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B-5：US$800,000起的美國投資人綠卡

> 2022年改革後EB-5如何運作：投入TEA項目US$80萬或US$105萬、創造10個就業機會、區域中心、無排期的鄉村保留配額、同步遞交，以及兩項真正的風險：項目與稅務。

Author: Maria Plotnikova — Lawyer, Family Office (https://wiki.private.law/en/authors/plotnikova)
Last modified: 2026-10-26T00:00:00.000Z
Canonical: 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eb-5-investor-visa
Publisher: wiki.private.law (https://wiki.private.law)
Version: 6dbc2aca437385eaa961c03d0791053c02c47fc3c5321ab5c1d494f89a700d54
Cite as: EB-5：US$800,000起的美國投資人綠卡. wiki.private.law. 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eb-5-investor-visa. Version 6dbc2aca437385eaa961c03d0791053c02c47fc3c5321ab5c1d494f89a700d54.
Topics: migration
Jurisdictions: usa
Product tags: residence-permit, investment
Semantic tags: residence-permit, investment

---

EB-5是取得美國綠卡唯一的被動途徑：無需僱主，也無需成就檔案，只需一筆投資與合法的資金來源。經過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RIA）改革後，計劃變得更可預期：固定門檻、投資人保護，以及可避開多年排期的保留配額。

> ⚠️ **硬性期限：2026年9月30日。**這並非計劃的到期日，而是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Div. BB, Pub. L. 117-103）祖父條款（grandfathering）保護的截止日：在2026年9月30日當日或之前遞交的I-526及I-526E表格，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必須繼續審理，且不得以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計劃授權已屆滿為由予以拒絕——即8 U.S.C. 1153(b)(5)(S)的「免受法律失效影響之保護」（Protection from expired legislation）條款。區域中心授權本身僅延續至2027年9月30日（8 U.S.C. 1153(b)(5)(E)(i)）。

兩個期限並不重合，而較早的那個更為關鍵。在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的窗口內遞交，於授權仍然有效期間在形式上仍屬可行，但已不再享有祖父條款保護：若國會不延長計劃，該等申請（petition）便沒有繼續獲審理的法定保障。

在2026年9月30日當日或之前遞交，鎖定的僅是獲得審理的權利：8 U.S.C. 1153(b)(5)(S)的「免受法律失效影響之保護」條款要求USCIS繼續處理此類申請，禁止以授權屆滿為由拒絕，並禁止暫停向已獲批申請分配簽證——條文對投資金額隻字未提。

金額由另一條款及另一個日期規管：根據8 U.S.C. 1153(b)(5)(C)(iii)，每次調整均適用於「在各次調整生效日當日或之後遞交的申請」，即自2027年1月1日起，而某一申請適用的門檻始終取決於其遞交日期（USCIS政策手冊第6卷G部）。在202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遞交的申請仍適用US$800,000與US$1,050,000——但不受計劃授權失效的保護。

在2026年9月30日前遞交，可防範計劃授權失效的風險，但並不鎖定投資金額。這正是投資移民申請人系統性低估的一類風險：參見[身份穩定性](https://wiki.private.law/en/investment-migration-status-risk)與[投資移民模式](https://wiki.private.law/en/investment-migration-models)。不過，倉促並不改變先後次序：資產重組應在取得身份之前完成，而非之後——參見[美國稅務居民身份](https://wiki.private.law/en/us-tax-residency)、[離境稅](https://wiki.private.law/en/exit-taxes-overview)。

## 門檻與運作機制

基本投資額為US$1,050,000；在目標就業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即鄉村地區與高失業率地區）則為US$800,000。投資必須創造10個就業機會。兩種形式：直接投資於自己的企業，或者——絕大多數情況下——經由持牌區域中心投資，就業機會按項目的經濟模型計算。首先取得為期2年的有條件綠卡，其後以I-829申請根據實際創造的就業機會解除條件。

這些金額並非永久不變。8 U.S.C. 1153(b)(5)(C)(iii)規定自動指數化調整：自2027年1月1日起，其後每五年一次，門檻按未經季節調整的城市消費者物價指數（CPI-U）累計變動幅度調整，向下取整至US$50,000的倍數，新金額適用於調整生效日當日或之後遞交的申請。該機制屬法定機制——無需機關另行決定即自動運作——但USCIS尚未公布任何數字。業界估算，重設後TEA類別約為US$900,000，標準類別約為US$120萬至125萬（四年累計CPI-U通脹約16.6%；由經濟學家Ismael Fernandez於EB5Investors計算）——這是估算，而非官方公布。國土安全部／USCIS於2026年7月2日發布的擬議規則（91 FR 40676，RIN 1615-AC94，意見徵集截止2026年8月31日）將指數化機制成文化，但既未變動2026年9月30日這一日期，亦未變動法定門檻。對整體參與預算的影響：[投資移民的經濟模型](https://wiki.private.law/en/investment-migration-models)。

## 改革的關鍵變化：保留配額與同步遞交

RIA設立了保留配額（set-aside）：20%的簽證保留予鄉村項目，10%予高失業率地區，2%予基礎設施項目。對出生於印度及中國的投資人而言，這是實質性的改變：保留類別目前沒有積壓，而標準類別則需排期多年。第二項改變是同步遞交（concurrent filing）：持合法身份在美國境內者可同時遞交I-526E與I-485——並憑工作許可與旅行證件等候，而無需先等待申請獲批。

美國國務院2026年8月簽證公告（Visa Bulletin）：非保留類別中，全球所有計入地區（All Chargeability Areas）為無排期（Current），中國大陸的最終裁定日期（final action date）為2016年12月1日，印度則為**U（Unavailable，無名額）**——在2027財年於2026年10月1日開始前完全沒有名額；非保留類別的遞件日期（dates for filing）為中國2017年3月1日、印度2024年5月1日。三個保留類別——鄉村（20%）、高失業率（10%）與基礎設施（2%）——對所有國家均維持無排期。這些數字支持主要經由保留類別使用EB-5，並以鄉村類別為首選。若沒有任何保留配額適合該項目或時間表，按用途可比較的工具是[歐洲的黃金簽證](https://wiki.private.law/en/golden-visas)。

2026財年的年度上限為186,000張職業移民優先類別簽證，其中EB-5佔7.1%，即13,206張（美國國務院《2026財年年度數量限額》；單一國家上限為924張）。按8 U.S.C. 1153(b)(5)(B)(i)的法定比例，約為鄉村2,641張、高失業率1,321張、基礎設施264張、非保留約8,980張。國務院並不單獨公布這一按類別的拆分——這是以13,206為基數的算術結果，而實際可用名額有所不同，因為往年未用完的保留名額會結轉。

> ⚙️ **投資人申請的審理現已取決於項目的裁決。**自2026年3月30日起（USCIS於2026年2月25日更新其EB-5問答頁面，新增「Inventory Management」（存量管理）一節），個別I-526E在USCIS對相關區域中心項目申請（I-956F表格）作出正式裁決前，不會進入審理。在隊列內部，USCIS為鄉村申請設有專門的先進先出（FIFO）隊列並優先處理，其餘再分配至各子隊列（RIA後的鄉村I-526、高失業率、基礎設施、非保留）。因此，盡職調查必須同時涵蓋項目本身及其I-956F的狀態：最佳選擇是I-956F已獲批的鄉村項目，因為項目的時間表如今決定了投資人的時間表。

> ⚙️ 合規審查的主要對象是資金來源：USCIS要求每一美元投資款均能追溯至合法來源——出售企業、股息、繼承、資產抵押貸款。對於具有後蘇聯地區背景的資本，準備資金來源文件佔整個項目工作量的一半。

## 中介略過不談的風險

這筆投資並非向政府繳付的費用，而是對真實項目（通常為房地產開發）的出資：資本能否收回取決於項目成敗，且通常需時5至7年。選擇區域中心與項目是一項投資決策，而非移民手續：須審視資本結構（capital stack）、擔保品、開發商的過往業績以及就業機會的緩衝餘量。稅務後果同樣重要：綠卡自首日起即帶來美國全球所得課稅——應在取得身份前完成資產重組。

## EB-5與其他美國途徑的比較

擁有US$800,000至US$100萬預算的投資人，可在同一預算區間內考慮EB-5及另外三條美國途徑。它們取得身份的基礎各異：投入項目的被動資本、一筆付款、一家實際經營的企業，或一份成就檔案。與其他地區途徑的比較見[美洲與大洋洲的投資人途徑](https://wiki.private.law/en/investor-routes-americas-oceania)；下表僅比較美國的各項選擇。

| 途徑 | 取得身份的基礎 | 入門條件 | 獲批時的身份 | 稅務後果與主要風險 |
| --- | --- | --- | --- | --- |
| EB-5 | 投入他人項目、承擔風險的被動資本 | TEA、鄉村或基礎設施項目US$800,000，其他US$1,050,000，另加10個就業機會 | 兩年有條件綠卡，其後以I-829解除條件 | 自首日起即為美國稅務人士（U.S. person）；風險在於項目資本回收與國別排期 |
| Gold Card（金卡） | 一筆付款，經由現有移民類別辦理 | 個人US$100萬，或企業贊助方案US$200萬，另加US$15,000費用 | 以EB-1或EB-2類別辦理的永久居留 | 稅務後果與EB-5相同；以行政命令設立，正受司法挑戰 |
| E-2 | 投資人實際經營管理的企業 | 無法定最低額；與企業價值相稱的「實質性」投資 | 非移民簽證，企業持續經營期間可無限次續簽 | 本身不產生美國稅務人士身份——以實質居留測試為準；需持條約國護照 |
| EB-1A | 以成就紀錄取代金錢 | 無需投資：符合8 CFR 204.5(h)(3)十項標準中的三項，或獲重大國際獎項 | 無需解除條件的綠卡 | 自首日起即為美國稅務人士；風險在於最終實質裁定，2025財年獲批率為66.9% |

第一道分水嶺在於資本與身份穩定性之間。EB-5以成文法為依據，並對已遞交的申請提供保護；Gold Card則依據2025年9月19日的行政命令（2025年9月24日刊登，90 FR 46031），於2025年12月開放受理，截至2026年4月底已確認一宗獲批，而政府稱隊列中有數百宗申請，且2026年2月3日在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的訴訟主張，以一筆付款取代了國會為EB-1與EB-2類別設定的要件。在該案判決前，兩者的差別在於法律穩定性，而非價格。另設的「Platinum Card」（白金卡）定價US$500萬，承諾每年最多270天就非美國來源所得免稅，但該行政命令並未設立此卡，亦未開放申請；商務部長已表示其需國會立法。

第二項區別涉及稅務後果。EB-5、Gold Card與EB-1A均授予合法永久居留，使持有人自身份生效之日起成為[就全球所得納稅的美國稅務人士](https://wiki.private.law/en/us-tax-residency)，離開時並須承擔離境稅。E-2則不然：它是非移民簽證，稅務居民身份改由實質居留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判定——這正是希望在美國居住而不想立即進入全球所得課稅制度的家庭首先考慮E-2的原因。這需要持有條約國護照：俄羅斯與中國均不在條約國名單上，因此對該類資本而言，E-2通常建立在第二國籍之上，最常見的是[土耳其](https://wiki.private.law/en/turkey-citizenship-investment)或[格林納達](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cbi-grenada)國籍，並須滿足隨《2023財年國防授權法》（NDAA for FY2023）引入的三年住所要求。

第三道分水嶺在於申請人需要提供什麼。EB-5與Gold Card要求的是資金及合法的資金來源；[EB-1A](https://wiki.private.law/en/eb-1a-green-card)要求的則是十二至二十四個月累積的外部證據，除此之外別無他求，而其獲批率一直在下降。對於成就真實但尚未形成書面紀錄的創辦人，可行的組合是先以[O-1A](https://wiki.private.law/en/o-1-visa)等臨時身份累積證據，同時將EB-5作為後備方案——它不取決於任何人對申請人在其領域地位的評判。

## Q/A

### 2026年EB-5的最低投資額是多少？

標準最低額為US$1,050,000；合資格的目標就業區及基礎設施項目適用US$800,000。法定調整自2027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於調整日起遞交的申請。[法規](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24-title8/html/USCODE-2024-title8-chap12-subchapII.htm)。

### 只投資最低金額就足夠了嗎？

不夠。合資格企業還必須為合資格勞工創造至少十個全職就業機會；投資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子女不計入該要求。[法規](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24-title8/html/USCODE-2024-title8-chap12-subchapII.htm)。

> 🍓 EB-5是取得綠卡的被動途徑：向TEA項目投入US$80萬並創造10個就業機會。2022年後的關鍵工具是無排期的鄉村保留配額，以及在美國境內的同步遞交。兩項實質風險——項目（資本回收）與稅務（自首日起的全球所得課稅）——都須在遞交前管控，而非之後。

---

## 相似文章

- [葡萄牙黃金簽證：投資基金、居留與入籍](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portugal-golden-visa)
- [黃金簽證與稅務居民身份：居留身份、實際逗留與稅務風險](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golden-visa-tax-residency)
- [第二本護照與多重國籍：國際流動性與 Plan B](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second-passport-plan-b)
- [香港居留：CIES、TTPS、QMAS與通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途徑](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hong-kong-residency)
- [五旗理論：全球私人財富多元化配置地圖](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five-flags)
- [投資入籍：加勒比五國與馬耳他](https://wiki.private.law/zh-hant/citizenship-by-investment)

---

Source: wiki.private.law — the private.law legal knowledge base. When quoting, cite the canonical page URL.
Consultation with a lawyer: https://t.me/private_law_bot
