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居民身份：183天規則、重要利益中心與稅收協定

> 為何183天不能保證居民身份、經合組織範本第4條加比規則如何運作、「無處居民」迷思為何危險，以及稅務居民身份與共同申報準則（CRS）的關係。

Author: Maria Plotnikova — Lawyer, Family Office (https://wiki.private.law/en/authors/plotnikova)
Last modified: 2026-10-26T00:00: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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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inves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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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antic tags: tax-regime, re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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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稅務居民身份已成為一個實際問題：大規模遷居、分散於多國的遙距工作，以及金融資料自動交換，令「一個人是哪國的稅務居民」成為銀行、經紀商或稅務機關最先提出的問題之一。

稅務居民身份決定哪個國家可就某人的全球收入徵稅——而它很少與國籍或移民許可重合。183天居留測試只是其中一項準則：各國亦採用聯繫測試（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當兩國同時主張同一人為其居民時，決定居民身份的是稅收協定的加比規則，而非日曆。「無處居民」的概念蘊含風險：沒有居民身份，當事人便失去稅收協定的保障，而銀行仍會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RS）提交申報，以國籍為基礎徵稅的制度亦照樣向其徵稅。可行的架構，是刻意選定一個證據充分的有利稅務居民身份，並使架構的其他元素與之配合。

## 概念

稅務居民身份是一種獨立的身份：它決定哪個國家可就某人的全球收入徵稅，而它與國籍或移民居留許可重合的情況，遠比人們以為的少。基本測試幾乎各地相同——實際居留：一般而言，在一國停留至少183天者，會被視為該國居民。然而，就連天數本身的計算方法也各有不同。俄羅斯依據《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第207條第2款，看任何連續12個月內的183個曆日——與阿聯酋一樣採用滾動窗口——而一個課稅期間的最終身份，則按曆年內的天數確定（《稅法典》第216條；俄羅斯聯邦稅務局2023年12月27日第ШЮ-4-17/16342@號函）。

在英國，[法定居民測試（Statutory Residence Test, SRT）下的第一項英國自動測試](https://www.gov.uk/hmrc-internal-manuals/residence-and-fig-regime-manual/rfig20320)則以相關[課稅年度（每年4月6日至翌年4月5日）](https://www.gov.uk/tax-foreign-income/residence)內停留183天或以上為準。天數較少，本身並不確立非居民身份：SRT的其他測試同樣適用。

有些國家在算術之外另設聯繫測試。183天門檻只是起點。

## 四種互不重合的身份

「居民身份」一詞指四種不同的法律身份，各由不同機關按不同規則確定——而且彼此獨立變動。**國籍**源自國籍法：它決定護照、領事保護和免簽證旅行；但作為對全球收入徵稅的依據，它只在以國籍為基礎的徵稅制度中起作用，例如[美國](https://wiki.private.law/en/us-tax-residency)，否則只在稅收協定加比規則的倒數第二步才有意義。

**移民身份**——簽證、居留許可或定居身份——由移民機關授予，管控入境、逗留和工作的權利，並[按其本身的生命週期取得、附加條件及喪失](https://wiki.private.law/en/migration-status-lifecycle)；它既非稅務居民身份的必要條件，也非充分條件。

**本地稅務居民身份**由各國本身的稅法決定，並適用於該國本身的課稅期間——西班牙和俄羅斯為曆年，英國為4月6日至翌年4月5日。

**協定居民身份**只在兩項本地主張發生衝突、且該兩國之間確實有生效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時才存在：協定第4條把當事人歸屬於其中一國，僅就該協定的目的而言——亦僅限於該目的。

下表比較各項身份由誰確定，以及其實際規管的範圍。

| **身份** | **由誰確定** | **規管範圍** | **典型證據** |
| --- | --- | --- | --- |
| 國籍 | 國家，依據其國籍法 | 護照、領事保護、出行自由；僅在以國籍為基礎的制度及加比規則第（d）步涉及徵稅 | 護照、入籍證明書 |
| 移民身份 | 移民機關 | 入境、居留和工作的權利；條件及續期 | 簽證、居留卡 |
| 本地稅務居民身份 | 各國稅法，按該國本身的課稅年度判定 | 全球收入的納稅義務、報稅及本地申報責任 | 該期間的事實：天數、住所、家庭、業務 |
| 協定居民身份 | 特定生效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第4條 | 就該協定而言哪國主張優先；可否享有協定寬免 | 就事實所作的加比規則分析，並以就該協定簽發的證明書佐證 |

首先，各國的本地法律分別適用，按該國本身的課稅期間、針對該期間的事實——每個國家各得出一個獨立結論。只有當兩國都承認當事人為居民，而且只有當該兩國之間正好有生效的稅收協定時，協定居民身份才成為一個問題，並按[加比規則分析所述](https://wiki.private.law/en/tax-residency-tiebreaker)的第4條準則順序解決。協定的答案並不廢除任何一項本地身份：它是為協定目的在兩國之間分配徵稅權，而不被承認為協定居民國的一方，其報稅、申報和反避稅規則，仍按其本身法律繼續適用，直至其本身的規則終止適用為止。

以下虛構例子說明四種身份的分別。一名英國公民持有阿聯酋居留簽證，2025年與配偶和子女在巴塞隆拿生活200天，在阿聯酋逗留40天。國籍：英國——與西班牙和阿聯酋的稅務無關，只有當英國–西班牙加比規則走到第（d）步時才相關。移民身份：阿聯酋居民——憑40天且在阿聯酋沒有住所，這份許可既不符合2022年第85號內閣決議（Cabinet Decision No. 85 of 2022）的90天測試，也不符合其主要居所測試，因此不產生阿聯酋稅務居民身份，也不證明其非西班牙居民，不論銀行如何評估這份許可。本地稅務居民身份：西班牙，依據Ley 35/2006第9.1.a)條按200天確定——英國則只有在其英國天數符合足夠聯繫測試時才成立，而例子並未指明這些天數。協定居民身份：只有在英國也視當事人為居民時才會出現，屆時由《英國–西班牙協定》決定；阿聯酋簽證不起任何作用。

> ⚠️ 未有實際居留或聯繫而持有的[黃金簽證居留卡](https://wiki.private.law/en/golden-visa-tax-residency)，本身並不令持有人成為稅務居民；數碼遊牧簽證也不能阻止稅務居民身份產生。反之亦然：失去或交回移民許可，並不終止稅務居民身份。四種身份各自只按其本身的規則產生和終止。

## 183天準則的局限

如按天數計算，某人同時成為兩國居民，爭議並非由日曆解決，而是由[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OECD Model Convention）第4條的加比規則](https://www.oecd.org/content/dam/oecd/en/publications/reports/2019/04/model-tax-convention-on-income-and-on-capital-2017-full-version_g1g972ee/g2g972ee-en.pdf)解決：首先看永久性住所在哪裏；其次看重要利益中心（家庭、業務、經濟聯繫）；再看習慣性居所在哪裏；最後才看國籍——仍未能解決的個案，交由兩國稅務機關進行相互協商程序。因此，如果家庭、住所和事務仍留在一國，離開「184天」本身並不切斷當事人與該國的聯繫。

這套準則順序只在確實生效的稅收協定下適用：俄羅斯以2023年8月8日[第585號法令（Decree No. 585）](https://publication.pravo.gov.ru/document/0001202308080005)暫停其與38個「不友好」司法管轄區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部分條文。這本身並不終止加比規則的適用。該法令逐一列出各協定被暫停的條文，而居民條款只在一個個案中被列入——波蘭，其第4至20條及第22條被暫停；其餘37個協定的暫停範圍由第5條開始，居民條款仍然有效。就每一對國家，均須核實受影響條文的確切清單及對方的立場。

> ⚙️ 183天只是一個門檻。稅務聯繫由生活事實決定：住所、家庭和利益中心所在之處。護照上的出入境印章本身並不切斷這種聯繫。

## 「無處居民」迷思

在所有地方都停留少於183天、從而不成為任何地方居民的想法，是旗幟理論（flag theory）中最危險的觀念。沒有居民身份並不排除納稅義務：[美國按國籍徵稅](https://wiki.private.law/en/us-tax-residency)，其他國家則按收入來源或「尾隨」居民規則徵稅。而沒有居民身份，當事人便無法利用稅收協定網絡，失去避免雙重課稅的保障。

此外，銀行根據[CRS](https://www.oecd.org/en/networks/global-forum-tax-transparency/resources/aeoi-implementation-portal/tax-residency.html)收集每一個稅務居民司法管轄區，並對自我證明表格進行合理性測試。回答「無處」並不會觸發按國籍的普遍申報——該準則根本沒有國籍觸發條件：財務機構必須以其已持有的反洗錢及認識你的客戶（AML/KYC）文件核對該答案，並適用其本身司法管轄區的規則；缺乏佐證的表格會招致進一步查詢或服務限制。

自2026年起，這個問題在交換準則本身中得到明確體現。經修訂的CRS把表格是否存在本身列為一項申報欄位：根據經《歐盟第2023/2226號指令》（Directive (EU) 2023/2226）修訂的《行政合作指令》（DAC）附件I第I(A)(1)(a)節，財務機構須就每名須申報帳戶持有人申報姓名、地址、居民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以及該帳戶持有人是否已提供有效的自我證明表格。（b）分段就每名控權人加入同一標記，並一併申報該人成為控權人所憑藉的角色。在歐盟，該版本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缺乏有效表格一事，現已反映在銀行申報的資料中：接收資料的稅務機關無須另行提出要求，便會在一般年度檔案中看到一個居民身份未經確認的帳戶。

可行的架構建基於刻意選定、具有真實聯繫的有利居民身份；這一方法正是正確應用永久旅行者（perpetual traveler）概念的基礎。

## 實務上如何評估稅務聯繫

居民身份的評估並不限於計算天數。英國採用[法定居民測試](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dr3-statutory-residence-test-srt)：一套自動測試，加上「足夠聯繫」測試——住所、工作、家庭、過往年度的天數；聯繫強時，最少16天便可成為居民——聯繫門檻列於下文表格，而[英國稅務居民身份分析](https://wiki.private.law/en/uk-tax-residence)載有完整測試。

阿聯酋依據[2022年第85號內閣決議](https://mof.gov.ae/en/news/following-cabinet-decision-85-of-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在任何連續12個月內停留183天者即為居民；阿聯酋或海灣合作委員會（GCC）國民，或持有有效居留許可者，如同時在當地保有永久性住所、受僱或經營業務，門檻為90天；此外亦有「通常或主要居住地以及財務和個人利益中心」測試，完全沒有硬性門檻。

廣泛流傳的說法，指阿聯酋簽發稅收協定下的居民身份證明書仍要求183天，這是錯誤的。協定用居民身份證明書是按協定本身的居民準則簽發——[《2023年第247號部長決定：就國際協定目的簽發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Ministerial Decision No. 247 of 2023）](https://mof.gov.ae/wp-content/uploads/2023/10/Ministerial-Decision-No247-of-2023-on-the-Issuance-of-Tax-Residency-Certificate-for-the-Purposes-of-International-Agreements.pdf)第2條（2023年10月16日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而2022年第85號內閣決議第6條明確規定，就國際協定的目的而言，該協定的條件優先。

硬性的183天，是阿聯酋聯邦稅務局（Federal Tax Authority, FTA）程序中本地（非協定）居民身份證明書的第1種情況（第2種情況——90至182天，加上受僱、業務或永久性住所；第3種情況——主要居所及利益中心）。如協定以阿聯酋本地法律界定居民，則適用CD 85/2022第4條的三項測試。本地身份與協定身份確實有別——但分別不在居留門檻。阿聯酋的各種情況及證明書程序載於[阿聯酋稅務居民身份分析](https://wiki.private.law/en/uae-tax-residency)。

由此產生遷居者的典型錯誤：形式上，當事人已在新國家停留183天，卻在舊國家留下公寓、家庭和主要業務——審查時，原司法管轄區合理地把他視為其居民——而如果他離開時持有大額股權，還可能另外觸發[離境稅（exit tax）](https://wiki.private.law/en/exit-taxes-overview)。稅務聯繫由各項聯繫的總和產生，而在住所和家庭所在之處最強。遷出國在遷居時會採取甚麼措施、遷入國在抵達時有何要求，按司法管轄區逐一載於[遷居矩陣](https://wiki.private.law/en/relocation-matrix)。

計算天數之前，先確定相關事實：家庭在哪裏生活、住所在哪裏擁有或租用、業務從哪裏管理、帳戶和保險在哪裏。這些聯繫比日曆更為重要。

## 怎樣才算一天——怎樣才算一項聯繫

「天數計算」並非單一的算術：每個制度各自界定何謂一天、哪些缺席仍算作居留、哪些居留不予計算，因此同一份日曆在不同制度下會得出不同總數。以下兩個表格以共同準則比較兩個情景所用的四個制度；十八個司法管轄區的矩陣則把這項比較加以延伸。

| **制度** | **門檻及計算期間** | **哪些日子計算在內** |
| --- | --- | --- |
| 英國 | 在4月6日至翌年4月5日的課稅年度內停留183天，屬英國自動測試；低於此數，天數與聯繫合併考慮（見下表） | 當事人於午夜身處英國的日子（[FA 2013 Sch. 45 para. 22(1)](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3/29/schedule/45/paragraph/22)）；視作規則：對擁有三項或以上聯繫、且在過往三年任何一年為居民的人，凡身處英國但午夜前已離開的日子，一年內超過首30天的部分亦計算在內（[para. 23](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3/29/schedule/45/paragraph/23)） |
| 西班牙 | 曆年（*año natural*）內超過183天 | 實際身處西班牙境內的日子 |
| 俄羅斯 | 任何連續12個月內至少183個曆日，可跨越兩個曆年；全年身份按曆年天數確定 | 每一個身處當地的曆日，包括抵達日和離境日（俄羅斯聯邦稅務局2015年4月24日第ОА-3-17/1702@號函及2015年6月10日第ОА-3-17/2276@號函） |
| 意大利 | 課稅期間的大部分時間，即超過半個曆年 | 實際身處當地的日子，不足一天亦計算在內；居留本身即為獨立的居民身份依據，與民法典下的residenza及domicilio並列（經D.Lgs. 209/2023修訂的TUIR第2(2)條，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 |

| **制度** | **仍算作居留的缺席** | **不予計算的居留** |
| --- | --- | --- |
| 英國 | 無 | 過境日（para. 22(3)）；因個人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戰爭、內亂、自然災害、突發或危及生命的疾病或受傷——而被迫留在英國的日子，每個課稅年度最多60天（paras. 22(4)–(6)） |
| 西班牙 | 偶發性缺席，除非納稅人證明其在另一國具稅務居民身份；如屬避稅天堂，西班牙稅務局（AEAT）可要求證明其在當地停留183天（[Art. 9.1.a) Ley 35/2006](https://www.boe.es/buscar/act.php?id=BOE-A-2006-20764)）。西班牙最高法院（Tribunal Supremo）在[2017年11月28日的五宗判決](https://www.poderjudicial.es/cgpj/es/Poder-Judicial/Noticias-Judiciales/El-Tribunal-Supremo-establece-que-Hacienda-no-puede-cobrar-el-IRPF-a-estudiantes-becados-que-pasen-mas-de-183-dias-al-ano-en-el-extranjero)中劃定界限：「偶發性」是對缺席時間長短和密度的客觀衡量，與是否有意返回無關；一個曆年內超過183天的缺席不可能屬偶發性 | 根據與西班牙公共行政機關訂立的無償文化或人道合作協議而作的臨時逗留（第9.1.a)條第二段） |
| 俄羅斯 | 為治療或接受教育而出國少於六個月，以及在離岸油氣田工作，均不中斷居留（《稅法典》第207條第2款） | 法規未有規定 |
| 意大利 | 法規未有規定；在居民登記冊（anagrafe）登記達期間的大部分時間，本身即構成居民身份的推定，可以相反證據推翻 | 法規未有規定 |

第二個表格中的兩項英國例外，近期在法院得到了具體內容。在Michael Parker v HMRC（\[2026\] UKFTT 652 (TC)，2026年5月1日判決）一案中，納稅人在英國度過100個午夜，其中七個雙方同意以新冠疫情為由剔除；爭議在於餘下的四天，而89天與93天之間的差別決定了他2019/20年度的身份。就過境例外，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主張每段行程分開購票即中斷了旅程，因此旅客抵達時便不再是乘客。審裁處認為這種區分武斷，且沒有法例文字支持：法例中並無任何規定，要求當事人須以包含經英國過境的單一機票訂位，方可在入境時符合乘客資格。三個過境日被剔出計算。

就特殊情況，審裁處以Nugee LJ在A Taxpayer v HMRC（\[2025\] EWCA Civ 106）第\[40\]段所列的五項條件為基礎，並在評估上加入其本身的方法：情況是否阻止離境，取決於實際情況，而非抽象的可能性。重要的不是事後看來理論上是否可以經另一路線或往另一目的地離開，而是當時呈現的情況是否合理地容許離境。2020年2月29日希斯路往都柏林的航班，因風暴Jorge及都柏林機場關閉而在登機後取消，被裁定屬特殊情況，該日被剔出計算，上訴得直。

A Taxpayer一案本身亦具重要性，因為它朝稅務機關通常不會讓步的方向擴闊了這個概念。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判納稅人上訴得直，恢復初級審裁處（First-tier Tribunal）的裁決，確認無須存在法律義務：道德義務和良心上的義務，包括源自密切家庭關係的義務，均可構成特殊情況，並可阻止當事人離開。該案涉及與處於危機中的孿生姊妹共度的六天，而適用門檻為45天。

兩案所採用的證據方法，不論結果如何都可以複製。在Parker案中，案卷包括登機證、航班取消通知、酒店發票、銀行及信用卡月結單、兩份附有證物的書面證人陳述書，以及經盤問檢驗的口頭證供。至於航班取消究竟有多特殊，答案來自客觀統計：分析英國民航局（CAA）2018至2024年間27個英國機場的數據，得出整體取消率為1.53%，剔除受新冠疫情影響的期間後降至1.39%。實務結論在任何天數計算制度下都一樣：案卷要證明的不是天數，而是每一個爭議日子的性質和原因——在適用[加比規則](https://wiki.private.law/en/tax-residency-tiebreaker)各項準則時，同樣的證據方法亦至關重要。

意大利的規則在實質上有所不同。D.Lgs. 209/2023改寫了TUIR第2(2)條，新條文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居民是指在課稅期間的大部分時間（不足一天亦計算在內）在意大利擁有民法典下的residenza或domicilio，或僅僅身處當地的人。

三項變化相互配合。實際居留成為獨立依據，且不足一天亦計算在內——對英國計算方法有影響的午夜前離境，在此並不排除該日。同一條文把domicilio重新界定為當事人個人及家庭關係主要所在之地，因此留在意大利的家庭成為直接的法定準則。而在居民登記冊的登記，則由決定性標記轉為「salvo prova contraria」（除非有相反證據）的推定，雙向適用，並可按事實推翻。與此並列的是第2-bis條：從居民登記冊除名、遷往部長法令所定名單內享有優惠稅制的國家或地區的意大利公民，同樣被推定為居民，直至其證明相反為止。

在自動測試以外，英國居民身份取決於天數與聯繫的組合；「16天」的結果取決於具體門檻。五項聯繫為家庭、住宿、工作、90天聯繫（前兩個課稅年度任何一年在英國停留90天或以上），以及——僅適用於過往三年任何一年為居民者——國家聯繫（在英國的天數多於在任何其他單一國家的天數）。[RDR3](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dr3-statutory-residence-test-srt/guidance-note-for-statutory-residence-test-srt-rdr3)把各種組合列成表格。

| **課稅年度內在英國的天數** | **過往3個課稅年度任何一年為居民者所需聯繫** | **過往3個課稅年度均非居民者所需聯繫** |
| --- | --- | --- |
| 16–45 | 至少4項 | 自動成為非居民（少於46天） |
| 46–90 | 至少3項 | 全部4項 |
| 91–120 | 至少2項 | 至少3項 |
| 超過120 | 至少1項 | 至少2項 |

情景2中的企業家過往數年為居民，在160天時只需一項聯繫，而他有三項——而且由於有三項聯繫，他在午夜前結束的即日往返行程，一年內超過30天後便計作英國天數：視作規則防止這些日子僅因沒有過夜而被忽略。

兩項西班牙規則無須多一天便會改變結果。第9.1.b)條推定——可推翻——當未經法定分居的配偶及受供養的未成年子女慣常居於西班牙時，當事人慣常居於西班牙：在情景2中，家庭住在列斯，因此不產生推定；假如家庭隨他遷往巴塞隆拿，西班牙便會從居民身份出發，由他承擔證明相反的責任。而第8.2條規定，把稅務居民身份遷往避稅天堂的西班牙國民，在遷居當年及其後四個課稅期間仍須繳納西班牙個人所得稅——這是以國籍為基礎的制度以外，國籍直接決定本地稅務居民身份的唯一情況。

## 遷居之年：部分年度規則

各國對「一年中哪部分時間屬居民」的回答各有不同，而這種差別是結構性的。西班牙就整個曆年確定身份：根據[Ley 35/2006第9條](https://www.boe.es/buscar/act.php?id=BOE-A-2006-20764)，在*año natural*內於西班牙停留超過183天——或其經濟活動或利益的主要基地位於西班牙——的人即為居民，而[西班牙稅務局（Agencia Tributaria）公布的立場](https://sede.agenciatributaria.gob.es/Sede/no-residentes/residencia-personas-fisicas-juridicas/persona-fisica-residente-espana.html)是，一個人在整個曆年內要麼是居民，要麼是非居民，不作分割。

英國按[法定居民測試](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dr3-statutory-residence-test-srt/guidance-note-for-statutory-residence-test-srt-rdr3)逐一測試每個4月6日至翌年4月5日的年度，另設分割年度處理（split-year treatment）：在抵達或離境的年度，符合其中一種法定情況（離境者為第1至3種情況，抵達者為第4至8種情況）的人，在整個課稅年度內形式上仍屬英國居民，但就徵稅而言，該年度被分為英國部分和海外部分——相關規則載於[分割年度處理分析](https://wiki.private.law/en/split-year-treatment)。

俄羅斯採用第三種方法：在每個付款日檢查12個月內183天的滾動窗口，全年最終身份則按曆年天數確定。因此，年中遷居幾乎總會產生一段同時在兩國具本地居民身份的期間；這項衝突由稅收協定解決，而非由任何一國的日曆解決。

以下兩個情景完整演示這個順序：先就每個國家分別得出本地結論，然後作協定分析，再看協定適用後仍然存在的義務。日期、事實和數字均為說明而虛構。

## 情景1：年中由倫敦遷往馬德里

> 💡 一名僱員在倫敦居住至2025年2月，於2月28日結束租約，並於3月1日與配偶和女兒遷往馬德里：為期三年的馬德里租約於3月1日開始，西班牙全職僱傭合約於3月3日開始。在2025年餘下時間，他們兩次返回英國作為期五天的公幹，並保留曼徹斯特一個已出租的投資用公寓。所有日期均為假設。

兩國的測試使用同一份日曆，但各自在其本身的課稅年度內適用。

| **期間** | **生活重心所在** | **英國計算（課稅年度4月6日至翌年4月5日）** | **西班牙計算（2025曆年）** |
| --- | --- | --- | --- |
| 2025年1月1日至2月28日 | 倫敦：住所、家庭、工作 | 屬2024/25年度，明確為英國居民的年度 | 59天在西班牙境外 |
| 2025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 馬德里：唯一住所、家庭、西班牙僱主；兩次5天的英國行程 | 2024/25年度最後36天，其後10個英國天數屬2025/26年度 | 296天在西班牙（306天減去10個行程日） |

現在每個國家各自單獨得出結論。**英國：**2024/25年度當事人為居民——該課稅年度大部分時間在英國生活——但其離境符合分割年度的情況（不再擁有英國住所，第3種情況；開始在海外全職工作，第1種情況），因此2024/25年度以3月1日至3日為界，分為英國部分和海外部分。2025/26年度他們在英國停留10天：對過往三年其中一年為居民的人而言，少於16天即符合第一項自動海外測試，因此2025/26年度直接屬非居民年度（按午夜規則，首尾兩天均為旅行日的兩次五天行程，計作8個英國天數，而非10天；本情景採用上限，而無論哪個數字都少於16天）。

**西班牙：**296天在曆年內超過183天，因此根據Ley 35/2006第9.1.a)條，當事人2025年為居民——而由於西班牙沒有分割年度，他是整個曆年的居民，包括實際在倫敦生活的1月和2月。十個行程日甚至不會減少西班牙的天數：作為偶發性缺席，除非就這些日子證明其英國稅務居民身份，否則仍算作居留，因此西班牙全年計算的是306天而非296天——這項區別只在接近門檻時才有意義。

兩項本地結論在2025年1月1日至4月5日之間重疊：西班牙主張整個曆年，英國則主張直至2024/25年度結束為止的居民身份。協定適用於這項衝突。[《英國–西班牙避免雙重課稅協定》](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spain-tax-treaties)——2013年3月14日簽署，自2014年6月12日起生效——透過第4(2)條解決重疊；而由於決定性事實（永久性住所）在3月1日改變，加比規則按每段期間的事實分別適用於每段期間：至2月28日為止，唯一的永久性住所在倫敦，因此當事人為英國的協定居民；自3月1日起，唯一的永久性住所在馬德里，協定居民身份轉為西班牙。西班牙對全年全球收入的主張，因此在1月至2月期間被限制於協定容許非居民國徵稅的範圍，其餘部分的雙重課稅則根據第22條獲得寬免。

協定適用後，若干本地義務仍然存在。西班牙仍要求就整個2025年提交居民報稅表——申報全球收入，並在其中反映協定分配及外國稅收抵免——而與西班牙居民身份相連的申報責任——包括就超過門檻的海外資產提交的[Modelo 720](https://wiki.private.law/en/modelo-720)——源自該本地身份，而非協定。英國繼續就其向非居民徵稅的項目徵稅：曼徹斯特的租金在海外部分仍須在英國課稅，而西班牙作為3月起的居民國，亦對其徵稅並給予抵免，因為協定把不動產收入的徵稅權留給不動產所在國。英國的[暫時非居民規則](https://wiki.private.law/en/uk-leaving)設有五年期間：如離開時間過短，離開期間實現的某些收入和收益會在返回時課稅。在西班牙的協定居民身份並不取消這些義務。

遷居日期的改變說明了計算天數的局限：假如同樣的遷居在7月5日發生，西班牙的天數準則便不會符合——7月5日至12月31日共180天，即使把兩次英國行程作為偶發性缺席計回，仍不「超過183天」——此時2025年的西班牙居民身份便取決於第9.1.b)條的經濟利益測試：同一套個人情況適用的是另一項測試。

## 情景2：一年之內同時具兩個居民身份

> 💡 一名英國企業家擁有位於列斯的家庭住宅，配偶和學齡子女居於該處；自2025年1月8日起，他在巴塞隆拿租用一個全年可用的公寓，其營運公司、辦公室及主要客戶均在當地。2025年全年，他在英國停留160天、在西班牙停留175天、在其他地方停留30天，這種穩定的往返模式放在英國4月至翌年4月的框架下看亦是一樣。所有事實均為假設。

兩國都無須183天即可視當事人為居民。

| **測試要素** | **英國** | **西班牙** |
| --- | --- | --- |
| 天數（2025年模式） | 160 | 175，另有30天在第三國 |
| 住所 | 自置列斯家庭住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於該處 | 自1月8日起全年租用的巴塞隆拿公寓 |
| 經濟基地 | 儲蓄、部分客戶 | 營運公司、辦公室、主要客戶及收入 |
| 本地結論 | 居民：160天及三項聯繫（家庭、住宿、90天）——超過120天時，過往三年任何一年為居民者只需一項聯繫；足夠聯繫測試無須183天 | 居民：175天未能通過天數測試，但經濟活動的主要基地位於西班牙（Ley 35/2006第9.1.b)條） |

兩項本地結論都是「居民」，而且各自都無須183天這個觸發點——英國透過聯繫，西班牙透過經濟活動的主要基地。接着，協定第4(2)條的準則順序適用於這些事實。第一步，永久性住所：兩國均有——自置住宅與全年租用的公寓同樣計算，因為重要的是永久性而非業權——因此這一步無法解決問題。

第二步，重要利益中心：個人關係（配偶、子女、列斯住宅）指向英國，經濟關係（公司、辦公室、客戶）指向西班牙，而協定要求兩者一併評估。已陳述的事實未能確立此準則下的結果：結果取決於情景未有確定的事實——儲蓄和投資在哪裏管理、社交和公民生活實際在哪裏進行、巴塞隆拿的基地在多大程度上已成為家庭的經濟中心。要得出有根據的結論，須先確立這些缺失的事實。西班牙最高法院（Tribunal Supremo）亦曾指出：協定中的重要利益中心比第9.1.b)條的「núcleo de intereses económicos」（經濟利益核心）更廣，因此西班牙基於經濟利益作出的本地認定，並不預先決定第二步（2023年6月12日判決，rec. 915/2022）。

如重要利益中心無法確定，第三步看習慣性居所——而在穩定往返模式下160天對175天的分佈，意味着他在兩國都有習慣性居所——因此適用第四項準則，即國籍：他是英國人，協定把協定居民身份歸屬英國。如屬第三國國民，同樣的事實便須訴諸兩國主管當局之間的[相互協商程序](https://wiki.private.law/en/tax-disputes)。

在此個案中，本地義務同樣仍然存在：在英國的協定居民身份並不廢除西班牙的本地居民身份。西班牙保留協定留給非居民國的徵稅權——西班牙公司的利潤及他來自西班牙的收入仍須在當地課稅——而以本地居民身份為準的西班牙申報責任，須逐項按西班牙法律核實，不能想當然地當作不存在。要在西班牙維持協定立場，他需要HMRC就該協定簽發的居民身份證明書，而他在兩國的銀行會根據自我證明表格及其所見的事實，按[CRS](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crs-overview)申報他——協定加比規則不會自動改變銀行檔案。

## 居民身份證明書證明甚麼——不證明甚麼

居民身份證明書是申請協定寬免的標準證據，其範圍比名稱所示的更窄。HMRC向英國居民、且需要在協定夥伴國申請寬免的人簽發[居民身份證明書](https://www.gov.uk/guidance/get-a-certificate-of-residence)——如申請人無權享有特定協定下的利益，則拒絕簽發。西班牙稅務局（Agencia Tributaria）簽發[兩種不同文件](https://sede.agenciatributaria.gob.es/Sede/certificaciones/censales/certificados-trib_____ion-certificados-tributarios-residencia-fiscal/que-certifica.html)：一種是證明當事人為西班牙稅務居民的一般證明書，另一種是證明其屬西班牙與某指定國家之間協定所指居民的協定證明書。如上文所述，阿聯酋亦採用同樣的劃分：根據2023年第247號部長決定簽發的協定證明書，按相關協定的準則簽發；本地證明書則按2022年第85號內閣決議簽發。

因此，證明書所證明的只有一件事：簽發國本身的看法，即根據其記錄，當事人在所述期間屬其居民——按其本地法律或就指定協定而言。它並不確立持有人在其他地方都不是居民：另一國按其本身的測試審視其本身的事實，外國證明書並不阻止該國認定本地居民身份。它並不終止舊有的居民身份——任何文件都不能；只有按舊國家規則衡量的事實才能。它也不決定加比規則：在雙重居民爭議中，證明書是一項輸入——例如[HMRC的雙重居民指引HS302](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dual-residents-hs302-self-assessment-helpsheet)規定，須有海外當局證明其按本地法律視申索人為居民的證明書，方會給予英國協定寬免——而結果仍取決於住所、利益、居所和國籍。

一宗西班牙判決界定了證明書在協定階段的約束力。西班牙稅務局曾按本地測試，把一名持有就西班牙–美國協定簽發的美國證明書的人視為西班牙居民，並把該證明書置之不理。西班牙最高法院在2023年6月12日的判決（rec. 915/2022）中裁定：西班牙行政及司法機關「無權評判」另一締約國「簽發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的情況」；該衝突「必須透過適用協定所訂的規則解決，特別是其第4.2條」；而協定中的重要利益中心「比Ley 35/2006第9.1.b)條中的núcleo de intereses económicos概念更廣」。證明書仍然不能確立原有居民身份已經終止——西班牙可按其本身的測試認定本地居民身份——但一旦作出這種認定，對方國家的證明書便要求適用加比規則，而非把證明書置之不理。

居民身份證明書是簽發國就當事人在該國的居民身份所作的聲明，在其所述的期間和目的內有效。它是協定分析中的證據，絕不是對另一國主張的裁決——也絕不證明原有居民身份已經終止。

## 沒有加比規則時：無稅收協定下的雙重居民

上述順序假設協定階段可用。以下情況則不可用：兩國之間沒有生效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協定仍然有效，但其居民條款已失效——第585號法令暫停俄羅斯與波蘭協定的第4至20條及第22條，因此俄羅斯–波蘭雙重居民無法使用協定的準則順序；或當事人並非協定本身意義上的「居民」——經合組織範本第4(1)條把僅就來源於一國的收入在該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排除在外，而實際協定須細閱其對該項排除的寫法。在每種情況下，兩項本地結論都直接成立，整個結果由本地規則決定：兩國均對全球收入徵稅，沒有分配規則，沒有協定寬免，也沒有[相互協商程序](https://wiki.private.law/en/tax-disputes)——後者本是協定的產物。

此時，只有本地法律單方面給予寬免，才存在寬免，而這裏的三個制度給予寬免的方式各有不同。英國抵免「根據該地區法律繳付」且「參照……在該地區產生的收入計算」的外國稅款（[TIOPA 2010 s. 9](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0/8/section/9)）——即另一國按來源徵收的稅款，而非其按居民身份對在其他地方產生的收入徵收的稅款；更完整的機制見[外國稅收抵免分析](https://wiki.private.law/en/uk-foreign-tax-credit-treaties)。

西班牙扣除的是以下兩者中較低者：就「在海外取得並課稅」的收入實際繳付的外國稅款，以及西班牙平均實際稅率適用於稅基中已在海外課稅部分所得的數額（[Ley 35/2006第80條](https://www.boe.es/buscar/act.php?id=BOE-A-2006-20764)）——同樣以來源為依據。

俄羅斯完全不給予個人單方面抵免：根據《稅法典》第232條第1款，俄羅斯居民繳付的外國稅款，「除非俄羅斯聯邦相關國際稅收協定另有規定，否則在俄羅斯聯邦繳稅時不予抵免」。因此，俄羅斯與無協定國家（或寬免條款已不再適用的國家）的雙重居民，除非兩項本地身份之一真正終止，否則須就同一收入繳稅兩次——而兩個自我證明的居民身份，意味着[CRS](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crs-overview)會向兩國申報。

## 俄羅斯：天數計算、稅率與稅收協定暫停

俄羅斯以任何連續12個月內的183個曆日確定居民身份（《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第207條第2款；[喪失俄羅斯居民身份](https://wiki.private.law/en/russia-tax-residency-exit)的機制另文說明）：滾動窗口在每個收入支付日進行測試，而全年最終身份則按曆年內的天數確定，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期間為曆年（《稅法典》第216條；俄羅斯聯邦稅務局2023年12月27日第ШЮ-4-17/16342@號函）。過往，非居民就俄羅斯來源收入按3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少離開的人正是依賴這套邏輯。自2024年起規則改變：根據第389-FZ號法律，俄羅斯公司向遙距僱員的付款，不論僱員是否居民，均按標準居民稅率課稅——自2025年起為13%至22%的累進稅率——而該收入本身被視為在俄羅斯賺取。自2025年起，類似規則亦適用於透過俄羅斯基礎設施工作的民事合約承包商。

另一因素是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分配條款被暫停](https://wiki.private.law/en/russia-tax-treaties-suspension)：就來自「不友好」國家的收入而言，優惠稅率及避免雙重課稅的保障大多無法享有，而在海外已繳稅款的抵免須按本地規則確定。按過時規則規劃居民身份風險很大——2023年前行之有效的架構，現在可能導致雙重課稅。

另一個獨立的課題是[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https://wiki.private.law/en/cfc-master-guide)：只要控制權及與原司法管轄區的聯繫仍然存在，個人居民身份的改變並不自動取消有關受控外國公司的義務。

## 趨勢：數碼遊牧、CRS與CARF

[數碼遊牧簽證](https://wiki.private.law/en/digital-nomad-visas)在全球日益增多——從希臘和塞浦路斯到馬來西亞、日本及拉丁美洲；但簽證只賦予在該國合法逗留的權利，並不一定帶來稅務居民身份，而且往往附帶另外的條件。稅制之間的競爭持續：在具有真實聯繫的前提下，[非居籍制度、統一稅率及地域來源徵稅制度](https://wiki.private.law/en/special-tax-regimes)仍是減輕稅負的合法途徑。

透明度亦同步提高。[CRS](https://www.oecd.org/en/publications/consolidated-text-of-the-common-reporting-standard-2025_055664b1-en.html)已透過居民身份資料的自動交換，把129個司法管轄區的銀行連接起來——這是根據2025年12月2日至4日全球論壇全體會議《成果聲明》承諾交換的數目，贊比亞將自2028年起加入；自2026年起，[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https://www.oecd.org/content/dam/oecd/en/networks/global-forum-tax-transparency/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monitoring-implementation-update-2025.pdf)——一套類似的加密資產準則——開始收集資料。[稅務機關之間的首輪交換](https://wiki.private.law/en/carf-practice)分批進行：根據全球論壇承諾名單2026年9月14日版本，46個司法管轄區於2027年前開始交換，27個於2028年前，四個於2029年前——阿根廷、阿塞拜疆、墨西哥和美國。未披露居民身份的空間正在收窄，妥善記錄身份正成為實際需要。

[第二面旗（Flag 2）](https://wiki.private.law/en/five-flags)的目標，是以有利而可持續的稅務居民身份取代代價高昂的稅務居民身份：阿聯酋、非居籍制度、統一稅率、地域來源徵稅制度。

## 十八個司法管轄區的居民身份測試

上述情景使用四個制度，但遷居決定通常涉及更廣泛的司法管轄區。以下兩個表格以共同準則比較十八個司法管轄區：天數測試及其計算期間、怎樣才算一天、無須任何天數的測試、法規中所寫的推定，然後是遷居之年、國家在離境後保留的義務、協定立場、證明該立場的案卷，以及各制度的風險。各單元格註明有關法規或監管機構；如某規則未有公布，單元格亦會註明。

| **司法管轄區** | **天數測試及計算期間** | **怎樣才算一天** | **無須天數的測試** | **法規中的推定** |
| --- | --- | --- | --- | --- |
| 英國 | 在4月6日至翌年4月5日的年度內停留183天即具決定性；低於此數，按16／46／91／121天各級結合聯繫判定（FA 2013 Sch. 45） | 午夜身處英國；過境及最多60天的特殊情況不予計算；有三項聯繫者，即日往返超過30天的部分視作英國天數 | 唯一住所在英國（英國自動測試）；聯繫：家庭、住宿、工作、90天、國家 | 無——SRT屬窮盡式規定 |
| 美國 | 實質居留：曆年內至少31天，且加權天數達183天——本年×1、上年×⅓、前年×⅙（[IRC § 7701(b)](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substantial-presence-test)） | 一天中任何部分；少於24小時的過境、加拿大／墨西哥通勤者、機組人員、因病無法離境者及獲豁免人士（F、J、M、Q）不予計算 | 綠卡：自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首次身處美國之日起成為居民，直至該身份被正式放棄或終止；國籍無須任何測試即構成徵稅依據 | 較密切聯繫例外（Form 8840）僅適用於實際天數少於183天且在外國有稅務居所者；一旦有待決的綠卡申請即不可用 |
| 阿聯酋 | 任何連續12個月內183天；阿聯酋／GCC國民或持居留許可者，如有永久性住所或受僱／業務，則為90天（CD 85/2022第4條） | 任何一天或一天中任何部分；天數無須連續；特殊情況可不予計算（MD 27/2023） | 通常或主要居住地，加上財務和個人利益中心——沒有門檻 | 無；僅有簽證並不產生稅務居民身份 |
| 瑞士 | 沒有183天：有受薪活動者停留30天，無受薪活動者90天，短暫中斷不予理會（DBG第3(3)條） | 停留天數；短暫中斷不會打斷期間 | Wohnsitz——有永久停留意圖的居留（DBG第3(2)條）；在市鎮登記是標準證據 | 學生及在機構中接受治療的病人不在此列（第3(4)條） |
| 塞浦路斯 | 曆年內超過183天；或60天規則——至少60天、在任何其他單一國家不超過183天、在塞浦路斯的業務、受僱或職位維持至年底，並自置或租用永久性住所 | 抵達日計入，離境日不計；同日抵達及離境計作一個塞浦路斯天數 | 沒有獨立測試：60天規則以住所加經濟角色取代天數 | 自2026年起，「並非其他地方居民」的條件已取消；衝突交由協定加比規則處理 |
| 新加坡 | 評稅年度前一個曆年內居留或受僱183天（ITA第2條）；IRAS就跨越兩年或三年的連續居留給予寬減安排 | 實際身處或執行受僱工作的天數；董事不適用受僱部分 | 「居於新加坡」——天數較少時的定性測試 | 為期一年或以上的工作准證在行政上視作居民身份，於稅務清結時覆核 |
| 香港 | 僅就居民身份證明書及CRS而言：通常居於香港，或在一個課稅年度內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內逗留超過300天（IRD） | 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年度內的逗留天數 | 「通常居於」——住所、家庭、居留性質；稅項本身按來源徵收，因此居民身份不產生稅負 | 無 |
| 德國 | 沒有固定天數：習慣性居所指連續停留超過六個月，由首日起計，短暫中斷不予理會（[§ 9 AO](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ao_1977/__9.html)） | 連續停留；為期最多一年的探訪、休養或療養不計算在內 | Wohnsitz——在顯示會保留的情況下保有並使用的住所（§ 8 AO）；持有一個可用公寓的鎖匙即已足夠，完全無須天數 | 國民遷往低稅國家後，十年內負有延伸有限納稅義務（§ 2 AStG） |
| 法國 | 主要停留地：超過183天，或天數多於任何其他國家（[Art. 4 B CGI, BOFIP](https://bofip.impots.gouv.fr/bofip/1911-PGP.html/identifiant=BOI-IR-CHAMP-10-20120912)） | 本人實際身處的天數 | Foyer——家庭慣常居住之地——即使納稅人身處海外亦然；主要職業活動或經濟利益中心各自單獨即已足夠 | 四項準則中任何一項即已足夠 |
| 葡萄牙 | 在該年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期間內，連續或不連續超過183天（[Art. 16 CIRS](https://info.portaldasfinancas.gov.pt/pt/informacao_fiscal/codigos_tributarios/cirs_rep/Pages/irs16.aspx)） | 包含過夜的任何一天，不論全日或部分 | 天數較少時：在顯示有意保留並作為慣常居所使用的條件下持有住所 | 遷往名單所列低稅司法管轄區的國民，在遷居當年及其後四年仍屬居民，除非證明有真實理由（第16(6)條） |
| 希臘 | 任何12個月期間內累計超過183天；居民身份隨後由首個居留日起計（L. 4172/2013第4條） | 居留天數；純粹為旅遊、醫療或類似私人目的而居留最多365天者，不予計算 | 永久或主要居所、習慣性居所或重要利益中心——個人、經濟和社會聯繫——不計天數 | 無 |
| 哈薩克 | 在課稅期間內結束的任何連續12個月內183個曆日；AIFC投資居民為90天（[Art. 222 Tax Code No. 214-VIII](https://adilet.zan.kz/rus/docs/K2500000214)，自2026年1月1日起） | 曆日，包括抵達日和離境日 | 重要利益中心，須同時符合：國籍或居留許可、配偶或近親（如有）居於哈薩克，以及可供居住的住所（第222(3)條） | 累積測試以外無 |
| 以色列 | 生活中心的推定：課稅年度內183天，或該年內30天且該年及前兩年合計425天（《所得稅條例》第1條） | 居留天數，包括一天中的部分 | 生活中心——永久性住所、家庭、營業地點、經濟利益、社會聯繫——起決定作用；推定可由任何一方推翻 | 外國居民：兩年內每年在海外183天，且其後兩年生活中心在海外——為期四年的測試 |
| 馬耳他 | 一年內居留超過183天（[MTCA指引](https://mtca.gov.mt/personal-tax/individual/tax-residence)）；法規沒有計算規定 | 按指引計算的居留天數 | 通常居住——永久或無限期居於馬耳他、連續三年每年183天，或定期到訪並具個人及經濟聯繫；居籍決定課稅範圍：全球或匯入基礎 | 前來建立居所的人自抵達之日起為居民 |
| 加拿大 | 視作居民：在曆年內逗留183天或以上（[s. 250(1)(a) ITA](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i-3.3/section-250.html)）——適用於整個年度 | 一天中任何部分均計作一天 | 基於重大聯繫的事實居民：住所、配偶或伴侶、受供養人；次要聯繫合併衡量（Folio S5-F1-C1） | s. 250(5)：協定加比規則歸屬另一國，即令當事人成為視作非居民——並啟動離境規則 |
| 西班牙 | 曆年內超過183天（Ley 35/2006第9.1.a)條） | 實際居留；偶發性缺席算作居留，除非證明在其他地方具居民身份 | 經濟活動或利益的主要基地（第9.1.b)條） | 未分居的配偶及受供養未成年子女慣常居於西班牙，即推定為居民；遷往避稅天堂的國民在遷居當年及其後四個課稅期間仍屬居民（第8.2條） |
| 意大利 | 課稅期間的大部分時間——超過半個曆年（TUIR第2(2)條） | 不足一天亦計算在內 | 民法典下的residenza，或domicilio——個人及家庭關係主要所在之地 | 居民登記冊（anagrafe）登記達一年的大部分時間即推定為居民，可推翻；第2-bis條適用於遷往名單所列國家的公民 |
| 俄羅斯 | 任何連續12個月內183個曆日，全年身份按曆年天數確定（《稅法典》第207條第2款） | 每一個曆日，包括抵達日和離境日；少於六個月的治療或求學出行不中斷居留 | 無——只看天數 | 無 |

第二個表格沿用同樣十八個制度，追蹤遷居之年及其後的情況。

| **司法管轄區** | **遷居之年** | **離境後的義務** | **協定立場** | **案卷證明甚麼** | **風險** |
| --- | --- | --- | --- | --- | --- |
| 英國 | 按第1至3種情況（離境者）及第4至8種情況（抵達者）適用分割年度；否則按全年計算 | 暫時非居民：五年內返回，收益及某些收入須課稅；長期居民的遺產稅（IHT）責任持續三至十年 | 協定網絡廣泛；HMRC只憑對方國家的證明書給予雙重居民寬免（HS302）；與俄羅斯的協定自2025年4月起被英國暫停 | 午夜時間表、機票、住宿、工作日程——Parker案的案卷 | 有四項聯繫的離境者16天即成為居民；有三項聯繫者，即日往返超過30天的部分視作英國天數 |
| 美國 | 雙重身份年度：居民身份自按實質居留測試（SPT）或以永久居民身份首次身處美國之日開始；只有其後在海外有較密切聯繫，才於最後一天結束 | 公民：無——不論居於何處都須課稅；長期居民（15年中有8年持綠卡）：交回綠卡或作出協定選擇時適用§ 877A棄籍規則 | 保留條款使公民及居民繼續須課稅；非公民雙重居民以Form 8833申索加比規則——對長期居民而言，該申索本身即構成棄籍 | Form 8840及8843、出入境記錄、外國稅務居所的證據 | 長年身處海外的綠卡持有人在提交Form I-407前仍屬居民；長期居民提出協定申索會觸發離境稅 |
| 阿聯酋 | 無須分割——沒有個人所得稅；居民身份證明書（TRC）最多涵蓋12個月，且從不就未來期間簽發 | 本地無；視乎離境國保留的義務 | 137份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據[財政部](https://mof.gov.ae/en/public-finance/international-relations/double-taxation-agreements-dtas/)）；協定用TRC按協定本身的定義簽發（MD 247/2023）——例如[英國–阿聯酋協定](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united-arab-emirates-tax-treaties/2016-uk-uae-double-taxation-convention)規定，個人只有在阿聯酋有居籍，或其習慣性居所或重要利益中心在阿聯酋，方屬阿聯酋居民 | ICA出入境報告、Ejari或業權契據、受僱或牌照、銀行月結單 | 90天加簽證即符合阿聯酋測試，但對原居國不證明任何事；協定仍可能要求在阿聯酋有住所及利益中心 |
| 瑞士 | 納稅義務自抵達之日開始，於離境時結束——沒有全年規則 | 聯邦層面無；州財富稅隨居民身份終止 | 協定網絡廣泛；按定額課稅的居民在部分協定下受到限制 | 市鎮登記及註銷、許可證、租約 | 離開並不喪失居民身份：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瑞士住所一直保留，直至在海外建立新住所為止（BGE 138 II 300） |
| 塞浦路斯 | 不分割：按整個曆年確定身份 | 無；20年中達17年後成為視作居籍，並持續至非居民滿20年為止 | 居民身份衝突交由加比規則處理；列於第585號法令名單，第4條保留 | 租約或業權契據、維持至12月31日的受僱或職位、天數時間表 | 如受僱或職位在12月31日前終止，或在任何其他單一國家停留至第184天，即喪失60天規則下的身份 |
| 新加坡 | 不分割：就評稅年度而言是否為居民；寬減安排跨越年底適用 | 無——沒有離境稅、資本增值稅或遺產稅 | 約100項協定及交換安排；列於第585號法令名單，第4條保留 | 護照出入境記錄、工作准證、每個評稅年度一份IRAS證明書，需時2至3週 | 證明書只就實際符合測試的年度簽發；60天短期訪問豁免不涵蓋董事及公眾藝人 |
| 香港 | 沒有基於居民身份的稅負，因此無須分割；內地用的證明書適用於其所涉年度及其後兩年 | 無 | [IRD名單](https://www.ird.gov.hk/eng/tax/dta_inc.htm)所列51份生效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另有九份已簽署但尚未生效；與美國沒有協定 | IR1314A/B表格、香港身份證號碼、21個工作天 | 符合180天或300天可取得證明書，但不等於協定結果——協定夥伴第4(2)條的準則順序仍然適用 |
| 德國 | 納稅義務隨Wohnsitz或居所開始和結束；抵達前賺取的外國收入計入稅率（Progressionsvorbehalt） | 延伸有限納稅義務為期十年（§ 2 AStG）；持股1%或以上須繳離境稅（§ 6 AStG） | 協定網絡廣泛；與瑞士的協定容許德國，在非瑞士國民負無限納稅義務滿五年後，於其離境當年及其後五年繼續就其德國來源收入課稅（第4(4)條） | 租約或鎖匙、Anmeldung及Abmeldung、公用事業賬單、家庭居住地 | 為探訪而保留的公寓不論天數均屬Wohnsitz；對在海外工作的配偶而言，家庭住宅仍屬其Wohnsitz |
| 法國 | 法定分割：自抵達之日起（CGI第166條）至離境之日止（第167條）負全球納稅義務 | CGI第167 bis條就大額持股徵收離境稅，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內可遞延；法國物業的不動產財富稅（IFI）繼續適用 | 協定網絡廣泛；列於第585號法令名單，第4條保留 | 學校記錄、租約、專業合約、銀行；稅務局的證明 | 留在法國的家庭即構成foyer——納稅人零天亦屬居民 |
| 葡萄牙 | 部分年度居民身份：自首個居留日起為居民，自最後一日起為非居民（第16(3)、(4)條） | 遷往名單所列司法管轄區的國民：該年及其後四年（第16(6)條） | 協定網絡廣泛；列於第585號法令名單，第4條保留 | 過夜記錄、租約或契據、NIF地址、學校 | 以慣常居住意圖持有的住所，可令停留遠少於183天者成為居民——第16(1)(b)條需要一定居留而非天數；12個月窗口橫跨兩個年度 |
| 希臘 | 居民身份由12個月計算期的首日開始——分割已寫入法規 | 個人無；漏繳一期款項即喪失特別制度 | 協定網絡廣泛；列於第585號法令名單，第4條保留 | 外國居民身份證明書及外國評稅，以便從登記冊遷出；住所及家庭記錄 | 在任何12個月窗口（而非曆年）內的第184天，即令當事人自首日起追溯成為居民 |
| 哈薩克 | 在課稅期間內結束的滾動窗口；沒有分割規則 | 無；自2026年起，證明書僅在海外使用時才需要（第224條） | 與俄羅斯的協定有效，不受影響 | 邊境記錄、居留許可、物業文件、家庭 | 居留許可加上配偶在哈薩克，再加上可供居住的住所，零天亦屬居民（第222(3)條） |
| 以色列 | 法規無分割；新移民可於抵達後90天內通知，申請一年適應期 | 離境稅（第100A條）：離境時視作出售，於實際出售時清算；外國居民測試需兩年每年在海外183天，另加兩年外國生活中心 | 協定網絡廣泛；協定凌駕推定；與俄羅斯的協定有效 | 天數、住所、家庭、受僱、會籍 | 每年30天且三年合計425天即推定為居民——保留以色列住所的常客亦落入推定範圍；2025年7月2日的一項草案擬使推定成為不可推翻 |
| 馬耳他 | 前來建立居所者自抵達之日起為居民 | 無；外國收入達€3.5萬或以上的非居籍居民須繳最低稅款€5,000 | 協定網絡廣泛；列於第585號法令名單，第4條保留 | 租約或契據、身份證、公用事業賬單、天數時間表 | 通常居住源自生活模式——三年每年183天或定期到訪——無須正式遷居；馬耳他居籍意味着全球課稅 |
| 加拿大 | 部分年度：按聯繫自抵達起或至離境止為居民；183天規則適用於全年 | 離境稅：移民時視作處置（s. 128.1(4)）；抵達時成本上調 | 協定網絡廣泛；s. 250(5)把協定加比規則寫入本地法律；列於第585號法令名單，第4條保留 | NR73及NR74表格（不具約束力的意見）、聯繫清單 | 以訪客身份停留183個部分日，即成為整年的視作居民；在加比規則中落敗會觸發離境稅 |
| 西班牙 | 不分割：整個曆年 | 第8.2條：遷往避稅天堂的國民在遷居當年及其後四個課稅期間負持續納稅義務；第95 bis條離境稅：15年中達10年後，適用於超過€400萬的持股，或持股超過25%且超過€100萬者 | 協定夥伴的證明書約束AEAT進行加比規則分析（Tribunal Supremo，2023年6月12日）；列於第585號法令名單，第4條保留 | Certificado de residencia fiscal、租約、學校記錄 | 偶發性缺席算作居留；家庭在西班牙即推定為居民 |
| 意大利 | 不分割：整個曆年；只有協定才產生部分年度 | 第2-bis條對遷往名單所列國家的公民作出推定；個人無離境稅 | 協定網絡廣泛；列於第585號法令名單，第4條保留 | AIRE登記及從居民登記冊除名、租約、學校記錄 | 不足一天亦計算在內，因此午夜前乘機離開並不改變任何事；居民登記冊登記即推定為居民 |
| 俄羅斯 | 不分割；於12月31日按曆年天數確定身份 | 無離境稅；非居民的俄羅斯來源收入稅率為30%，而俄羅斯公司的遙距僱員不論身份均按居民稅率繳稅 | 第585號法令暫停與38個國家協定的分配條款；除波蘭外，第4條仍然有效 | 邊境印章、俄羅斯聯邦稅務局對居民身份的確認 | 每一個曆日均計算在內，包括旅行日；滾動窗口在每個付款日進行測試 |

可以區分出三組制度。第一組只計算天數：俄羅斯、按183天規則的塞浦路斯、加拿大的視作規則、美國的實質居留測試。在這些制度中，結果由天數決定——但須注意，加拿大和美國計算部分日，因此23:50抵達亦算一天。第二組把居民身份附於住所或家庭，零天亦可成立：德國的Wohnsitz、法國的foyer、葡萄牙以意圖持有的住所（即使只是短暫停留之後）、西班牙的家庭推定、哈薩克的累積測試、以色列的生活中心、瑞士的停留意圖。第三組以逐級門檻結合天數和聯繫——英國，以及以其本身方式運作的阿聯酋90天測試和塞浦路斯60天規則——天數較少可由較多聯繫彌補，而天數與聯繫的組合可從任何一個方向影響結果。

計算期間與天數同樣重要。西班牙、意大利、塞浦路斯、新加坡、加拿大、以色列和美國以曆年計算；英國以其4月年度計算；香港以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計算；俄羅斯、阿聯酋、葡萄牙、希臘和哈薩克則以橫跨兩個曆年的滾動12個月期間計算。一個於8月1日抵達里斯本、翌年6月底離開的人，在任何一個曆年內都不會停留超過183天（153天及181天），但仍根據CIRS第16條屬居民；在希臘，同樣的停留一旦第184天落在翌年，即令其自8月1日起追溯成為居民。在滾動窗口制度下，「一年內少於183天」是問錯了問題。

遷居之年的規則進一步區分各制度。葡萄牙、希臘、法國、瑞士、德國、加拿大、馬耳他和美國的納稅義務在某一日期開始、在某一日期結束；英國只透過法定情況分割年度；西班牙、意大利、塞浦路斯、新加坡和俄羅斯則就整個年度確定身份。由全年制國家遷往按日期計算的國家，或反之，必然產生重疊，而這項衝突由協定而非日曆解決——前提是協定有效且其居民條款適用；涉及俄羅斯的國家組合，須逐份協定對照第585號法令名單核實。

離境後的持續義務較不顯眼。英國對五年內返回者的收益課稅；德國保留十年的延伸有限納稅義務，對瑞士則有六年的重疊課稅；西班牙和葡萄牙對遷往名單所列司法管轄區的本國國民，在遷居當年及其後四個課稅期間保留納稅義務；以色列需要四年才承認外國居民身份；美國不論公民居於何處均向其徵稅，並對長期綠卡持有人適用棄籍規則。為新國家規劃日曆，亦須評估原居國保留的義務。

| **情況** | **決定答案的因素** | **首先規劃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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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處住所，往返其間 | 英國的聯繫測試、法國的foyer、德國的Wohnsitz；俄羅斯和塞浦路斯只看天數 | 先看家庭使用哪處住所，再看不打算成為居民的國家按其測試的天數餘裕——而非倒過來 |
| 家庭留在原地 | 西班牙第9.1.b)條的推定、法國的foyer、德國的家庭Wohnsitz、以色列的生活中心、哈薩克的累積測試 | 要麼家庭遷居，要麼接受離境國為居民國，並圍繞這一點規劃協定 |
| 遷往零稅國家（阿聯酋、摩納哥類型） | 離境國的持續義務：英國暫時非居民、德國§ 2 AStG、西班牙第8.2條、意大利第2-bis條、葡萄牙第16(6)條 | 協定本身對新國家居民的定義——阿聯酋簽證符合CD 85/2022，但未必符合每份協定的第4條 |
| 居於美國境外的綠卡持有人 | 綠卡測試：提交Form I-407前仍屬居民；15年中有8年即成為長期居民 | 在作出任何協定選擇或交回綠卡之前先進行§ 877A計算；其次才看外國的測試 |
| 不遷居的常客 | 以色列的30／425推定、加拿大的183個部分日、美國的加權183天、英國的90天及國家聯繫 | 以三年滾動日曆而非年度日曆規劃 |
| 沒有基地的遊牧者 | 瑞士的持續住所、德國的Wohnsitz、葡萄牙的住所——除非證明有新住所，否則居民身份仍與最後一處住所掛鈎 | 一個刻意選定、附有證明書的居民身份，在銀行根據CRS查詢之前備妥 |

## 在兩處住所之間編排日曆

兩處住所的日曆，以不打算成為居民的國家的要求為依據：目標國家的準則通常較易符合，而進行審查的是離境國。整個順序分五步。第一，按兩國本身的用語寫下其測試——英國看午夜、阿聯酋看部分日、葡萄牙看過夜、俄羅斯看曆日——因為同一份行程會得出四個不同的總數。第二，比較計算期間：4月年度、曆年和滾動12個月並非在同一日期結束，因此規劃須涵蓋三個重疊的期間，而非一個。第三，先確定聯繫，再確定天數——家庭居於何處、哪處住所可供使用、業務在何處管理——因為在聯繫制度下，家庭遷居對天數限額的改變，比任何出行安排都大。第四，在每個重要門檻之下預留約15至20天的餘裕，以應付航班取消和疾病，而特殊情況規則未必會把這些情況考慮在內。第五，細閱該兩國之間的協定，了解其對新國家居民的定義及其居民條款的現況。

以下例子把五個步驟應用於英國–阿聯酋組合。人物、日期和數字均為虛構。

一名英國創辦人在英國生活了十年，直至2025/26年度均為英國居民。自2026年7月起，他持有阿聯酋居留簽證，在杜拜租用一個已在Ejari登記的公寓，並在當地管理其公司。他的配偶和兩名學齡子女留在列斯的家庭住宅。就英國2027/28課稅年度而言，日曆初稿顯示110個英國午夜、175個阿聯酋天數，以及80天在其他地方出行。

| **測試要素** | **英國（2027/28）** | **阿聯酋（截至2028年4月5日的12個月）** |
| --- | --- | --- |
| 天數 | 110個午夜 | 175天，一天中任何部分均計算 |
| 住所 | 列斯的家庭住宅，全期可供使用 | 已在Ejari登記的杜拜公寓，持續可供使用 |
| 計算在內的聯繫 | 家庭、住宿及90天聯繫——三項聯繫 | 居留許可加永久性住所加業務 |
| 本地結論 | 居民：91至120天的離境者需兩項聯繫，而他有三項 | 居民：幾乎兩倍符合90天測試；憑ICA報告及Ejari合約可獲簽發本地TRC |

兩國都承認當事人為居民，由該兩國的協定決定。《英國–阿聯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於2016年4月12日簽署，自2016年12月25日起生效，規定個人只有在阿聯酋有居籍，或其習慣性居所或重要利益中心在阿聯酋，方視為阿聯酋居民；憑175天及一個Ejari公寓，習慣性居所一項具可爭辯性，因而進入雙重居民問題。其後適用第4(3)條——此協定的加比規則段落：兩國均有可供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因此第一步無法解決問題；重要利益中心一步，以配偶、子女和列斯家庭住宅，對比公司、客戶和杜拜公寓，而情景並未說明儲蓄在何處管理、社交生活在何處進行，因此按這些事實無法確定第二步的結果；習慣性居所一步，比較175個阿聯酋天數與110個英國午夜加上探望家人的行程，結果有利阿聯酋，但仍有爭辯空間；如分析去到國籍準則，他是英國人，協定把他歸屬英國。這樣，透過遷居尋求的0%稅率便帶不來相關利益：英國對全球收入徵稅，阿聯酋證明書是分析中的證據，而非分析的結果。

第二稿改變的是一項聯繫，而非行程。配偶和子女在2027年3月——2027/28課稅年度開始之前——持受養人簽證遷往杜拜，子女入讀杜拜學校，列斯住宅自2027年3月1日起以十二個月租約出租。就2027/28年度而言，只要配偶和子女在該年度均非英國居民，家庭聯繫即告消失，住宿聯繫亦隨之消失，因為已出租給租客的住宅不可供他使用，而租約結束後的數週亦不足該聯繫所要求的連續91天；90天聯繫則因2025/26年度而仍然存在。假如家庭改在2027年8月才離開，兩項聯繫都會在2027/28年度繼續存在：列斯住宅自4月6日起可供使用超過91天，而在那裏住一晚已經足夠。只有一項聯繫的離境者要到121個午夜才成為居民：他可以在英國度過120個午夜而仍屬非居民，而即日往返的視作規則亦不適用於他，因為該規則需要三項聯繫。規劃把他控制在100個午夜，以保留餘裕。阿聯酋一方不變而且更強——家庭現已居於當地——因此根據MD 247/2023簽發的協定用TRC，是以案卷能夠證明的重要利益中心為依據。不會產生雙重居民身份，亦無須適用加比規則。

第二稿並不消除英國的持續義務。他的離境年度2026/27，只有在符合某種離境情況時才屬分割年度——第1種情況需要按法定工時測試在海外全職工作，第3種情況需要放棄英國住所，而這只在2027年3月列斯住宅出租時才發生，因此最多只有該年度最後數週可落入海外部分——否則2026/27年度是完整的居民年度；而如果他在五年內再次成為英國居民，[暫時非居民規則](https://wiki.private.law/en/uk-leaving)會對離開期間實現的某些收益和收入課稅；由於在之前二十個課稅年度中有十年為居民，他在離開後三年內亦仍屬遺產稅意義上的長期居民，而先前居住時間越長，該期間便越接近十年。符合阿聯酋及SRT要求的日曆，只有在兩段期間都已考慮在內時才算完整。

> 🍓 居民身份產生於生活集中之處——住所、家庭、業務和資金。規劃應考慮天數計算、聯繫、加比規則及俄羅斯的稅收協定暫停。身份應預先安排：事後修正的代價總是更高。

## Q/A

### 遷居海外時，如何終止在原居國的稅務居民身份？

終止身份需要事實改變：把居留減至原居國門檻以下，同時把重要利益中心（住所、家庭、業務、帳戶）遷往新國家，然後為兩者提供證據——舊國家審查的是聯繫，而非意圖。若干義務仍然存在：適用時的離境稅、來源收入課稅，以及與控制權相連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

### 在每個國家都停留少於183天，是否意味着不是任何地方的居民？

不是。沒有居民身份並不排除納稅義務：美國按國籍徵稅，其他國家按收入來源或尾隨居民規則徵稅，而沒有居民身份，當事人便無法利用稅收協定網絡，失去避免雙重課稅的保障。銀行根據CRS按稅務居民身份申報，而該準則沒有國籍觸發條件：回答「無處」會令財務機構以其持有的AML/KYC文件測試自我證明表格，結果是招致進一步查詢或服務限制，而非向護照所屬國家申報。

### 當兩國都承認某人為居民時，如何確定協定居民身份？

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第4條的加比規則依次適用：永久性住所，其次是重要利益中心（家庭、業務、經濟聯繫），再其次是習慣性居所，最後才是國籍；仍未能解決的，交由兩國稅務機關進行相互協商程序。這套準則順序只在生效的協定內適用——2023年8月8日第585號法令暫停了俄羅斯與38個「不友好」司法管轄區的協定的部分條文，但居民條款本身只在波蘭的情況下屬被暫停條文；其餘37個協定的暫停範圍由第5條開始，因此須逐對國家核實確切清單。

### 離開俄羅斯後，俄羅斯僱主支付的薪金是否不再須繳俄羅斯稅？

不是，自2024年起已非如此。根據第389-FZ號法律，俄羅斯公司向遙距僱員的付款，不論僱員身份如何，均按標準居民稅率課稅——自2025年起為13%至22%的累進稅率——而該收入本身被視為在俄羅斯賺取；自2025年起，同樣的做法亦適用於透過俄羅斯基礎設施工作的民事合約承包商。只要控制權仍在，受控外國公司義務亦不因個人居民身份改變而消失。

### 一個國家可否在少於183天的情況下承認某人為居民？

可以。英國法定居民測試結合自動測試與「足夠聯繫」——住所、工作、家庭、過往年度的天數——聯繫強時，最少16天便可成為居民。阿聯酋對在當地有永久性住所或工作的阿聯酋或GCC國民或持居留許可者，以90天承認居民身份，此外亦有完全沒有硬性門檻的「通常或主要居住地以及財務和個人利益中心」測試。與常見說法相反，協定用居民身份證明書無須183天：它根據《2023年第247號部長決定：就國際協定目的簽發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第2條，按相關協定的居民準則簽發，而2022年第85號內閣決議第6條就該協定的目的賦予協定條件優先地位。183天是本地（非協定）證明書的第1種情況。

### 居留許可或簽證是否等同稅務居民身份？

不是。簽證或居留卡屬移民身份：它規管入境、逗留和工作的權利，由移民機關授予。稅務居民身份由各國稅法按該期間的事實決定——天數、住所、家庭、經濟基地。沒有實際居留或聯繫的黃金簽證居留卡，本身並不產生稅務居民身份；數碼遊牧簽證不能阻止其產生；交回許可亦不能終止它。國籍是第三種獨立身份，而協定居民身份是第四種，只在兩項本地主張在生效協定下發生衝突時才出現。

### 年中遷居的那一年，由哪個國家對收入徵稅？

可能兩國都徵，按界定的時段劃分。每個國家先就其本身的課稅期間適用其本身的規則：西班牙就整個曆年作決定，不作分割；英國按分割年度情況，把離境或抵達年度分為英國部分和海外部分；俄羅斯按曆年天數確定該年身份。如結論重疊，由協定加比規則分配重疊部分——而當決定性事實（例如永久性住所的所在地）改變時，它可以在年中轉換。每個時段的居民國就該時段寬免雙重課稅；來源國課稅及本地報稅義務則始終存在。

### 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是否證明在原居國的居民身份已經終止？

不是。它只證明簽發國的看法，即持有人在所述期間按其本地法律或就指定協定而言屬其居民。舊國家按其本身的測試審視其本身的事實，而該文件並不阻止舊國家認定本地居民身份：其居民身份在其規則如此規定時才終止。在協定階段，該文件確實具有約束力——西班牙最高法院（Tribunal Supremo）於2023年6月12日（rec. 915/2022）裁定，AEAT不能質疑協定夥伴的證明書，而必須改為適用第4(2)條加比規則。在雙重主張中，證明書是加比規則分析中的證據——例如HMRC在給予雙重居民協定寬免前，要求出示海外當局的證明書——但結果由住所、重要利益、習慣性居所和國籍決定，而非由文件決定。

### 當協定把居民身份歸屬新國家時，在原居國的本地居民身份是否終止？

不會——它只是就協定目的而言被凌駕。加比規則在兩國之間分配徵稅權；不被承認為協定居民國的一方，仍有權享有協定留給非居民國的一切，而其本地規則——報稅義務、與居民身份相連的申報、受控外國公司規則——仍按其本身法律繼續適用，直至其本身的測試不再把當事人視為居民為止。協定居民身份是逐份協定的答案，而非全球性身份。

### 沒有協定，或協定的居民條款被暫停時，適用甚麼規則？

兩項本地身份都仍然有效：每個國家按其本身法律對全球收入徵稅，沒有加比規則，也沒有相互協商程序，因為兩者都只存在於協定之下。寬免取決於各本地法律單方面給予的範圍——英國抵免就在該地區產生的收入繳付的外國稅款（TIOPA 2010 s. 9），西班牙扣除就在海外取得並課稅的收入繳付的外國稅款與按其本身平均實際稅率計算的數額兩者中較低者（Ley 35/2006第80條），俄羅斯則除非協定另有規定，否則不給予個人任何抵免（《稅法典》第232條第1款）。第585號法令正好在俄羅斯與波蘭之間造成這種情況，其第4至20條及第22條被暫停。

### 抵達日或離境日是否計作一天？

視乎制度而定。英國只在當事人於午夜身處英國時才計作一天（FA 2013 Sch. 45 para. 22），不計算過境日及最多60天的特殊情況，但對有三項聯繫且過往年度曾為居民的人，一年內超過30天的即日往返視作英國天數。俄羅斯把抵達日和離境日都計算在內（俄羅斯聯邦稅務局2015年4月24日及6月10日的函件），而為治療或求學而出國少於六個月的行程不會中斷計算。西班牙計算實際居留，並把偶發性缺席計回，除非證明在其他地方具稅務居民身份——而一個曆年內超過183天的缺席不可能屬偶發性（Tribunal Supremo，2017年11月28日）。同樣的航班，三個總數。

### 配偶和子女居於西班牙，但納稅人一年大部分時間在海外工作，是否會產生西班牙居民身份？

西班牙會作此推定，但可推翻。Ley 35/2006第9.1.b)條規定，當未經法定分居的配偶及受供養的未成年子女慣常居於西班牙時，推定當事人慣常居於西班牙，因此納稅人被推定為居民，須證明相反——通常是證明其在另一國具稅務居民身份，並以事實及該國的證明書佐證。少於183天的天數本身並不推翻一項專為未能通過天數測試的人而設的推定；如另一國亦主張當事人為居民，則由協定的永久性住所及重要利益中心步驟決定。

### 哪些國家在完全沒有天數的情況下承認居民身份？

矩陣中以住所和家庭為基礎的制度。德國根據§ 8 AO，不論天數多少，都把保持可供使用並實際使用的住所視為Wohnsitz；法國的foyer是家庭慣常居住之地，即使納稅人身處海外亦然；葡萄牙CIRS第16條，只要曾有居留（不論多短），即涵蓋以慣常居住意圖持有的住所；哈薩克第222(3)條結合居留許可、在該國的配偶或近親，以及可供居住的住所；以色列按生活中心作決定，天數推定可雙向推翻；西班牙則因配偶及受供養未成年子女居於當地而推定居民身份。俄羅斯、按183天規則的塞浦路斯，以及加拿大的視作規則只計算天數。

### 當每個國家的曆年天數都少於183天時，滾動期間如何適用？

在採用滾動期間的國家，以滾動期間為準。俄羅斯、阿聯酋、葡萄牙、希臘和哈薩克衡量任何連續12個月，因此由8月1日至翌年6月底的停留可達183天，而在任何一個曆年內都不會達到；希臘隨後把居民身份追溯至首個居留日，葡萄牙則令當事人自該期間首日起成為居民。採用曆年的國家——西班牙、意大利、塞浦路斯、新加坡、加拿大、以色列、美國——以及英國的4月年度，對同一份行程有不同解讀，這正是為何兩處住所的日曆須按三個重疊窗口而非一個來管理。

### 持有阿聯酋居留簽證並在當地停留100天，是否會終止在原居國的居民身份？

在當地有永久性住所或受僱的前提下，這會根據2022年第85號內閣決議的90天測試產生阿聯酋本地身份，但對所離開的國家不證明任何事：該國適用其本身的測試——英國看聯繫、法國看foyer、西班牙看家庭推定、俄羅斯看天數——而如果該國亦回答「居民」，則由該兩國的協定決定，前提是有生效的協定。若干協定以居籍、習慣性居所或重要利益中心，而非以簽證界定阿聯酋居民個人，英國–阿聯酋協定即屬其一，因此協定階段要求在阿聯酋有住所，以及案卷能夠證明的利益中心。上文的實例演示了這種日曆的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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