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居留：CIES、TTPS、QMAS與通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途徑

> 香港於2024年重開高端入境途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門檻HK$3,000萬、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及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以及通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途徑；門檻與高淨值人士的適配。

Author: Charlie Jianfeng Xie — Partner, Finance (China) (https://wiki.private.law/en/authors/char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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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migration
Jurisdictions: 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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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 tags: residence-permit, permanent-residence
Semantic tags: residence-permit, permanent-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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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香港於2024年重新開放其入境計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CIES）**自**2024年3月1日**起恢復，投資門檻為HK$3,000萬；2022年推出的**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Top Talent Pass Scheme，TTPS）**繼續為高收入人士及全球頂尖大學畢業生提供快速的居留程序；歷史悠久的**優秀人才入境計劃（Quality Migrant Admission Scheme，QMAS）**及**一般就業政策（General Employment Policy，GEP）**則仍向專業人士開放。

所有途徑均在**通常居於香港滿7年**後通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居留權，Right of Abode）**。就高淨值人士及專業人士的移居而言，香港提供地域來源徵稅、不徵資本增值稅、不徵遺產稅、普通法制度、快速審批，以及——對同時具有中國國籍的永久性居民而言——憑香港特區護照免簽前往170多個國家。

四個主要入境計劃：

- **CIES**——以投資為基礎，最低HK$3,000萬，無須在港受僱。
- **TTPS**——以人才為基礎，分三類（高收入人士、全球百強大學畢業生、全球百強大學應屆畢業生）。
- **QMAS**——按12項準則計分，無須工作聘約。
- **GEP／輸入內地人才計劃（ASMTP）**——由僱主支持，須有香港僱主。
> 🍓 **入境計劃。**香港提供四條實際運作的入境途徑——CIES（投資，HK$3,000萬）、TTPS（人才，分三類）、QMAS（計分制，無須工作聘約）及GEP／ASMTP（僱主支持）——全部在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後通往永久性居民身份（居留權）。選擇取決於申請人的背景：有資本而不受僱（CIES）、高收入或精英教育背景（TTPS）、專業計分（QMAS），或確有香港僱主或自身業務具實質（GEP下的投資創業類別）。個人居留身份與公司分開：香港公司本身不賦予任何個人身份，而7年期間取決於實質聯繫——家庭、住所、報稅——而不單是日數。

## 計劃條件

| 途徑 | 門檻 | 首次逗留期限 | 申請人背景 |
| --- | --- | --- | --- |
| CIES | HK$3,000萬獲許投資＋經審計淨資產HK$3,000萬以上 | 2年，可續期 | 不在香港受僱的高淨值人士 |
| TTPS甲類 | 上一年度應課稅總收入≥HK$250萬 | 36個月 | 高級管理人員、高收入人士 |
| TTPS乙類 | 全球百強大學學位＋過去5年內3年以上工作經驗 | 24個月 | 出身頂尖大學、處於職涯中段的專業人士 |
| TTPS丙類 | 全球百強大學學位，過去5年內畢業 | 24個月 | 頂尖大學應屆畢業生（每年上限10,000個） |
| QMAS（綜合計分制） | 12項準則，最少符合其中6項（按入境事務處） | 首次約36個月 | 沒有香港工作聘約的專業人士 |
| QMAS（成就計分制） | 奧運獎牌、諾貝爾獎、重大國家級／國際級認可 | 8年 | 傑出成就人士 |
| GEP | 香港僱主支持＋合資格薪酬＋合資格職位 | 36個月，或僱傭合約期（以較短者為準） | 香港公司聘用的人員 |
| ASMTP | 僅限中國內地公民；條件與GEP相同 | 36個月，或僱傭合約期（以較短者為準） | 內地專業人士 |
| 永久性居民身份（居留權） | 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入境事務處酌情決定 | — | 以上所有途徑 |

##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

### 概覽

計劃根據《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公布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自**2024年3月1日**起恢復。投資推廣署（InvestHK）轄下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事處負責評估申請人的淨資產及投資，並監察其合規情況；入境事務處（Immigration Department，ImmD）則決定簽證、延期逗留及無條件逗留。申請人須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中投資最少**HK$3,000萬**，並取得為期2年的居留簽證（可續期）。

### 申請資格

1. 申請時**年滿18歲**。
2. 在提交資產評估申請前的6個月內**淨資產≥HK$3,000萬**，並附有由持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執業證書的香港會計師出具的報告。
3. **沒有不良入境紀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規定。
4. **合資格國籍**：外國國民；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身份的中國公民；澳門特區居民；台灣居民（Chinese Taipei）。**除外**（現行名單，可能變更）：阿富汗、古巴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
### 獲許投資資產——HK$3,000萬的分配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將HK$3,000萬分配於投資組合，以及一筆須注入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Hong Kong Investment Corporation，HKIC）管理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CIES Investment Portfolio）的強制性款項：

| 資產類別 | 處理方式 |
| --- | --- |
| 香港上市股票、債務證券、存款證、後償債項、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開放式基金、合資格有限合夥基金 | 連同任何房地產計入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以外的HK$2,700萬；私募有限合夥基金與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合計上限HK$1,000萬 |
| 香港非住宅房地產 | 計算在內；房地產合計上限HK$1,500萬 |
| 香港住宅房地產（單一單位，成交價≥HK$3,000萬） | 計算在內；在HK$1,500萬房地產總上限內，住宅子上限為HK$1,000萬 |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由HKIC管理，支持創新科技） | 強制注資HK$300萬——本金及股息均不獲保證；退出取決於組合規則及流動性 |

**2025年9月17日前住宅物業的過渡安排。**判斷標準是完成交易的日期，而非簽約日期。在2025年9月17日前完成購買的房地產仍適用較早的規則：住宅物業必須是成交價最少**HK$5,000萬**的單一單位方可計算，且所有房地產合計最多只計HK$1,000萬。在2025年9月17日或之後完成的購買，適用HK$3,000萬的單一單位門檻及HK$1,500萬的總上限；無論屬哪種情況，住宅購買必須在2024年10月16日或之後完成方可計算。

> 💡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完全排除住宅物業」的說法是**錯誤的**。住宅物業可在嚴格的上限內計算（在HK$1,500萬房地產總上限內設HK$1,000萬住宅子上限，單一單位成交價≥HK$3,000萬）。較舊的指南仍稱住宅物業不獲計算——提交申請時必須核對投資推廣署現行的計劃規則。

### 獲批後的投資組合維持

獲批的申請人必須：

- 在整個居留期間維持合資格投資；
- 透過香港執業會計師提交年度確認；
- 遵守**封閉式管理（ring-fencing）**原則（任何出售的全部所得須在計劃內再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
市值跌至HK$3,000萬以下**不會**自動觸發補足要求。反之，如投資增值至超過HK$3,000萬，超出部分一般**不可自由提取**：除規則特別准許的情況外，所得及收益均留在計劃之內。

### 家庭成員

配偶及未滿18歲的未婚受養子女可附於主申請人的投資一併申請。

### 永久性居民身份

在CIES下**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後，主申請人及其家人可申請**居留權**（永久性居民身份）。香港特區護照則是另一回事：它只簽發予具有中國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因此外國國民在持有香港身份證（HKID）之餘，繼續使用其本國護照。

##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TTPS）

### 概覽

於**2022年12月28日**推出，旨在吸引個別高端人才，申請時無須具備香港工作聘約。

### 甲類——高收入人士

- **資格**：在緊接申請前一年的年度應課稅總收入（受僱＋業務）達**HK$250萬或以上**；被動的個人投資收入不計算在內。
- **首次簽證**：**36個月**。
- **不設年度名額上限。**
- **適合**：高級管理人員、合夥人、基金負責人。
### 乙類——全球百強大學學位＋工作經驗

- **資格**：持有TTPS公布的全球百強大學名單（綜合QS、THE、US News及上海排名）所列大學的學士學位，**並**在過去5年內累積最少**3年工作經驗**。
- **首次簽證**：**24個月**。
- **不設年度名額上限。**
- **適合**：畢業於全球頂尖大學、處於職涯中段的專業人士。
### 丙類——全球百強大學學位，應屆畢業生

- **資格**：在**過去5年內**取得全球百強大學學士學位，工作經驗少於3年。
- **首次簽證**：**24個月**。
- **年度名額上限**：10,000個（先到先得）。
- **適合**：希望在香港開展事業的畢業生。
> 💡 在所有TTPS類別下，申請人在申請時**無須**具備香港工作聘約——只需證明學歷（乙類／丙類）或上一年度收入（甲類）。抵港後，他們可以受僱、創業、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工作，或單純在港居住。

### 續期條件

延期逗留須在獲准逗留期限的最後3個月內於網上申請。由首次延期起，持有人必須證明在香港受僱並有達市場水平的穩定收入，或在香港開設或加入一家健康及可持續地運作的業務；獲批後通常可再逗留最多3年，或僱傭合約的剩餘期限（以較短者為準）。在TTPS下已在香港逗留最少2年、且上一課稅年度應課薪俸稅入息最少HK$200萬的持有人，可循頂尖就業途徑（top-tier employment stream）申請延期6年。沒有香港職位或業務的，續期會被拒絕。

##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QMAS）

### 概覽

以計分為基礎的計劃，對象是能為香港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技術移民。無須事先取得香港工作聘約。

### 兩種評核方法

#### 綜合計分制（經修訂）

根據入境事務處現行規則，綜合計分制（General Points Test）採用**12項準則**制度，公布的最低門檻為**12項中符合6項**。準則涵蓋年齡、學歷、語文能力、工作經驗、年收入及擁有業務。入境事務處可不作事先通知而調整門檻；**提交申請時必須以入境事務處官方的綜合計分制網頁核對當時的及格分數**。

> ⚠️ 較舊的指南提到的「最高245分、最低80分」計分表，描述的是**舊版**綜合計分制框架，而非現行的12項準則制度。該歷史公式並不適用於現時的申請。

#### 成就計分制

為具傑出成就人士（奧運獎牌、諾貝爾獎、重大國家級／國際級獎項、在專業領域獲公認的終身貢獻）而設的另一種評核方法（Achievement-based Points Test）。這是類別式評核，而非計算總分。

### 年度配額

入境事務處現行的計劃規則不設年度配額。符合基本資格及及格門檻的申請人，會在定期舉行的甄選中接受評核，而並非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均獲批准。

### 人才清單

職業列於**香港人才清單（Talent List）**的人士（經2025年檢討後涵蓋9個行業範疇共60項專業，其中包括金融服務、創新科技，以及航空及航運），如符合清單本身的資歷及經驗要求，可在綜合計分制下獲有利考慮；清單會定期更新。

### 家庭成員

配偶及未滿18歲的未婚受養子女可一併申請。

## 一般就業政策（GEP）

### 概覽

標準的以就業為基礎的居留途徑。須由香港僱主支持。

### 申請資格

1. 由在香港註冊成立並持續營運的僱主提供**真實的工作聘約**。
2. **資歷及經驗與職位相符**——通常為學位加上相關工作經驗。
3. **薪酬與該職位的香港市場水平相符**；入境事務處採用實質重於形式的審查。
4. 技術職位**沒有可在本地聘得的人選**——僱主應非正式地證明該職位無法在本地填補。對技術職位而言，這甚少構成嚴格限制。
### GEP下的投資創業類別

對於把資本及經營活動帶到香港、而非來港受僱的創業者，入境事務處會評估：

- 載有盈利及現金流預測的3年業務計劃；
- 財務資源及擬投資規模；
- 將在香港創造的職位；
- 技術或專業貢獻；
- 與香港經濟的聯繫，以及（如適用）參與**StartmeupHK**、**香港科技園公司（HKSTP）**、**數碼港（Cyberport）**或其他認可計劃的情況。
首次逗留期限通常最長36個月；如業務持續具實質，續期周期一般為3＋2年。

### 家庭成員

配偶及未滿18歲的未婚子女可申請受養人簽證。

## ASMTP——輸入內地人才計劃（Admission Scheme for Mainland Talents and Professionals）

相當於為中國內地公民（不符合GEP資格）而設的GEP。僱主支持架構及文件要求相同，由入境事務處的內地人才部門處理。

## 永久性居民身份——居留權

在香港**連續7年通常居住**後，持有上述任何一種簽證的人士均可根據《基本法》第24條及《入境條例》申請**居留權**。

入境事務處審查的不只是居住年期，還包括與香港的實質聯繫：慣常居所、在港家人、合理的生活資金，以及依法報稅。「通常居於香港」是實質測試，而非單純計算日數。

居留權賦予：

- 在香港居住及工作的**不受限制權利**，無須再申請簽證；
- **香港特區護照**（可免簽或落地簽前往170多個司法管轄區）——只供具有中國國籍的永久性居民申領；外國國民保留其現有護照；
- **在香港選舉制度中的資格**（立法會地方選區及區議會選舉——僅限永久性居民）。
> ⚠️ **非中國籍永久性居民喪失居留權。**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連續離港36個月**，可導致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由此取得的身份為**入境權（Right to Land）**——仍可在香港不受限制地居住、讀書及工作，但喪失若干選舉及福利權利，並不等同完整的永久性居民身份。

## 申請程序——共同階段

### 第一階段——準備

證明文件包括：護照、學歷／專業資格、受僱證明、財務報表（CIES）、履歷、家庭證明文件，以及過去10年所有曾居住國家的無犯罪紀錄證明。

### 第二階段——遞交

透過電子簽證（eVisa）平台或相關計劃的專屬渠道向**入境事務處**提交：

- CIES經投資推廣署（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事處）提交，強制性投資組合注資則經HKIC辦理；
- TTPS經TTPS專屬網上平台提交；
- QMAS／GEP經電子簽證平台提交。
### 第三階段——審批

| 計劃 | 一般審批時間 |
| --- | --- |
| CIES | 沒有公布的處理時間：投資推廣署評估淨資產、入境事務處原則上批准、180天內完成投資、投資審查，然後正式批准 |
| TTPS | 約4星期（甲類／乙類）；約4星期（丙類） |
| QMAS | 在定期舉行的甄選中評核；沒有公布的處理時間 |
| GEP／ASMTP | 收齊所有文件及費用後約4星期 |

### 第四階段——簽證標籤及香港身份證（HKID）

獲批申請人會獲發貼於護照上的簽證標籤。**抵港後30天內**，須前往任何一個入境事務處辦事處申請**香港身份證（HKID）**。辦理時會採集生物特徵資料；香港身份證於7至10個工作天內發出。

## 稅務考慮

### 香港稅務基本要點

- **地域來源原則**：只有香港來源的收入須課稅。外地來源收入（海外受僱收入、外地股息、外地資本增值）不課稅。
- **薪俸稅**：按2–17%累進稅率，或按標準稅率——淨入息首HK$500萬按15%、超出部分按16%（自2024/25課稅年度起實行兩級制）——以較低者為準。
- **不徵資本增值稅**、**不徵股息預扣稅**、**不徵增值稅／商品及服務稅**、**不徵遺產稅**（2006年廢除）。
- **強制性公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MPF）**：按每月有關入息由僱主供款5%＋僱員供款5%，雙方每月各以HK$1,500為上限。
### 稅務居民身份

香港對個人**並無**本地法上的「稅務居民」概念——納稅義務取決於收入來源，而非居住地。然而，**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在協定用途上採用以居住為基礎的概念**，以實際逗留定義香港居民（一個課稅年度內逗留180天以上，或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內合共逗留300天以上）。

### 離開英國

英國法定居住測試（Statutory Residence Test，SRT）決定離境年度的居民身份；按第1種或第3種情況（Case 1／Case 3）適用分割年度處理（split-year treatment）。英國的暫時非居民規則，可在當事人於5個英國課稅年度內回國時追徵若干收入的稅款。**英國與香港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2010年12月20日生效）提供雙重課稅寬免。與長期居住掛鈎的英國遺產稅（IHT）條文在離境後3至10年內仍然相關——見[英國非定居者制度改革（2025）](https://wiki.private.law/en/uk-non-dom-2025)。

### 美國人士

無論是否居於香港，美國的全球徵稅仍然適用。**美國與香港之間並無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美國的外國稅收抵免可抵銷大部分香港薪俸稅。海外勞務所得豁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FEIE）可豁免約US$13萬的海外勞務收入。FBAR及Form 8938申報仍須繼續。**Subpart F／GILTI**可能每年把香港來源的公司收入歸屬予美國股東。

### CRS申報

香港參與經合組織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下的自動交換資料。香港金融機構根據帳戶持有人的自我證明，識別由申報稅務管轄區稅務居民持有的帳戶，並向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申報，以便與該等管轄區交換。仍聲明在原居國具稅務居民身份的帳戶持有人，會被申報至該國；只在香港具稅務居民身份的人，不會被香港金融機構申報，而其在海外持有的帳戶，如該管轄區與香港交換資料，則會被申報至香港。

## 限制及合規要求

- **CIES規則與2015年前的版本不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准許住宅房地產在嚴格的子上限內計算（單一單位購買價≥HK$3,000萬，在HK$1,500萬房地產總上限內設HK$1,000萬住宅子上限）。住宅房地產並非完全被排除。
- **TTPS丙類名額上限。**每年10,000個名額會額滿；建議在年初及早申請。
- **QMAS計分。**現行的綜合計分制採用**12項準則**制度；舊有的245／80計分表已不再適用。
- **通常居住的中斷。**在7年永久性居民資格期內長期身處海外，可中斷通常居於香港的狀態。入境事務處審查實質，而不只是日數。
- **TTPS續期要求。**沒有可證明的香港職位或業務，續期會被拒絕。
- **CIES投資組合維持。**單因市場波動跌至HK$3,000萬以下**不會**強制補足，但超過HK$3,000萬的盈餘規則意味着收益被封閉在計劃之內。
- **居留權的36個月離港規則。**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連續離港36個月，會令身份轉為入境權。長期身處海外期間，應記錄與香港的聯繫。
## 離開香港：不徵離境稅及餘下的行政事項

香港不徵收離境稅。由於香港不徵資本增值稅，離境時不存在視作出售；地域來源制度只適用於香港來源收入（《稅務條例》第14條（IRO s.14）；《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與徵收離境稅的司法管轄區相比，離境在行政上較為簡單，但仍有三項行政事項需要處理。

- **最終薪俸稅結算。**僱主須在預計離境日期前一個月向稅務局提交離境通知（表格IR56G），並自提交起扣起應付予僱員的所有款項，直至稅務局發出解除通知書（letter of release）；僱員則提交最終報稅表並繳清餘額。
- **強積金。**累算的強積金權益原則上須待65歲方可提取，但永久離港是提早提取的法定理由：須向受託人提交法定聲明及證明文件——一生只可使用一次，作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MPFA）。
- **其他行政事項。**銀行帳戶、租約、簽證身份及任何香港公司董事職位在離境後仍然存在；它們都不會在離境時被課稅，但各自需要另行處理。這些屬實務事項；沒有任何法規規定一套固定步驟。
## 與新加坡、阿聯酋及哈薩克斯坦的比較

香港、新加坡、阿聯酋及哈薩克斯坦之間的差異，更多在於獲准入境後的條件，而非入境門檻：離境期間能否保留身份、配偶的工作權利，以及取得永久身份的途徑。

| 司法管轄區 | 資本途徑 | 無須資本的途徑 | 是否需要僱主 | 維持身份的逗留要求 | 配偶可否工作 | 永久身份 | 稅務居民測試 |
| --- | --- | --- | --- | --- | --- | --- | --- |
| 香港 | CIES，HK$3,000萬 | TTPS甲類（收入HK$250萬）；QMAS 12項中符合6項 | 僅GEP及ASMTP | 通常居於香港——看實質，不看日數 | 可以，憑受養人簽證本身即可 | 7年後取得居留權 | 無本地測試；協定180／300天 |
| 新加坡 | [GIP](https://wiki.private.law/en/singapore-investments)——金額由經濟發展局（EDB）訂定 | 就業准證（EP）由S$5,600起＋COMPASS 40分；ONE Pass S$3萬 | 需要，ONE Pass除外 | 准證與職位掛鈎，而非計算日數 | 不可以——須持有自己的准證 | 永久居民身份屬酌情批給，無固定資格期 | 一個公曆年內183天 |
| 阿聯酋 | 黃金簽證，由AED 200萬起 | 黃金簽證的人才及專才類別 | 不需要 | 可容許離境超過6個月 | 不可以——須持有自己的工作許可 | 沒有；10年可續期居留 | 183天，或有住所及工作者90天 |
| 哈薩克斯坦 | 投資者簽證，由US$30萬起 | 基於工作或業務理由的臨時居留許可；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AIFC）計劃 | 視乎居留理由 | 永久居留許可有效期最長10年 | 歐亞經濟聯盟（EAEU）公民可以；其他人須取得許可 | 永久居留5年後可入籍 | 12個月內183天；AIFC 90天 |

這四個資本數字代表不同的要求。按聯繫匯率制度的兌換保證匯率計算，HK$3,000萬約為US$380萬；按迪拉姆聯繫匯率計算，AED 200萬約為US$545,000——兩個主要投資計劃之間相差7倍。哈薩克斯坦投資者簽證的門檻與迪拉姆數字相近。新加坡全球投資者計劃（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GIP）的差異在於身份類型而非金額：它是四者中唯一一個透過申請程序直接授予永久居民身份、而非在資格期屆滿後才授予的計劃，其參數由EDB而非法規訂定，因此須在申請時核實（[EP及其替代方案](https://wiki.private.law/en/singapore-residence-permit)）。

僱主要求的差異，取決於許可是否與支持公司掛鈎。CIES、高端人才通行證及QMAS都接納完全沒有香港工作聘約的人；阿聯酋黃金簽證亦然。新加坡的預設途徑則不然——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EP）需要一家具真實業務實質的支持公司；雖然創辦人自己的公司亦符合資格，但人力部（Ministry of Manpower，MOM）會同時評估支持公司及申請人。只有月薪S$3萬的ONE Pass，才能像香港的人才通行證那樣，自第一天起令持有人不受單一僱主約束。

逗留要求因司法管轄區而異。香港以實質聯繫——家庭、住所、報稅——衡量是否通常居於香港：對經常出行的主申請人而言，這比計算日數寬鬆；對只保留一個地址的人而言，則更為嚴格。新加坡把准證與職位掛鈎：失去職位即失去准證，不論在新加坡逗留了多久。阿聯酋黃金簽證容許在離境期間保留身份，因此適合業務仍在其他地方的持有人。哈薩克斯坦簽發的永久居留許可期限最長10年，因此需要規劃的是續期周期，而非離境規則（[哈薩克斯坦居留許可](https://wiki.private.law/en/kazakhstan-residence)）。

配偶的工作權利在更多情況下比投資門檻更具決定性。在香港，隨主申請人獲准入境的受養人可憑受養人簽證本身就業，無須另行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新加坡已於2021年5月1日取消這一安排：家屬准證（Dependant's Pass，DP）僅是居留許可，別無其他；想賺取收入的配偶須持有自己的就業准證——與其他外籍僱員一樣須達S$5,600的下限及COMPASS 40分——或以僱主配額及外勞稅申請的DP工作准證（DP-Work Permit），或在她經營的經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註冊的自有業務中持股至少30%時取得同意書（Letter of Consent）（[家屬准證持有人的工作許可](https://wiki.private.law/en/singapore-dependant-pass-work)）。由丈夫擔保的阿聯酋配偶處境相同：可以居留但沒有勞工卡，須取得自己的工作許可才能改變（[阿聯酋概覽](https://wiki.private.law/en/uae-hub)）。對雙職家庭而言，這項差異具決定性：業務可隨身攜帶的顧問或律師，自抵港起即可在香港繼續工作；在新加坡，她則須停止工作，直至有僱主為她提出申請。

香港的永久身份程序以公布的法律規則為基礎。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後取得居留權，是《基本法》第24條下的權利，有公布的測試，最終取得正式身份。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則是透過移民與關卡局（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ICA）PTS渠道作出的酌情批給，沒有固定資格期，一般在持准證兩年或以上後嘗試申請，且不附帶任何承諾。阿聯酋在一般條件下完全不提供永久居留——10年期黃金簽證是可續期的長期居留，與不會因續期決定而被取消的身份屬不同工具。哈薩克斯坦設有永久居留5年後入籍的途徑；與新加坡國籍及在香港申請加入中國國籍一樣，使用該途徑須放棄原有國籍，而香港及新加坡的永久居民身份則無須放棄原有國籍。

稅務居民身份與入境身份分開判定。香港沒有本地法上的個人稅務居民概念，因此身份與稅務狀況是兩個獨立的問題，而協定測試（一個課稅年度內180天，或兩個年度合共300天）只用於申索寬免。新加坡計算一個公曆年內的183天。阿聯酋根據2022年第85號內閣決議（Cabinet Decision No. 85 of 2022）計算183天，或對在當地有永久住所並受僱或經營業務的人計算90天。哈薩克斯坦計算任何連續12個月內的183天，其後以須累積符合各項條件的重要利益中心測試作補充，並為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的投資居民設有90天途徑。持有上述任何身份，並不等同於受簽發該身份的司法管轄區課稅——一般規則見[稅務居民身份規則](https://wiki.private.law/en/tax-residency-basics)。

### 按申請人背景劃分的入境計劃

| 申請人背景 | 途徑 | 相關條件 |
| --- | --- | --- |
| 有資本、不打算受僱，希望有公布的永久居民身份資格期 | 香港CIES | 7年，期滿時取得法定居留權 |
| 有資本，希望直接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而非先取得臨時准證 | 新加坡GIP | 四者中唯一以永久居民身份而非准證開始的途徑 |
| 上一年度收入高、沒有僱主，希望在數星期內獲准入境 | TTPS甲類 | 約4星期，新加坡則需3至4個月 |
| 零個人所得稅及極少逗留要求對申請人至關重要 | 阿聯酋黃金簽證 | 不徵個人所得稅，身份在長期離境後仍然有效 |
| 配偶本身的事業不能中斷 | 香港，任何途徑 | 受養人簽證附帶工作權利；新加坡家屬准證則不然 |
| 速度及成本為優先考慮；申請人持有歐亞經濟聯盟護照 | 哈薩克斯坦，AIFC途徑 | 歐亞經濟聯盟公民無須工作許可；中心內設90天居留途徑 |

## Q/A

### 2026年香港CIES的最低投資額是多少？

合共HK$3,000萬。組成：香港獲許金融資產及／或香港非住宅房地產的投資組合（房地產合計最多HK$1,500萬，其中最多HK$1,000萬可為住宅，但須為成交價≥HK$3,000萬的單一單位），另加向HKIC管理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強制注資HK$300萬。申請人亦須在提交淨資產評估申請前的6個月內一直持有最少HK$3,000萬的淨資產，並以香港執業會計師出具的報告證明。

### 香港CIES是何時恢復的？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於**2024年3月1日**開始接受申請；計劃在《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並於2023年12月公布詳情。舊計劃自2015年1月15日起暫停。門檻由舊計劃的HK$1,000萬提高至HK$3,000萬；住宅物業在新計劃推出時不獲計算，其後對於在2024年10月16日或之後完成的購買，已在上限內獲准計算。

###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是否准許住宅房地產？

可以，但有嚴格限制。房地產合計最多計算HK$1,500萬。其中住宅最多HK$1,000萬，且只可透過成交價≥HK$3,000萬的單一單位計算。根據計劃的過渡規則，在2025年9月17日前完成的交易保留原有的每單位HK$5,000萬門檻及HK$1,000萬房地產總上限；住宅購買必須在2024年10月16日或之後完成方可計算。

### 甚麼是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TTPS）？

於2022年12月28日推出。分三類：（甲）上一年度應課稅年收入≥HK$250萬——首次簽證36個月；（乙）全球百強大學學士學位＋3年以上工作經驗——首次簽證24個月；（丙）過去5年內取得的全球百強大學學士學位——首次簽證24個月，每年名額上限10,000個。

### QMAS現行的計分方式如何運作？

綜合計分制現採用**12項準則**制度，公布的最低門檻為**12項中符合6項**，另設為傑出成就人士而設的成就計分制。歷史上「最高245分、最低80分」的框架已不再適用。入境事務處可不作事先通知而修訂門檻；提交申請時必須核對當時的最低要求。

### 2026年QMAS是否設有年度配額？

沒有。入境事務處現行的計劃規則不設年度配額；符合基本資格及及格門檻的申請會在定期舉行的甄選中接受評核，而達到門檻並不保證獲批。

### 要多久才能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以任何合資格簽證（CIES、TTPS、QMAS、GEP、ASMTP，或附屬於這些簽證的家屬受養人簽證）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7年後可申請**居留權**（永久性居民身份）。香港特區護照只發給具有中國國籍的永久性居民——這是另一條途徑，須經入籍並放棄原有國籍。入境事務處審查實質——家庭、住所、受僱、稅務——而不只是日曆日數。

### 我會否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會。對非中國籍永久性居民而言，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連續離港36個月**，可導致喪失居留權。由此取得的身份為**入境權**——仍可無限期在香港居住、讀書及工作，但喪失若干選舉及福利權利。

### 香港會否對居民的外地收入徵稅？

不會。香港奉行嚴格的地域來源原則：只有香港來源的收入（就香港受僱徵收的薪俸稅、就香港業務徵收的利得稅）須課稅。在香港以外賺取的海外受僱收入、外地股息、外地資本增值及外地租金均無須繳納香港稅項。

### 香港是否徵收遺產稅？

不徵收。遺產稅（estate duty）已自**2006年2月11日**起廢除。香港沒有任何遺產或繼承稅、贈與稅或財富稅。

### TTPS乙類／丙類的全球百強大學名單是甚麼？

TTPS名單匯集了過去5年在四個排名中任何一個位列前100名的院校——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US News全球最佳大學排名及上海世界大學學術排名——另加若干專門類別（酒店及休閒管理、藝術及設計，以及內地前20名大學）。只要在四個排名其中之一上榜即符合資格。現行版本包括200所院校，於2026年1月1日生效；入境事務處每年修訂名單，因此提交申請時必須核對。俄羅斯大學中，只有莫斯科國立大學（Lomonosov Moscow State University）在名單上。

### 中國內地公民能否申請CIES、TTPS或QMAS？

視乎計劃而定。CIES不接受中國內地居民申請，除非他們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身份。TTPS及QMAS則向他們開放：他們須附上工作單位或內地有關當局的同意書提出申請，並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應的出境簽注來港。一般就業政策不包括他們；為內地居民而設的僱主支持途徑是輸入內地人才計劃（ASMTP）。

### 取得簽證後，我是否必須連續在香港居住？

就7年永久性居民資格期而言，入境事務處審查實質——而不只是日數。通常居於香港的狀態在暫時離港期間仍可維持；是否已終止，取決於離港的原因、時間長短及頻密程度、在香港的慣常居所、是否受僱於香港公司，以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由於沒有公布的日數標準，長期或反覆離港便是風險所在。應記錄在港受僱、在港報稅、在港住所及家人在港等證據。

### 我的家人可以同行嗎？

可以。所有主要計劃均允許**配偶及未滿18歲的未婚受養子女**附於主申請人的簽證之下。受養人簽證與主申請人的簽證期限一致，並一同續期。通常居於香港滿7年後，全家均符合申請居留權的資格（須通過入境事務處的實質審查）。

### 2026年攜同家人移居的創業者適合哪一個香港入境計劃？

以資本為主：CIES（HK$3,000萬投資組合）。以收入為主：TTPS甲類（上一年度收入門檻——請在[immd.gov.hk](http://immd.gov.hk/)核實當時的數字）。以業務為主：GEP投資創業類別（3年業務計劃、在港職位、真實營運）。沒有資本但履歷出色：QMAS。家人（配偶＋未滿18歲子女）在每條途徑下均可附於主申請人的簽證。

### 香港與新加坡，哪一個較容易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及國籍？

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較容易取得。居留權是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後根據《基本法》第24條享有的權利：資格期是公布的，測試涵蓋實質聯繫及居住年期，所取得的身份是正式的。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則是透過ICA的PTS渠道作出的酌情批給，沒有固定資格期，一般在持准證兩年或以上後嘗試申請，而拒絕申請時不提供理由。

新加坡的國籍較容易取得。新加坡永久居民可以入籍；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完全無法取得香港特區護照，因為該證件只發給具有中國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兩地在取得國籍時（在香港即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均要求放棄原有國籍，但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則無此要求。哈薩克斯坦在永久居留5年後開放入籍途徑，並同樣禁止雙重國籍。

### 我的配偶可以在香港工作嗎？與新加坡相比如何？

在香港，隨主申請人獲准入境的受養人可憑受養人簽證本身就業，無須另行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新加坡在2021年取消了相應安排：自該年5月1日起，想要工作的家屬准證持有人須持有自己的就業准證或S Pass（一般薪酬下限為每月S$5,600起，另加COMPASS 40分）、由僱主以其配額及外勞稅申請的DP工作准證，或在她持有其經ACRA註冊的自有業務至少30%股權時取得同意書。對雙職家庭而言，單是這一項差異往往比投資門檻更為重要。

### 香港CIES的HK$3,000萬與阿聯酋由AED 200萬起的黃金簽證如何比較？

兩者提供不同形式的居留。按兩種貨幣的聯繫匯率計算，黃金簽證約為CIES金額的七分之一，不徵個人所得稅，並容許長期離境，但它是可續期的長期居留，不賦予永久身份。CIES的投資門檻是其7倍，須維持投資組合並每年審計，並在7年後通往居留權。如目標是與頻繁出行相容的低稅基地，黃金簽證的入場價較低；如目標是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取得有公布途徑的永久身份，價格便不是決定性準則。

### 離開香港時是否有視作出售？

沒有。香港不徵資本增值稅，亦沒有離境稅，因此離境不會觸發對股份、物業或投資組合的視作出售。離境時唯一的稅務程序是與稅務局進行最終薪俸稅結算（僱主的IR56G通知及僱員的最終報稅表）。徵收離境稅的司法管轄區另見[離境稅](https://wiki.private.law/en/exit-taxes-overview)。

### 離開香港後還有哪些申報事項？

離境年度的最終薪俸稅報稅表，以及離境後仍保留的香港公司的任何利得稅申報。強積金涉及的是申索而非申報——須附上法定聲明向受託人申請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如繼續收取香港來源收入（出租的物業、支付董事袍金的公司），香港在離境後會繼續就該收入徵稅——課稅仍取決於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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