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 FIHV：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 0% 利得稅

> 香港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0%利得稅制度：條件、2.4億港元門檻、2026年條例草案，以及美籍人士的CFC/PFIC風險。

Author: Alena Dunaeva — Lawyer, Family Office (https://wiki.private.law/en/authors/dunaeva)
Last modified: 2026-08-19T17:55: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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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structures
Jurisdictions: hong-kong
Product tags: tax-regime, wealth-planning
Semantic tags: tax-regime, wealth-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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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單一家族辦公室營運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在香港享 0% 利得稅：條件、2.4 億港元門檻、2026 年條例草案，以及美籍人士（US persons）的 CFC/PFIC 風險。

## 概念

FIHV（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是單一家族用以持有其投資的架構；只要符合一系列條件，該投資組合的收入即可在香港按 0% 利得稅課稅。這一制度載於一部專門法例——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Tax Concessions for 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 Ordinance 2023，於 2023 年 5 月 19 日生效，並追溯適用至 2022/23 課稅年度。

在機制上，FIHV 是嫁接於既有的統一基金豁免（Unified Fund Exemption，《稅務條例》（IRO）s.20AM 及其後條文）之上：它借用了基金制度的合資格資產清單——即《稅務條例》附表 16C（Schedule 16C）。分別在於適用對象。以往，家族若想使用基金豁免，須把資本包裝成基金；FIHV 則毋須佯裝集體投資基金，即可獲得同樣的 0%——由家族自己的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工具已然足夠。

該寬免屬自行評估性質：FIHV 在其利得稅報稅表中申索即可，開始適用前毋須稅務局另行批准。要預先取得確定性，可根據 IRO s.88A 申請事先裁定（advance ruling，程序載於 DIPN 31）——這是恰恰用於確認 FIHV 資格的標準機制。它不是稅務局酌情給予的恩恤，而是納稅人自身的稅務立場，可藉裁定加以鎖定。

> 🍓 簡而言之：FIHV 不是「人人有份」的寬免，而是建基於三大支柱的家族投資工具 0% 利得稅——在香港有真實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家族持有 ≥95% 權益，以及 2.4 億港元的受管資產門檻。它屬自行評估，確定性來自 s.88A 事先裁定。

## 制度的由來

2023 年之前，香港的富裕家族要達致 0%，要麼循地域來源原則（離岸收入），要麼把投資組合包裝成符合基金豁免的架構。兩者皆有不便：前者容易引發收入來源地爭議；後者在沒有外部投資者的情況下仍須採用基金形式。2023 年的條例以一條專為家族資本而設的軌道，填補了這一缺口。

就實體內容而言，這項寬免十分簡單：FIHV 就附表 16C 資產的合資格交易所賺取的應評稅利潤（加上原有 5% 門檻之內的附帶收入），按 0% 課稅——前提是架構、擁有權及實質條件均獲滿足。

## 條件：誰能過關

FIHV 要取得 0%，須同時滿足以下多項條件。

- FIHV ≥95% 的實益權益由單一家族（同一家族的成員）持有，僅有有限例外。
- FIHV 通常在香港受管理或控制（中央管理及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 control，CM&C），且並非一般商業或工業業務。
- 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Eligible Single Family Office，ESF Office）管理——該辦公室本身須為香港居民實體，由同一家族控制並服務該家族。
- 家族辦公室的實質要求：在香港至少有 2 名全職合資格僱員，每年在香港的營運開支不少於 200 萬港元。
- 資產門檻：ESF Office 為該家族管理（透過一個或多個 FIHV）的附表 16C 資產總值，於課稅年度結束時不少於 2.4 億港元。
- 防止迂迴避稅（anti-round-tripping）：若某指明香港居民持有 FIHV ≥30% 實益權益（或 FIHV 為其相聯者），獲豁免的利潤可被視為該居民應課稅的收入。
> 🍓 各項條件的核心，是不容紙上談兵的實質。兩名真實僱員、200 萬港元的開支、真正在香港進行的管理，並非形式要求——它們正是 FIHV 與會被拒諸門外的「信箱公司」之間的分界線。

## 2026 年有何改變：條例草案

2026 年 6 月 12 日，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Preferential Tax Regimes for Funds, 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 and Carried Interest\) Bill 2026 刊憲。草案於 2026 年 6 月 24 日提交立法會；一經通過，優化後的制度將追溯至 2025/26 課稅年度生效。目前它仍是條例草案，並非現行法律——但方向已定。

## 附表 16C 的擴充

草案擴大合資格資產清單，直接回應家族辦公室多年的訴求：

- 貸款——即私募信貸（private credit）作為一項資產類別；
- 非法團實體（例如合夥）的權益——PE 及基金架構的份額；
- 位於香港以外的不動產；
- 數字資產——實務上即加密資產；
- 保險相連證券、貴金屬（以投資組合的 20% 為上限）、若干商品，以及排放配額／碳信用。
## 取消 5% 上限並強化 FSPE 規則

草案取消「合資格」與「附帶」交易之間的區分，連同 5% 附帶收入門檻本身：寬免現時直接繫於附表 16C 資產的「持有或交易」。與此同時，FSPE（家族特定目的實體，family-owned special purpose entity）制度獲得強化——部分持有的 FSPE 可享全額寬免，可容許的活動範圍亦告擴大，防止迂迴避稅條款則作對稱延伸。

> ⚠️ 注意：附表 16C 的擴充及 5% 上限的取消，目前仍屬 Bill 2026（2026 年 6 月 12 日刊憲），並非現行法律。IRD 已推出過渡性行政安排：合資格納稅人可在正式立法前，按優化後的基準提交 2025/26 年度報稅表。規劃時應以現行規則為準，並密切留意草案的立法進程。

## 應用

典型安排：一個持有 2.4 億港元以上流動及私募投資組合的家族，將資產整合至一個或多個 FIHV，統一置於一間香港家族辦公室之下。ESF Office 聘請投資團隊（至少兩名專業人員），真正在香港進行管理——投資組合的附表 16C 收入（增值、股息、利息）即按 0% 課稅。

FIHV 與香港的地域來源稅制及稅收協定網絡契合，並可與其他香港方案搭配——由營運公司到控股 SPV 皆然。本質上，它是把家族資本整合於亞洲最便利的司法管轄區之一的工具。

## 風險

主要的局限屬概念層面：FIHV 是香港本地的稅務寬免。它把香港稅負歸零，但不會消除受益人自身居住國的稅負。

- 美籍人士（US person）：對美國人而言，作為不透明法團的 FIHV 正是典型的 CFC/PFIC 問題。受控外國公司會觸發 Subpart F / GILTI，少數股權持有人則落入 PFIC 制度；香港的 0% 於事無補，甚至可能雪上加霜。對美籍人士，唯有配合透明化安排方可運作——例如作出 check-the-box 選擇，使該架構就美國稅務而言屬透明，讓美國看到的是資產本身而非公司外殼。
- 實質必須真實：兩名僱員、200 萬港元開支、在香港的 CM&C 必須確實存在，否則寬免會被拒絕。
- 防止迂迴避稅及非合資格收入測試（不動產測試，加上就私人公司權益的持有期／控制權／短期資產測試）可將收入重新拉回課稅範圍。
- 2026 年的改動仍是條例草案。在立法完成前，倚賴擴充後的附表 16C 及 5% 上限的取消，為時尚早。
> 🍓 結論：FIHV 讓家族投資組合的收入在香港乾淨利落地享 0%——前提是真實的家族辦公室、家族持有 ≥95% 權益，以及 2.4 億港元資產。對非美籍家族，這是一件利器；對美籍人士，唯有配合精心設計的透明化安排方有意義，否則 CFC/PFIC 會把稅務利益侵蝕殆盡。

## 常見問題

### 家族本身必須是香港稅務居民嗎？

不必。家族本身可以是非居民——香港連結點的要求適用於 FIHV 與 ESF Office（在香港的 CM&C 及實質）。但每位受益人居住國的稅務，是 FIHV 解決不了的另一個問題。

### 需要另行設立基金嗎？

不需要——這正是 FIHV 的意義所在。以往家族須先搭建基金架構方能取得 0%；如今家族投資工具本身即可符合資格，毋須成為設有外部投資者的集體投資基金。

### 加密資產與私募信貸怎麼辦？

按現行規則，這屬灰色地帶。Bill 2026（2026 年 6 月 12 日刊憲）明文將數字資產及貸款加入附表 16C——即加密資產與私募信貸。一經通過，將追溯至 2025/26 年度生效；在此之前，較穩妥的做法是視之為建議中的安排，並預留餘地。

### 0% 是自動適用的嗎？

不是。寬免在所有條件均獲滿足時，於利得稅報稅表中自行評估申索。為求確定性，納稅人會根據 IRO s.88A 取得事先裁定——這是此類架構的標準做法。

### 適合美國人嗎？

只能有保留地說適合。對美籍人士而言，不透明的 FIHV 就是 CFC/PFIC。要令這一制度有意義，需要透明化安排（例如 check-the-box），否則美國規則會抵銷香港的 0%。這是美國稅務規劃的課題，而非 FIHV 本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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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IRD — Profits Tax Exemption for 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https://www.ird.gov.hk/eng/tax/bus_fihv.htm)
-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Bill 2026 — LegCo](https://www.legco.gov.hk/yr2026/english/bills/b202606122.pdf)
- [FamilyOfficeHK — New Tax Concessions for Family Offices](https://www.familyofficehk.gov.hk/en/new-tax-concessions-family-office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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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ctual claims

- 在機制上，FIHV 是嫁接於既有的統一基金豁免（Unified Fund Exemption，《稅務條例》（IRO）s.20AM 及其後條文）之上：它借用了基金制度的合資格資產清單——即《稅務條例》附表 16C（Schedule 16C）。分別在於適用對象。以往，家族若想使用基金豁免，須把資本包裝成基金；FIHV 則毋須佯裝集體投資基金，即可獲得同樣的 0%——由家族自己的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工具已然足夠。
- 該寬免屬自行評估性質：FIHV 在其利得稅報稅表中申索即可，開始適用前毋須稅務局另行批准。要預先取得確定性，可根據 IRO s.88A 申請事先裁定（advance ruling，程序載於 DIPN 31）——這是恰恰用於確認 FIHV 資格的標準機制。它不是稅務局酌情給予的恩恤，而是納稅人自身的稅務立場，可藉裁定加以鎖定。
- 2023 年之前，香港的富裕家族要達致 0%，要麼循地域來源原則（離岸收入），要麼把投資組合包裝成符合基金豁免的架構。兩者皆有不便：前者容易引發收入來源地爭議；後者在沒有外部投資者的情況下仍須採用基金形式。2023 年的條例以一條專為家族資本而設的軌道，填補了這一缺口。
- 就實體內容而言，這項寬免十分簡單：FIHV 就附表 16C 資產的合資格交易所賺取的應評稅利潤（加上原有 5% 門檻之內的附帶收入），按 0% 課稅——前提是架構、擁有權及實質條件均獲滿足。
- FIHV 要取得 0%，須同時滿足以下多項條件。
- 2026 年 6 月 12 日，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Preferential Tax Regimes for Funds, 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 and Carried Interest) Bill 2026 刊憲。草案於 2026 年 6 月 24 日提交立法會；一經通過，優化後的制度將追溯至 2025/26 課稅年度生效。目前它仍是條例草案，並非現行法律——但方向已定。
- 草案取消「合資格」與「附帶」交易之間的區分，連同 5% 附帶收入門檻本身：寬免現時直接繫於附表 16C 資產的「持有或交易」。與此同時，FSPE（家族特定目的實體，family-owned special purpose entity）制度獲得強化——部分持有的 FSPE 可享全額寬免，可容許的活動範圍亦告擴大，防止迂迴避稅條款則作對稱延伸。
- 典型安排：一個持有 2.4 億港元以上流動及私募投資組合的家族，將資產整合至一個或多個 FIHV，統一置於一間香港家族辦公室之下。ESF Office 聘請投資團隊（至少兩名專業人員），真正在香港進行管理——投資組合的附表 16C 收入（增值、股息、利息）即按 0% 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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