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坐擁可觀財富的家族而言,加密資產已成為一個尋常的資產類別,其基礎設施涵蓋託管人、銀行、場外交易(OTC)櫃台及核數師。這類資產的管理規則與證券投資組合或房地產無異,但操作失誤的後果更為嚴重:遺失的私鑰無法找回,帳戶一旦遭合規凍結,亦無法迅速解決。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已把稅務資料自動交換擴展至加密資產:依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標準進行的首輪交換於2027年展開。歐盟依MiCA(《加密資產市場法規》)為服務提供者設立統一的認可制度,香港與新加坡各自建立本身的制度,美國則通過了一部關於支付穩定幣的聯邦法律。在五旗理論中,「數碼旗」如今關乎服務提供者司法管轄區的選擇、託管質素與申報紀律。
| 議題 | 相關主題 |
|---|---|
| 私鑰的控制及遭入侵時的應對 | 家族網絡安全 |
| 銀行對源自加密資產之資金的接納 | 加密銀行及託管人地圖 |
| 服務提供者無力償債時加密資產的處理 | 英國加密資產保管制度 |
| 交易所及託管人的發牌司法管轄區 | 加密資產牌照地圖 |
| 各司法管轄區對收益的課稅 | 各國加密資產稅務 |
| 自動稅務申報及其時間表 | CARF實務 |
| 信託與基金的運用 | 信託基礎 |
| 向繼承人移交存取權 | 傳承規劃 |
| 持有結算餘額 | 穩定幣 |
| 在不影響價格的情況下執行大額出售 | OTC櫃台 |
託管、銀行、監管、稅務與傳承
私人財富中的加密資產管理涉及五項決定。
- 託管:由誰控制私鑰,以及在遭黑客入侵、託管人無力償債或擁有人身故時會發生什麼。
- 銀行:哪一家銀行會接納源自加密資產的資金,以及憑哪些證明文件接納。
- 監管範圍:交易所、託管人及OTC櫃台在哪些司法管轄區營運。
- 稅務:哪些事件須課稅,以及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設於何處可享有優惠制度。
- 傳承:擁有人身故後,資產的存取權如何移交。
這些決定互相牽連:託管人的選擇影響銀行方面的選項,服務提供者的司法管轄區決定申報資料流向何處,持有架構則決定繼承人取得什麼以及按何種次序取得。
託管安排
在自行託管(self-custody)下,私鑰由擁有人持有。對於一旦損失即會對擁有人構成重大影響的金額,把單一種子助記詞(seed phrase)存放於保險箱早已被視為不良做法。現行標準是多重簽名(multisig)——例如一筆交易須取得三把私鑰中兩把的簽名,而私鑰分散於不同人員及地點;或是多方計算(MPC)——以密碼學方式把私鑰分割成多個份額,令完整的私鑰從不存在於任何單一裝置上。機構級MPC基礎設施來自Fireblocks等平台;家族的操作安全則透過家族網絡安全程序處理。
另一選擇是合資格託管人(qualified custodian),以及在傳統私人銀行業務之外兼營加密資產託管的銀行。區分它們的準則有四項:持牌實體、客戶資格、法幣資金的保障,以及持有方倒閉時所持幣的處理。
| 服務提供者 | 持牌實體及監管機構 |
|---|---|
| Sygnum(CH) | Sygnum Bank AG——獲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認可的銀行 |
| AMINA(CH) | AMINA Bank AG——獲FINMA認可的銀行 |
| Zand Bank(AE) | Zand Bank P.J.S.C.——持杜拜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就託管服務發出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牌照(2024年12月) |
| Coinbase Prime(US) | Coinbase Custody Trust Company, LLC——紐約州金融服務局(NYDFS)有限目的信託特許(limited purpose trust charter,2018年) |
| Anchorage Digital(US) | 美國貨幣監理署(OCC)國家信託銀行特許(2021年1月) |
| HashKey(HK) | Hash Blockchain Limited(HashKey Exchange)——獲證監會(SFC)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2022年) |
各服務提供者在客戶資格、法幣保障及無力償債時加密資產的處理上各有不同。選擇亦取決於入場門檻、託管模式、法幣支付基礎設施、公開收費及持有人的個人狀況(見加密銀行及託管人地圖)。對信託及基金而言,獨立託管人通常屬強制要求:受信人不得把客戶的私鑰存放在個人手提電腦上,而信託特許帶來的是資產分隔,並不附帶保險。
銀行:資金來源
加密資產策略取決於能否使用法幣帳戶。在受監管交易所出售本身並不提供任何保證:所得款項必須由一家合規部門願意處理加密資產來源的銀行接收,而大多數傳統私人銀行至今仍會拒絕。專門市場由瑞士銀行AMINA及Sygnum組成,兩者專注於數碼資產,並例行分析鏈上交易紀錄;部分資金流由電子貨幣機構(EMI)處理——這類支付機構的開戶政策接納源自加密資產的資金,但並無銀行牌照,亦無存款保障。
關鍵的文件要求是資金來源證明及財富來源證明。就加密資產而言,這包括錢包地址及交易雜湊值(hash)、追溯多年的交易所結單、原始購入的合約,以及收入已申報時的報稅表。銀行會以區塊鏈取證分析(blockchain forensics)審查有關地址,所申報的歷史必須與鏈上數據吻合:鏈條中的缺口須以文件解釋。資產自行託管的時間越長,證明文件就越難整理,因此證據須在開戶之前預先準備。
服務提供者的司法管轄區與監管保障
牌照由服務提供者持有,但作出選擇的是持有人;而服務提供者的司法管轄區決定三件事:服務提供者無力償債時由哪一套法律保障資產、應向哪一個監管機構投訴,以及申報資料送達哪一個稅務機關。
| 司法管轄區 | 制度 | 對持有人的意義 |
|---|---|---|
| 歐盟 | MiCA:加密資產服務只可由獲認可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ASP)提供 | 依國家制度營運之交易場所的過渡期已於2026年7月1日屆滿:ESMA要求有序結束業務並停止服務歐盟客戶 |
| 英國 | 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的獨立制度 | 加密資產保管規則決定交易場所倒閉時客戶所持幣的命運 |
| 香港 | 證監會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發牌制度 | 自2025年8月1日起,由金管局(HKMA)監管的穩定幣發行人制度開始適用 |
| 新加坡 | 以Payment Services Act規管數碼支付代幣服務 | 自2025年6月30日起,DTSP制度要求即使只服務境外客戶的公司亦須持牌;MAS(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表示一般不會發牌 |
| 美國 | 以NYDFS的BitLicense為首、各州牌照拼湊而成的格局 | 在聯邦層面,GENIUS Act(Public Law 119-27,2025年)規管支付穩定幣發行人 |
| 哈薩克 | 透過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AIFC)的加密資產發牌 | 屬2027年首批CARF交換組別的後蘇聯司法管轄區 |
由MiCA認可到AIFC,發牌制度因司法管轄區而異(見加密資產牌照地圖)。持有人的選擇取決於處置時的稅負(各國加密資產稅務)、該司法管轄區的服務提供者是否接納有關資產及法幣資金(加密銀行及託管人地圖),以及該司法管轄區的申報時間表(CARF實務)。
稅務:應課稅事件與優惠司法管轄區
在大多數稅制下,加密資產在稅務上被定性為財產。應課稅事件產生於兌換為法幣的出售、代幣之間的互換、用以支付貨品,並往往亦產生於收取質押(staking)獎勵及空投之時。以法幣購入及在本人錢包之間轉移,一般不構成應課稅事件,但仍須保存紀錄:若沒有確定的購入成本,日後任何處置都會引發關於稅基的爭議。
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決定哪一個國家有權徵稅,而各司法管轄區之間差異甚大。
| 司法管轄區 | 資本增值 | 何時產生稅負 |
|---|---|---|
| 新加坡 | 不課稅 | 只有當交易按「交易特徵」(badges of trade)綜合判斷構成買賣業務時 |
| 香港 | 不屬利得稅範圍 | 只對源自香港的買賣利潤徵稅 |
| 阿聯酋 | 不對個人徵收所得稅 | 只有系統性的商業活動可納入企業稅範圍 |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率及稅務定性各有不同(見各國稅務比較)。
CARF:實施時間表
居民身份及處置規劃須考慮稅務機關會自動取得的資料。CARF是OECD就加密資產資料自動交換訂立的標準:交易所、託管人及經紀商把客戶及交易數據申報至每位客戶的稅務居民國,模式仿照適用於銀行帳戶的共同申報準則(CRS)。根據全球論壇(Global Forum)承諾名單(2026年9月14日版本),已有77個司法管轄區作出承諾。首輪交換的時間表分為三個組別。
| 組別 | 首輪交換 | 司法管轄區舉例 |
|---|---|---|
| 46個司法管轄區 | 2027年或之前 | 27個歐盟成員國中的26個(經DAC8;塞浦路斯屬2028年組別)、英國、開曼群島、澤西、根西、馬恩島、巴西、日本、韓國、哈薩克 |
| 27個司法管轄區 | 2028年 | 瑞士、阿聯酋、新加坡、香港、土耳其、加拿大、澳洲、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百慕達、巴哈馬 |
| 四個司法管轄區 | 2029年 | 阿根廷、阿塞拜疆、墨西哥及美國;美國的承諾另行列出,其實施途徑尚未確定 |
數據收集已經開始:2027年組別的司法管轄區要求服務提供者自2026年初起記錄交易;以英國為例,2026年度的首份報告須於2027年5月31日前提交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每名資料缺漏或不準確的用戶可被罰款最高300英鎊。
架構:個人、信託、基金
個人持有仍是標準安排:成本最低,稅務狀況清晰。設立架構的合理理由在於傳承、資產保護、共同持有或機構渠道;架構並不提供隱匿——實益擁有人須依最終實益擁有人(UBO)規則披露,而若欠缺真實的經濟實質,稅務機關與銀行均會對該安排採取穿透處理。
可供選擇的持有安排有六種,另有第七個選項——交易所買賣產品,在此安排下家族並不持有私鑰。各種安排的分別在於由誰持有私鑰、由誰對私鑰負責。
| 持有或投資安排 | 功能 | 私鑰由誰持有 | 持有人所在國的稅務 | 披露與申報 | 年度成本構成 |
|---|---|---|---|---|---|
| 個人持有 | 掌握控制權,毋須營運任何架構 | 擁有人,或以擁有人名義持有的託管人 | 收益由個人課稅 | 由服務提供者作CARF申報;無登記冊 | 只有託管費 |
| 信託(澤西、開曼STAR、BVI VISTA、懷俄明州) | 傳承及債權人防火牆 | 受託人,透過獨立託管人 | 歸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 | 信託帳戶適用CRS及CARF;受託人登記冊 | 受託人費用,另加強制性的託管人 |
| 私人基金會(列支敦士登、巴拿馬、俄羅斯個人基金) | 大陸法系的傳承,具獨立法人資格 | 基金會理事會,帳戶以基金會名義開立 | 基金會在其居民地課稅;分派由受益人課稅 | 商業登記冊及UBO登記冊;作為帳戶持有人適用CRS及CARF | 理事會費用、註冊處收費、審計 |
| 基金載體(開曼、BVI、盧森堡RAIF、ADGM) | 外部投資者、經審計的資產淨值(NAV)、機構渠道 | 獨立託管人或存管人 | 在基金層面通常屬稅務透明或獲豁免 | 監管機構、審計、作為投資實體適用CRS | 行政管理人、核數師、監管費用 |
| 私人配售人壽保險(PPLI)保單 | 在保單內實現遞延及傳承 | 保險公司,連同其自有託管人 | 合約在當地符合資格時適用保單規則 | 作為具現金價值保險合約適用CRS | 保險公司的保單收費,另加託管費 |
| 控股公司 | 共同持有、借貸、營運資金流 | 董事,透過公司帳戶 | 企業稅,另依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歸屬於擁有人 | UBO登記冊、帳目、實質測試 | 會計、審計、實質 |
| 交易所買賣產品(美國現貨比特幣信託、歐洲加密ETN) | 經證券帳戶取得投資敞口,毋須自行營運 | 發起人的託管人;持有人擁有的是股份或票據 | 適用證券的規則;在德國,僅以交付請求權支持的ETN視同持幣處理 | 透過經紀商的託管帳戶適用CRS | 發起人費用,iShares Bitcoin Trust為0.25% |
交易所買賣產品減少了直接控制權,同時簡化行政工作。iShares Bitcoin Trust收取0.25%的發起人費用,並聲明其並非依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註冊的投資公司,因此其持有人不享有互惠基金的保障。在大多數居民地,稅務處理以票據而非幣本身為準,但有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根據德國聯邦財政部2025年3月6日函件(第84–85段),僅賦予交付所存放加密資產或其出售所得之請求權的票據屬實物請求權,因此其出售適用設有一年持有期的私人處置規則,而非資本收入的劃一稅率。在傳承方面,該產品屬普通的證券持倉:繼承人繼承的是經紀帳戶而非私鑰,亦不能把幣提取至鏈上。
六種持有架構中有三種會使用獨立託管人:受託人、基金存管人及保險公司都會把託管外判予持牌服務提供者,因此持有架構只是託管的補充,永遠不會取代託管。受託人是否接納數碼資產,以及容許委託人保留投資權力的法定條文,因司法管轄區而異(見信託司法管轄區地圖);可供受信人使用的服務提供者列於加密銀行及託管人地圖。
稅務甚少是作出選擇的決定因素。歸屬規則——公司適用CFC規則、信託適用授予人(grantor)及委託人保留權益(settlor-interested)規則、基金會適用穿透處理——在大多數居民地會把收入歸屬於出資設立架構的人,因此架構的好處在於傳承、保護及機構渠道。申報遵循同一邏輯:架構改變的是帳戶持有人,卻不會隱藏控權人,因為信託、基金會或公司成為帳戶持有人,而其控權人亦同時被申報。
託管佔成本的最大部分:託管人按其所持資產的某一百分比收費,因此費用隨倉位增長,公開的收費表載於加密銀行及託管人地圖;受託人、理事會或行政管理人的費用另計。因此,一個未能解決具體傳承、保護或渠道問題的架構,只會增加成本,而不會為持有人帶來具體好處。
| 情況 | 持有安排 | 原因 |
|---|---|---|
| 單一擁有人、投資期限不足十年、繼承人有能力處理私鑰 | 個人持有,配合合資格託管人 | 傳承問題由託管人本身的程序解決 |
| 防範未來債權人、普通法系家族 | 設於具防火牆條文之司法管轄區的信託 | 法定防火牆,以及債權人須在其內採取行動的時效期限 |
| 繼承人身處設有強制繼承權的大陸法系國家 | 私人基金會 | 獲大陸法系法院承認的法人,毋須信託概念 |
| 外部共同投資者、槓桿、主經紀業務(prime brokerage) | 基金載體 | 由行政管理人及核數師就錢包編製資產淨值報告,形式為交易對手所接受 |
| 在保單內遞延,且居民地承認PPLI | PPLI | 資產由保險公司擁有;稅務跟隨保單而非投資組合 |
| 挖礦、營運資金流、與合作夥伴共同持有 | 控股公司 | 合約、增值稅及薪酬發放需要以實體而非個人進行 |
持有加密資產的信託面對一個涉及其受託人的特定託管問題。受託人負有保管信託財產的受信責任,但專業信託公司並不願意自行持有私鑰。實務上採用三種安排。
- 以信託名義在合資格託管人開立的帳戶。
- 聘用託管專才的私人信託公司(PTC)。
- 把投資管理委託予專門管理人,資產由獨立託管人持有。
私鑰權限及遭入侵時的責任,須在信託契據中另設章節訂明;否則,一旦遭入侵,就責任誰屬的爭議勢所難免。
積極交易或引入外部共同投資者的家族,會透過基金持有倉位:行政管理人、核數師及獨立託管人以銀行及稅務機關都能理解的形式,就錢包提供可核實的資產淨值報告。營運成本高於信託,但基金提供機構渠道——主經紀業務、以倉位作抵押的借貸、外部投資者的認購。
私鑰傳承
只有擁有人知道的私鑰,會令資產在其身故後永久無法存取:遺囑可以轉移權利,但沒有私鑰便無法行使該權利。傳承協議由三個部分組成。
- 技術部分是多重簽名或MPC,份額分散於繼承人、信任人士及託管人之間;其中亦包括「失效開關」(dead man's switch)——在擁有人長時間沒有活動後自動釋出存取權的機制,可作後備機制之用,本身並無法律效力。
- 文件部分是由公證人或受託人保管、與遺囑分開存放的密封存取指示:在遺囑認證期間,遺囑會成為公開文件,而種子助記詞不得載入其內文。
- 組織部分是一份傳承計劃,令遺囑執行人知道數碼資產的存在,而繼承人知道應聯絡誰以取得存取權。
在擁有人在世時測試存取權的恢復,能以遠低於遺囑認證期間的成本找出協議中的漏洞。
家族財資中的穩定幣
穩定幣在家族財資中充當結算資金:在數分鐘內完成跨司法管轄區轉帳、在兩宗交易之間存放所得款項、以等值美元計算債務而毋須在每個國家開戶。代價是持有人須承擔發行人的信用風險,以及與其儲備質素相關的風險。
監管已令選擇轉向持牌工具。在歐盟,MiCA規管電子貨幣代幣(e-money token)的發行;在美國,於2025年7月18日簽署成為Public Law 119-27的GENIUS Act,只准許儲備獨立分隔的獲批發行人發行支付穩定幣,並把這些代幣置於聯邦存款保險範圍之外;在香港,則由金管局向發行人發牌。用於財資餘額的發行人,按發行所依據的法律、儲備組成及審計來挑選;長期儲蓄不會以穩定幣持有。
申報:CARF抑或經修訂的CRS
數碼美元有四種法律形式——代幣化銀行存款、支付穩定幣、MiCA電子貨幣代幣,以及代幣化貨幣市場基金——分別適用不同的申報渠道。在歐盟,這一劃分寫入了Directive (EU) 2023/2226:該指令加入加密資產規則,同時擴大CRS的範圍——須申報加密資產(Reportable Crypto-Asset)指中央銀行數碼貨幣、電子貨幣,或服務提供者已確定不能用於支付或投資的資產以外的任何加密資產。被排除於該定義之外的資產仍須依CRS申報,而CRS下的存款帳戶(Depository Account)如今明確涵蓋代客戶持有電子貨幣的帳戶。
| 形式 | 由誰申報 | 依據哪一標準 | 稅務機關取得什麼 |
|---|---|---|---|
| 代幣化銀行存款 | 發行銀行 | CRS——普通存款帳戶 | 年終結餘及已入帳利息 |
| MiCA下的電子貨幣代幣 | 維持該電子貨幣帳戶的機構 | 經修訂的CRS——電子貨幣被劃出加密資產規則之外 | 結餘;按90日滾動平均計算低於1萬美元的電子貨幣帳戶屬豁除帳戶 |
| 沒有監管規定之按面值贖回權的支付穩定幣 | 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 | CARF | 以法幣購入及處置、代幣之間互換、零售支付、轉出,以及轉往不屬任何服務提供者之地址的轉帳 |
| 代幣化貨幣市場基金 | 託管人或基金的服務提供者 | 持倉適用CRS,經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處理的處置適用CARF | 持倉價值及總所得款項,只計一次:已依加密資產規則申報的所得款項不會在CRS申報表中重複 |
兩者的區分取決於電子貨幣的五項定義要件,並按代幣本身的條款套用:屬單一法定貨幣的數碼表示形式;於收取資金時發行;構成以同一貨幣對發行人的申索;獲第三方接納作付款;以及——具決定性的條件——依監管規定可隨時按面值贖回。歐元電子貨幣代幣符合最後一項條件,因為MiCA賦予其持有人隨時按面值免費贖回的權利,因此它每年以結餘形式申報一次。若美元代幣的發行人設有最低贖回額並就贖回收費,則不符合該條件,其全部交易紀錄改經加密資產渠道申報。
對家族財資而言,差別在於申報的詳細程度;兩個渠道都不提供保密。兩者都通往同一稅務機關,但CRS申報表顯示的是結餘及利息,而加密資產申報表則顯示每一次處置及每一次轉出,包括轉往家族本身自託管地址的轉帳。歐盟服務提供者自2026年1月1日起已為首份報告收集這些數據,因此在電子貨幣代幣、穩定幣與代幣化基金之間調動餘額的財資,需要一份能與兩份而非一份申報表核對吻合的交易紀錄。
兌換為法幣
透過交易所訂單簿進行的大額出售會影響價格,並須分數十次部分成交執行。六位數及以上的倉位會經OTC櫃台出售:價格在交易前鎖定,結算以單筆轉帳完成,KYC檔案事先議定。所得款項由已熟悉該資金來源檔案的銀行接收——即專門的加密銀行,或已備妥證明文件的傳統私人銀行。各方的準備工作比速度更重要:結算至一個未為該交易作好準備的帳戶,結果就是凍結。
出售並非取得法幣資金的唯一途徑。託管該倉位的私人銀行會以其作抵押提供貸款:以BTC或ETH倉位作抵押的倫巴第貸款(Lombard lending)保留倉位及其購入成本不變,亦不產生須課稅的處置——對下一家銀行而言,資金來源是一份貸款協議及一份提款通知,而非結算結單。成本與風險包括:抵押品價值下跌時的追加保證金通知、相對於未實現收益的利息成本,以及願意接受加密資產作抵押的銀行寥寥可數。大多數私人銀行按個案釐定貸款價值比率(loan-to-value),且不予公開。相關的貸款條款包括貸款規模、強制平倉門檻及抵押品的處理(四家貸款機構比較)。提供此項融資的服務提供者列於加密銀行及託管人地圖。
風險
持有人面對的加密資產特有風險分為五類。
私人財富中的加密資產管理須就五方面作出決定:私鑰(多重簽名、MPC或合資格託管人)、銀行(資金來源獲接納)、服務提供者的監管制度(MiCA、香港及新加坡的發牌制度、BitLicense)、稅務(居民身份及變現事件),以及傳承(有書面紀錄的存取協議)。這些安排並不提供保密:46個司法管轄區將於2027年或之前展開CARF交換,而一個可持續的安排須能同時經得起銀行、稅務機關及繼承人的審視。
Q/A
私鑰、銀行與申報
自託管錢包是匿名的嗎?
原先的交易所掌握該錢包的資料,而區塊鏈取證分析亦可追蹤它。在CARF下,服務提供者會把客戶及交易數據申報至稅務居民國,而轉出至外部地址的轉帳亦會出現在該申報之中。在歐盟,金額超過1,000歐元時,交易場所還會核實該自託管地址是否由其本身的客戶擁有或控制。匿名性在首次接觸受監管基礎設施時即告終結。
如果只有擁有人知道種子助記詞,擁有人身故後加密資產會怎樣?
擁有人身故後,資產將永久無法存取:私鑰無法重建,遺囑亦不能取代私鑰。存取安排須預先納入傳承協議——分散私鑰的多重簽名、交由公證人或受託人保管的密封指示,或設有書面傳承程序的合資格託管人。
十年前購入的加密資產,如何向銀行證明其來源?
以能重構交易歷史的證據證明:交易所結單及交易報告(已停業的交易場所則以存檔電郵及匯出資料代替)、交易雜湊值及地址、購買合約,以及已申報收入的報稅表。合規部門會以區塊鏈取證分析核對交易歷史,因此鏈上交易紀錄的缺口須以文件填補。檔案應在開戶前備妥:一旦合規部門提出疑問,客戶整理檔案的時間便更少。
穩定幣結餘是否與其他加密資產在同一份申報表中申報?
不一定。受監管、可隨時按面值贖回的電子貨幣代幣,會像銀行帳戶一樣依CRS以結餘申報;沒有該贖回權的美元代幣則經加密資產渠道申報,列出每一次處置、互換及轉出。按90日滾動平均計算低於1萬美元的電子貨幣帳戶,完全不納入CRS申報表。兩個渠道都通往同一稅務機關,因此兩份申報表須與同一份交易紀錄核對吻合。
稅務與架構
代幣之間互換而未兌換為法幣,是否須課稅?
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答案是肯定的:代幣之間互換與兌換為法幣的出售同屬應課稅事件。例外視乎居民身份而定:新加坡及香港不對資本增值課稅,阿聯酋則不對個人徵收所得稅。屬資本性質抑或買賣性質,由稅務機關定性,而活躍交易會改變答案。
移居阿聯酋或新加坡,能否免除累積收益的稅負?
不會自動免除。關鍵在於失去原居民身份的時間點、離境國的離境稅,以及任何延續聯繫(trailing-tie)規則。在妥善完成居民身份轉換、移居至不徵資本增值稅的司法管轄區後進行處置,確實可能毋須課稅;但移居前已實現的收益仍受原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規則約束,而在移居日期前後密集進行的一連串處置,正是稅務審查的典型對象。
受託人會否同意以信託持有加密資產?
專業受託人越來越多接納數碼資產,但須按其本身的條款:以信託名義存放於合資格託管人、在開戶時對資產來源進行取證分析、在信託契據中訂明私鑰權限及責任。若委託人堅持自行託管,則很可能遭拒:委託人親自控制私鑰,既違背受信邏輯,亦削弱信託的保護功能。
加密資產倉位適合哪種持有架構:信託、基金會還是基金?
選擇取決於架構的目的。傳承加上防範未來債權人,指向設於具法定防火牆之司法管轄區的信託;繼承人身處設有強制繼承權的大陸法系國家,指向私人基金會——當地法院毋須借助信託概念即承認其為法人;外部共同投資者、槓桿或主經紀業務,則指向設有行政管理人及核數師的基金。信託及基金都需要獨立託管人,因此這兩種架構的託管費都會留在預算之中,而歸屬規則通常會把稅務責任歸於出資設立架構的人。受託人是否接納數碼資產因司法管轄區而異(見信託司法管轄區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