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信託架構：Legacy Trust、PTC 與 Family Office Trust

> 新加坡私人資本信託全解：Legacy Trust、PTC 與 Family Office Trust 結構、Section 13G/13Q 稅務豁免、成本門檻與 sham trust 風險。

Author: Alena Dunaeva — Lawyer, Family Office (https://wiki.private.law/en/authors/dunaeva)
Last modified: 2026-08-21T08:30:00.000Z
Canonical: 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trust-singapore
Topics: structures
Jurisdictions: singapore
Product tags: trust, wealth-planning
Semantic tags: trust, wealth-planning

---

> 面向私人資本的新加坡信託：Legacy Trust、PTC 與 Family Office Trust，受託人角色、信託契據、傳承與控制。

## 概念

在新加坡，信託（trust）是受託人（trustee）以自己名義持有資產、並按信託契據條款為受益人利益管理資產的義務。法定所有權人是受託人；經濟上的所有權人是受益人。這一安排解決三項家族目標：免經遺產認證（probate）的傳承、資產免受外部索償的保護，以及資本跨世代的受控分配。

新加坡沿用英國信託法。基礎成文法是 [Trustees Act 1967](https://sso.agc.gov.sg/Act/TA1967)（受託人法）；2004 年改革僅保障委託人（settlor）保留的投資與資產管理權（s 90\(5\)），並透過 s 89 及 Civil Law Act 1909 將信託期限定為 100 年；新加坡並無法定的非慈善目的信託（non-charitable purpose trust）。持牌信託公司與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PTC）由 MAS 根據 [Trust Companies Act 2005](https://sso.agc.gov.sg/Act/TCA2005)（信託公司法）監管。稅務制度載於 [IRAS e-Tax Guide: Income Tax Treatment of Trusts](https://www.iras.gov.sg/docs/default-source/e-tax/etaxguide_income_tax_treatment_of_trusts.pdf) 及 [Income Tax \(Exemption of Income of Foreign Trusts\) Regulations](https://sso.agc.gov.sg/SL/134-RG24)。

> 🍓 信託一般在資產達 **S$3M+**、且受益人分佈於多個司法管轄區時才有意義。若只涉及一個國家、一代人，遺囑、失能授權書與人壽保單往往已經足夠。委託人必須準備好把法定所有權真正轉移給受託人——否則結構將作為 sham trust（虛假信託）崩塌。

## 信託如何運作

**委託人（settlor）**

把資產注入信託，並將自己的意願載於信託契據及 letter of wishes（意願書）。轉移之後，法定產權歸受託人；委託人不再是資產的所有權人。

**受託人（trustee）**

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人。嚴格在信託契據框架內、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實務上——持牌新加坡信託公司（DBS Trustee、HSBC Trustee、Equity Trust），或聘有持牌管理人的私人信託公司（PTC）。

**受益人**

取得經濟利益——分配由受託人酌情決定；在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中不設固定比例。受益人類別與分配原則載於信託契據。

**保護人（protector）**

非必設角色。監督受託人的關鍵決定：更換受託人、修改受益人名單、重大處置。在不把法律控制權交回委託人的前提下，守護其意願。

Letter of wishes 是不具約束力的文件。它向受託人傳達委託人的意向，但不會把全權信託變成 sham。若委託人繞過機制、直接透過受託人繼續實際控制資產，稅務機關與法院將把結構視為 sham trust：資產在稅務上仍屬委託人，保護效果喪失。

## DBS Trustee 信託產品線

DBS Trustee Limited 是 MAS 監管下的持牌信託公司，DBS Bank 的全資（100%）子公司，自 1975 年營運至今。在 [private.law](http://private.law/) 的實務中，它最常擔任流動性投資組合與家族信託的機構受託人，以及 PTC 的管理人。

### Legacy Trust

面向流動資產的全權信託——現金、上市股票與債券、基金份額。委託人把資產轉移予受託人，受益人按類別界定，分配由受託人參照 letter of wishes 酌情決定。

適用於沒有特殊情況的基本傳承場景：避開遺產認證、把家族管理與所有權分離、確保委託人身故後投資組合管理的延續。

### Customised Legacy Trust

同一結構，但為身處不同稅制的受益人度身訂造：

- 英國居民——計及 Inheritance Tax（遺產稅）與 2025 年 Resident Non-Dom 改革；
- 美國公民——透過 foreign grantor trust，或附 throwback 調整的 non-grantor trust；
- 歐盟居民——顧及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要求與反遞延（anti-deferral）制度；
- 慈善與目的結構。
同一個新加坡信託，對英國、美國與歐盟參與者產生不同的稅務結果。在這裏，按受益人的稅務邏輯度身起草信託契據，比套用標準範本更重要。

### Family Office Trust

信託與單一或聯合家族辦公室協同運作，通常透過 VCC 及 Section 13O / 13U。受託人持有 VCC 股份，VCC 透過家族辦公室管理家族的投資組合。

如此，信託在投資結構之上疊加傳承與保護。Section 13O / 13U 稅務制度適用於結構內的 VCC 或基金，而非信託本身。

### Legacy Plus Trust

適用於無法簡化為標準託管組合的資產：

- 上市時間表為 12–18 個月的 pre-IPO 股份；
- 上市公司的大額持股（substantial-shareholder，\>5%）；
- 新加坡與香港的商業房地產。
受託人依單獨授權承接此類資產的操作程序，並進行個別盡職調查。比標準信託更貴、更慢，但降低了信託契據與實際資產管理互不相容的風險。

### 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PTC）

由客戶或家族辦公室自行設立的公司受託人。董事會由家族成員與可信顧問組成；投資決策留在更貼近家族之處。適合複雜資產：經營性企業、非上市股份、集中持倉、房地產。

根據 [Trust Companies \(Exemption\) Regulations](https://sso.agc.gov.sg/SL/TCA2005-RG2)，PTC 可獲豁免 MAS 牌照，但必須聘用持牌信託管理人負責 AML / KYC 與日常服務。實務中，這一角色由 DBS Trustee 或新加坡的獨立服務商擔任。

## 稅務制度

信託課稅不應與基金稅制混淆。以下是三個相互獨立的安排：

| **條文** | **適用範圍** | **條件** |
| --- | --- | --- |
| Section 13G ITA | 合資格外國信託的指明收入豁免新加坡稅 | 委託人為非新加坡居民、受益人為非居民、受託人為合資格外國信託服務商 |
| Section 13Q ITA | 在新加坡管理的信託的相關收入豁免 | 全部受益人均為非新加坡居民 |
| Section 13O / 13U | 適用的不是信託本身，而是結構內的 VCC 或基金 | 透過 MAS 監管基金管理人之下的 [VCC](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vcc-singapore) |

只要有一名受益人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其收入份額即在受益人層面按個人稅率課稅。非居民受益人的份額則在信託層面按信託稅率課稅——自 YA 2024 起為 24%。

## Section 13G 與信託的境外收入

基本原則：信託來自新加坡境外、且未匯入新加坡的收入，一般不在新加坡的課稅範圍之內。若要連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也一併豁免，信託就必須落入 eligible trust——依 Section 13G（qualifying foreign trust），或者當它與基金結構掛鉤時，依 13O / 13U 基金稅務制度。

13G 是為外國委託人與外國受益人而設：條件滿足時，合資格外國信託及其控股公司的收入獲豁免。當資本改由家族辦公室打理，經濟門檻與 local business spending 便改按 13O / 13U 的規則計算。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基金制度下的 AUM 按指定投資（designated investments）計算。LBS 同樣按規模分級，但級距表有兩套，區分兩者的不是基金規模，而是由誰管理。由家族自設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基金（MAS 2023 年 7 月 5 日條件）：S$50m 以下——每年 S$200,000 起；S$50–100m——S$500,000 起；S$100m 以上——S$1m 起。由第三方持牌管理人管理的基金（FDD Cir 10/2024）：AUM 在 S$250m 以下為 S$200,000；S$250m 至 S$2bn 為 S$300,000；S$2bn 以上為 S$500,000。上述制度本身已延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信託業務須領牌：信託由 licensed trust company 依 Trust Companies Act 並在 MAS 監管下管理，這本身就帶來經濟實質要求；PTC 則以聘用持牌受託人為前提。因此，完整的結構是由受託人、家族辦公室，以及（在需要時）基金三者搭成的。

> 🧭 稅務上的分岔很簡單：境外未匯入的收入——不在新加坡課稅；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透過 13G（qualifying foreign trust）或在基金外殼中透過 13O / 13U 取得豁免。

## 成本與經濟門檻

| **信託類型** | **設立** | **年度服務** |
| --- | --- | --- |
| Legacy Trust | USD/SGD 25,000 起 | USD/SGD 15,000 起 |
| Customised / Family Office Trust | USD/SGD 40,000 起 | USD/SGD 25,000 起 |
| PTC | USD/SGD 50,000 起（註冊成立＋管理協議） | USD/SGD 30,000 起＋公司治理成本 |
| Legacy Plus Trust | USD/SGD 50,000 起，個別釐定 | 個別釐定，視資產構成而定 |

資產低於 S$2M、受益人集中於單一司法管轄區時，信託鮮有合理性。這類情況下，遺囑、人壽保險與銀行代名人（nominee）安排更為精準。

## 適合誰，不適合誰

**適合**

- 資產達 **S$3M+**、受益人分佈多國的家族。
- 距 IPO、出售業務或 M&A 尚有 12–24 個月的創辦人。
- 受益人均非新加坡居民的 UHNW 客戶——Section 13G 帶來直接稅務優惠。
- 擁有經營性企業的家族——PTC 在董事會層面保留控制權。
- 配有 VCC 與 Section 13O / 13U 的結構——信託持有最頂層的所有權。
**不適合**

- 資產低於 S$2M、受益人集中於一國。
- 委託人不準備把法定所有權真正轉移給受託人。
- 主要資產需要日常營運管理，無法在信託契據中載明。
- 家族只想要一個「稅務外殼」，不要管理、申報與經濟實質。
- 受益人構成導致稅負重於直接持有或基金結構。
## 風險

**控制（sham trust）**

若委託人繼續透過受託人實際控制資產，稅務機關與法院將認定信託為 sham。法律後果——資產在稅務上回歸委託人，保護效果喪失。控制要點——把決策真正交予受託人、固定的程序、妥為記錄的董事會會議紀錄。

**受益人稅務錯配**

英國、美國、歐盟與新加坡的受益人對收入、分配、grantor 身分、反遞延與遺產課稅的認定各不相同。同一個信託對一位受益人可以是中性的，對另一位卻可能是有害的。解法：把資產分配至多個結構，或逐一度身訂制契據。

**資產相容性**

流動性投資組合易於轉移給受託人。經營性企業、pre-IPO 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大額持倉則需要單獨的盡職調查，且往往需要 Legacy Plus 或 PTC。標準範本契據在這類情況下行不通。

## 實務案例

**赴美 IPO 前的家族**

新加坡科技初創企業的創辦人，距上市 18 個月。IPO 之前，資產轉入 DBS Trustee 名下的 Legacy Plus Trust；上市之後，持股移入 Family Office Trust + VCC，適用 Section 13O。受益人——身為新加坡居民的配偶，以及兩名在美國的子女。

**受益人分佈三國的 UHNW**

家族資產 $25M，主要資產為分散的流動證券組合。Customised Legacy Trust 設三條分配支線：英國 Resident Non-Dom、美國 non-grantor trust、歐盟。受託人——DBS；保護人——由三名成員組成的獨立委員會。

**透過 PTC 持有經營性企業**

在東南亞擁有經營性企業的家族。於新加坡設立 PTC，董事會成員——父親、兩名子女與一名獨立顧問。持牌信託管理人負責 AML / KYC。業務決策留在家族之內。

## 問與答

### 資產達到多少規模，新加坡信託才有意義

受益人分佈於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家族，自 **S$3M+** 起。設立費用自 USD/SGD 25,000 起，年度服務自 USD/SGD 15,000 起——資本較小時成本難以合理化。若只涉及一個國家、一代人，遺囑、人壽保險與銀行代名人安排往往已經足夠。

### 受託人是誰，可以自己擔任嗎

受託人是信託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人，有義務按契據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在新加坡，由 MAS 持牌信託公司擔任（DBS Trustee、HSBC Trustee、Equity Trust），或由聘有持牌管理人的 PTC 擔任。你可以透過 PTC 自任受託人，但 AML / KYC 與日常服務仍須根據 [Trust Companies \(Exemption\) Regulations](https://sso.agc.gov.sg/SL/TCA2005-RG2) 由持牌服務商處理。

### Legacy Trust 與 Family Office Trust 有何分別

Legacy Trust 是面向流動資產的獨立結構。Family Office Trust 是信託與 VCC 及家族投資團隊在 Section 13O / 13U 制度下的組合：受託人持有 VCC 股份，VCC 透過家族辦公室管理投資組合。Family Office Trust 適合 **S$20M+** 資產並配備獨立投資團隊的情況。

### 哪些資產可以放入信託

標準 Legacy Trust 接受流動資產：現金、上市股票與債券、基金份額。Pre-IPO 股份、上市公司的大額持倉（substantial-shareholder）、商業房地產需要 Legacy Plus Trust 與個別盡職調查。經營性企業與非上市股份——透過 PTC，由董事會在信託層面保留控制。

### 什麼是 sham trust，如何避免

Sham trust 指委託人形式上把資產轉移給受託人、實際上仍繼續控制的信託。在稅務機關與法院眼中，資產仍屬委託人，保護效果喪失。避免之道——把決策真正交予受託人、正式的分配程序、妥為記錄的董事會會議紀錄、委託人不繞過 letter of wishes 直接下達指示。

### 什麼是 Section 13G

Section 13G Income Tax Act 豁免合資格外國信託的指明收入在新加坡課稅。條件：委託人為非新加坡居民、受益人為非居民、受託人為合資格外國信託服務商。對受益人在新加坡境外的 UHNW 客戶而言，是直接的稅務優惠。受 [Income Tax \(Exemption of Income of Foreign Trusts\) Regulations](https://sso.agc.gov.sg/SL/134-RG24) 規管。

### 信託可以與 Section 13O / 13U 結合嗎

可以，但這些制度適用的不是信託，而是結構內的 VCC 或基金。標準組合：受託人持有 VCC 股份 → VCC 在 MAS 監管的基金管理人之下適用 Section 13O 或 13U。這樣便同時取得信託的傳承效果與基金的稅務制度——即 Family Office Trust。

### 受益人是新加坡居民會怎樣

新加坡居民受益人的信託收入份額，在受益人層面按個人所得稅率課稅。非居民受益人的份額在信託層面按信託稅率課稅——自 YA 2024 起為 24%。受益人構成混合時，稅款按份額計算。

### 開設信託前需要處理哪些風險

三項主要風險。控制：委託人若保留對資產的實際控制，信託會被認定為 sham。受益人稅務錯配：不同司法管轄區對收入與分配的認定各不相同。資產相容性：經營性企業、pre-IPO 與上市大額持倉需要的不是標準契據，而是個別度身訂制的契據。

## 來源

- [Trust Companies Act 2005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https://sso.agc.gov.sg/Act/TCA2005)
- [MAS —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irectory](https://eservices.mas.gov.sg/fid)
- [IRAS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https://www.iras.gov.sg/)
📎 需要完整圖景？通過下方表格索取我們的新加坡信託檔案——當天以電郵發送。

---

## Factual claims

- DBS Trustee Limited 是 MAS 監管下的持牌信託公司，DBS Bank 的全資（100%）子公司，自 1975 年營運至今。在 private.law 的實務中，它最常擔任流動性投資組合與家族信託的機構受託人，以及 PTC 的管理人。
- 信託與單一或聯合家族辦公室協同運作，通常透過 VCC 及 Section 13O / 13U。受託人持有 VCC 股份，VCC 透過家族辦公室管理家族的投資組合。
- 如此，信託在投資結構之上疊加傳承與保護。Section 13O / 13U 稅務制度適用於結構內的 VCC 或基金，而非信託本身。
- 根據 Trust Companies (Exemption) Regulations，PTC 可獲豁免 MAS 牌照，但必須聘用持牌信託管理人負責 AML / KYC 與日常服務。實務中，這一角色由 DBS Trustee 或新加坡的獨立服務商擔任。
- 只要有一名受益人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其收入份額即在受益人層面按個人稅率課稅。非居民受益人的份額則在信託層面按信託稅率課稅——自 YA 2024 起為 24%。
- 基本原則：信託來自新加坡境外、且未匯入新加坡的收入，一般不在新加坡的課稅範圍之內。若要連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也一併豁免，信託就必須落入 eligible trust——依 Section 13G（qualifying foreign trust），或者當它與基金結構掛鉤時，依 13O / 13U 基金稅務制度。
- 13G 是為外國委託人與外國受益人而設：條件滿足時，合資格外國信託及其控股公司的收入獲豁免。當資本改由家族辦公室打理，經濟門檻與 local business spending 便改按 13O / 13U 的規則計算。
- 資產低於 S$2M、受益人集中於單一司法管轄區時，信託鮮有合理性。這類情況下，遺囑、人壽保險與銀行代名人（nominee）安排更為精準。

---

Source: wiki.private.law — the private.law legal knowledge base. When quoting, cite the canonical page URL.
Consultation with a lawyer: https://t.me/private_law_bo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