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規劃：遺囑、跨司法管轄區與 forced heirship

> 跨境遺產規劃全景圖：準據法與 Brussels IV、forced heirship、遺產稅、信託與基金會、多份遺囑的協調及常見錯誤，一文導覽。

Author: Maria Plotnikova — Lawyer, Family Office (https://wiki.private.law/en/authors/plotnikova)
Last modified: 2026-08-20T20:46: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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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ced heirship（特留份）與遺囑自由之爭、跨境資產的 lex situs（物之所在地法）、Brussels IV（Reg 650/2012）下的法律選擇、遺產認證與遺產稅——以及如何規劃。

## 概念

遺產規劃（succession planning）是對資本如何傳給下一代的預先設計。對國際化家族而言，它不是一份文件，而是一套彼此協調的決定：準據法、forced heirship、稅務、結構、文件與延續性——在家族擁有資產與聯繫的所有國家之間對齊。

繼承由資產所在地（situs）與死者的聯繫共同決定，單一份遺囑無法涵蓋全部。本頁是一張領域地圖：由此可以進入下方任何一個主題。

> 🍓 遺產規劃是由六個要素構成的系統：準據法、forced heirship、稅務、結構（基金會與信託）、文件與延續性。任何一環薄弱，整個計劃都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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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衝突

一切由此開始：哪一國法律管轄繼承、forced heirship 在何處適用。住所（domicile）與國籍決定準據法與外國結構的承認——因此法律衝突須在挑選工具之前解決。

**夫妻財產制是第二層法律衝突。** 在遺產進入繼承程序之前，先切一刀的是夫妻財產制：人一過世，首先依準據的 matrimonial property 法分出生存配偶的應有部分，剩下的才按 Brussels IV 分配。歐盟已用兩部規則統一這一層——[2016/1103](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6/1103/oj/eng)（婚姻）與 [2016/1104](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6/1104/oj/eng)（登記伴侶關係）。但兩者是以「強化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程序通過的，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起並非在全歐盟適用（最初的組成為 18 個國家，丹麥與愛爾蘭不在其中）：預設適用婚後第一個共同 habitual residence 所在地的法律，而婚前協議中的法律選擇能把兩層同步起來——同一個法域也寫進繼承的法律選擇。典型陷阱是 mutability problem：在若干規則之外的國家（經典例子是瑞士），夫妻搬遷本身就會改變預設適用的財產制，有時還帶溯及力，於是一份文件都沒簽，應有部分的算法卻已經變了。對跨國夫妻而言，盤點財產制是遺產計劃的第 0 步。詳見：[Cross-Border Prenups: Notarial Contracts, Radmacher and Choice of Law](https://wiki.private.law/en/prenup-cross-border)、[Applicable Law to Succession: Brussels IV, Domicile and Lex Rei Sitae](https://wiki.private.law/en/succession-applicable-law)。

## 依司法管轄區的繼承

> 🔗 法定繼承
> [俄羅斯——繼承人順位](https://wiki.private.law/en/russian-intestate-succession) · [美國——intestacy 與 estate tax](https://wiki.private.law/en/us-intestate-succession) · [英國——intestacy 與 IHT](https://wiki.private.law/en/uk-intestate-succession) · [法國——réserve héréditaire](https://wiki.private.law/en/france-intestate-succession) · [意大利——legittima](https://wiki.private.law/en/italy-intestate-succession) · [西班牙——legítima 與 foral 地方法](https://wiki.private.law/en/spain-intestate-succession) · [中國——2021 年民法典](https://wiki.private.law/en/china-intestate-succession)

沒有遺囑、也沒有結構時，財產怎麼分，由具體某一國的法律決定：有的地方是層層展開的繼承順位，有的地方是硬性的 forced heirship，有的地方則接近完全的遺囑自由。以下是幾個關鍵司法管轄區的專題分析，每一篇都附上該國可用的遺產規劃手法。

## 工具：基金會、信託、控股

計劃的核心是把所有權與受益分離的結構。它們比立遺囑人更長久，並以統一規則持有資產；載體的選擇取決於身處普通法還是大陸法，以及受益人身在何處。

## 遺產稅

遺產稅高度不均：有些地方全無此稅，有些地方稅率達到百分之幾十，非居民持有的 US-situs（美國境內）資產更是一個獨立的陷阱。路線取決於家族所在的司法管轄區，以及俄羅斯受益人適用的制度。

**UK IHT：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改採 residence-based。** 改革以 long-term residence 取代 domicile 這一判準，「non-dom 的境外資產不課 IHT」的舊有視角已經失效：在最近 20 個課稅年度中有 10 年或以上為英國稅務居民的人，其全球資產都要課稅。離開英國之後，這個身分還會延續 3 至 10 年——「尾巴」隨居住年資變長（居住 10 至 13 年為 3 年，此後每多住一年就多一年，上限 10 年）。Excluded property trusts 失去了「在取得 UK domicile 之前設立信託」所帶來的自動保護：資產的地位如今取決於課稅事件發生當時 settlor 是否為 long-term resident——這是一個動態測試，適用於每一次 charge，包括十年期課徵。對規劃的意義是：設立信託的時點不再把保護永久「鎖住」，計劃要圍繞 settlor 的居住年資日曆來排，而不是圍繞設立日期。細節見 [gov.uk](https://www.gov.uk/guidance/inheritance-tax-if-youre-a-long-term-uk-resident)，深入分析見 [Trusts and Inheritance Tax: UK IHT After the 2025 Reform](https://wiki.private.law/en/trusts-inheritance-tax)。

## 文件與程序

意圖須落實為文件——一套在所有司法管轄區之間協調的文件：遺囑及其承認程序、繼承合約、失能安排與未成年人的監護。

## 按資產類型

每類資產的繼承方式各不相同：企業需要接班計劃；房地產適用其所在地的法律；賬戶與投資組合涉及取用權限與外匯規則；加密資產則是一個必須預先解決的密鑰問題。

## 家族與治理

資本要跨越世代存續，唯有依靠規則：治理決定誰以何種方式作決策，結構負責執行。

## 典型情境

### 家族在俄羅斯，資產在境外

賬戶與投資組合在歐盟或阿聯酋，房地產在西班牙。俄羅斯公證人對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對動產適用俄羅斯法：遺產就此分割，程序並行推進。工作組合：為每個資產所在國準備互相協調的遺囑、核查財產所在地的 forced heirship、預先備妥給銀行的文件包（海牙認證、翻譯）。

### 多重居住地：俄羅斯＋阿聯酋或歐盟

多個居住國，意味着對準據法與稅收有多個主張者。先固定生活重心；在歐盟，於遺囑中選擇國籍國法律（Regulation 650/2012）；在阿聯酋——立 DIFC/ADGM 遺囑。

### 非居民持有的美國資產

美國公司股票與美國房地產面臨最高 40% 的遺產稅，免稅門檻僅 $60,000。以 blocker 結構取代直接持有；繳稅所需的流動性由人壽保險覆蓋。

### 把企業傳給繼承人

公司股權不是現金：章程與股東協議決定繼承人能否進入企業，遺囑執行人在程序期間掌管管理權，而控股公司或個人基金（personal fund）消除股權碎片化的問題。

## 監管：歐盟、阿聯酋、美國

在歐盟內部，繼承的法律衝突已收攏為一條共同規則。[Regulation 650/2012](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650/oj/eng)（Brussels IV）自 2015 年 8 月 17 日起，以死者最後的慣常居所地決定準據法，並允許在遺囑中選擇國籍國的法律——這是在歐洲持有資產的外派人士的主要工具。它適用於丹麥與愛爾蘭以外的所有歐盟國家，這兩國仍沿用自己的國際私法。

阿聯酋為非穆斯林設有專門制度：依英國法原則訂立的 DIFC 與 ADGM 遺囑，各有自己的遺產認證程序。2025 年的 DIFC 司法改革，把這類遺囑的專屬管轄權與遺產認證命令的核發權確立在 DIFC 法院，登記意願如今也可透過 DIFC Virtual Registry 遠端辦理。這消除了本地房地產與公司股權被適用伊斯蘭教法分割規則的風險。

美國對非居民的一切 US-situs 資產——美國公司股票、房地產、LP 權益——課徵最高 40% 的 [estate tax](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some-nonresidents-with-us-assets-must-file-estate-tax-returns)。美國公民與居民在 2026 年有約 $1,500 萬的免稅額作為保護，非居民則只有 $60,000，而且這道門檻不隨通膹調整。由此才有了架在美國資產之上的 blocker 結構，以及用來覆蓋稅負流動性的[人壽保險](https://wiki.private.law/en/life-insurance-succession)。

> 💡 CRS 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正逐步關上「安靜地」繼承境外資產的門：銀行與登記機關越來越要求一條完整可查的權利鏈。贏家是提前做好的計劃——遺囑、結構與稅務邏輯彼此協調，並在家族每逢重大事件時重新檢視。

## 常見錯誤

**一份「包打天下」的遺囑**

資產分佈數國時，遺產的不同部分適用不同法律；單一份遺囑要麼不獲承認，要麼卡在認證程序之中。解法是一套互不撤銷、彼此協調的遺囑。

**無視 forced heirship**

侵害特留份的遺囑，在該部分可被挑戰——計劃恰恰在寫得最「硬」的地方崩潰。

**直接持有美國證券**

非居民在券商賬戶直接持有美國股票，留給繼承人的是高達 40% 的稅——免稅門檻停留在 $60,000，從未指數化調整。

**沒有交接安排的加密資產**

密鑰與助記詞不會經公證人傳承：沒有預先安排的取用途徑，資產將永久喪失。

**把授權書與聯名賬戶當作「計劃」**

授權書於死亡時終止；賬戶被凍結，直至每位繼承人證明其權利——家族數月沒有流動資金。

**從不覆核的計劃**

移居、結婚、生育、出售企業——每一件事都改變準據法與稅務；不作修訂的計劃兩三年內便告過時。

## 來源

- [IRS — Nonresidents with US Assets: Estate Tax Returns](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some-nonresidents-with-us-assets-must-file-estate-tax-returns)
- [EU Succession Regulation No 650/2012](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650/oj/eng)
- [gov.uk — Inheritance Tax: long-term UK resident](https://www.gov.uk/guidance/inheritance-tax-if-youre-a-long-term-uk-resident)
- [EU Regulation 2016/1103](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6/1103/oj/eng)
- [EU Regulation 2016/1104](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6/1104/oj/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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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ctual claims

- 多個居住國，意味着對準據法與稅收有多個主張者。先固定生活重心；在歐盟，於遺囑中選擇國籍國法律（Regulation 650/2012）；在阿聯酋——立 DIFC/ADGM 遺囑。
- 美國公司股票與美國房地產面臨最高 40% 的遺產稅，免稅門檻僅 $60,000。以 blocker 結構取代直接持有；繳稅所需的流動性由人壽保險覆蓋。
- 在歐盟內部，繼承的法律衝突已收攏為一條共同規則。Regulation 650/2012（Brussels IV）自 2015 年 8 月 17 日起，以死者最後的慣常居所地決定準據法，並允許在遺囑中選擇國籍國的法律——這是在歐洲持有資產的外派人士的主要工具。它適用於丹麥與愛爾蘭以外的所有歐盟國家，這兩國仍沿用自己的國際私法。
- 阿聯酋為非穆斯林設有專門制度：依英國法原則訂立的 DIFC 與 ADGM 遺囑，各有自己的遺產認證程序。2025 年的 DIFC 司法改革，把這類遺囑的專屬管轄權與遺產認證命令的核發權確立在 DIFC 法院，登記意願如今也可透過 DIFC Virtual Registry 遠端辦理。這消除了本地房地產與公司股權被適用伊斯蘭教法分割規則的風險。
- 美國對非居民的一切 US-situs 資產——美國公司股票、房地產、LP 權益——課徵最高 40% 的 estate tax。美國公民與居民在 2026 年有約 $1,500 萬的免稅額作為保護，非居民則只有 $60,000，而且這道門檻不隨通膹調整。由此才有了架在美國資產之上的 blocker 結構，以及用來覆蓋稅負流動性的人壽保險。
- 非居民在券商賬戶直接持有美國股票，留給繼承人的是高達 40% 的稅——免稅門檻停留在 $60,000，從未指數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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