保單包裝持倉，才能將其移出課稅範圍。

### 我已離開英國，就全球資產課徵的遺產稅何時才不再適用於我？

長期居民身份在離境後會延續三至十年：居住時間愈長，延續期愈長。居住滿二十年，意味著離境後仍須就全球資產繳納遺產稅整整十年；英國境內資產則無論如何都屬課稅範圍。

### 我們的資產都在沒有繼承稅的國家，繼承人真的分文不用繳嗎？

並無保證——稅負往往隱藏在另一套制度之中。加拿大在死者的最終報稅表中對累積收益課稅，澳洲將成本基礎結轉並等待資產出售，俄羅斯則在繼承財產於三年內出售時課徵所得稅。地圖上每一行「零」，都應核查是否存在變現時的稅負。

### 兩個國家同時對同一份遺產主張課稅，一國的稅款可以抵免另一國的嗎？

透過協定抵免的情況很少：遺產稅協定為數不多，美國約有十五項，多數國家更少。剩下的只有居住國的單邊抵免，而它既不涵蓋所有資產，也不涵蓋全部金額。在生前安排好資產所在地，使課稅主張只來自一國，才是更可靠的做法。

### 我打算把全部財產留給姪子和未婚伴侶，這會多付多少稅？

在歐洲大陸，稅負會高出數倍。法國對姪子課徵55%，對無親屬關係的伴侶課徵60%；德國將兩者歸入第II–III類，稅率15–50%，免稅額€20,000；西班牙則在稅率表之上再乘以係數。結婚、締結PACS、收養或保險架構可改變親屬組別——稅率也隨之改變。

### 地圖上的十四個國家中，哪些對子女繼承完全不課稅？

俄羅斯、塞浦路斯、以色列、哈薩克斯坦、阿聯酋與中國完全不課徵繼承稅；葡萄牙的10%印花稅豁免配偶、直系卑親屬及直系尊親屬；意大利僅就每名繼承人超過€100萬免稅額的部分向子女課稅，而瑞士多數州豁免直系卑親屬。每種情況的星號，都是出售時的稅負——俄羅斯為三年內、哈薩克斯坦的不動產為兩年內、以色列則按死者的成本基礎計算——以及特留分，而這是任何零稅都無法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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